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青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73)
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定义为不同群体、团体及个人的各种文化、知识、技能及其表现出来的物质产品、生产工具、风俗习惯等。这个界定为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提供了理论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有利于保持民族认同和文化多样性,有利于弘扬民族精神和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文化创新和先进文化建设[1]。然而,随着城镇化发展快速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急剧消亡,人类文化多样性危在旦夕。基于此,亟待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多是言传身教之技艺,是不稳定的“活态文化”,需要依托教育而代代相传。与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蕴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知识和宝贵的科学艺术价值,是学校教育的天然素材。现今,学界已经开始关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的研究。普丽春[2]等从理论角度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主体、模式等问题。赵红[3]、王亚萍[4]等从实践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教育进行了探索;井祥贵[5]等从学校教育视角对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类型进行了分析,从而划分出继承式、点缀式、市场导向式、政令执行式四种类型;冯继[6]等通过实地调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的情况进行了个案研究;于栗、陆秀春[7]等从人类学视角探析了民族地区学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实践在消解学生民族偏见问题上所起的作用;朱祥贵[8]基于法学的视角提出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自治权的实现思路。这些研究呈现出地域性、个别性、总结性、交叉性的特点,且缺乏具体如何实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教育的研究[9],为此,本文进一步深入探讨这个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年来,贵州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2002年出台的《贵州省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明确指出,把优秀的民间文化作为中小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补充内容。同年随后出台的政策更是明确提出,在各级学校中要广泛开展民族非物质文化教育活动。2008年《关于大力推进各级各类学校民族民间文化教育的意见》强调,“必须把地方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地方中小学教育中”,这是对2002年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明确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必须进课堂。笔者通过对政策梳理发现,贵州省先后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规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校教育做出了明确规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
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学校教育在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作用逐渐凸显出来。为了解学校教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扮演的角色,本文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进行分析。
据统计结果表明,从2003年贵州省实施“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活动以来,黔东南州建立了51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学校,从项目学校分布看,最多的黎平县有8所,最少的天柱县也有2所;从教育批次来看,首批项目学校13所,第二批有17所,第三批有21所,呈现出不断上升的态势。这表明该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工作成效越来越明显。下面进一步分析黔东南州项目学校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课堂的情况。
据调查,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学校教学内容是丰富多彩的,民族音乐项目开展最多,如侗族大歌、琵琶歌、水歌等;与此同时,民族乐器教育也很丰富,如芦笙、琵琶、牛腿琴等。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学校还坚持采用双语教学,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总之,各项目学校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特点,开展不同的民间文化教学活动,例如,在传统技艺方面,小学阶段学习民族美术、织锦、挑花等;在中学阶段则进行蜡染、剪纸、蜡画等艺术文化的教学。
贵州省少数民族人口为1300余万,占全省总人口的38.8%,少数民族人口比重居全国第3位[10]。勤劳智慧的贵州少数民族群众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民族文化,为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增添了丰富多彩的资源,并在多个领域内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
贵州省已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73个项目,125处。[11]其中,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音乐有10项,传统戏剧有10项,传统技艺有15项,民俗有16项,这些独具魅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多彩贵州”的象征。
贵州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294名,其中,57人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黔东南州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440项,目前项目传承人仅有294人,可见,贵州省必须进一步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的培养力度,否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失将不可避免。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提供资金支持。这些资金可以用来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资助授徒、传艺和交流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学校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教育的重要场所,更需要得到财力的支持,以确保教材的编写、教师的培训以及各种器材的购置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靠“手传”和“口承”代代延续。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在农耕文明中产生的非物质文化行业基本上是传统行业,在现代社会中缺乏竞争力,年轻人宁愿外出打工也不愿从事传统行业的工作。例如,黔东南侗族男青年因为外出打工而解散了“大歌”队,而女性歌队由于没有男性歌队的对歌而失去了唱歌的动力,从而使享誉海内外的“侗族大歌”面临失传的威胁[12]。大规模人口流动使农村青年变成城市工人,并形成游离城市与农村的庞大群体,因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呈现出后继无人的尴尬局面。
学校教育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至关重要,但缺乏合格的师资队伍制约了此项教育的发展。当前从事这方面教育的教师,要么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感兴趣的音体美教师,要么就是从校外聘请的民间艺人。然而由于学校教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没有得到有效的体验,只能教学生一些粗浅的东西,其教学效果难以得到保障。而民间艺人由于没有经过正规教学的经验,而且还要忙于其他工作,其教学效果也难以保证。另外,民族地区学校缺乏“双语教师”,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也带来了极大困难。
校本课程,是与国家课程相对应而言的。它是指由学校教师根据国家制订的教学大纲,针对本校、本年级、本班级特定的学生群体而编写的课本[13]。校本课程体现了区域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反映了地方教育模式的多元化,呈现了民族文化的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反映了人类文化多样性,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素材编写校本课程,符合我国课程改革的方向。但实际上,贵州省很多民族地区缺少真正的校本课程,尤其是缺乏高质量的教材。由此可知,虽然校本课程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总体上仍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乡土教材数量少,其中有乡土教材的学校不足五成;二是乡土教材质量不高,许多乡土教材资料搜集不完整、内容挖掘不深入,仅是对当地地理、历史、民间歌舞、传统技艺的简单介绍[14]。正是由于乡土教材不足和存在诸多问题,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的有效开展。
2008贵州省就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和民族部门加强协作,争取把民族民间文化教育所需经费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同时,还规定拨出部分民族教育专项经费来发展民间文化教育。但是在经费投入上没有明确的数额规定,导致政策不具可操作性,从而使教学经费落实不到位。由于资金保障不到位,很多民族学校只能是不同年级学生循环使用校本课程,这种情况还仅限于条件较好的城区学校;对于那些边远山区学校,现有教育经费即便是维持正常教学工作都紧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经费投入根本无从谈起。[5]有些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教育根本无法正常开展的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经费和师资。此外,由于经费有限,只请民间艺人来校上一学期课,其他都是由本校音体美教师利用课余时间辅导学生。由此可见,缺乏资金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难以为继。
在现代文化大环境下,在校学生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容易接受新生事物。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提倡素质教育,而素质教育需要教给学生什么?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很好的素质教育素材。90%以上的适学青少年都在学校接受教育,因此,在学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人员比较集中,继承人选择面广,与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目标是一致的。与社会青年相比,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比较充裕,生活负担较低,功利性成分少。学生可以通过体音美课堂、课外活动、兴趣小组等多种形式学习,可以很好地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文化内涵。这样,一大批学生将会成为合格的遗产传承人。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最大的制约因素,就是缺乏教育师资队伍,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学校教学活动无法有效开展,解决教育师资力量不足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建议,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依托地方民族高校培养教育师资。地方高等院校拥有良好的教学设施和专业的教师队伍,拥有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承担着为地方经济与文化发展培养人才的责任,师范院校和民族高校应当发挥重要作用;二是加强教师培训力度。鉴于大部分学校存在体音美教师兼任民族民间文化课堂教学的情况,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统筹兼顾,聘请相关专家、学者、民间艺人、专业教师,对兼课教师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三是聘请项目传承人或知名民间艺人进校园授课。这样一来,一方面解决了学校专业教师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发现和培养下一代项目传承人。
中小学课程开发应当反映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髓,充分挖掘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资源。建议从两方面去做:一是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学者进行深入考察,科学编制反映区域层面的课程教材,如《黔东南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苗族文化概论》、《黔东南苗族侗族民间工艺美术》等;二是各中小学校组织本校教师,深入当地村寨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制能够体现当地特色、适合本校教育需求的校本课程,鼓励教师、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必要时聘请教育专家学者进行指导。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较好的县多数是贫困县,财政能力十分有限,根本无暇顾及民族民间文化教育投入,难以为学校教育活动提供足够的经费支持。急需建立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来解决民族地区缺乏教师、开发课程、购买教学设备等问题。因此建议从三点着手:一是中央加大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以缓解贵州省财力不足的局面;二是地方政府不能从生均公用经费中抽取一定比例用于学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而应当从地方公共财政支出中划拨一定比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三是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以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支持力度。
[1]王文章,陈飞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国家文化发展战略[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
[2]普丽春.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模式构想[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
[3]赵 红.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教育的实践探析——以宁夏回族为例[J].回族研究,2013,(4).
[4]王亚萍.中学美术教育中融入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学探索——以河南省各地中学开展美术教育的情况为例[J].基础教育研究,2013,(3).
[5]井祥贵.疏离与融合:学校教育视野下的民族文化传承研究[J].民族教育研究,2011,(5).
[6]冯继,冯芸,祁锡峰.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情况调查与分析——以连云港中小学为例[J].苏州教育学院学报,2012,(5).
[7]于栗,陆秀春.民族地区学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实践的人类学探析——以桂西D与X小学为例[J].民族艺术,2014,(3).
[8]朱祥贵.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自治权立法保护的完善[J].社会科学家,2010,(11).
[9]普丽春.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综述[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9,(5).
[10]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贵州省志·民族志(上)[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2.
[11]黄蔚,王小梅,周静.存“魂”扬“形”传“非遗”[N].贵州日报,2010-06-11(09).
[12]张中笑,杨方刚.侗族大歌研究五十年[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3.
[13]全国十二所重点师范大学联合编写.教育学基础[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
[14]粟远荣.黔东南农村中小学民族民间文化教育活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