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红玉(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家族信托是个人或者家族将自己的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管理、处置家族财产及家族事务的管理方式,以实现家族财富和家族企业的规划与传承。家族信托的主要特点在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信托财产——经委托人委托(转移)给受托人,便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再属于信托主体的偿债财产、遗产或清算财产,从而避免第三人追偿和强制执行。家族信托的这一优势可以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以下四方面支持:
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通常会拓展业务领域,由单一化经营转为多元化经营。但尝试开辟新的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运营不当,不仅导致新业务的失败,甚至将主营业务拖下债务泥潭。如欲保障家族企业中已经辛苦创立的财富,并避免从事创新业务的连带影响,家族信托不失为一个理想的财富保障措施。《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因此,将企业中的主业资产装入家族信托,可使得该部分资产取得债务阻断的效果,即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依法设立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设立信托后,无论创新业务成或败,都不会波及主业资产的安全。这既可以为家族企业中的优质主业资产建造一个避风港,也为家族成员的基本生活和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但囿于对信托工具认识的不足,绝大部分家族式民营企业未对优质主业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保护和隔离,从而在创始人遭遇人身意外、涉案等突发情形时,使得家族全部资产陷入危机,而海鑫钢铁的没落当属其中典型。山西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曾为山西省最大、中国第二大的民营钢铁企业。2003年,海鑫钢铁创始人李沧海遭枪击遇害,由于其生前未进行任何的资产隔离安排,因此只能依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传于家人,其子年仅22岁的李兆会接任董事长职位。李兆会接手家族企业后,无心发展主业,而将重心转移至资本市场投资,同时投资于动漫、玩具、儿童医药、服装、教育等多领域,如此多元化的投资占用了海鑫钢铁大量的资金流。后因钢铁行业产能过剩、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海鑫钢铁经营每况愈下,但李兆会将海鑫钢铁的主业经营与其他资本运作混同,资金往来未加区分,更加剧了钢铁主业的资金链断裂。2014年3月,海鑫亏损严重,全面停产。同年12月,深陷破产危机的海鑫钢铁发布公告,面向全国招募重整投资人。
诚然,海鑫钢铁陷入困境有多种原因,既有国家政策调整的外因,也有李兆会多元化投资失败的内因。但海鑫钢铁创始人未将家族资产进行有效隔离,是导致海鑫钢铁当下窘境的重要因素之一,这也是其他民营企业应该引以为戒之处。如果海鑫钢铁的创始人将主业装入家族信托,在其离世后,主业资产将以信托的方式取得“独立性”。主业资产的经营问题,也可通过灵活的信托安排得以实现。倘若李兆会有志于海鑫钢铁的主业发展并有能力担此重任,信托机制当然可以实现子承父业;倘若李兆会无心主业,信托机制则可以通过聘请职业经理人等方式管理企业。这样一来,家族辛苦创建的财富不至于因李兆会的盲目投资和多元化经营而陷于债务困境。
家族企业在传承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作为“富二代”的继任者往往缺少吃苦耐劳、勤俭持家的品质和财富管理能力,面对创业者突然给予的巨额财富难以驾驭。面对此种难题,家族信托依然可以提供相对完美的解决机制。家族信托中的企业资产取得的“独立性”,除了独立于委托人从而使得企业发展与委托人个人安危隔离以外,还可实现独立于家族成员,从而避免因家族成员个人原因而导致家族财富受损。
目前,许多民营企业依然以简单的子承父业方式传承企业和财富,如此一来,一旦有子女遭遇婚变或品行不端等情形出现,则必然导致家族财富的流逝。浙江海翔药业易主便为民营企业敲响警钟。海翔药业是创始人罗邦鹏花费了近40年时间打造的上市公司。2010年9月,罗邦鹏将其股份转让给儿子罗煜竑,使其成为海翔药业实际控制人。然而2014年5月,海翔药业发布公告称,公司大股东罗煜竑以协议转让方式出售其持有的5940万股海翔药业股份,从此海翔药业不再姓“罗”。从父亲将企业交给儿子打理,只是短短不到4年的时间,罗煜竑便将企业控制权全部转让他人。坊间传闻罗煜竑嗜赌成性,低价出售股份的原因是急需现金偿还赌债。尽管海翔药业发布公告否认此传闻,但“富二代”败家的新闻并不少见。
倘若海翔药业的创始人设立了家族信托,将上市公司股份装入家族信托之中,依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就取得了独立性。子女作为信托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信托利益,亦可以参与对上市股份的管理,但是并不直接拥有股份。不是股份所有人,因此也就无法私自转让。可见,将家族企业资产设立家族信托后,并不会减弱家族对企业的控制,同时还能防范后代挥霍对家族财富的侵蚀。
股权代表着对企业的控制权,家族企业面临传承时,倘若未作出合理安排,多位继任者必将分散和稀释股权,因而丧失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权。如果继任者之间的经营观念存在差异,难以达成利于公司的决定,可能会导致企业僵局。如设立家族信托,将企业股权集中于受托人,无论企业家个人或家族情况如何变化,始终不会分割企业股权。
早前,雅居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居乐”)股份由陈卓林兄弟五人与陈卓林夫人陆倩芳分别持有,股权相对分散。2005年,雅居乐在香港上市前,专门设立陈氏家族信托,陈氏兄弟及陆倩芳将股权转让给受托人Top Coast Investment Limited, 由受托人集中持有公司71.25% 的股权,由此形成陈氏家族对公司的绝对控制。
分权制衡是西方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现在这一理念已被充分运用到公司法人治理中。分权制衡对企业的长足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将股权集中在信托公司名下,丝毫不会妨碍企业经营中的分权制衡。
所有权、控制权、受益权是与家族企业密切相关的三种权利,将权利集中一人,极有可能出现掌权人为了一己之私而忽略公司的发展以及其他股东或家族成员的利益。因此将三权分立,形成以公司利益为共同目标的制约机制便很有必要。家族信托是放弃所有权的控制权安排,受托人即是公司股权的名义所有人,为受益人的利益忠实地履行股东权利;企业家及有能力的后代通过担任企业高管继续对公司进行控制和管理;家族成员作为信托受益人则充分享有股权带来的收益。将家族成员与企业所有权相剥离,既保持了家族企业控制权、决策权的完整性,又避免了不愿或不能胜任管理企业的家族成员对企业的不适当作为。
龙湖地产是利用家族信托方式进行分权制衡的相对完美样本之一。2008年,龙湖地产董事长吴亚军与丈夫蔡奎分别在海外设立吴氏家族信托和蔡氏家族信托,通过受托人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分别控制龙湖地产超过45%和30%的股权;吴亚军仍担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龙湖地产上市后,蔡奎辞去公司职务),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吴氏家族成员、蔡氏家族成员作为信托受益人只享有受益权,这一信托设计实现了公司所有权、控制权、受益权的分离与制衡,解决了家族成员对企业控制权的纷争,为龙湖地产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股权资产是企业家控制企业的关键,而维护股权资产稳定,需要夫妻双方的协力。一旦企业家婚姻关系发生变动,不仅导致家庭关系破裂,更会引起财产分割。无论是婚前的股权资产还是婚内形成的股权资产,均可能面对不同程度的财富分割。股权资产被分割,将破坏企业家对企业的控制权,波及企业的股价、经营、投资者以及其他合作伙伴。倘若家族信托设计,保持股权资产的独立,则可有效防止婚变对股权资产的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之间如无特殊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股权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因婚姻关系变动而面临被分割的风险。如果不对股权资产加以保护,将对企业产生巨大负面影响。2007年,土豆网CEO王微和杨蕾在香港登记结婚。201 0年3月,双方正式离婚。随后杨蕾对王微的公司股权提出诉讼保全。2010年11月初,土豆网向美国证监会提交IPO申请,然而转天,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就冻结了王微名下三家公司的股权,土豆网被迫推迟上市时间。虽然土豆网比竞争对手优酷网更早提交海外上市申请,但优酷网于2010年12月便上市成功,而土豆网直到2011年8月才得以登陆纳斯达克,比对手足足晚了八个月。正是因为王微没有将企业股权资产从夫妻共同婚姻财产中“独立”出来,婚姻变故才使得土豆网错过了最佳上市时机,市场发展也逐渐落后于竞争对手。
然而同样是离婚,龙湖地产董事长吴亚军与蔡奎的婚姻变动,却未对公司产生太大影响。2011年3月与2012年10月,龙湖地产分别发行了两期共计11.5亿美元的债券,其中均设定“控制权转换”条款,即如果吴亚军与蔡奎两人合持的公司股份低于50.1%,或事件导致评级机构在六个月内下调评级,将构成违约,龙湖地产须以票面价101% 的代价赎回上述美元债券。2012年11月20日,吴亚军夫妇宣布解除婚姻关系。由于存在因离婚导致股权变动从而造成债务违约的风险,当日公司股价下跌4.2%,21日持续下跌2.92%。公司紧急发布声明:“自上市时起,吴女士和蔡先生的股权一直分属两个信托持有,并且蔡先生从未在公司担任职务,故此事不涉及股权变动,亦对公司运营没有影响”。23日,龙湖地产的股价停止下跌,转为上涨4.3%。吴亚军与蔡奎的离婚,因及早引入家族信托隔离企业股权资产,才没有出现像土豆网CEO那样的股权争夺纠纷,从而成为利用家族信托防止婚内股权分割的成功案例。
婚前的股权属于夫妻一方在结婚之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但该部分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分红和增值收益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律并未明确股权分红和增值应属于收益的哪一种,实践中对其认定也有争议。首先对于股权分红,有观点认为属于投资性收益,应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另有观点认为应当区分有无参与公司管理的情形,如参加,便属于投资性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未参加,则属于法定孳息,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其次对于增值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观点是,婚前购买的股票、基金,婚后要保值和增值,股票、基金投资的卖出和买进也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经营,因此婚后股票、基金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适宜。由此可见,婚前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分红和增值等收益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较大,如此一来,将因婚变而被分割。为防范此类风险,把婚前股权放入家族信托之中,股权再产生的收益属于家族信托,而不是个人财产,有效避免因发生婚变导致的股权资产分割。
员工是企业最大的生产力,为了吸引、保留和激励员工,企业通常采取员工持股计划,即员工持有企业股份,享有分配红利、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权利。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因员工持股方式不同,常会遇到以下问题:(1)如果员工直接持股,当任何一位持股员工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或增加新的持股员工,都需要登记申报,如果是上市公司,还涉及公告等程序,流程较为繁琐,不便管理;而且人数较多突破一定限制时,企业面临改制的风险;(2)如果员工通过设立的特殊公司或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当员工的股权处置意见不一致时,特殊公司或合伙企业集中处置公司股权的机制将受到较大限制;(3)员工还将面临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纳税负担。
企业通过员工持股信托可以完全化解上述弊端。员工持股信托是以若干员工为受益人的股权信托,员工将其买入的公司股份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中持有,员工享有受益权,这样既保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又促使员工积极工作,因为公司效益越好,信托的收益越大,相应地,员工从信托中得到的收益也越多,由此形成激励员工的良性循环。此前龙湖地产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采用员工持股信托方式,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多名员工成为信托的受益对象,更好地实现了员工持股信托的激励作用。
家族信托在海外发展已经几百年的时间,其在保护企业财产、完善企业治理、防止婚变对股权资产分割、激励员工等方面的重要功能不言而喻。但家族信托制度在中国才刚刚起步,尚处于普及阶段。相信充分利用家族信托制度在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多重功能,中国未来将出现更多“长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