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秀 武
(东北师范大学 日本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24)
“万国公法”的思想权威
陈 秀 武
(东北师范大学 日本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24)
近代之初,以增强文明意识与解决国际关系所面临的危机为前提,万国公法在日本得到了传播。然而,以万国公法为武器进行殖民侵略的西方列强的本质被充分体得与认知后,日本便迅速走上了利用万国公法构筑霸权体系的道路。其特征表现为:在还没有摆脱列强的殖民枷锁之际,日本便急于将同样的枷锁套在东亚其他国家的头上,并不断利用万国公法营造殖民话语。从文明意识到霸权体系再到殖民话语的演进过程中,日本人最大限度地“活用”了万国公法的“思想权威”。
日本;万国公法;文明意识;霸权体系;殖民话语
《万国公法》传入日本后,“邦国自治自主权”、“诸国平行权”、“平时往来权”、“交战条规”以及“和约章程”等近代意义的概念一股脑地涌入进来,并在发挥思想权威的现实状态下,充当了消解东亚旧有观念的概念工具。
实际上,1863年法国入侵并与中国不断发生外交摩擦之际,文祥向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寻求法理良方时,蒲安臣推荐惠顿的《国际法原理》。这与当时丁韪良对惠顿原作的积极译介活动不谋而合。然而,该书译介出版后又为各国公使平添了几多忧虑。他们担心的是,中国法律水平提升后,“万国公法”会成为其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有力武器。1865年5月12日就任美国驻华署理公使代办的卫廉士,在同年11月23日写给美国国务卿的书信中充分表达了这种忧虑。他担心“中国与日本的官员潜心研究国际法著作后,会把国际法惯例和原则应用于他们与外国的交涉中”,更担心的是“中日两国官员会发现,与西方列强签署的条约中,所谓治外法权的原则实际是篡改了西方和欧洲国家之间通行的惯例。”[1]这种忧虑表明,“万国公法”进入东亚之际,充当了西方列强侵略武器的同时,其本身的相关规定已变成一纸空文。由此,其本身所谓的正义性被弱化。这样“万国公法=强权殖民”的逻辑就被建立起来。这种逻辑关系一旦被东亚各国发现,就会被反向应用。这一点,在东亚的日本表现得尤为明显。
那么,日本是如何在发挥“万国公法”的思想权威与构建“殖民话语”之间找到接点的?换言之,万国公法所代表的“文明意识”在日本列岛的空间内是如何展开的?谁能为包容其所具有的“缺陷”负责?谁又能承担起掩盖万国公法的“缺陷”使其发挥“殖民话语”作用时所衍生出的系列责任?我想,这些问题应该成为准确理解“万国公法”在日本展开实态的一把钥匙。
明治时代的文明开化政策以导入西方文明为宗旨。在这一过程中,以伸张个人权利为特征的“平等”、“人权”等概念成为明治初年的“民主话语”。与之相对,针对国家间关系的“条约体系”、“万国公法”等概念则在为营造“东亚国际新秩序话语”中发挥作用。因而,在“万国公法”与“文明意识”之间,“万国公法”成了“文明”的代名词。
实际上,文明这一概念往往被用于两个层面,其一是用于判断与野蛮相对的人类进步与否的层面;其二是用于不同地域空间内的风俗、习惯、社会结构等各不相同的类型区分层面,即文明类型。从第一层面看,文明是可以流动的,经常呈现出从位势高的一方流向低的一方。然而,其流动又不是自然而然实现的,需借助一定的手段来完成,即亨廷顿所强调的“文明之间最引人注目的和最重要的交往是来自一个文明的人战胜、消灭或征服来自另一个文明的人。这些交往一般来说不仅是暴力的,还是短暂的,而且仅仅是断断续续地发生的。”[2]亨廷顿所做的描述虽有言过其实之处,但却将两个层面的文明概念混杂在一起了,同时将以接受基督教与罗马法影响的同质性欧洲文明国家归并为西方文明。也正是这一西方文明,以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开创的西方国际法为法律武器,以《威斯特法利亚条约》所确定的国际体系为依托,以民族国家及其所控制的殖民地为主体,不断对外扩张并在近代之初进犯东亚各国。在这个意义上,西方文明就成为先进文明的代表者,并在与他文明发生联系之际,以他文明从属于西方文明为本质特征。然而,在东亚国家中,日本的情况不同于中国与朝鲜,在同样遭受西方文明入侵之际,用了仅仅半个世纪的时间就彻底摆脱了殖民危机。之所以如此,原因之一是“万国公法”与文明意识之间存有共鸣。在东亚,将这种共鸣持续下去的唯有日本。
起初,这种共鸣也存在于晚清社会。由传统“华夷秩序”所构建起来的“中心对边缘”的思维模式,遇到西方文明挑战的时候,带来了晚清外交思想界的混乱。林则徐有效利用万国公法解决国际问题的成功,实际上变相地承认了“万国公法”所代表的西方文明的效用。这是“万国公法”与晚清社会产生共鸣的表象。可在林则徐被革职查办以及战争后签订条约等问题出现后,“万国公法”也就真正成了晚清政府的难题。其难处在于以下两个方面:(1)“万国公法”毁掉了清政府一直以来所具有的外交主动性。在这种现实下,如何应对“万国公法”成了难题之一。(2)怎样弥合精神世界带来的冲击恐怕是第二难题,也是难题中之最难者。这说明将原有的洋人乃“夷狄”的观念消解掉并非指日可待之事。
同样的情况在日本也存在。所不同的是,日本潜心研究“万国公法”的本质后,在转变观念上比清政府要快。尤其在当列强敲开日本锁国大门后,“万国公法”能够瞬间成为日本人追求自我认同与他我认同的话语标签,就足以说明问题。在这个意义上,“万国公法”演变为一种文明符号,即一国的文明发达程度是否已经达到了足以消化“万国公法”内涵的水平,成为判别与西方文明差距的指标之一。因此在幕末维新期,以坂本龙马为代表的维新志士,极力宣扬“万国公法”是以文明手段解决国际冲突的实用工具。
在与明治政府成立的同期,福泽谕吉1868年编译出版了《西洋事情外篇》。他在书中详细介绍了西洋各国情况,并将各国的文明发达程度与“万国公法”有效地对对接起来。概言之,书中渗透出的文明意识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万国公法”是随着世界文明的进展而设置的法律制度,虽然并非万国必须遵守之法,然破坏者必招致各国反对,因而“各国不得不遵守”[3]412-413。这样,各国交往之际的文明程度就有了统一标准,即以是否遵守“万国公法”为判断问题的尺度。在处理具体事务上,根据“万国公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的手段明显与传统东亚国际秩序中的交往原则不同。例如,各交际国家应该互派使节驻留他国,以体现“万国公法”之宗旨。即使在各互派使节的国家发生交恶之际,使节的人身安全及礼遇也应该得到保障。这一文明交往制度取代了“华夷秩序”中的通信使派遣制度,并成为明治初年文明意识的一个重要侧面。
第二,“万国公法”与文明意识关系的第二个侧面,体现在对“万国公法”认识的加深上。福泽谕吉指出,“万国公法并非能够完全制止各国的不正当强暴,此乃世界战争连绵不断之要因”。福泽谕吉的言论,意在暗指文明与战争并非对立的二者,乃相互共存者,且今天的文明开化之国他日极有可能会成为曝骨流血的战场。很显然,这种认识在那个年代是深刻的。
第三,“文明教化(“万国公法”教化工作)可以缓解战争的惨毒”[3]413为文明意识的第三层意思。“万国公法”不是万金油,但仍是各国必须遵守的国际法规;“万国公法”不是消灭战争的有效武器,但可以大大降低战争的残忍度。因此,有了这种认识做基础,就易于理解福泽谕吉听到日本在甲午战争中获胜的消息后,喜极而泣的思想原因了。
第四,“杜绝战争的根源在于放宽贸易法规”[3]414为文明意识的第四个层面。福泽谕吉以英国海外贸易为实例,强调为了追逐商业利益的人们大都厌弃战争,厌弃战争则是为了扩大贸易,而为扩大贸易则必须拥有一个宽松的贸易法规为保障。在这里,福泽谕吉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用什么商品进行贸易的问题。假如像鸦片战争那样用鸦片进行贸易的话,该做何种论断,是福泽谕吉没有深入思考的问题,自然也就难于给出准确答案。这为将鸦片战争解释为“文明对野蛮”之战准备了思想前提。
如上所述,福泽谕吉对“万国公法”的认知在近代之初的日本具有一定代表性。
然而,近代日本抛弃这种说教而反向利用“万国公法”的实践活动,开展得较之东亚他国更迅猛。10年后的1878年,福泽谕吉在发表的《通俗国权论》中,结合明治维新10年来的发展史,总结政治、经济、法制建设以及国际交往的成就时,发出了“公法不如大炮,条约不如炸药”[4]的慨叹。这种慨叹与明治政府的外交实践是相辅相成的。福泽谕吉“公法观”的转变,正是发生在1871年的《中日修好条规》、1874年的征台之役、1875年与俄国签订《桦太千岛交换条约》、1876年的《江华条约》之后,其“公法观”的转变是政府外交策略变换之际的舆论跟进。可见,政府官僚们一旦认清“万国公法”的本质,就迅速将其效用发挥在侵略邻国的实际活动中来。似乎只有借助“万国公法”把殖民枷锁套在他国人民头上的时候,才能充分体现出文明意识的提高。因此,明治政府将对外侵略的实践活动转化为“万国公法”与“文明意识”的连接纽带。
在阐释“万国公法”与文明意识的关系时,我们可以深切地感受到,“万国公法”发挥文明符号作用的现实,已经证明其本身具有一定的思想权威。也正因其具有的思想权威,才有使其成为构筑“霸权体系”工具的可能。因此,当东亚“朝贡体系”被迫遭受西洋国际秩序的侵蚀与摧毁之际,“万国公法”在近代日本不仅成为主要的“殖民话语”之一,还名正言顺地成为构筑“霸权体系”的利器。
“霸权”一词,起源于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给“统治阶级”所下的定义,特指“一个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与精神力量”。后来由意大利思想家安东尼奥·葛兰西加以概念化与普世化。“霸权”的本意是指无产阶级为夺取政权所建立的对农民阶级的政治控制,包括统治阶级对从属阶级所进行的生产力控制和意识形态控制。近代之初,伴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展开与国际交往的频繁,原有的“霸权”概念悄然变化,原本针对一国内部控制的内涵增添了对外关系的含义,亦即以强迫与制裁等手段,使从属国认同和被动顺从的统治方式,成为霸权的关键所在。由此而孪生出的殖民者与被殖民者遂成为霸权的表象,侵略与被侵略则为霸权的实质。战后,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家创造出现代意义的霸权理论,并用“国际霸权”与“霸权体系”等概念阐释历史上的国际关系与当代国际关系。例如,“罗马霸权”与“不列颠霸权”是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国际霸权。而“美利坚霸权”则是当今世界仍在发挥作用的霸权,以美国为核心,其显著特征是以保证美国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因而美国居于霸权国地位。为此美国理论家们还提出了“霸权稳定论”,来为美国政府张目。其核心观点为,“一个超级霸权国的存在有利于世界和平和经济繁荣,对世界的和平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5]115;“霸权体系是一种稳衡系统,其主要特点是系统稳定和系统内秩序,霸权国实力是这种系统持衡的根本保证。”[5]115
然而,霸权可以发挥作用,它是推动世界历史产生的动力之一。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阐释的那样,“各个相互影响的活动范围在这个发展进程中越是扩大,各民族的原始封闭状态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交往而自然形成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分工消灭得越是彻底,历史也就越是成为世界历史。”[6]88国家间的霸权就是在马恩叙述的所谓“交往”中产生的,而“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又是一切历史冲突的根源”,“由广泛的国际交往所引起的同工业比较发达的国家的竞争,就足以使工业化比较不发达的国家内产生类似的矛盾。”[6]115-116与之相对,当欠发达国家被强行纳入先进的资本主义体系时,其对发达国家也具有反向影响。这正好印证了马克思运用黑格尔的“两极相联”原理论述中国革命与欧洲革命关系时所强调的论题,即“当西方列强用英法美等国的军舰把‘秩序’送到上海、南京和运河口的时候,中国却把动乱送往西方世界。”[6]6951840年鸦片战争及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的签订,反向影响欧洲的结果体现为1848年爆发的欧洲大革命。这是“两极相联”的历史范例。
可见,近代之初可以称霸者往往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实施霸权的各国为找寻原料市场和销售市场不择手段,但为显示西方文明的优越性,列强们设想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规”用以应对异己势力。虽然法规在抵制战争爆发上效用不甚明显,但为战后调停各国的关系准备好了根据。可以说,这就是“万国公法”的命运。
然而,当霸权国利用“万国公法”行使区域霸权之际,霸权的内涵便开始由内向外延伸。这一延伸在近代东亚地区尤为明显,并以概念的传承为表象,与西方的情况存在着惊人的相似性。此外在传承中,因“万国公法”的参与,客观上促进了日本近代“国民国家”的形成。
从理论上讲,一国内部体制的霸权化是“霸权体系”形成的主要侧面。明治维新后,日本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出台的相关政策,诸如“富国强兵”、“殖产兴业”和“文明开化”等,都是从内部强化霸权的举措。如从“万国公法”参入的视角解读日本“霸权体系”的组成,有三点值得注意:
(一)“万国公法”成为制定《政体书》的参考
在东亚社会,儒教色彩浓重的情理观念不仅是维系社会秩序的“法宝”,也是维系“华夷秩序”的有力武器。因此与西方世界偏重法治相比,东方社会偏重人治有其历史根据[7]。在这个重情重理的地域社会,因没有类似于西方的法治传统,所以在受到以“万国公法”为代表的西方秩序冲撞之际,东亚各国开始了被动接受西方法律制度的过程。然而因传统根基牢固程度以及民族精神的差异,各国接受“万国公法”的实际表现不尽相同,或是在表面敷衍了事,或是因受西方文明的强烈震撼而试图从根部抓起,进行政体改造。但不管怎么说,最终接受下来的西方法律仍然没有彻底摆脱地域传统,并以东西调和为主要特点。就拿改革比较激进的明治日本来说,更是如此。1868年明治政府颁布的《政体书》,从思想来源看,有“万国公法”的参与,有对西方“三权分立法”的照搬。
近代之初西洋人在迫近东亚各国时,动辄以“国家要能够担当起责任、且具有权力”的说教刁难东亚各国。在他们的视域中,晚清不是“国家”,幕藩体制下的日本也不是“国家”。因而,这些所谓的“国家”是否具有保护外商生命及财产的能力,受到西洋人的质疑。根据丁韪良译本《万国公法》第一卷第二章第五节“主权分内外”,“治国之上权,谓之主权。此上权或行于内,或行于外。行于内,则依各国之法度,或寓于民,或归于君,论此者尝名之为‘内公法’,但不如称之为‘国法’也。主权行于外者,即本国自主而不听命于他国也,各国平战、交际皆凭此权,论此者尝名之为‘外公法’,俗称‘公法’即此也。”[8]这里偏重强调的是“国家主权”,即表现为对内有“国法”规范,对外有能力按照公法行事等。因此,为了建设近代国家,也为了在政体的表象上与《万国公法》的规定相吻合,明治政府颁布了《政体书》。其中“天下权力悉归太政官,使政令不出二途。太政官之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无偏重之患”[9]的规定,是对国家权力的强化,也是对西方“三权分立法”的移植。
(二)“万国公法”与《中日修好条规》
1871年9月,中日双方在天津签订了《中日修好条规》,使日本获得了与中国平等的地位。关于条约性质,学界普遍认为是平等的。但从真实意图看,中国旨在寻找合作伙伴以对抗西方列强,日本则旨在将失于列强的东西从近邻捞取回来。关于此点,我国著名新闻工作者王芸生早在1931年的著作中,就已分析得十分透彻。他说,“李鸿章等自以为(《中日修好条规》)是一部平等条约,但仍多援西方之例,如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等,应有尽有;只是没有‘一体均沾’的条文而已。”[10]真实的情况是,在签约前的交涉中,柳元前光与李鸿章会谈之际,巧妙地耍弄外交欺瞒手段,最终得到了清政府全权代表李鸿章的签字。这是日本向外部确立“霸权体系”的第一步。很明显在中日关系上,“万国公法”中的用语不仅没有成为障碍,还构成条约的主要内容。
(三)岩仓使节团的派出与伊藤博文的《日之丸演说》
如果说《政体书》规定了国家权力等内部机制建设方向的话,岩仓使节团的出访主要在于修改不平等条约,发展对外关系,并企图通过收回因不平等条约丧失的主权而获得从外部构建“霸权体系”的基本条件——国家的独立。虽然使节团出访没能完成这一任务,但在放眼西方工业文明上,访问团的成员们大开眼界,从而激发了明治政府创办实业、发展教育的热情。
1872年1月23日,在旧金山举行的岩仓使节团一行欢迎会上,伊藤博文发表了著名的《日之丸演说》。在演说中,他肯定了以美国为首的各国与日本签订的条约,认为订约目的在于“增进彼此通商关系”;张扬了日本国民的求知欲望和精神现状,并指出“存在于日本的精神进步已经凌驾于物质改良之上”;表达了日本坚决参加太平洋的“新通商时代”的决心和愿望;阐释了太阳旗的深层寓意,即蕴藏着“旭日东升,且步武于世界文明国行列”等精神内涵[11]。伊藤博文的谄媚式演讲是日本顺从西方国际秩序的声明,为赢得美国的好感奠定了基础。
上述内容证明,近代“霸权体系”需要有力政权的支撑,还需要有发达的经济实力与强大的军事力量做后盾。因此,明治时代围绕“富国强兵”的一系列改革,为对内建成近代国民国家、对外构筑区域霸权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近代日本从侵略野心的膨胀至1945年战败投降,世界性霸权体系自始至终都没有建立起来,只停留在构想层面。而且在战败之际,其构想彻底幻灭。尽管如此,近代日本的扩张史告诉我们,日本“霸权体系”构想仍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殖民话语”的概念更多时候被用于文化批评范畴,起源于福柯的论述,由萨义德加以完善。殖民者是“殖民话语”的生产者,而“殖民话语”一旦形成便会发挥强制力,协助殖民者完成殖民统治。关于这一点,我想从萨义德将“东方学”本身看作是“殖民话语”的阐释中更能看到问题的本质。他说,“我们永远不认为,东方学的结构仅仅是一种谎言或神话的结构,一旦真相大白,就会烟消云散。我本人相信,将东方学视为欧洲或大西洋诸国在与东方的关系中所处强势地位的符号比将其视为关于东方的真实话语(这正是东方学学术研究所声称的)更有价值。尽管如此,我们却必须尊重并试图把握交织在东方学话语中的各种力量关系,其与实权社会经济和政治机构之间的紧密联系,以及它们所具有的令人恐惧而又挥之不去的持久影响力。”[12]可见,“殖民话语”是一种社会建构,它存在于其所代表的客体与其赖以存在的主体之间,并同时为它们服务。“殖民话语”还是一种符号,被用来圈定与规范被殖民者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西方殖民者利用“万国公法”打开东亚各国的大门,瞬间在东亚社会构建了“万国公法”“殖民话语”。既然是“殖民话语”,其本身也就充满了“霸权”色彩。东亚近代史已经证明,日本顺应条约体系调整内政外交的同时,以“万国公法”为武器营造了新的“殖民话语”,提出了新的“霸权体系”构想[13]。这样在近代日本,“万国公法”既是思想权威,又是“殖民话语”。
霸权体系内有一个霸权国,其他各国在体系内处于从属地位。为了构建本国中心的霸权体系,日本在尚未完成修改不平等条约的任务时,就已经野心勃勃地走上了追求霸权国地位的道路。在这一过程中,“万国公法”是其活动的法理依据,且游走于“霸权体系”与“殖民话语”之间,并在完善日本“霸权体系”构想的内外构造上贡献力量。尤其在对外关系上,明治政府与中国、朝鲜半岛及俄国的纠葛,催生了对外机制的萌芽,助长了日本对外侵略的气焰。
这些对外机制,诸如专门的外事机构及外务卿等官职的出现,思想上源于“万国公法”所提示的国际关系处理原则。同时,明治政府在模仿欧美各国构建对外“霸权体系”时,逐步建立了系列的殖民侵略机构。这些机构有台湾蕃地事务局、台湾总督府、朝鲜总督府、桦太厅、关东厅以及南洋厅等。这些机构以直接负责殖民侵略事务为己任,以实施军政统治为特点。但伴随着日本扩张步伐的加快,隶属于日本内阁或内阁总理大臣的机构也相继产生,如兴亚院、对满事务局等。为了对上述殖民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明治政府早在1895年就成立了拓务省或拓殖务省,1942年10月31日废除后,连同兴亚院、对满事务局的职能都为1942年11月成立的大东亚省所取代。
上述政府行为的殖民统治机构,是直接镇压和统治殖民地人民的有力工具。与之相对,政府的御用知识分子以及受政府高压发生转向的知识分子,则在舆论上大做文章,以配合政府的侵略举措。他们采取的方式比武力侵略隐蔽且具有蛊惑性,善于在“万国公法”理念所支配的“文明与野蛮”这一对立图示的延长线上,论证日本是东洋文明的代表者,并强调对邻国的侵略是为了把文明的荣光注入到野蛮中去。因此,以“万国公法”为首的系列“殖民话语”被创造出来,诸如“亚洲主义”、“王道乐土”、“五族协和”、“亚洲门罗主义”以及“东亚协同体”等。但历史事实告诉我们,这些“殖民话语”只不过是精神上愚弄东亚人民的又一工具而已。它们与日本外交官在1871年以来的亚洲事务中不断耍弄的外交技巧相得益彰,配合得天衣无缝,并由此完成了所谓的“军事霸权”与“话语霸权”的完美结合。
一般说来,根据对殖民地进行统治的不同模式,可将统治过程划分为“强制性实施”和“自动赞同”两个阶段。与“强制性实施”对应的是“军事霸权”,与“自动赞同”匹配的是“话语霸权”[14],这是实施殖民霸权的途径。在建立殖民统治的初期,殖民者大都采取的是“军事霸权”,而后开始注意确立“话语霸权”。日本在殖民地的统治也同样经历了“军事霸权”与“话语霸权”的阶段,但二者并非对立而是相互渗透的一种存在。“殖民话语”在推进殖民主义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而知识分子则是构筑“殖民话语”的生力军。
1945年8月15日,日本战败投降。随之,对殖民地进行统一管理的大东亚省被废除,这证明近代日本苦苦追求的“霸权体系”化为泡影。但在特定时期的东亚地域范围内,吞并琉球与台湾、合并韩国、对南洋诸岛实行委任统治以及成立伪满洲国等一系列殖民活动的“成绩”,表明近代日本的近期霸权目标曾经实现过。
综上所述,当“万国公法”堂而皇之地成为对殖民地国家进行规范的法律手段时,公法本身就成为一种“殖民话语”。它的深层意义是“西方文明”与“东方野蛮”的对立,所强调的是文明国有义务“拯救”野蛮国。日本近代利用“万国公法”的实践证明,“万国公法”是文明符号,也是“殖民话语”。
那么,究竟谁应该为“万国公法”所产生的“缺陷”负责?不言而喻,这个责任应该由代表先进文明的西方列强承担。当列强打开东亚大门并签订条约之时,他们在违反“万国公法”相关规定的方向上利用了它,从而使它出现了“缺陷”。然而,谁又在掩盖“万国公法”的“缺陷”、使其发挥“殖民话语”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在东亚地区,惟有日本。
也许本论的“万国公法与文明意识”、“万国公法与霸权体系”和“万国公法与殖民话语”等内容,没能很好地回答“万国公法”在日本如何发挥了思想权威的作用。但可以引起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有:(1)根据“万国公法”,该如何判断琉球与钓鱼岛的归属问题。(2)日本为侵略台湾寻找的公法理由是什么?台湾蕃地事务局对“万国公法”的重视程度如何?(3)“朝鲜中立化”的法理依据及其与远东国际关系的内在关联等。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探讨,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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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hought Author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HEN Xiu-wu
(Institute for Japanese Studies,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24,China)
In early modern time,International Law was introduced to Japan from the premise of enhancing the Civilization Consciousness.However,since the acknowledgement of the hegemonic and colorism means of international Law,Japanese turned to build their own hegemonic system.This is characterized by: eager to establish colonial rule in other East Asian countries,even if itself hasn’t got rid of colonial system;Japan used the international law to create the colonial discourse constantly.They have made full use of the thought author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during the process of evolution,from Civilization Consciousness to hegemonic system colonial discourse.
Japan;International Law;Civilization Consciousness;Hegemonic System;Colonial Discourse
2014-05-18
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2JJD770003)。
陈秀武(1970-),男,吉林农安人,东北师范大学日本所教授,历史学博士。
K1;K141
A
1001-6201(2015)01-0147-06
[责任编辑:王亚范]
[DOI]10.16164/j.cnki.22-1062/c.2015.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