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 阳
(1.东北师范大学 文学院,吉林 长春130024;2.长春师范大学 学报编辑部,吉林 长春130032)
陈亮,字同甫,号龙川,南宋前期著名的思想家、文学家,宋光宗绍熙四年(1193)进士第一名。青年时期的陈亮先后师从郑伯熊、芮烨等儒家学者,并与芮烨之婿吕祖谦过从甚密,深受理学思想影响。吕氏渊博的学识、谦虚平和的性格对陈亮一生之思想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对宋室中兴的追求始终不渝,陈亮中年时期极力倡导事功之学,并创立了永康学派,在当时的知识分子中产生了很大影响。然陈亮生性狂放,恃才不羁,吕祖谦多次对其言行方式加以规劝。吕祖谦对陈亮之约束力表现在吕氏一生的最后三年内陈亮没有在著作中发展他的功利思想。但吕氏死后(吕祖谦卒于淳熙八年,即1181年——笔者注)约一年的时间,陈亮的思想便已从道学阶段发生转变[1]。由于理学功底不深及狂放不拘性格两方面的原因,陈亮不仅与朱熹掀起了学术史上著名的“王霸义利之辩”,为理学家所侧目,更触怒了部分当权者,不断招致忌恨打压,甚至被牵连入狱。陈亮之狱事与其性格及思想发展是紧密相关的,然由于史料记载的语焉不详甚或颠倒错讹,学界对其系狱次数有种种说法,有两次说、三次说甚至四次说。为使陈亮研究更加深入,本文兹从原始资料入手,并综合当代学者研究成果,略加考辨,以求证方家。
陈亮卒后多年,其生前好友叶适在为其作的墓志铭中记载曰:
亮字同甫……隆兴再约和……同甫持不可。……后十年,同甫在太学……又十年,亲至金陵视形势,复上书……前此乡人为䜩会,末胡椒,特置同甫羹胾中,盖村俚敬待异礼也。同坐者归而暴死,疑食异味有毒,已入大理狱矣。民吕兴、何廿四殴吕天济,且死,恨曰:“陈上舍使杀我。”县令王恬实其事。台官谕监司选酷吏讯问,数岁无所得,复取入大理,众意必死。少卿郑汝谐直其冤,得免。未几,光宗策进士,擢第一[2]。
陈亮“至金陵视形势,复上书”乃淳熙十四年(1187)事,叶适用“前此”二字表明陈亮因卷入“药人”事件而系狱必在此年之前。据“未几,光宗策进士,擢第一”之语,可断陈亮卷入“民吕兴、何廿四殴吕天济”之案而系狱必在绍熙年间、其中状元之前,且此次狱事系由少卿郑汝谐大力营救才得以解脱。
与陈亮约略同时代的叶绍翁在其《四朝闻见录》中对陈亮狱事的记载却与叶适完全不同:
龙川陈亮既以书御孝宗,为大臣所沮,报罢居里,落魄醉酒,与邑之狂士甲命妓饮于萧寺,目妓为妃。旁有客曰乙,欲陷陈罪,则谓甲曰:“既册妃矣,孰为相?”甲谓乙曰:“陈亮为左。”乙又谓甲曰:“何以处我?”曰:“尔为右。吾用二相,大事其济矣。”乙遂请甲位于僧之高座。二相奏事讫,降阶拜甲,甲穆然端委而受。……妃与二相俱以次呼“万岁”,盖戏也。先是,亮试南宫,何澹校其文而黜之。亮不能平,徧语朝之故旧曰:“亮老矣,反为小子所辱。”澹闻而衔亮,未有间。时澹已为刑部侍郎。乙探知其事,……亟走刑部上首状。澹即缴状以奏,事下廷尉。……笞亮无全肤,诬服为不轨。案具,闻于孝宗,……上曰:“秀才醉了,胡说乱道,何罪之有?”以御笔画其牍于地。亮与甲俱掉臂出狱。居无几,亮又以家僮杀人于境外,适被杀者尝辱亮父,其家以为亮实以威力用僮,有司笞榜,僮气绝复生者屡矣,不服。仇家置亮父于州圄,又嘱中执法论亮情,重下廷尉。……稼轩辛公……援之甚至,亮遂得不死[3]。
依叶绍翁之记载,陈亮也是两次系狱,但系狱原因一为酒后醉言犯上(涉嫌“叛逆”),发生于淳熙五年陈亮上书孝宗受挫还归乡里之时,后得孝宗赦免出狱;一为卷入家僮杀人之案,发生于“叛逆”案之后不久,得辛弃疾大力营救而出狱。
二叶所记文字差别甚大,《宋史》编撰者索性不加辨别,将二人所记之四件事情一并写入陈亮之传文中:
淳熙五年,……再诣阙上书……亟渡江而归。日落魄醉酒,与邑之狂士饮,醉中戏为大言,言涉犯上。一士欲中亮,以其事首刑部。侍郎何澹尝为考试官,黜亮,亮不平,语数侵澹,澹闻而嗛之,即缴状以闻。……事闻,孝宗知为亮,……曰:“秀才醉后妄言,何罪之有!”……亮遂得免。居无何,亮家僮杀人于境,适被杀者尝辱亮父次尹,其家疑事由亮,闻于官,笞榜僮,死而复苏者数,不服。又囚亮父于州狱,而属台官论亮情重,下大理。时丞相淮知帝欲生亮,而辛弃疾、罗点素高亮才,援之尤力,复得不死。……亮感孝宗之知,至金陵视形势,复上疏曰……先是,乡人会宴,末胡椒特置亮羹胾中,盖村俚敬待异礼也。同坐者归而暴死,疑食异味有毒,已入大理。会吕兴、何念四①《宋史》所记之何念四与叶适《陈同甫王道甫墓志铭》所记之何廿四实指同一人。殴吕天济且死,恨日:“陈上舍使杀我。”县令王恬实其事,台官谕监司选酷吏讯问……众意必死。少卿郑汝谐……力言于光宗,遂得免[4]。
显然,《宋史》编撰者将叶适《陈同甫墓志铭》与叶绍翁《四朝闻见录·天子狱》中关于陈亮系狱的记载未加辨别地糅合在了一起。依《宋史》所载,陈亮一生至少因四件事情而系狱:淳熙五年上书后落魄归里而醉言犯上,后由孝宗赦免而得脱;不久之后家僮杀人累及陈亮,亮得王淮、辛弃疾、罗点之营救而不死;淳熙十四年于乡人宴会“药人”;唆使吕兴、何念四殴吕天济,后得郑汝谐之力而获免。但此四事是否在时间上有重叠,《宋史》记载却模糊不清。尤其于后两事之记载,措辞颇为含混:“先是”二字表明“药人”事件发生于淳熙十四年陈亮再次上书孝宗之前;叙述完此事之后用一“会”字记述“吕兴、何念四殴吕天济”之案,似乎两案几乎同时发生,然记述末尾却言郑汝谐“力言于光宗”,很显然两案绝非发生于同一时间。
《宋史》的此一记载也被后世诸多史家直接援引,如明代柯维骐《宋史新编》卷166、王洙《宋史质》卷39、钱士升《南宋书》卷39、郑柏《金华贤达传》卷4、应廷育《金华先民传》卷2、清初黄宗羲等《宋元学案》卷56及乾隆时期所修之《钦定续通志》等。因此可以说,《宋史》编撰者对陈亮系狱问题的未加考辨,是造成后世对此问题争论不休的重要原因。
对于陈亮狱事记载之混乱尚不止此。元代官修之《元一统志》载曰:
淳熙戊戌,亮又上书……会亮在佛寺,与一二士友醉饮中作君臣问答礼,剧谈无所禁忌,其实酩酊中作戏耳。飞语闻,送诏狱,凡数月。理寺官言秀才醉中语,实无他也。上曰:“亮每上书甚忠,况是醉中语,置之可也。”亮得脱[5]。
此记载对于淳熙五年陈亮上书受挫后之“叛逆”行为单独加以叙述,而对陈亮其他狱事甚至未道一词。
明代文人宋濂在其《文宪集》中载曰:
龙川以使气过锐,结怨群小,遂荐中奇祸。其一则淳熙十一年甲辰之春,醉中大言,为卢氏子所诉,就逮棘寺;其一则绍熙元年庚戌之冬十二月,以吕天济之死诬其有谋,又下诏狱[6]卷14。
宋濂于二叶记载中各取一事,使陈亮的狱事更加扑朔迷离。
明末思想家李贽在其《藏书》中则将陈亮狱事记为三次:
淳熙五年……再诣阙上书……渡江而归。日与邑之狂士饮,醉中戏为大言。有欲中亮者,以其事首刑部侍郎何澹。……事下大理,笞掠亮无完肤。……孝宗……划其牍于地,亮遂得免。一次不死。居无何,亮家僮杀人,适被杀者尝辱亮父,其家疑事由亮,闻于官,乃囚亮父于州狱,而属台官论亮情重,下大理。时丞相王淮知帝欲生亮,而辛弃疾、罗点素高亮才,援之尤力,复得不死。二次不死。……于时乡人宴会,多末胡椒置羹胾中以为敬。同坐者归而暴死,曰:‘陈上舍使杀我。’县令王恬实其事,台官谕监司选酷吏讯问……少卿郑汝谐……力言于光宗,遂得免。三次不死[7]第5册·藏书注2。
李贽基本沿袭《宋史》之记载,却将《宋史》所记之第三事、第四事混而为一,并将“药人”之狱事系于绍熙年间,使陈亮狱事之记载更加混乱。
当代学者中,对陈亮系狱次数之观点基本分为两派:两次说与三次说。其中,持两次说者代表人物有邓广铭[8]712-725、唐圭璋[9]等;持三次说者代表 人 物 有 刘 文 英[10]、束 景 南[11]151-156等。可见当今学界对陈亮系狱问题仍然存有争议。
叶适在陈亮墓志铭中所记陈因涉“药人”事件而入狱确有其事。陈亮在《陈春坊墓碑铭》中记曰:“甲辰之春,余以药人之诬,就逮棘寺,更七八十日而不得脱,狱卒尤能言春坊之事始末,盖其受诬颇相类。狱稍宽,欲往访春坊问计,而春坊病矣。狱之相去才一二年间,而诬人药人亦可以例推耶!”[12]379不仅明确记载了自己入狱的时间,更对自身无端遭受与友人类似的诬告而入狱表示极端的愤慨与无奈。在《甲辰答朱元晦书》中,陈亮述及此次狱事曰:“五月二十五日,亮方得离棘寺而归……如亮今岁之事,虽有以致之,然亦谓之不幸可也。当路之意,主于治道学耳,亮滥膺无须之祸,初欲以杀人残其命,后欲以受赂残其躯,推狱百端搜寻,竟不得一毫之罪,而撮其《投到状》一言之误,坐以异同之罪,可谓吹毛求疵之极矣。最好笑者,狱司深疑其挟监司之势,鼓合州县以求赂。亮虽不肖,然口说得,手去得,本非闭眉合眼,矇瞳精神以自附于道学者也;若其真好贿者,自应用其口手之力,鼓合世间一等官人相与为私,孰能御者?何至假秘书诸人之势,干与州县以求贿哉!狱司吹毛求疵,若有纤毫近似,亦不免其躯矣。”[12]268-269于此可知,陈亮此次系狱并非单纯牵涉“药人”事件,还被狱司安插了“挟监司(指朱熹——引者注)之势,鼓合州县以求赂”之罪名。更重要的是,此次狱事有着“当路主于治道学”的政治背景。
“道学”一词,虽首见于《礼记·大学》,然其指称儒家学术系统或学术流派则始于北宋。今人姜广辉认为,宋儒中首先使用“道学”一词的是北宋中期的王开祖[13]。程颐称其兄程颢之学为“道学”,并自认为学问与其兄是一致的,但程颐所言“道学”的主要含义是“传圣人之道的学问”,并没有明确特指某一学术系统或学术流派的意思。二程以后,朱熹以“道学”传人自任,他于南宋孝宗乾道九年(1173)编《伊洛渊源录》,专记北宋以来道学传承源流,尤将二程“洛学”推为正宗,不仅记二程为最详,且身列程门的历代弟子即使言行无甚大影响者亦具录姓名。朱熹晚年时还常用“吾党”一词来指称他们的这一学术传承谱系。正因如此,在孝宗淳熙年间,因朝廷政治斗争而引发了一股反道学的浪潮,“道学”之名成为反对派攻击朱熹一派的口实①淳熙九年,朱熹与唐仲友因学术思想分歧,而交相于孝宗面前上书攻击对方,南宋朝廷遂迅速分化为以王淮为首,以郑丙、陈贾、蒋继周为羽翼的反道学势力集团及以朱熹为首,以楼钥、尤袤、陆九渊等士大夫为支持者的道学阵营。但此时道学阵营尚无朝廷政要的支持,直至淳熙十四年周必大拜相,道学阵营才算真正形成一股独立的政治势力。关于淳熙年间道学与反道学之争,可参看高纪春《淳熙末至绍熙间道学与反道学斗争的加剧——道学朋党的形成与党争的激化》(龚延明、祖慧主编:《岳飞研究》第5辑,中华书局,2004年,第195-214页)。。傅伯成在庆元年间奏疏所云:“淳熙之末,并任两相,引用人材,各有向背,至于今日,彼此相攻,不极不已。”[14]卷49所述之朋党交攻情形在淳熙年间已然到了严重的地步,即使非道学中人如杨万里也不得不为此感到忧心忡忡:“臣窃见近日以来,朋党之论何其纷如也。有所谓甲宰相之党,有所谓乙宰相之党,有所谓甲州之党,有所谓乙州之党,有所谓道学之党,有所谓非道学之党,是何朋党之多欤?……党论一兴,臣恐其端发于士大夫而其祸及于天下国家。”[15]卷69党论“发于士大夫”在陈亮身上便得到了充分验证,陈并非道学中人,但因其与朱熹交好而被当朝统治者列入“道学”党人加以打击,此正陈亮所言“滥膺无须之祸”、“亮……本非闭眉合眼,矇瞳精神以自附于道学者也”之缘由。陈亮虽与朱熹私交甚好,但二人思想分歧之巨大,历来学者多有论述,因此陈亮此次系狱与“道学”之瓜葛纯系当权者捏造罪名欲置其于死地的卑劣伎俩。
如此,陈亮因卷入“药人”事件而入狱时间便可大致确定,自“甲辰之春……就逮棘寺,更七八十日而不得脱”,至“五月二十五日……离棘寺而归”,可推断陈亮入狱时间约在淳熙十一年三月中旬左右。然叶绍翁与《宋史》编撰者(前者实为后者记述所本)均记载淳熙五年陈亮上书孝宗之后落魄归里,有酒后醉言犯上及家僮杀人事件。但今存陈亮文集中并不见有此时入狱之记述,其在《与吕伯恭正字戊戌①戊戌指淳熙五年(1178)。冬书》中更是明言:“亮入冬无一事,遂与田里相忘矣。”[12]256次年写给韩无咎的信中也只言“不幸十余年之间,大父母、父母相继下世,是以百念灰冷,不复与士齿。”[12]247不见丝毫此前入狱之迹象。则叶绍翁与《宋史》所记淳熙五年前后之狱事要么纯属子虚乌有,要么是将时间记载错误。先看“叛逆”事件。
淳熙十一年“药人”狱事中,与陈亮一同入狱的还有同里吕师愈。对此,吕师愈之子吕皓在《上孝宗皇帝书》中曰:“仇人怨家所竞,不满百钱,至诬臣之兄以叛逆,诬臣之父以杀人……父子既械系而极囹圄之苦,狱告具而无纤芥之实,卒从吏议,以累岁酒后戏言,而重臣兄之罪,搜抉微文,以家人共犯而坐臣父之罪……”[16]425。又《上王梁二相书》:“以数年前酒后茫昧不可知之言,而坐其兄之罪,搜抉微文,使某之父亦不免……最其甚者,一行平人本有何罪,因皓之兄得罪于仇人,而皆有所坐,至有为士而不得自明者”[16]425-426。又《上邱宪宗卿书》:“去年 部使者朱公晦翁乃以某之名奏于朝……自拜恩命以来,而乡之奸民卢氏父子屡假是非以疑上司州县之听而不已。既诬某之兄有狂悖等语,事方得直,又复诬某之父与同里陈公药杀其父……”[16]426
吕皓之兄即吕约,乃陈亮之弟子(见《孙贯墓志铭》)[12]365。从上述吕皓之记载中,其父兄与陈亮之系狱缘由便可清楚得知。吕约因与卢氏父子有不满百钱之争而结仇,卢氏父子便“以数年前酒后茫昧不可知之言”告吕约“叛逆”,其父吕师愈及“一行平人”皆受牵连。因陈亮与吕约有师徒之谊,吕皓所云“为士而不得自明者”即当指陈亮。待到“叛逆”之事“方得直”,卢氏父暴病而死,其子便诬告吕师愈与“同里陈公”共同药杀其父。结合陈亮自身所述事件缘由及叶适所作陈亮墓志铭,则此“同里陈公”必为陈亮无疑。吕皓之记述承认其兄吕约被卢氏父子诬告确系由“数年前酒后茫昧不可知之言”引发,但陈亮当年是否与吕约一起有酒后醉言犯上之事吕皓并未提及,其是否因此而入狱更无文献材料可以证明②邓广铭先生认为,“吕约乃是陈亮的学生……师生绝不会共同扮演那样的滑稽剧。若说陈氏之被累乃因其为吕约之师,倒是较为可能,但亦仅属可能,却未必即因此而入狱。”见《邓广铭全集》第2卷第718页。邓先生此说颇近理。若《四朝闻见录》与《宋史》所记之“某甲”果为吕约,依亮与约之师徒关系,二人即使果真上演如此滑稽剧,也断无弟子扮演“皇上”而师傅扮演“臣下”这等双重悖伦之理。。当代学者束景南先生深信陈亮确曾有醉言犯上之“叛逆”行为,并认为“这次狱事又分前后两案:先是诬告‘狂悖等语’;案结后,又诬告‘药杀其父’,遂两罪并罚,囚系狱中。陈亮在《乙巳秋答朱元晦书》中说‘去岁两遭大变’,就是指这两案。”[11]152束先生显然理解错了文意。陈亮在《甲辰答朱元晦书中》述及“药人”之狱事后明言:“自六月二日归到家,方欲一切休形息影,而一富盗乘其祸患之余,因亮自妻家回,聚众欲箠杀之,其幸免者天也。”③“富盗”是有意劫杀还是巧合遇陈亮难以确知。《桯史》卷二《富翁五贼》提及陈同父,则陈亮被人有意谋杀也属可能。《庶弟昭甫墓志铭》中曰:“畴昔之年,当路欲置我于死地,病余而继以囚系……扶持左右,始末惟汝。未几,为小盗要而欲杀之于路……”④《陈亮集》第377页。此铭作于淳熙十四年(1187)冬,可知陈亮此处所指系狱必为淳熙十一年“药人”之狱。很显然,陈亮所云之“去岁两遭大变”,除“药人”之狱事外,另一事则是指出狱后归家途中发生的被盗贼聚众劫杀之事。束先生由于误解文意而将陈亮此次狱事提前至淳熙十年(吕约被告发之年)显然是错误的。
综上,可知陈亮“叛逆”一事系被吕约“酒后茫昧不可知之言”牵连,而叶绍翁误认为陈因此入狱,并润以小说笔墨,将其写入《四朝闻见录》。《宋史》编撰者未加辨别,将叶绍翁所记直接采入,又被后世史家、文人直接照搬,从而混淆了事实。因此,陈亮在淳熙年间只有一次系狱事件,即淳熙十一年春三月因被诬“药人”而入狱,两个多月之后出狱。
绍熙年间,已届知天命之年的陈亮再次入狱。此次入狱的原因,据叶适所记,乃是“吕兴、何廿四殴吕天济”,吕氏临终遗言谓此事乃陈亮指使。邓广铭先生认为此次狱事与叶绍翁所记“家僮杀人于境外”实为一事,吕兴、何念四二人当中必有一人做过陈亮的家僮,而吕天济必是绍翁所说“曾辱亮父之人”[8]723。然陈亮之父陈次尹于乾道九年(1173)冬已辞世,若次尹确由“家僮杀人”而入狱,则必在此年之前。陈亮在《祭妹文》中追述家庭之困厄曰:“比我年二十有三,而吾母以盛年弃诸孤而去。未终丧而吾父以罥罣困於囚系。我王父王母忧思成疾,相次遂皆不起。三丧在殡,而我奔走以救生者。”[12]353陈亮二十三岁时乃乾道元年(1165),其母辞世,未终丧其父便“困于囚系”。按陈亮之祖母祖父先后殁于乾道三年(1167)6月和12月,可知陈次尹入狱时间约在乾道三年的上半年。而陈亮之祖父母下世后,“三丧在殡,而我奔走以救生者”显然是指自己为营救父亲出狱而极力奔走。于此可以断定,在“家僮杀人”狱事中,入狱的乃是陈亮之父陈次尹,并不包括陈亮本人。叶绍翁在《四朝闻见录》中误认陈亮也为此次系狱案犯之一,并将时间错系于淳熙年间,实为错上加错。遗憾的是,《宋史》编撰者及后来的史家、文人均误信此说,以致传讹千年。
对于绍熙年间之狱事,陈亮本人在文集中多次述及,如:“未几而当路欲以事见杀,少嘉自比于子弟,而营救不爱其力。浙江风涛之险,一日往复两涉之,几至覆舟,不悔。绍熙改元,冬十有二月,狱事再急,月之六日,少嘉无疾而死。予为之惊呼曰:‘我其不免于诏狱乎!少嘉死,是恶证也。’二年兴狱,而仅能以不死。其兄将以癸丑二月……葬其园之南山。”(《何少嘉墓志铭》)①《陈亮集》第384页。据文意可知,此铭作于绍熙三年(1192)冬十二月。“绍熙辛亥(1191年——引者注),夏卿年且九十有一……未几而八月十有九日,夏卿死。余犹系三衢狱中,微若闻之,则为之出涕。明年二月出狱,则往哭焉。”(《喻夏卿墓志铭》)[12](381)“及余奔走于祸患而莫之解,则闻坚之伯父死,余欲哭之而不能。未几而坚母亦死,实绍熙改元十月之一日,得年五十有一,而求余铭其墓。坚于余,休戚每若相关者,余心许之而困于囚系。小定,则坚来曰:‘坚以其年十二月丁酉葬坚母于县西三里德政乡华表原先人之侧。墓内之志已矣,何以相其墓上乎?’”(《凌夫人何氏墓志铭》)[12]397于此可断,陈亮于绍熙三年二月出狱可以确定,但何时入狱,诸家之说颇有分歧。邓广铭先生认为“陈氏此次入狱,必在绍熙元年十二月六日之后,十七日之前。”[8]724束景南先生则以为陈亮此次“被囚入狱当在这一年的秋八九月间,而事发更或在六七月间”,绍熙元年“十二月已是‘狱事再急’”[11]154。细考文意,束先生之说更为合理,但未尽善。陈亮在《与章德茂侍郎》(第三书)中言:“最是八月二十三日,正囚系囹圄中……已经新元……”[12]251。据文意可知,绍熙元年八月间,陈亮已在狱中;何时入狱,由于文献不足,难以确考。陈亮“二年兴狱”之说当指绍熙二年被正式确定罪名,而在绍熙元年八月,便已被以嫌犯身份先行拘押以待审查。元年冬十二月,案情进一步恶化,且曾为营救陈亮而不避风涛之险、极力奔走营救的内弟兼学生何少嘉病卒,因此陈亮哀叹“我其不免于诏狱乎!少嘉死,是恶证也。”
陈亮此次狱事,除由“民相殴”所引发外,深刻背景仍是“当路欲以事见杀”。陈亮在作于淳熙十六(1189)年的《与范东叔龙图》中曰:“亮开岁又随众一到春官,包羞至此,只欲为遮拦门户计。……新天子龙飞,寤寐英贤”[12]306,可见随着光宗即位,陈亮此时对功名仍抱有最后一丝希望,并参加了次年即绍熙元年的南宫春试。而绍熙元年春试的知贡举为何澹,何氏为反道学一派的人物,其任中执法期间,“一时名士排击殆尽,大为清议所薄”[17]卷七。何氏曾在劾周必大(周与朱熹、陈亮皆交好)的奏疏中指名攻击陈亮,此次春试对陈亮“校其文而黜之”应无可疑。陈亮也在《复吕子约》之信中曰:“周丞相之护其身,如狐之护其尾,然终不免,则智果未可卫身矣。彼其于亮,乃赵平叔所谓‘臣于修踪迹素疏,而修之待臣亦薄’者,而谏疏首以见及,么麽之踪,遂累巨笔,第可付之一笑耳。”[12]261对何氏的行为表示了愤慨与讽刺。因此,何澹于绍熙元年十月除御史中丞后,便利用职权对牵涉狱事的陈亮进行打击。正是由于何澹的插手,陈亮之狱事至十二月因此变得“再急”,并于次年正式定罪羁押。心胸狭隘的何澹也因此落下千古骂名。清代储大文曾在《释嫉》一文中将陈何之矛盾与历代嫉才妒能之事相提并论,对何澹加以讽刺:“娟嫉有二,或以权势,或以文艺。权势虽极,文艺轧之;文艺虽工,尤工者轧之……唐勒之于宋玉,李斯之于韩非,……何澹之于陈亮……此胥载诸史册,灼灼在人耳目间者也。”[18]卷16
综上,陈亮之绍熙狱事至晚起于绍熙元年八月,于绍熙三年二月出狱,历时至短两年半。“家僮杀人”系将亮父陈次尹之狱事误记于亮之名下。因此,陈亮一生之狱事实为两次,这不仅可以从其文集中得到证明①陈亮在作于中状元之后的《告高曾祖文》中明言:“高安既殁,十年之间,亮两以罪系棘寺”。“十年”之数,乃指淳熙十一年(1184)“药人”之狱至绍熙四年(1193)中状元后作文之时。,也可证叶适之记载并无舛错与遗漏。而三次、四次入狱说皆由叶绍翁及《宋史》记载之讹误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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