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戬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社会科学研究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0)
责任伦理视域下“帮助他人”之必然性探析
孙戬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社会科学研究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0)
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是我们对他人负有的一种责任。本文从康德绝对命令的演证程序入手,论证“帮助他人”不是行为者基于明智原则在利益换取中偶然为之,而是不可逃脱共享依赖条件的理性存在者其行为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在肯定行为者具有提供帮助的理性能力的同时,也使行为者获得了成为共同体成员的资格。
帮助他人;责任;伦理;绝对命令
依据康德的观点,我们对他人负有两种责任:一种是完全责任,一种是不完全责任。康德设想:我们有着各种各样不同的才能,它们在生活中有着自己的功能和目标,不妨害这些目标自然而然的得到是完全责任,而从积极的方面去促成这些目标的实现是不完全责任。一般情况下,我们对他人的完全责任是没有异议的,我们不应该也不愿意阻止一个好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同意见的常常是对他人的不完全责任。我们为什么要积极的促进他人好生活的实现?也就是要回答,为什么我们必然的要对他人提供帮助呢?这对于我们理解道德有怎样的意义呢?
康德在演证绝对命令——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1]42——的时候,举了4个例子:自杀的例子,借钱的例子,放弃才能的例子,帮助他人的例子。而在帮助他人的例子中,似乎提出了一种可以通过明智原则为“帮助他人”的行为提供责任的义务根据,但这与康德的“非经验的理性本性才是道德义务的根据”的一贯观点相左。因此,有人提出康德关于道德的某些主张有着深层的不一致。若要驳斥这一判断,我们应依据康德的论证,阐明不以明智原则为基础的绝对命令不仅可以为不确定的行为提供理性的确证,也可以为超出准许性规定的行为提供道德上的有益引导。
我们知道,绝对命令是一个道德原则,它通过绝对命令程序检验一定范围内的行为个案。但是,为什么行为准则只有通过绝对命令程序才可能成为普遍的道德法则,绝对命令程序到底为我们揭示了什么并不完全明了,因此我们必须回到这个程序中去。
绝对命令程序检验个案的通常做法是为行为者设想一个虚拟的世界,这个世界具有现实世界的一切特征。这样,当我们将意愿的行为准则,通过绝对命令程序检验为一个普遍的自然法则,并将其带入到虚拟世界所建构的社会中,不会产生意志上的矛盾。我们也就通过绝对命令程序得到了一条道德法则。
在帮助他人的例子中,当我们将“拒绝帮助他人”的行为准则带入绝对命令程序中以使其作为自然的法则普遍化时,麻烦就产生了。“作出这样决定的意志,将要走向自己的反面。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一个人需要别人的爱和同情,有了这样一条出于他自己意志的自然规律,那么,他就完全无望得到他所希求的东西了。”[1]39在行为者想象的世界里得到的那个调整后的社会,“拒绝帮助他人”的行为准则成为普遍法则,每一个人即便有需要别人帮助的渴望,都不会得到任何人的帮助。假如这个人知道,在现实生活中他是一个需要别人帮助的人,可是却在自己的意愿中,创造了一个不会让自己得到任何人帮助的世界。康德的结论是:他的意志自身就出现了矛盾。
解决这个意志上的矛盾有两种方式:要么行为者放弃“拒绝帮助他人”的策略;要么对“需要帮助”采取一种,即便现实中获得帮助不会实现,但在欲望中为“拒绝帮助他人”的想法留有空间。前者当然结束了论证,但只要后者存在,就为驳倒它保留了地盘。例如,假设约翰是一位富翁,独自一个人去探险。遇到了不可测的原因,身无分文又饥寒交迫,刚好来到一户小康之家门口,只要他们给约翰一顿饱饭,就足以让他支撑下来以找到他的朋友而得到解救。想到这,约翰可能基于明智原则(即“选择帮助”大于“拒绝帮助”所带来的收益)而放弃“拒绝帮助他人”的策略。但仍然有这样的情况,这个富翁不仅是一个意志力极强的人,而且他把这种以生命为代价的旅行,看作是探险的一个部分。他的理由是:“人总是要死的,我并不介意在我享受乐趣的时候死亡。因此,我仍然不会因为我的某种明智的原因,就选择帮助他人。每个人的生命都有他的定数,我没有必要去改变别人的生活。在危险来临的时候,我愿意承担不被别人帮助的风险。别人也应该有面对困境的勇气。这个世界中,每个人都是如我般强人,世界会变得更好”。如果我们认为我们的确对他人负有不完全责任是正确和不可避免的,我们就必须驳斥这种强人的意志准则,并证明该准则是不可能成为普遍的道德法则的。更重要的是,论证对他人负有不完全责任是一条绝对命令的道德准则,它的必然性一定不是来自一种反思中而得到的明智策略的选择。
约翰·罗尔斯通过提供了无知之幕来修改绝对命令程序以摆脱这种困境的一种方法。既然例子中富人的前一个想法,是一种困难权衡后的明智策略,那必定是一种运用生活的偶然事实,赌博般的认为帮助他人的社会是一个对自己更有利的社会。因此,基于对未来利益的考虑,他放弃了以“拒绝帮助他人”为行为准则的世界。但同样,约翰也可以基于第二种考虑,在意志中设想一个强人社会,以对抗“帮助他人”社会的存在。因此,“帮助他人”并不是一个必然的道德准则。罗尔斯认为有关生活的偶然事实:如运气、健康、财产、才能等在规定义务方面是与道德无关的。“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应他们自己的利益”[2]。将这一切隐藏在无知之幕的后面,以消除由不定因素引发的风险和对风险不同态度所产生的判断上的差异,这样使偶然的因素在必然的道德准则判断中,不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然而,无知之幕同时准许了一个人运用日常明智推理的形式从绝对命令程序中获得稳定的道德结果。这样那个富人的后一种想法,就可以被坚实的回击了。
然而,罗尔斯的策略虽然为稳定的道德准则的得出,提供了好的道德建构的程序,却没有康德道德判断中的一种批判的要素。他将属于每一个人特有的不确定因素,都隐匿在无知之幕的背后,并为行为者提供了仅有道德知识而不具有任何特殊信息的“原初状态”的道德判断出发点。然而康德的意图的确比罗尔斯更有深度。人无论如何是生活在一个经验的世界,在这样的世界里,我们必然有着不同的生活信息以丰富生活的背景。即便是这样的世界,我们的意志仍然可以在道德判断中,得到可普遍化的、抽象的道德准则指导我们的意志以规劝我们的行为。如果一个道德判断的程序准许行为者纳入他们特有的生活经验,并且能够指明这些特有之处不足以看作是道德判断上的例外,那么,由此而得到的可普遍化绝对命令准则才会有效力。
罗尔斯对康德道德程序的修正,并没有解决人们对康德道德论证上错误的质疑。因为,在明智原则的前提下,修正后的原则有一个极为严重的后果:它将“帮助他人”的这种义务,当做了承担风险的一种策略。也就是说,我们帮助他人并不是出于道德义务的原则,而是作为我们遇到困难时用以换取他人帮助的资本。帮助成了一种可计算的利益。这不仅违背了帮助的本意,甚至曲解了一个人对道德的本真理解。难道,道德只是利益的权宜之计,只是欲望的满足手段吗?
因此,绝对命令程序并不是用来直接评价行为,而是为了评价行为者意志准则下的行为。它表达的是我们对自己所做的以及为什么这样做的观念。这样,行为者的特殊的信息就是重要的。因此,就要告诉那个富人,即便你有强烈的意志,你仍然会将帮助他人看作是你的道德准则,也就是那个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
由前所述,我们知道明智原则既有可能产生也有可能消解意志上的矛盾,那么,明智原则就不是意志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意志上的矛盾是由不理性的意志产生的。因此,我们需要证明的是,将“拒绝帮助”的准则普遍化后,就会演证出意志上的矛盾。这种矛盾的实质在于,否定了我们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这也就是,绝对命令作为道德原则,在准许我们的特殊性的同时,要限定我们意志的条件,即作为共同体的一员的理性存在者的特性。这个特性使得即便是一个意志力极强的人也不能否定他具备一般人的特征而存在。
作为一个共同体内有限理性存在者,在意愿一个目的的同时,也意愿了实现该目的的手段。这样的人不会否定:没有他人的帮助也会达到想要达到的目的。这里的他人并不作为理性行为者达到目的的手段,而是行为者有理由相信,鉴于他人是自我目标的设定者,并且有能力同时也有意愿将行为者的目的纳入到他的目的当中。这样,为了共同的目的使自我的能力成为实现目的的手段。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那个极有意志力的强人为了达到某一共同的目的,仍然拒绝帮助就是极其不合理的了。因为他在否定达到目的的手段,也就是目的本身。在意愿达到目的的同时又破坏目的的达成,这是不理性的。
强人仍然是有目的的,至少是最低限度的目的,也就是达到尽力不让他人帮助的那个临界点。只要有目的就不能否定达成目的的手段,即便这个手段可能是从消极意义上说的。但是另外有一种人,任何目的对于他来说都是无所谓的。那么这样的人是否会为拒绝帮助提供可能性呢?答案也是否定的。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存在,有些目的会是康德所称的人类行为者的“真正需要”。这种源自于生命自然完善“促成由理性提交的目的的所有一般能力的培养。这是义务,因而本身就是目的……一般而言为自己设定某个目的的能力是人类显著的特征。”[3]
我们的生活依赖于达到目的的这些手段,即便能力的充分发挥与否是自然的偶然事态,是生活环境的一种馈赠。但是并不能因为我们无法控制环境,因此就否定了目的—手段这些能力的理性。相反的,我们有需要开发和训练我们理性能力,形成和修缮以达到合理的、有秩序的目的图式,并将这些目的具体化为康德所阐释的我们的幸福的东西。更进一步说,人的某些需要是更为基本的需要。
康德所关心的人的真正需要一般有两个内涵:一是为了增进我们的幸福,开发和训练我们的理性能力的需要;二是消除战争,对社会安全和秩序的需要。而这两个需要都反对任何互不关心、相互冷漠、拒绝帮助的行为准则。推崇相互帮助、互为支撑的行为准则。在这样的准则下,一个人不可能预先保证,他不需要其他人的帮助就可以达到那些作为人的基本需要,以放弃达到目的的手段。如果行为者这时依然意愿一个“拒绝帮助他人”的准则,其意愿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作为有限理性的存在者的本性,我们需要自我的能力以及他人的协助以完成满足人的基本需要的目的。
这样,当把“拒绝帮助他人”作为一个基本的行为准则时,它与人类合理性条件,即我们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相冲突。而这种冲突并不是基于明智原则的行为者在计算利益得失的权衡后,做出明智选择的结果,而是作为人的真正需要,行为者必然受到某些行为方式的限制来决定我们的意愿,以及这种意愿结果的实际可行性。人类的合理性条件,限定并设定了理性的意志活动条件。而这些限制并没有被好运气或风险等因素所影响。因此,明智的计算不可能超越行为者自然能力的限定。这样,作为有真正需要的,相互依赖的理性存在者,必须在一定限制内行为。因此,不帮助他人的准则就不可能成为一条可普遍化的自然法则,而进入调整后的无意志矛盾的世界。
那么,意志的矛盾到底是如何产生的呢?当我们意愿任何一个准则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而意愿这个准则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准则的可普遍化,而是着重于准则的内容。这样,作为其他目的就可能与满足人的真正需要相矛盾。比如说,当我们意愿一个要求消耗资源的准则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时,这种资源的消耗可能潜在地使我在未来某一点的人的真正需要得不到满足。因此,当且仅当我被要求去做的任何事,以最小程度降低我作为人的真正需要而冒风险时,意志才产生矛盾。这时,我也愿意选择明智策略,以保障意志出现矛盾时,其结果总是对我有利的。由此可见,康德的绝对命令程序设立了一个关于合理性的条件:只要行为者意愿其他的目的,就不能既否决成功的行为能力的全部一般性条件,而又保证没有意志的矛盾。
康德的这个论证关涉到这样一个主题:人的依赖性以及作为人的真正需要,这些人类存在的偶然性、经验性的事实,应该排除在道德考量之外。道德论证的基础是非经验性的。我们每个人所面对的道德要求不依赖于偶然经验性的目的。但对道德的内容并不要求以经验性加以规定。道德判断的绝对命令程序所要表明的是作为一种理性存在者能够理性意愿的东西。从作为人的真正需要的角度,阐释作为理性的有限存在者对行为者意愿的必要限制。以说明“拒绝帮助他人”作为道德的自然法则是不可取的。那么作为依赖性的共同体的成员,这个事实又会为我们的道德判断揭示些什么呢?
“帮助他人”的道德准则的论证结果:我们是相互依赖并互助的有限理性存在者。对于帮助的内容可能产生资源偶然性的风险,但这并不影响“帮助他人”作为一条道德准则的运用。那么,人的相互之间的依赖性是否也只是一种资源,而成为偶然的需要呢?康德认为绝对命令“不仅对于人,而且一般地,对于一切有理性的东西都具有普遍的意义”[1]25。并不是所有的理性存在者都具有相同的责任。绝对命令程序要表明的是作为某种理性存在者,能够合理意愿的东西。而人作为一种有依赖性的,需要他人帮助以弥补自身能力不足的理性存在者,就为自身界定了一个能够互助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每一个成员有其能力的有限性。为了满足其存在的作为人的真正需要,而相互有着帮助的义务(并不是人类存在就只有帮助的一种义务,对不同的需要和能力的关注,我们会有不同的义务)。正是这种相互的依赖性才提供相互帮助义务的根据。而这种根据,不仅界定了相互帮助义务,同时界定了作为这个共同体成员的资格。因为对于帮助的需要,并非是需要帮助时,每一种帮助都得到满足。只要是一个人的需要对这个共同体的各种资源具有有效性,即便没有满足,只要具有这个共同体成员资格,至少这种需要必然获得承认。作为互助共同体成员资格,获得帮助不依赖于一个人的有效性程度,而仅仅需要这个人是作为一个依赖性的理性存在者的地位。
当我们把彼此都视为互助共同体的成员时,他人的需要就为我提出了要求。而承认他人需要的要求,也就把他人的要求看作是我采取帮助行为的理由。因此,在道德判断方面,为了道德性是要把他人的需要作为给出帮助行为的一个理由的意志活动。
对他人负有的这种不完全责任——即帮助他人的义务——其根据是我们作为依赖性的理性存在者,并且拥有作为人的真正需要的一些目的,否定这些目的是不理性的,也是不可能的。作为理性存在者,我们为自身设定了出于好的观念而行动的目的。为了达到这些复杂的目的,我们必然发展达成目的所需要的各种能力,这也是尊重自身人性的一种表达。同时,作为一个不完全的理性存在者,个人能力的有限性,在满足真正人的需要时是不足的。因此,培养行为者所不具有的那些达成目的的能力,同样是自身尊重的表达。而这些能力的拥有者,是行为者尊重的对象。而互助义务的承认也是对尊重的表达。互助义务所揭示的道德性:这种行为的道德价值就是保持和支持人作为理性行为者的共同体成员而行动。
[1] [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36.
[3] [德]伊曼努尔·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04.
The Inevitability about “Help Other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sponsibility Ethics”
SUN Jian
(Institute of Social Studie,Northeastern University at Qinhuangdao,Qinhuangdao 066000,China)
Providing does everything in one’s power to help is a responsibility we have for others. This paper starts from Kant’s categorical imperative,“help others” argument is not based on sensible principle in interest for in the accident,but as it shared necessity condition dependent on rational behavior. This kind of certainty that we have a rational ability to provide help,also make us get the community membership.
Responsibility;Help Others;Absolute Command
[DOI]10.16164/j.cnki.22-1062/c.2015.06.007
2015-05-21
河北省教育厅2014年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SQ147030);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博士基金启动项目(XNB201308)。
孙戬(1977-),女,吉林吉林市人,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讲师,政治学博士。
B516.31
A
1001-6201(2015)06-0039-04
[责任编辑:秦卫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