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 鹏 汤洪棉
(重庆邮电大学,重庆 400065)
体力劳动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探析
肖 鹏 汤洪棉
(重庆邮电大学,重庆 400065)
体力劳动促进人的道德认知,具体而言,身体是实体世界和认知世界的中介,身体本身具有一定的认知功能。从马克思主义实践辩证法的角度,在认识体力劳动更有利于丰富和发展人们认知系统的基础上,进而认知因素在道德行为的形成中发挥关键作用。
体力劳动 身体认知 道德行为
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是促进人的道德认知,并内化为道德行为,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实现这一目的的有效方法就是体力劳动。
马克思在1866年11月12日《致弗朗斯瓦·拉法格》中提出:“体力劳动是防止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的消毒剂。”[1]另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讲到纲领第五条“调整监狱劳动”中讲道“在一个一般的工人纲领里面,这是一种微不足道的要求。无论如何应该明白说出,工人们完全不愿意由于担心竞争而让一般犯人受到牲畜一样的待遇,特别是不愿意使他们失掉改过自新的唯一手段即生产劳动。这是应该期望于社会主义者的最低限度的东西。”[2]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法写进共产党宣言。列宁在《青年团的任务》中强调:“必须使共产主义青年团把自己的训练、学习和教育同工农的劳动相结合起来,不要关在自己的学校内,不要只限于阅读共产主义书籍和小册子。只有在劳动中同工农打成一片,才能成为真正的共产主义者。”[3]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所说的劳动就是指体力劳动。毛泽东、刘少奇等同志对关于劳动改造罪犯,提升罪犯的道德水平也做过十分精辟的论述。通过体力劳动提升人的思想水平,这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结论,成为我们思想政治教育领域里一个重要的方法、原则和经验。
在和平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培养目标是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当时我们讲到的劳动,原是体力意义上的劳动,现在也不能高估脑力劳动,贬低体力劳动,人的心灵的升华是在体力劳动中进行的,体力劳动能够改造人。实践教育法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方法,其内容之一就是劳动教育,这当然靠体力劳动来实现。体力劳动是外在的人体机能的运动,思想政治教育是要提升人的思想水平,一个是外在的、具体的人体机能运动,一个是内在的、抽象的思想水平和觉悟道德的提升,为什么可以把体力劳动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方法?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为了推动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化,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探讨这一规律背后的原因,掌握其中的道理,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性水平。
学术界对此问题作了不少研究。如刘建军教授认为:“体力劳动能消耗人们多余的体力和精力,使人们安静下来,并回归自我,从而为下一步接受思想教育准备了条件;体力劳动本身会对人的精神产生积极影响;体力劳动作为一种建设性、创造性的活动,与脑力劳动相比具有更为直观的性质,便于人们把握劳动过程,体验劳动的喜悦;体力劳动并不纯粹是体力的,而是有思想观念的参与,因而也会直接影响到人的思想观念;体力劳动往往是一种集体的活动,更易于发挥集体生活在思想教育中的作用;最后体力劳动是与劳动的环境和主体相联系的。”[4]
第一,身体是实体世界和知觉世界之间的必不可少的中介。这一观点也是对上面已有观点——体力劳动是与劳动环境和主体相联系的——的进一步补充。我们是通过身体来认知这个世界。假如我们的身体受伤或者受损,那么我们将无法感知这个世界。身体、实在的身体——解剖学或更一般地说是孤立的分析方法让我们认识到的身体,是我们在直接经验中不会对它们形成任何观念的各种器官的集合——这些器官在事物和我们之间插入了它们的机理,它们的未知的力量——是我们感知世界的前提。法国有一位哲学家曾经这样表述“撇开某一纯粹描述所揭示的、在某一经验的生动统一体中不可分离地联合在一起的三个要素,我们会发现外部事件的三种秩序相互呈现:那些自然事件、机体事件、思想事件相互通过对方而获得说明。知觉产生于某一事物对身体,身体对心灵的作用”“知觉不再是对某些事物的一种占有(即在这些事物本身所在之处找到它们);它应当是身体之中的一个内部事件,它产生自这些事物对身体的作用”[5]知觉是直接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物体在人脑中的反映,是对零碎的感觉的整理和统一。体力劳动是直接联系身体的运动,是实在身体全部器官的协调配合。脑力劳动主要是大脑的思维运动,与脑力劳动相比体力劳动涉及整个身体器官,因而体力劳动对于知觉世界的丰富和发展要比脑力劳动具有更好的效果,体力劳动能更好地推动认知发展。
第二,身体具有一定的认知功能。长期以来人们都忽视了身体的认知功能和价值,认为认知应该归功于大脑。如在身体哲学领域认为:“其实,正是人的整体性身体结构,以及由此形成的身体场、知觉场、实践场、身体的意向性、认知冲动、探索行为、身体的感知力、认知的超越功能、概念化和范畴化作用等身体要素、身体智能和身体思维,一起构成认知和才智的源泉。”[6]他们认为认知活动,大脑思维完全是一种整体性的身体活动,认知需要的是脑、眼、手、足及整个躯体的综合实践。他们还论述到人的认知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身体的需要、欲求、意向、表现、暴露、行为、梦境、幻想等身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作用、反应、环节和链条。他们倡导“是我们的神经系统和认知机器一起使得我们能够察觉、领悟、向周围运动,并创造了我们的概念体系和理性模式”,“我们的身体的特殊性质构成我们概念化和范畴化的各种可能性”[7]。他们主张人的认知或概念直接地形成于我们的身体、大脑和感觉运动系统。他们的论述也不无道理。如果相信这样的观点能够站得住脚,那么我们就能更好地理解“体力劳动对于思想教育具有积极意义”这个命题的正确性和科学性。认知的形成和提升是整个身体活动的结果,人的整个身体都具有一定的认知功能,而不仅仅是大脑,其中包含了或是心脏或是神经,身体其他器官,甚至是细胞的作用。在这里,我们可以举例说明,例如,打字员,器乐工作者还有诸多重复性较强的工作,有时候他们不需要经过大脑思考,身体就可以做出相关的反应。当然这样的例子能不能确切地作为论据,还有待科学的进一步发展。那么体力劳动就是这样包括了大脑、躯体等身体各个部分综合的活动和实践,在体力劳动中,身体的各个器官都参与其中,它们彼此协调配合,由于整个身体都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因此体力劳动对于丰富和发展人的认知水平有很大的作用。
第三,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的证明和运用。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讲道:“任何一个存在物只有当它用自己的双脚站立的时候,才认识自己是独立的,而且只有当它依靠自己而存在的时候,它才是用自己的双脚站立的。”[8]这里人的存在是靠自己。人是自己创造自己的,是自我进化的产物,而不是神创。马克思曾提及“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辩证法,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非对象化,看做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可见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9]。这里马克思借用黑格尔的话把人的产生看作一个对象化和非对象化不断更替和逻辑上升的过程。对于对象性的活动,马克思认为:“因此,并不是它在设定这一行动中从自己的‘纯粹的活动’转而创造对象,而是它的对象性的产物仅仅证实了他的对象性的活动,证实了它的活动是对象性的自然存在物的活动。”[10]马克思从根本上认清人是如何自我创造和发展的问题,这里具体强调的是“它的活动是对象性的自然存在物的活动”,改造世界过程中只有物质力量才能创造、改造物质世界的思想。
人是在改造物质世界的实践中,实现对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改造,实现自身主体的改造和发展,而唯有人的物质性的对象性的活动,才能实现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变化了的客观世界能够作用于主观世界,促进主观认知发生变化,上一次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中,丰富和发展了的认知,促进下一次实践的提升和继续,这样不断地螺旋式上升。当然我们这里强调的是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必须是物质力量的参与,物质力量参与的改造才能真正引起客观世界的变化,也才能促进主观世界的变化,而首先应该是认知的变化。人的活动是自然存在物的活动,体力劳动是人类最原始、最有用的改造世界的方式,只有体力劳动才涉及人与自然界相接触,运用人的体力,使自己的想法对象化,改造自然,从而更好地认识自然,也更好地认识和改造自己。我们就能更好地理解“体力劳动对人的认知发展的积极作用”这一方法、原则中的哲学根据。
目前,关于人们认识世界的主观意识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知(认知)、情(情感)、意(意志)。这也是人类心理活动的三种基本形式,它们是相互关联、逻辑上升的关系。在认知阶段主要解决的是认识客观世界的问题,客观世界是怎么样的?我们了解到有哪些信息。这里的信息包括了人们对事物的外部特征和内在规律的认识。情感阶段主要是讲人们对认识到的事物保持一种什么样的价值判断,有没有价值,有什么价值的问题。在意志阶段,在某种程度上,在这个阶段主要解决人们将要采取什么样的行动,运用自己的力量对客体实施什么样的反作用,也就涉及道德行为的形成。没有“认知”的评价就是一种盲目的评价,没有“认知”的意志就是一种盲目的意志。在知情意三者之中,认知的作用是基础性的。它对道德行为的形成具有关键性的基础作用。人们通过体力劳动有力地促进了认知系统的丰富和发展,更好地感知世界,会形成相对更全面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利于形成道德行为,进一步提高道德水平,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Vol31:538.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18.
[3]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5.
[4]刘建军,曹一建.思想理论教育原理新探[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288-290.
[5]莫里斯·梅洛·庞蒂.行为的结构[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80.
[6]George Lakoff&Mark Johnson.Philosophy in the Flesh·New York:Basic Books[M].1999,4:19.
[7]张之沧.论身体认知的逻辑[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0,(1).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95,205,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