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修海
(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州 510006)
“事实-价值”鸿沟可以跨越吗?——试论从情感主义到实用主义的伦理学趋向
双修海
(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州510006)
[摘要]自休谟提出“是-应该”问题以来,“事实-价值”的鸿沟便横跨在人们面前,此鸿沟能否跨越或“事实-价值”推导是否可能,成为伦理学关注的核心问题。20世纪50年代,艾耶尔等人的“情感主义”完全否定这种推导,从而使伦理学探讨陷入困境。面对这一困局,普特南等人纷纷提出自己的挽救措施,使“事实-价值”推导成为可能,并使当代伦理学研究呈现“实用主义”的转向。但是,这一转向并没有使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得到最终的解答,而是从一个极端滑向另一个极端。
[关键词]事实-价值问题;情感主义;实用主义
[DOI]10. 3969 / j. issn. 1672-2345. 2015. 11. 011
自休谟提出“是-应该”问题以来,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便成为哲学家们争论最为频繁和激烈的问题之一。弗兰克纳(W.K.Frankena)把这个问题归结为,伦理或价值判断能否及怎样被证实、证明或显示其有效性的问题;或者说,什么是道德或价值推理之逻辑的问题〔1〕。围绕此问题有三种基本立场,即自然主义(naturalism)、直觉主义(intuitional⁃ism)和非认知主义(non cognitivism)。其中,非认知主义持否定立场,即主张“事实-价值”推导不可能或道德推理没有逻辑,这导致伦理命题完全丧失科学性和客观性,整个伦理学面临合法性危机。非认知主义随后遭到越来越多的哲学家的批判,这些批判将现当代道德哲学的思考,特别是有关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的思考引向纵深,并带来伦理学的实用主义转向。
“非认知主义”从积极的意义上也称“情感主义”(emotionalism),其代表包括罗素(B.Russell)、卡尔纳普(R.Carnap)、艾耶尔(A.J.Ayer)、赖辛巴赫(H. Reichenbach)和史蒂文森(C.L.Stevenson)等人。限于篇幅,本文主要以艾耶尔为例,集中分析其在《语言、真理与逻辑》中所阐发的情感主义思想。
从逻辑经验主义的意义标准出发,艾耶尔把伦理学陈述归入情感的表达,与经验科学的事实陈述有着明显区别:前者无所谓真假,后者非真即假。因此伦理学不能还原为经验科学,价值不能还原为事实。在艾耶尔看来,传统伦理学误解了伦理命题的本性,与逻辑经验主义的意义理论不相融贯。传统伦理学把价值知识作为与事实知识平行的一个知识门类。价值知识由综合命题组成,但不能归于经验假设,这与“一切综合命题都是经验假设”的观点相抵触,因而作为思辨知识之分支的伦理学的存在,对逻辑经验主义的意义标准构成挑战。对此,艾耶尔对伦理学的本性作出说明,并将伦理学(进而美学和神学)请出经验科学领域之外。艾耶尔指出,“我们的任务就是对‘价值判断’作出说明,这个说明必须本身就令人满意,而又与我们的一般经验主义原则相一致”〔2〕82。
在伦理哲学方面,艾耶尔并不关心诸如“善”之定义的伦理问题,而是对伦理陈述如何归结或翻译为非伦理陈述的问题感兴趣。主观主义者和功利主义者认为这种翻译是可能的。他们从人们对行为赞成的情感和行为引起快乐的程度来定义伦理词汇。艾耶尔并不赞成这种做法,因为“每一个这种类型的定义,都使道德判断成为心理学或社会学的附类”〔2〕84。同时,就这种定义本身而言,无论主观主义者或功利主义者用何种东西定义伦理词汇,他们的断定与其相反断定并不构成逻辑矛盾。如某人断言“欠债还钱是正义的”与另一个人断言“欠债还钱是不正义的”,二者并没有逻辑矛盾。艾耶尔并不否认,按照一种人工语言,伦理词汇可以翻译为非伦理词汇,但这种翻译需要与现实语言的约定一致。功利主义和主观主义对现存伦理概念的分析是错的,因为包含规范伦理符号的句子并不等于心理学句子或可通过经验证实或证伪的句子。
艾耶尔严格区分了“规范的伦理符号”与“描写的伦理符号”。二者具有相同的记号,容易造成混淆。比如“X是错误的”这种形式的复合记号,它既可表达对行为的道德判断,也可表达社会所厌恶的道德情感。后者属于描写的伦理符号,表达的是社会学命题;前者属于规范的伦理符号,表达个人的某种情感。主观主义和功利主义混淆了二者,主张包含规范伦理符号的命题可以还原为经验命题或事实命题,这是艾耶尔所极力反对的。然而,主张规范的伦理概念不能归结为经验概念,这是否意味着,艾耶尔像绝对主义者或直觉主义者那样,诉诸个人的神秘直观呢?这是艾耶尔需要澄清的地方。直觉主义学说主张,价值陈述尽管不被观察所制约,但它服从于某种神秘的“理智直观”,正是这种理智直观保证了价值陈述能够被证实。艾耶尔对此提出了批评,他指出,直觉主义的所谓“价值陈述”仍然可以被看作是真正的综合陈述,但这种“价值陈述”属于自然科学之分支的心理学,而不属于哲学,因为每个人的直觉各不相同,而且直觉与直觉之间也没有评判优劣的标准。所以“除非可能提供一个标准,用这个标准可以来决定互相冲突的直觉哪一个是确定的,则检验一个命题的效准只诉之于直觉是没有价值的”〔2〕86。为了进一步澄清规范伦理的概念和判断的性质,艾耶尔提出一种与彻底经验主义相符合的情感主义学说。
实际上,直觉主义同情感主义都承认,由于不存在检验伦理判断的效准,基本的伦理概念是不可分析的。但是,艾耶尔的情感主义之不同就在于,它以另一种方式达到此结论而非诉诸理智直观。在艾耶尔看来,之所以伦理概念是不可分析的,是因为它们是一些“妄概念”(pseudo concept)——除了伴随说话者的情感,它们并不增加命题的内容和实际意义。如当我对某人说:“你偷钱是做错了”,这句话并不比我只说“你偷钱”表达了更多的事实内容。“……是错了”不过表达了说话者对“你偷钱”这种行为持一种道德上不赞成的情感。情感句“你偷钱是做错了”既不真也不假,因为其他人可以在“你偷钱”这个行为上持与我完全不同的情感,却并不与我的情感构成逻辑矛盾。以上例子至少还包含“你偷钱”这一事实成分,如果我们举更一般的例子,比如“偷钱是错误的”,这个句子就不表达任何事实的或心灵状态的内容,而只是表达某种道德情操。
艾耶尔把他的“情感主义”归入“彻底主观主义”的伦理学,但也承认二者在某些重要方面有所区别。彻底主观主义认为,伦理句子虽并不表达唯一的非经验性质的命题,但它们仍然是表达说话者情感的命题,因而是非真即假的进而是有意义的命题,我们可以通过检验说话者是否具有与伦理判断相符合的情感来证实或证伪它们。然而,艾耶尔却指出,主观主义所证实或证伪的仅仅是说话者的确具有某种情感,而这与讨论伦理判断是否是我们情感的表达完全是两回事情。事实上,尽管伦理判断是情感的表达和刺激,但这并不必然涉及情感存在的断定。简言之,传统主观主义间接地把表达情感的伦理判断与某人是否具有那种情感的事实联系起来,而艾耶尔则把二者区分开来,即后者属于心理学或社会学,只有前者属于伦理学。在这个意义上,艾耶尔的伦理学的主观主义色彩更为浓厚。
艾耶尔完全否认价值判断的客观性的说法是令人难以接受的,为了说明价值判断中所包含的某种客观性,艾耶尔指出,“在所有这类情况中,如果我们仔细地考察一下,我们就发现所争论的并不是真正关于价值问题,而是事实问题”〔2〕91。也就是说,我们在争论中并不用论证去表明他人的伦理情感是错误的,而是试图表明他对事实情况的了解有误。后者恰恰是一个事实问题而非价值问题。艾耶尔进一步强调说,“我们做出这些论证,所期待的只是改变我们的反对者,使他同意我们关于经验事实的性质的看法,要他采取与我们同样的对待经验事实的道德态度”〔2〕92。这些经验事实成为道德争论的预设,没有它们则争论只能成为徒劳。艾耶尔举例说,“如果我们的反对者在对给定的T类型的一切行为表示道德上不赞成这一点与我们是一致的,那么我们就能够提出论证,表明A行为包括于T类型之中的办法,使他责备一个特殊的行为A。因为A行为属于或不属于那一类型这个问题,是一个明白的事实问题”〔2〕92。可见,任何道德争论必然以预设共同的价值系统为前提,比如道德教育背景和社会秩序等,而这些预设恰恰是事实性的。
至此,艾耶尔用情感主义规定了伦理探究的本性:伦理哲学只在于说明伦理概念是不能分析的妄概念。因此,作为知识的一个分支的伦理学只是心理学或社会学的一部分。艾耶尔实际上把作为哲学的伦理学和作为知识的伦理学区分开来,他的情感主义是哲学伦理学的立场,这并不妨碍他承认伦理知识的社会或心理方面的经验性质。
情感主义自提出以来,与之争锋相对的看法不在少数。如石里克(M.Schlick)主张道德陈述属于事实陈述,是不可完全证明的但可得到心理学的解释,因此伦理学是经验心理学的分支。这与艾耶尔把作为哲学的伦理学归入纯粹情感的表达是冲突的。另外,即便在情感主义内部,意见也不尽一致。如史蒂文森认为伦理判断与理性有一定的相容性,因为伦理判断是说话者的某种态度,而态度是以信念为基础的;然而,艾耶尔则彻底否认理论判断与理性的这种相容性。不过,对情感主义的致命挑战来自人们对证实原则的质疑。众所周知,证实原则是情感主义的理论基石,而人们的质疑是:关于知识的证实原则本身是可证实的吗?答案是否定的。既然证实原则本身不可证实,于是情感主义的可靠性便失去保障。面对这一批判,艾耶尔在《语言、真理与逻辑》第二版导言中辩解道,人们对情感主义的批评更多是反对这个学说所依据的证实原则,而较少针对这个学说本身。言外之意,他的情感主义本身是自足的,并不以先在的意义理论为前提。艾耶尔说,“即使可以表明,这些其他陈述是无效的,这个批评本身也不会否定伦理判断的情感分析;事实上,我相信情感分析就它本身来说是有效的”〔2〕19-20。在笔者看来,艾耶尔的辩解是错误的,情感主义无法脱离证实原则而得到辩护。
随着情感主义的破产,哲学家们开始重新反思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黑尔(R.M.Hare)、塞尔(John R.Searle)及普特南(Hilary Putnam)等人是这些哲学家中的杰出代表。可以说,正是由于他们的独创性工作,当代伦理学才得以从情感主义的失败阴影中挣脱出来,并走上实用主义的发展之路。黑尔在《道德语言》中提出一种“规定主义伦理学”(pre⁃scriptivist ethics),认为道德语言具有评价和描述两种功能。同黑尔一样,塞尔也致力于模糊事实与价值之间的界限,在《社会实在的建构》一书中,塞尔指出,存在着一种特殊的事实,由这种事实可以推出价值。普特南把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推向极致,从而得出继蒯因(W.V.O.Quine)“两个教条”之后的“第三个教条”,即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教条。普特南能够发现这个教条,与其实用主义立场密不可分。普特南的实用主义深受杜威(John Dewey)经验哲学影响,后者反思了近代以来的“二元论”传统,主张人类生活是一个连续的经验整体。
在《理性、真理与历史》中,普特南从内在实在论(internal realism)或实用主义多元论(pragmatic pluralism)的立场出发,对形而上学实在论即外在实在论提出了尖锐的批判。普特南认为,外在实在论的立场实际上是一种“上帝之眼观点”(God’s Eye point of view),但是作为人的哲学家怎么能以上帝的眼光来看待世界呢?这在普特南看来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正如一个人不能揪着自己的头发上天或试图跳过自己的影子。因此,普特南认为我们应当摒弃“上帝之眼”而回到“人类之眼”。这种转变对普特南如何看待“事实-价值”问题产生重要影响。这种影响首先是由“真”理论开始的,其次才影响对“事实”的理解,因为“事实”是断定为“真”的陈述。由于普特南的实在论是多元的,所以对“真”的看法也是多元的,这就涉及“真”之标准的问题。普特南提到,“构成世界的对象是什么这个问题,只有在某个理论或某种描述之内提出,才有意义。许多(尽管不是所有)‘内在论’哲学家还进一步主张,对世界的‘真的’理论或描述不止一个。在‘内在论’者看来,‘真理’是某种(理想化的)合理的可接受性。……并不存在我们能知道或能有效地想象的上帝的眼光;存在着的只是现实的人的各种看法,这些现实的人思考着他们的理论或描述为之服务的各种利益和目的”〔3〕55-56。
普特南把“真”定义为一种思想或理论的合理可接受性(rational acceptability);换言之,何为“真”取决于特定语言系统的合理可接受性标准。既然语言系统是多样的,所以“真”之定义是多元的。又由于“事实”就是被判断为“真”的陈述,因此何为“事实”也依赖于语言系统的合理可接受性标准。因此同“真”一样,“事实”也是多元的。不过,“相信一个多元化的理想,不等于说相信每一个人类兴盛的理想都与其他理想同样美好,我们拒绝错误的、幼稚的、病态的、片面的人类兴盛的理想”〔3〕159。这就是说,并非每一个“真”和“事实”都是我们必须接受的,接受与否是基于实用的考虑。
普特南还进一步指出,“是合理的不仅意味着具备合理的可接受性的标准,而且意味着具备相关性的标准”,而“我们所有的价值都包含在我们的相关性标准之中”〔3〕212。这就是说,“事实”并非是与“价值”无关的纯粹客观之物;相反,相关性标准中包含的价值成分已经通过“合理性”概念传给“事实”概念,因此“事实”并非无色的。以句子“猫在草垫上”为例,我们之所以能够理解这句话,这个事实本身就表明,我们承诺了某种文化、兴趣等背景因素在理解活动中起作用,否则“猫”“草垫”和“……在……上”等词汇对我们来说就是完全陌生的符号。这就是说,科学在关涉事实的同时也预设了价值。这个结论被普特南在其随后的一本著作《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中推向极致。普特南在该书中主张,科学不仅仅与事实打交道,它也将价值作为预设包括进来。这就是说,科学像它预设经验和惯例那样预设了价值。这里的“价值”不再是逻辑实证主义意义上的“伦理学”的同义语,而是指认识价值,包括简单性、融贯性、合理性和美观性等。当然,认识价值与伦理价值之间也存在一种有益的区分。认识价值的特点是,它引导我们描述世界的实践,但这并没有在认识价值之外预设一个绝对客观的真理。相反,什么是客观真理往往依赖于我们所承诺的认识价值是什么。认识价值与科学事实是混杂在一起的。
同样,伦理概念和事实概念也是混杂的。普特南称这样的伦理概念为“混杂的伦理概念”,比如“冷酷”“罪恶”就是这样的概念。以“冷酷”为例,当我们被问及“X老师是个怎样的人”时,我们的回答是,“她非常冷酷”。此时,“冷酷”一词显然既是对X老师的一种事实性的描述,也是对她的一种道德上的评价。这样,我们便不必再额外地说“X老师不是一个好人”这样的话,因为“她非常冷酷”这句话已经包含了“X老师不是一个好人”的意思。普特南指出,混杂的伦理概念构成了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反例。既然这些反例如此明显易见,人们为何还会轻易受事实-价值二分法的诱惑呢?普特南列出了比较常见的三种原因并分别予以批评:第一种理由是说,承认某个判断是伦理判断,也就意味着承认它是个人偏好的问题,而这可以使我们避免承受许多苏格拉底式审察所带来的辛劳。在普特南看来,这是事实与价值二分法带来的最为糟糕的事情。因为“它在实践中的功能就是讨论的阻止者,而且不但是讨论的阻止者,还是思想的阻止者”〔4〕。另一种理由是伯纳德·威廉姆斯提出的,即主张我们并不清楚怎样提供一种关于伦理知识的形而上学解释,而这种形而上学和认识论上的诉求是我们应当抵制的。普特南指出,用绝对的术语来解释伦理知识可能性的做法本身即是荒谬的。最后一种理由是基于如下担忧,即如果承认事实-价值二分法,固然会导致文化相对主义;但如果否认事实-价值的二分法,又势必导致文化帝国主义,而后者很可能比前者更糟。普特南的批评是,承认我们的判断的客观有效性与他们是被特殊的文化或问题情境所塑造,二者是相容的而不是对立的。
综上所述,情感主义伦理学否认“事实-价值”鸿沟可以跨越,实用主义伦理学则肯定之。从前者向后者的转变,无论情感主义还是实用主义都存在极端与温和两种立场。本文集中介绍了从情感主义到实用主义的伦理学转向过程,及其分别的代表人物艾耶尔和普特南的思想。在笔者看来,艾耶尔的极端情感主义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因为在背后支撑它的是一种强科学主义立场,而这一立场随着“统一科学”理想的破灭而迅速衰落。普特南的极端实用主义也不能令人满意,因为它导致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缠结不清,其最终不免陷入相对主义。普特南的初衷是要矫正情感主义的极端立场,但却无意中滑入另一个极端,足见其实用主义理论大有矫枉过正之嫌。相比而言,介于上述两个极端之间的温和立场应该更为可取。当然,在笔者看来,即使是温和立场也不可能最终消除事实与价值之间的“鸿沟”,最多只能拓展和深化我们对问题本身的理解。总之,从艾耶尔的极端情感主义到普特南的极端实用主义,尽管有各自不可克服的自身缺陷,但他们对于事实与价值及其二者关系问题的思考与探索,有其不可忽略的学术价值,为当代伦理学的进一步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弗兰克纳.伦理学〔M〕.关键,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 197.
〔2〕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M〕.尹大贻,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3〕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M〕.童世骏,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
〔4〕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M〕.应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53-54.
Can the Gap of "Fact-Value" Be Crossed: The Tendency of Ethics from Emotionalism to Pragmatism
Shuang Xiuhai
(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006, China)
〔Abstract〕Since Hume put forward the "Is-Ought Problem", the gap of "Fact-Value" and the questions appear: Can the gap be crossed? Or, is the derivation of "fact-value" possible? These questions become the core problems that ethics concerned about. In 1950s, "emotionalism" of Ayer et al. denied this derivation completely, so the discussion of the investigation of ethics is in a tight corner. Faced with this dilemma, Putnam et al. who have come up with their own rescue measures, made the derivation of "fact-value" possible, and changed the research direction of contemporary ethics which held the "pragmatism". However, the change did not make the problem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act and value find the final answer, but slid from one extreme to the other extreme.
〔Key words〕issue of fact-value; emotionalism; pragmatism
(责任编辑贺曦)
[作者简介]双修海,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心灵哲学研究.
[收稿日期]2015-04-12[修回日期]2015-06-02
[中图分类号]B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2345(2015)11-005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