网络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及应对

2015-03-26 16:13贺增磊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网络媒体审判舆论

贺增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

近年来,在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中,网络媒体监督已经悄然发展成为一种至关重要的司法监督形式。但是与此同时,网络舆论的形成也对审判独立构成了一定的冲击,给司法审判施加了消极影响。在此背景下,法院的审判如何直面网络媒体监督,如何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关系,成为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概念:网络媒体与司法审判的内涵分析

(一)网络媒体的内涵

一般来说,网络媒体是指以计算机技术为主要技术支持,以互联网为主要传播载体的网络平台和传播机构。它具有空间无限、海量信息、及时互动等优势。网络媒体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网络媒体泛指所有互联网平台和组织,而狭义的主要指各类网站。[1]换言之,网络媒体就是借助互联网,以电脑、电视机以及移动电话等为终端,以文字、声音、图像等形式来传播新闻信息的一种数字化、多媒体的传播媒介。网络媒体作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三大传统媒体之后的“第四媒体”,它基于互联网技术而集三大传统媒体的诸多优势于一身,具有开放性、即时性、海量性、互动性、匿名性等特点。本文讨论的网络媒体是指狭义的网络媒体,即主要指各类网站,尤其是新闻类或综合类网站。

(二)司法审判的内涵

英国学者戴维·M·沃克认为审判是司法的职能之一,即“审判是法院在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般用语,常常包括审查证据、就案件的争执点作出裁决等要素。司法审判程序是指任何法院、法庭或依法享有权力的人受理案件、听取和审查根据宣誓提供的证据而进行的审判程序。”[2]对于司法审判的内涵,我国学界也有不同认识,概括来说可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经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讼事务的活动,据此,司法包含审判,审判只是司法活动的一种形式。另一观点认为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司法权,审判民事、刑事、经济、行政案件以及违宪案件的活动,据此,司法就是审判,司法机关仅指审判机关。从西方司法发展的历史看,近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即指审判。”[3]在我国制度实践中,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是指特定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包括但绝不仅指法院的审判。狭义的司法即专指法院的审判活动。

在我国,法院审判又可以细分为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等。因审判业务涉及的领域不同和地域差别,网络媒体对各种审判活动的影响程度也不尽相同。笔者通过对近年来的影响性诉讼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网络媒体对刑事审判的关注度要高于其他两类,尤其是在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刑事案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其往往涉及重罪案件,且多判处重刑,如刘涌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许霆案等。而且网络媒体对于上述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审理结果普遍持批判、质疑的态度。

二、反思:网络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网络媒体与网络舆论密不可分。网络媒体主要是通过网络舆论的形成来影响司法审判的。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其影响力的日增,网络媒体对网络舆论的“蝴蝶效应”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认为,网络舆论的主要形式包括网络新闻、网络新闻跟贴、BBS、(微)博客、微信等。其中,网络新闻作为网民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一方面它是网络舆论产生的源头,另一方面,其本身直接构成了网络舆论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当今的自媒体时代,每个人既是新闻的传播者又是新闻的发布者,都可以借助网络新媒体技术而得到话语权。在此背景下,立足于新闻自由价值之上的媒体监督对于司法审判的积极作用是:其一,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和暗箱操作;其二,有利于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其三,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提升司法的公信力。与此同时,网络媒体基于其不同于司法审判的特性、职责和规则,也会对司法审判产生消极影响,其主要表现如下:

(一)网络媒体不当报道冲击审判独立

审判独立是指法院能够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能够排除其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所受到的一切外来干预。如果审判不能独立,不能保障法律得到严格公正的执行,也就难以实现法治。[4]由于新闻报道要讲求实效性,加之网络媒体的地方化和逐利性,一些记者在报道案件时,仅仅根据自己掌握的有限的案件材料,并按照自己的偏好取材,难免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使用夸张、过激的语言,导致报道的失实或片面。这些报道不能恰当地过滤公众所渲泄的社会不满情绪,反而会进一步诱发当事人乃至网民的“激愤”。例如河北的“张新亮杀妻案”,案件发生伊始,当地媒体就以《正义和邪恶的较量》为题,刊发了该案侦破的全过程,报道中不乏有“恶夫”、“杀人者”和“狡诈的罪犯”等字眼,一时间舆论哗然。法院在舆论的压力下便会投鼠忌器,极有可能难于抵御舆论的巨大压力,使司法审判丧失公正性和独立性。

(二)“媒体审判”侵犯被追诉者合法权利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地,故而司法审判是将矛盾予以化解的过程,也是将静态的法律变为动态的法律的过程,因此法院既要遵守程序法定原则,又要根据案件事实定罪量刑。但相对司法而言,“传媒在表述某种认识和见解时,更缺少事实基础,更缺少程序性制约,更缺少技术性证实或证伪手段。”[5]网络媒体的话语立场往往是道德化的,占据了道德的制高点,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之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罪推定,大多数缺乏理性判断和法律分析,僭越司法程序而代替法院进行定罪、量刑,借媒体监督之名行“媒体审判”之实。这些行为既违反了无罪推定和公开审判的刑事诉讼原则,也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三)网络媒体监督方式偏离程序正义

网络媒体监督异化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网络的发展,在个体形成网络舆论群体的过程中,网络媒体主要扮演桥梁的作用。人们在网络中的言论极易形成一种特殊的现象——“群体极化”,即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相互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网民间通过互动和交流,最终形成网络舆论群体。此时,网络舆论情境通过暗示对网民产生影响与压力,实现对网民个体意识的驾驭与控制,客观上造成了网络媒体传播中负效应的加速传播与不断放大。另一方面,在一定意义上,网络媒体是依靠自体意志对司法实施监督的,这种监督方式是一种软监督,没有强制力量,也缺乏法定的程序规则和制度保障,正如某学者指出“中国媒体有种特殊性,表现在他更多地发挥作用,其实不是通过民声,而是影响了一些更高层的人物,通过官意发挥作用。”[6]在我国,许多重大案件经过媒体曝光后,引起党政机关以及权力机关的关注,有关领导作出批示、召开协调会等,进而影响司法审判的情形屡见不鲜。

三、路径:构建网络媒体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关系

在现代社会政治结构中,媒体与司法是具有相同使命、共同维系社会统治的两个基本要素。网络媒体与司法审判并不存在根本上的紧张关系。因此,应积极寻求二者之间良性互动的途径,从而尽可能发挥网络媒体监督在司法审判中的积极作用,消除不利影响,以促进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公正。

(一)平衡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两种价值

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核心和基础。网络媒体的兴起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对于不同集团和群体的利益诉求,有必要提供网络媒体这一公共的话语平台,促使他们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从而实现沟通和减少矛盾。因此,网络媒体监督司法审判,是对司法公正的检验,是一种合理而且正常的现象。而审判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使得法院在进行审判的过程中不受外来干预,因此维护审判独立对于充分保障公民权利、建设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很多时候,案件之所以不能得到公正审理,与其说是网络媒体和舆论的干扰,不如说是因为法院以及法官不够独立。

(二)完善司法公开制度

司法公开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之一,是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而媒体报道是体现司法公开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由于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司法避免媒体情绪化影响只能通过司法机关单方的程序完善而不是通过对媒体的特别限制来完成。司法受到媒体的影响,在任何国家都不可避免;在我国,由于司法机关的程序方面的原因(而不是媒体的原因)导致司法受媒体的影响更加严重。”[7]在这种背景下,司法审判更应该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由被动变为主动,实现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的公开化,避免“沉默的螺旋”现象。在制度设计上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媒体旁听庭审的保障机制。应合理配置新闻媒体的旁听权: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媒体旁听不应受到限制,不必进行身份审查;合理安排庭审场所,设立媒体席,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媒体工作室”;当法庭席位不足时,应当保证媒体的需要,对于不同的媒体单位,随机分配席位;设立同步庭审视频室,适时采用庭审直播或录播的方式和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介,满足媒体的监督需要。

2.健全庭审信息发布机制。应改革旁听公告方式,对于社会关注较高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要举措,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法院公报、新媒体即时发布等方式公开;裁判文书及时上网,法院可以为媒体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复印件、庭审录音录像等资料,为媒体报道提供便利和支持。

3.构建相互沟通与交流的工作机制。一是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推行下级人民法院实行月度新闻发布例会制度。对于因为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和新闻发言人,要依法依纪追责。二是法院要着手建立与媒体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研讨会或通气会等,进一步转变司法专横和司法神秘化的倾向,以有力地引导舆论的走向。

(三)推动新闻传播立法

美国著名大众传播学学者韦尔伯·施拉姆指出:“如同国家发展的其他方面一样,大众传播媒介发展只有在适当的法律和制度范围内才会最合理、最有秩序地进行。”[8]媒介即讯息,讯息就是权力。权力与责任是相伴而生的,网络媒体也不例外。新闻自由并不是人们滥用言论自由权的借口,相反应该成为人们促进法治社会建立的动力。当前网络媒体监督司法审判存在问题的困境在于:一方面是现有法律难以覆盖全部问题,另一方面在于网络媒体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未严格遵守。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新闻传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还会大量涌现,长此以往,如果始终没有一部经过审慎、理性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新闻传播法》的话,司法恐将难以应对。本项目组进行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71.67%的受访者表示应该尽快出台规范新闻报道方面的法律;27.47%的受访者表示有必要,但条件不成熟;只有0.86%的受访者认为没有必要。当前,切实加强网络媒体的行业自律亟需推动我国新闻传播立法,尽快出台一部比较全面和系统地规范新闻传播自由的法律。[9]

[1]谭天.新媒体新论[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3:24.

[2]高其才等.司法公正观念源流[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217.

[3]桂万先.北洋政府时期审判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48.

[4]陈桂明.民事司法的公正及其制度保障[A].法学前沿(第三辑)[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J].法学研究,1999(6).

[6]康为民.传媒与司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91.

[7]高一飞.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60.

[8]韦尔伯·施拉姆.大众传播媒介与社会发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240.

[9]张晶晶.为什么我们没有“新闻法”——反思我国新闻传播立法研究[J].政法论丛,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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