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夷坚志》看宋代农村的雇佣劳动

2015-03-21 01:14:27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13期
关键词:洪迈农民

刘 树 友

(渭南师范学院 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 陕西 渭南 714099)

【历史文化研究】

从《夷坚志》看宋代农村的雇佣劳动

刘 树 友

(渭南师范学院 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 陕西 渭南 714099)

南宋著名学者洪迈编撰的《夷坚志》,是一部搜罗广博、卷帙浩繁、内容宏富、气象万千的志怪小说集,蕴含大量宋代社会经济、生活珍贵资料,史料价值极高。缺少生产资料,出卖劳动力获取些许收入维持生计,是农民的不二选择,《夷坚志》记载了宋代农民基于各种原因出卖劳动力以维持生计的种种形式,遍及生产、生活各个领域。受城市手工业及社会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局限,宋代农村雇佣劳动多分布于非生产性领域。雇佣劳动者“薄有赀业”,靠出卖动力补充生计,决定了宋代农村雇佣劳动的封建属性。雇主与雇佣劳动者普遍形成以“雇值”为纽带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雇主按日、或按月以货币形式付给雇佣劳动者“雇值”。雇佣劳动者身份相对自由,对雇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对较弱,可随时脱离雇主另觅出路。世俗、舆论对雇佣劳动者的鄙视,表明宋代农村雇佣劳动者社会地位总体比较低下。

《夷坚志》;宋代农村;雇佣劳动

宋代农民出卖劳动力已成为一种惯常现象而大量存在。这一现象之所以常态化、普遍化,一方面是缘于宋代人多地少矛盾突出,无地少地、家产单薄、资质平庸的农民出卖劳动力成为其必然选择,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宋代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松弛,同时还与宋代整体雇佣关系发达的社会氛围密不可分。南宋著名学者洪迈编撰的《夷坚志》大量记载了宋代广大农民出卖劳动力的种种形式,集中反映了宋代农村雇佣劳动的常态化、普遍化。本文据此拟对宋代农村的雇佣劳动作一初步探析。

在正式剖析宋代农村的雇佣劳动之前,有必要对本文写作所凭藉的重要典籍——《夷坚志》作一扼要介绍,以期使读者对该书有大致了解。

洪迈是南宋一代文坛耆宿,淹贯群籍,学业精博,著述丰赡。在其传世著作中,就对后世文学的影响之大看,莫过于志怪小说集《夷坚志》一书。《夷坚志》是中国文学史上个人独著卷帙最为浩繁的志怪小说集,作者耗用了整整一“甲子”心血搜集整理而成。原书420卷,分初志、支志、三志、四志,每志又分10集,按甲乙丙丁等顺序编次。甲至癸200卷,支甲至支癸100卷,三甲至三癸100卷,四甲四乙各10卷。元代以来,散佚过半。今由何卓先生点校、中华书局出版的《夷坚志》,以涵芬楼刻本为底本,并从《永乐大典》等典籍中辑录出某些佚文,为传世收录篇目最多的本子,分初志、支志、三志,其中初志甲至丁各20卷,计80卷;支志分支甲、支乙、支景、支丁、支戊、支庚、支癸,各10卷,计70卷;三志分己、辛、壬,各10卷,计30卷;补25卷;再补及三补各1卷,共计207卷,收录故事2725则,规模虽不足原书之半,但字数仍有119万之巨,涵盖宋代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科举、科技、婚姻、生活、习俗、风情、民族、宗教、妇女等方方面面,堪称宋代史料之渊海。

《夷坚志》以其记事的鲜活生动、曲折周详,文笔的优美流畅、清新朴实和极强的可读性、故事性,一经问世便掀起巨大波澜,“士大夫或传之,今镂版于闽,于蜀,于婺,于临安,盖家有其书”[1]185,一时洛阳纸贵,进而对后世文学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元明清许多话本、戏曲、小说故事的滥觞。如果剔除掉书中神怪荒诞的成分,则大量折射出了宋代社会生活本真的一面,记录了宋代普通民众的喜怒哀乐、悲欢离合、酸甜苦辣,以及生产生活的真实经历,所谓“遗文轶事可资考镜者,亦往往杂出于其间”[2]1830。该书关于宋代农民出卖劳动力、农村雇佣劳动活跃的大量记述,成为我们研究这一问题最为鲜活生动和弥足珍贵的资料。

如果说,鉴于耕地严重不足,从事林业、渔业、牧业、养殖业等生产的多元化经营,是宋代农民立足农业、维持生计的一种自觉选择,也是农民传统谋生思维支配下的不二选择,前提是农民尚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和经济实力。至于从事工商业生产,则是农民基于多种复杂因素考量后的刻意选择,兼有弥补生计不足和牟利的双重目的,前提是农民有一定或相当的经济实力,而出卖劳动力成为形形色色雇佣劳动者的农民与上述二者情况绝然不同。他们是在财力微薄、生计难以为继的情状下出于谋生被迫无奈的选择,大致是把出卖劳动力获取些许收入作为维持生计基本的手段。

(一)《夷坚志》中记载的宋代农村雇佣劳动

1.佣耕

被雇给人耕地,获取一定报酬(实物或货币),是古代贫苦农民聊以谋生的基本方式与惯常思维之一。作为一种传统的劳动力出卖形式,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即已出现,秦末斩木为兵、揭竿而起,首擎反抗暴秦义旗的农民领袖陈涉少时即为人“佣耕”。[3]1949汉魏隋唐,一以贯之,不为鲜见。降及宋代,因人口剧增引发了农民占地严重不足,致使许多农民把佣耕视为养家糊口的主要选择。湖州大钱村“农民朱七为人佣耕”[4]900。或者赴他乡为人佣耕,湖州乌程县浔溪村民徐三,“至秀州魏塘,为方氏佣耕。又七年,以负租谷不能偿,泛舟遁归其乡,过太湖,全家溺死”[5]356,读后令人酸鼻。“临川市民王明,居廛间贩易。赀蓄微丰,买城西空地为菜园,雇健仆吴六种植培灌,又以其余者俾鬻之”[6]752,反映了宋代城市居民染指土地并雇佣农民为其耕作的事实。“濮州临濮县徐村农民鲍六,贫甚,为富家佣耕,尝遣往东阿,两月未返。妻年少,虽在穷阎,颇有容色。方独处室中,两客忽至,一肥一瘠,皆白衣皂带,如河朔三礼学究之状。谓妻曰:‘我欲赌钱作戏,暂借此处得乎?’妻许之。乃出市酒炙共食,留其余而去。明日复来,凡累日,遂挑谑鲍妻,且贿以钱,妻甚悦。客相与言曰:‘吾二人难以并宿,但视博胜负,负者退而胜者止,可也。’自是一胜一负,常更迭驻留。妻贪财及饮馔,不复顾他事。”[7]1804丈夫为人佣耕在外,守家妻子贪钱与人通奸,说明商品社会金钱的诱惑力之大。某些地方还出现了后世明清以至近代农忙时随机雇佣农民做短工的现象,“金溪民吴廿九将种稻,从其母假所著皂绨袍,曰:‘明日插秧,要典钱,与雇夫工食费’”[8]997。还有农民去城郊受雇给人灌园,鄱阳阳步村民吴六,“长过五尺,满身雕青,狠愎不逊。淳熙间,弃其父母而来城下,寄食于学前菜园家,受庸作”[9]1287。

2.运输行囊、物品

宋代雇佣关系发达,遍及各个行业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士子赴京应考、官员外地履新、富人出行远路、商贾长途贩物等,都雇人运输行囊、物品,或荷担、或背负、或抬轿、或操舟,于是许多家资微薄身体健壮的农民便成为上述人士雇佣的理想人选,以至出现了“担仆”这一专有名词,如金溪民许成,“为孙鼎臣担仆”[8]997,有些农民乃至终生以此为业,至老不怠。

士子赴京应试大多雇人荷担行囊或沿途侍奉,“吴兴士子六人入京师赴省试,共买纱一百匹,一仆负之”[10]633,福州宁德人李舒长,“政和初,偕乡里五人补试京师,共雇一仆曰陈四。仆愿而朴,多迟钝不及事,四人者日日诃责”[11]161。襄阳人刘过“淳熙甲午预秋荐,将赴省试”,有“随直小仆”[8]1015。“赴官荆门”的德兴李持,“妻孥不愿行,但携乡仆姜成、李胜以往”[12]1340。富人出远门雇人荷轿、负担的也不少,作者洪迈“族人洪洋自乐平还所居,日已暮,二仆荷轿,一仆负担,必欲以中夜至家”[5]303。信州贵溪僧康师,“尝赴斋供于县市,相去八十里,乃倩二仆肩舆以行”[13]1678。“赵彦珍自鄱阳往江西”,有一“担仆”随行。[14]1403甚至有“以负担为业”者,“徽州婺源民张四,以负担为业”。蹊跷的是“其妻年少,在辈流中稍光泽。张受佣出十里外,一白衣客过其家,语言佻捷,四旁无人,语妻欲与奸,袖出白金数两为贿,妻因就之,荏苒颇久”[15]797。丈夫“受佣”出外,妻子在家贪钱与人通奸,再次说明在金钱面前道德约束与传统贞节观之苍白无力。

商人异地贩物常常雇人襄助,或负担、操舟,或押运物品,或专司安全护卫之职,或兼而有之。台州仙居人郑四客“为林通判家佃户。后稍有储羡,或出入贩贸纱帛海物。淳熙二年,偕其仆陈二负担至摘星岭”[4]919。身为佃户的郑四客,一夜之间骤变为雇仆贩物的行商,反映了置身商品经济汪洋中的人们经济地位变动不居,骤贫骤富,大起大落已不为鲜见。“乐平新进乡农民陈五,为翟氏田仆。每以暇时受他人庸雇,负担远适”[9]1259,大概也是受商人雇佣负担物品。“鄱阳民黄一,受庸于盐商,为操舟往淮南。”[9]1265临川人董小七,“因避荒流落淮右,为海陵陈氏操舟。尝独宿其中,天气盛寒,董糊窒罅隙,置煴火,饮村醪一杯就寝”[6]786,反映了雇工生存处境之恶劣。受雇商人专司安全护卫之职的有,登州黄县人宗立本,“世世为行商,年长未有子。绍兴戊寅盛夏,与妻贩缣帛抵潍州,将往昌乐,遇夜,驾车于外,就宿一古庙,数仆击柝持仗守卫”[11]12。至于荆门军长林县邹亚刘,“愚陋不解事,薄有赀业,且常为人庸,跋涉远道,在家之日少……绍熙四年秋,城人员一贩牛往襄阳,邹辅行”[4]884,陈州人焦务本“帅仆隶货金帛于颍昌”[12]1326,襄阳宜城富商刘三客“挟五仆”“往西蜀作商,所赍财货数千缗”[14]1400,婺源盐商方客偕仆赴芜湖贩盐[11]31,“鄂岳之间居民张客,以步贩纱绢为业。其仆李二者,勤谨习事,且赋性忠朴……主仆行商,过巴陵之西湖湾”[13]1590,“江陵民某氏,世以圈豕为业……长子尝携银券,其直百千,并一仆,出乡间贸易,经宿不归,浸淫至累月”[4]883,“浮梁民程发,为人庸力,屡往江浙间”[8]1008。等等。虽未载明这些被雇人的职责,但大致不外上面所提诸项。

3.从事手工业生产

与上述被雇替人耕作、襄助出行、贩物农民相同的是,受雇做各种手工业生产的农民,他们都家资微薄,凭获取“雇值”或“工价”维持生计;不同的是这些人都身怀一技之长,以技艺为出卖劳动力的资本,靠技艺获取报酬,补足生计,只是家资单薄,无力自立门户罢了。

宋代制瓷业发展已臻登峰造极,官私瓷业普遍存在雇佣陶匠现象。“潼州白龙谷陶人梁氏,世世以陶冶为业,其家极丰腴,乃立十窑,皆烧瓦器。”[6]725“豫章民埏埴为器,胜于他州。而沈生者艺最精,所售最多,家业甚裕,土人因其实,目曰沈乌盆。”[13]1772作者虽未说明梁氏、沈生雇佣陶匠,但从其经营现状及拥有“十窑”规模来看,家庭成员显难胜任,雇有陶匠当不容置疑。徐州萧县白土镇邹师孟,“为白器窑户总首,凡三十余窑,陶匠数百。一匠曰阮十六,禀性灵巧,每制作规范,过绝于人。来买其器者价值加倍。又祗事廉且谨,师孟益爱之,遂妻以幼女”[12]1329。“陶匠数百”,毋需说都是邹氏雇佣来的谙熟制陶工艺、流程的农民,其中阮十六凭“禀性灵巧,每制作规范,过绝于人”的资质成为窑主的佳婿而身价倍增。

农村纺织业中也存在雇工现象。作者说:“吾乡白石村民,为人织纱于十里外,负机轴夜归。”[5]249另外,都昌孀妇吴氏,靠“为乡邻纺缉”[13]1556来赡养婆婆,“婺州根溪李姥,年六十,有数子,相继疫死。诸妇悉更嫁,但余一孙,七八岁。姥为人家纺绩,使儿守舍,至暮归,裹饭哺之,相与为命”[13]1580。

农村雇工修缮、建筑房舍屋宇更属寻常之事。德兴县吴彦柔为祈雨雇佣工匠修神龙庙, “吴不甚富,才有田千亩,乃三分之:以二与两子,而卖其一为工匠土木费”[16]1108,涟水民支氏欲修建东岳行宫,“收市木石瓦甓,募倩工匠”[12]1324,“平江城内蛾眉桥下王秀才家居临河,因隄岸摧坍,雇工缉整”[17]1168,均明确记载雇主雇佣工匠修葺房舍、河堤。“鄱阳昌田,旧有鸣山小庙,积以颓敝”,后来修复时,“工役争尽力,亦不取佣雇之直”[9]1235-1236。“不取佣雇之直”,恰恰说明当时雇主是普遍付给雇工“雇值”的。

4.家政服务

如果说被雇为人耕作、负担、操舟、生产手工业品,主要是由男性农民来承当的话,那么因家庭突生变故或原本家境穷蹙,则需主妇出面受雇从事一些诸如缝补、洗浆、烧饭、扫除一类的家政服务,藉以获取酬金维持生计,分明带有临时零工性质。《夷坚志》中就记载了个别女性在突遇家庭重大变故后敢于直面现实,从容应对,持重守节,言正行端,自尊、自强、自立,被雇替人做家政服务侍养公婆的典型事例,读后令人肃然起敬,感佩无已。

都昌妇吴氏,为王乙妻,无子寡居,而事姑尽孝。姑老且病目,怜吴孤贫,欲为招壻接脚,因以为义儿。吴泣告曰:“女不事二夫,新妇自能供奉,勿为此说。”姑知其志不可夺,勉从之。吴为乡邻纺缉、浣濯、缝补、炊爨、扫除之役,日获数十百钱,悉以付姑,为薪米费。或得肉馔,即包藏持归。赋性质实,不与人妄交一言。虽他人财物,纷杂在前,不举目一视,其所取唯称其直。故乡人交相邀唤,是以妇姑介处,略无饥寒之患。尝炊饭未饙馏,有外人相呼与语,姑恐饭过熟,将取置盆中,以目不能见,误置桶内,其中甚垢污不洁。吴还视之,不发一言,亟于邻家借饭馈姑,而取所污饭,洗涤蒸熟食之。

吴氏义举彻底感动了“天帝”。“天帝”闻讯下凡,“临轩劳问曰:‘汝一下愚村妇,乃能诚事老姑,勤苦尽力,实为可重。’赐酒一杯,馨香彻鼻,又与钱一贯,曰:‘将归供赡,自今不须傭作’”。然而吴氏并未领受“天帝”好意,“自是傭唤愈多,吴亦不拒,而赐钱专留姑用”[13]1554-1555。类似吴氏凭受雇给人做家政服务养家的女性只怕不是少数,“金华县孝顺镇农民陈二者,其妻怀妊将产……既而生男,久不偿初愿,妻遂双瞽,凡衣裳缝纫,皆倩乡里”[15]860。被“倩”给陈二家里缝纫衣裳的一定是乡邻妇女,显示了宋代妇女在家庭及社会生活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5.家内奴婢

役使底层百姓从事侍老养小、缝补洗浆、洒扫庭除、看家护院等家内杂务劳动的做法,为古代上流社会之通例。其中役使者称主,被役使者男性称奴或仆(宋名人力),女性称婢(宋名女使)。这一现象从古代到近代相沿未变。然纵观中国奴婢演进史可知,宋代正处在由奴隶制向雇佣制转变的重要时期,雇主通过雇佣方式付给一定“雇值”、有一定期限的雇佣劳动者,已完全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奴隶,从而为宋代农民出卖劳动力开辟了新的领域。[18]407-419

德兴人朱少卿,“有仆朴直无过”,按月付给其“雇直”。[17]1208“从事郎卜吉卿,居于湖州之樊泽。雇村仆颜胜,椎钝无能,主人待之如常”,后因颜胜剖腹割肝医好主人疾病,“自是逐月给之三十千以报其德”[12]1358-1359。临安人沈点“徙居会稽,以进取不利,入蜀谒亲,因留十年,雇一仆使令,喜其解事”[13]1735。“弋阳丫头镇农夫何一,自小受雇于漆工镇作奴。”[19]1542“河北人王武功,寓居郢州。乾道六年九月间,雇一小仆,方十余岁,名山童。”[13]1697有些富人家雇佣妇女做“乳娘”“乳母”喂养孩子,“南城邓礼生子,雇田傭周仆妻高氏为乳母”[6]757。

家内奴婢中,还有一种属性相近却待遇迥异的富家“主管”(即管家)。此辈凭藉头脑灵活,能说会道,殷勤可靠,精明干练,善于观风使舵,阿谀奉承的“资质”,博得主人信赖,又反过来仗着主人宠信,颐指气使,飞扬跋扈,欺上瞒下,甚至为不义之事。湖州村民沈二八为“豪家”“主管”,常“用大斗量租米”“吴兴乡俗,每租一斗为百有十二合,田主取百有十,而干仆得其二,唯沈生所用斗为百二十合”[13]1610,为己渔利。

《夷坚志补》卷5“王运使仆”条载:

庐江王运使之仆,因入市,逢富家少年正醉骋马,为所触仆地,呼痛冤骂。富子与王氏往还,识此仆,怒其骂辱,举鞭连击之,遂死鞭下。始皇怖,亟走谒王公,以情告,曰:“非欲故伤之,偶相值致命,愿办棺殓之具,并赒给其家,以赎过误之罪,唯公调护之。”王乃招仆妻语之曰:“汝夫非命,死于不幸,若果闻于官,便当露尸检视,愈为亡者羞苦。彼既无杀心,度必不至偿命,今勉从其请,汝夫得早入土,一家获小富,似亦为便。”妻垂泣曰:“主公之旨岂敢违?但恐亲里以为夫死不诉,受财私和,反难解免耳。”王见其意坚,不敢强。[13]1591-1592

该资料充分显示出宋代奴婢地位的提升。

资料还显示,不堪忍受主人虐待的奴婢奋起反抗,合伙杀死主人,例如:

德兴李持司法,平昔好饮,每醉,必使酒,御仆妾甚酷,捶楚未尝一日驰于家。淳熙初,赴官荆门,妻孥不愿行,但携乡仆姜成、李胜以往。到任之后,更迭受挞,甚则缚之庭下而自就寝。厅吏畏迁怒,不敢为解。率至明旦乃得释,不胜怨愤。念受痛苦无已时,非殒厥命不可。一夕,乘其烂醉,共厄阴隐而毙之,而以醉死为言,内外莫能察。[12]1340

6.受雇寺院做杂役

在出卖劳动力的农民中,还有一些受雇当地寺院从事诸如洒扫、打柴、烧饭、守门、购物一类的杂役,获取酬金以助生计。全椒县“外二十里有山庵,颇幽僻,常时惟樵农往来,一僧居之,独雇村仆供薪爨之役……僧尝遣仆买盐”[15]865。福州万寿寺“有一獠子自鬻,充守门之役凡累年。启闭洒扫,昼夜不少怠,在仆厮中最为勤饬”[16]1053。寺僧有时也令所雇童仆经管寺院茶园,“浮梁东乡寺僧法静,以暮冬草枯之际,令童行挈稻糠入茶园培壅根株”[12]1312-1313。还有“临川漆匠陆生者,常为僧役”[4]889。

7.临时受雇

日常生活中,农民临时被雇佣代人完成某一差事,事毕付酬,此类情况也不稀罕,不过随机性、偶然性较大一些。作为被雇者来说,可遇不可求,不能以稳定营生视之。“赵颁之朝散,自京师挈家赴凤翔通判,子弟皆乘马,女妾皆乘车,独一妇以姙身,用四兵荷轿。秦卒不惯此役,前者为石所蹙失肩,轿仆地,妇坠于外。有乳媪跨驴而从,急下扶掖,就石拊摩,少焉稍定。四兵恳拜,乞勿言。妇适爱此石,欲携去为捣衣砧,则谕之曰:‘能为负此,当捨汝。’欣然听命,共雇两村民,舁以行。”[13]1748鄱阳市民许三“往四十里,已到市尾,一仆在后,觉许若有所睹,持控不牢,四体战悼,马亦蓄缩不进,无故前足踏石蹶,遂坠……右股皮裂血出,冥迷负痛……仆急雇两力与轿,扶之归”[19]1514。建昌某已婚女子,“良人(丈夫)游宕不归,闻死于降。父母知之,略不以为意,不免自出,寻雇夫力,前去审访”[19]1489。至于“湖州民蔡七,长大有力。受人傭雇,足迹遍闾巷,率至夜分始归”[9]1245。一则说明蔡七以出卖劳动力为业;二则说明蔡七兴许是固定受雇于某位雇主为其从事某项固定劳动,抑或是众所周知蔡七以“佣雇”为业的实情临时受雇众多雇主分别为他们从事不同的劳动。这种临时受雇现象在民间肯定还会有很多。

8.店佣、店仆

由于每个村落的区位环境不同,人流量各异,便决定了农民经营的餐饮、旅馆服务业规模有别,毗邻城镇及交通要冲而占据区位优势的村落,人流量大,经营饭店、旅馆的村民多,自然不乏较大规模的饭店、旅馆,其中原料采购、饭食加工、接待顾客、端菜斟酒、餐具洗涤、卫生保洁、账目管理等繁复环节,光靠家庭成员难以正常运转,必须要雇人襄助。“南剑州尤溪县人璩小十,于县外十里启酒坊,沽道颇振。只驻宿于彼,惟留妻李氏及四男女两婢在市居。”[12]1316“四男女两婢”必为璩氏雇佣的员工。上述临安人沈点“徙居会稽,以进取不利,入蜀谒亲,因留十年。雇一仆使令,喜其解事,挈之东行。道经巴东,过村市,诣店买面,坐良久,店佣供他客食竟,而故不及沈。”[13]1735“店佣”即是店主雇佣的员工。规模较大的旅店雇佣员工也属常事,洺州人韩洙,“流离南来,寓家信州弋阳县大郴村。独往县东二十里,地名荆山,开酒肆及客邸”[10]596,即雇有“店仆”。

9.塾师、佣书

某些落第不遇的“寒儒”,被书馆及官绅富室等上流社会人士雇作塾师、家教,以获取些许“束修”,聊以补足生计。这一情况在宋代城乡普遍存在,当可视为农民出卖劳动力中的另类现象。较诸城镇而言,农村中通晓文墨者终属少数,被雇作塾师、馆客者也不为多。“湖州安吉寒儒”姚祜,“偕其兄依富室馆第”[4]957。“汪庄敏公筑宅于浮梁邑中,高明闳广,子弟列房居之不能遍。其侄杲习铨课,招乡人朱龟蒙主书馆。治一阁于东厢,别有外间两士就学,凡四人同处。”[8]1000-1001“黄资深秀才,广昌人,馆于乡里王氏。”[10]701饶州德兴人齐琚“温厚好学,家苦贫,教生徒以自给。绍兴丁卯,就馆于同邑董时敏家”[11]32。金溪士人丘岑“就馆于乡豪家园”,后因故主人“偿其束脩之直,遣轿舁之归”[8]998。“鄱阳千秋乡寿山里人李晟,读书不多,年过五十,犹为人训蒙(书馆),两目浸昏,夜不能视一物。”[13]1679-1680个别知识农民则进城受雇书馆作塾师,临江人王省元,“未第时,家苦贫,入城就馆,月得束修二千”[20]503。

还有工于书写的书生,受雇替人做誊抄典籍的“佣书”营生,吉州人戴之邵,“少涉猎书记,无所成名。贫不能自养,傭书于里中富家……罢官归乡,访故佣主,饷遗累千缗,求其所志书册以自表”[6]770。

下列材料则展现了三种不同情况:

吾乡里昔有小民,朴钝无它技,唯与人傭力受直。族祖家日以三十钱雇之舂谷,凡岁余得钱十四千。[20]462

(湖州乌程镇车溪乡)颜氏夫妇业佣,留小女守舍。[13]1582

汪仲嘉云,族人之仆出干,抵暮趦趄呻吟而来,问何为,曰:“恰在市桥上,有保正引绳缚二十人过,亦执我入其中,我号呼不伏,则以钱五千置我肩上曰:‘以是倩汝替我吃县棒。’我度不可免,又念经年傭直,不曾顿得五千钱,不可失此,遂勉从之。”[13]1633

三条资料表明:雇佣关系已渗透到家族内部;夫妻同时受雇于人,仅留稚女守家;本为雇工又被雇替人“吃县棒”。充分反映了宋代农村雇佣劳动发展的深度与广度,确属前所未有。

上述资料一概把被雇者名之为“仆”“奴”,有的虽未道明“仆”的属性及来路,但从资料语境及宋代实情看,所谓“仆”“奴”仅限于名义上的称谓,实为以货币作“雇值”雇来的雇工。

显而易见,宋代农村雇主与雇佣劳动者结成了以“雇值”为纽带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雇值”多半以货币来充当,又反映了宋代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具体操作上有按日付给,“金溪民吴廿九将种稻,从其母假所著皂绨袍,曰:‘明日插秧,要典钱,与雇夫工食费’”[8]997。前述持重守节、自立自强的都昌孀妇吴氏,“为乡邻纺缉、浣濯、缝补、炊爨、扫除之役,日获数十百钱,悉以付姑,为薪米费”[13]1555。作者洪迈家乡,“昔有小民,朴钝无它技,唯与人傭力受直。族祖家日以三十钱雇之舂谷”[20]462等等。有按月付给,德兴人朱少卿,“有仆朴直无过”,按月付给其“雇直”[17]1208。“从事郎卜吉卿,居于湖州之樊泽。雇村仆颜胜,椎钝无能,主人待之如常”,后因颜胜剖腹割肝为主人医病,“自是逐月给之三十千以报其德”[12]1358-1359。

(二)宋代农村雇佣劳动的性质与雇佣劳动者的地位

在经典作家看来,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生产关系。其实,若就雇佣劳动概念内涵——雇主与雇工以“雇值”为纽带结成雇佣与被雇佣的生产关系而言,本无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之别。它不为资本主义所独有,封建社会亦普遍存在,而且随着封建社会发展的日益充分,商品经济的不断繁荣,经济结构的剧烈变动,以及人口剧增引发的人均占地不足等因素的作用,雇佣劳动的存在无论在深度、广度上都将得到加强和提高,进而性质发生不自觉嬗变。中国封建社会雇佣劳动正是循着这样一个轨迹发展变化的。

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还是封建主义,主要看其性质。以宋代农村雇佣劳动看,无疑具有明显的封建性,主要体现在雇佣劳动者或多或少都有一定土地或其他资产,并未成为一无所有、自由自在的无产者,如“常为人傭”的荆门军长林县邹亚刘,“薄有赀业”。[4]884至于其他大量雇佣劳动者,资料虽未出现“薄有赀业”字样,但看得出他们大部分都有些许资产,要抽暇经营自己的田产,与农村、土地有着无法斩断的联系,羁绊着他们成为一无所有、自由自在的无产者,这是宋代农村雇佣劳动最大的特点,也是不能过分拔高宋代雇佣劳动的关键所在。而且,资料显示宋代农村雇佣劳动多集中于商业、运输业、服务业等诸多非生产性领域,真正流入城市诸手工业部门,充当其雇工的情况并不多见,这分明是受宋代城市手工业以及社会经济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局限的结果。

宋代农村雇佣劳动者身份相对自由,对雇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弱,可随时脱离雇主另觅活计,甚至雇主一再挽留而不得,“临川市民王明,居廛间贩易。赀蓄微丰,买城西空地为菜园,雇健仆吴六种植培灌,又以其余者俾鬻之。受傭累岁,绍兴辛亥,力辞去,留之不可,王殊恨恨”[6]752。

宋代农村雇佣劳动者的社会地位,总体上还比较低下,反映在称谓上,资料几乎一致将其称之为“仆”“奴”。如上所述,作为宋代雇佣劳动者的“仆”“奴”,与此前真正意义上的“仆”“奴”迥然不同,已发生了根本变化。但宋代世俗、舆论固执地给雇佣劳动者冠以“仆”“奴”一类的称谓,自然与传统惯性在人们心目中积淀有关,终究反映了世俗、舆论对雇佣劳动者的鄙视、宋代农村雇佣劳动者根本上还未摆脱低贱地位的客观事实。

综上所述,宋代农村雇佣劳动十分活跃,遍及各个领域。雇佣劳动者常常“薄有赀业”,大抵是把出卖动力作为补充生计的一种手段,从根本上决定了宋代雇佣劳动的封建属性。因受城市手工业及社会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局限,宋代雇佣劳动多分布于商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生产性领域。宋代雇主与雇佣劳动者普遍形成了以“雇值”为纽带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雇主按日、或按月以货币形式付给雇佣劳动者“雇值”。雇佣劳动者身份相对自由,对雇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弱,可随时脱离雇主另觅出路。世俗、舆论对雇佣劳动者的鄙视,表明宋代农村雇佣劳动者还未彻底摆脱低贱的社会地位。

无疑,宋代农村雇佣劳动的日趋发达,为中国封建社会雇佣劳动特质的渐变和正在积聚的生产关系变革起了铺垫作用。

[1] [宋]洪迈. 夷坚志乙志序[M].北京:中华书局,2006.

[2] 夷坚志附录·阮元研经室外集[M].北京:中华书局,2006.

[3] [汉]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4] [宋]洪迈.夷坚志支景卷[M].北京:中华书局,2006.

[5] [宋]洪迈.夷坚志乙志卷[M].北京:中华书局,2006.

[6] [宋]洪迈.夷坚志支甲卷[M].北京:中华书局,2006.

[7] [宋]洪迈.夷坚志三补[M].北京:中华书局,2006.

[8] [宋]洪迈.夷坚志支丁卷[M].北京:中华书局,2006.

[9] [宋]洪迈.夷坚志支癸卷[M].北京:中华书局,2006.

[10] [宋]洪迈.夷坚志丁志卷[M].北京:中华书局,2006.

[11] [宋]洪迈.夷坚志甲志卷[M].北京:中华书局,2006.

[12] [宋]洪迈.夷坚志三志己卷[M].北京:中华书局,2006.

[13] [宋]洪迈.夷坚志补卷[M].北京:中华书局,2006.

[14] [宋]洪迈.夷坚志三志辛卷[M].北京:中华书局,2006.

[15] [宋]洪迈.夷坚志支乙卷[M].北京:中华书局,2006.

[16] [宋]洪迈.夷坚志支戊卷[M].北京:中华书局,2006.

[17] [宋]洪迈.夷坚志支庚卷[M].北京:中华书局,2006.

[18] 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

[19] [宋]洪迈.夷坚志三志壬卷[M].北京:中华书局,2006.

[20] [宋]洪迈.夷坚志丙志卷[M].北京:中华书局,2006.

【责任编辑 马 俊】

On Wage Labor in the Countryside of Song Dynasty in Yi Jian Zhi

LIU Shu-you

(School of Humanity and Social Development, Weinan Normal University, Weinan 714099, China)

Yi Jian Zhi, was written by Hong Mai, the famous scholar of the Southern Song Dynasty, and it is a marvelous classical novel featured ghost stories, consisting of extensive phenomena about social economy and routine life of Song Dynasty. And it is of great historical value. Offering labor for sale to survive is the only choice for peasants being lack of producer goods. Many ways were introduced in Yi Jian Zhi, throughout the fields of production process and routine life. The employed labor force was distributed into non-productive area because of the limitation of the whole developing level of urban handicraft industry and social economy. Wage labor sold the labor force for lack of living material to support their families, which determines the feudal quality of wage labor in the countryside of Song Dynasty. The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had been formed between employer and wage labor, characterized with employment value: employer paid wage labor every day, or every month with cash. Labor just was paid and he was free and without personal bondage to employer. Wage labor could leave employer anytime. Wage labor was despised in society that indicated its social status very low.

Yi Jian Zhi; countryside of Song Dynasty; wage labor

K245

1009-5128(2015)13-0077-06

2015-03-10

刘树友(1963—),男,陕西蒲城人,渭南师范学院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唐宋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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