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助学工作引发的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思考

2015-03-20 15:32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20期
关键词:隐私权大学生学校

赵 若 淇

(渭南师范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陕西 渭南 714099)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对助学工作引发的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思考

赵 若 淇

(渭南师范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陕西 渭南 714099)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要了解受助人的基本情况,有时会涉及学生的隐私。辅导员在工作中需要在工作要求与学生隐私、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寻求平衡后作出合理合法的抉择,由此引发对辅导员工作中对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思考,并以此实现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权利,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的目的。

大学生;资助;隐私权

大学生资助工作是国家针对贫困大学生的一项惠民政策,这项政策惠及面广,资助金额庞大。学生作为受助对象会受到学校层层审查,从家庭经济状况,个人身体状况到学习状况都会受到严格审查。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学校工作不够细致,那么学生的个人隐私会泄露甚至遭到侵害。由此引发笔者对高校学生的隐私权的思考,该隐私权涉及学生学习、生活各个方面。在依法治国进程中,高校也应该思考如何通过依法治校,尊重学生人权,保护学生隐私权,培养身心健康、高素质的大学生。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中 引发的大学生隐私权问题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国家颁布实施的一项惠民政策。在这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仅指学生或家庭所能提供的费用或筹集到的费用不能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等。据了解,在这个资助体系的支持下,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表示仅2012年全国资助学生8 400多万人次,资助金额1 100多亿元[1],为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求学的经济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为了能够实现评定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国家资助政策设计了较为严格的认定、资助程序,经历的环节、部门、人员众多,可谓是面宽、线长、点多。在整个过程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仅要填写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有些学校在认定、资助贫困生补助的过程中还会公开要求学生讲述自己的贫困经历、程度以及家庭的贫困境遇,除此之外还会将受助学生的姓名、专业、贫困状况、困难等级、受助金额等个人信息在公告栏、网络上进行公示并接受监督,虽然这样看似是评定贫困补助的合理过程,但是由于受助学生的信息过度公开,导致他们的相关信息被过度散布,致使一些与评定贫困无关的人员获得学生的家庭情况,让学生在同学们面前感觉卑微,更让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掌握的信息对受助学生家人进行违法活动。同时个别辅导员随手放置资助材料,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被无关人员浏览,从而泄露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隐私[2]。如何既能实现好助学评定过程中学校的知情权,又能保护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隐私权,对辅导员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与此同时,学生的更多方面的隐私问题引起笔者关注,因为大学生的隐私权与高校对学生的教育权、管理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3]。

当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完全针对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条款,但是我们依然可以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条款中找出保护大学生的隐私权的依据。“高校学生隐私权就是高校学生就读期间所享有的私人生活不被他人知晓、干预和侵犯的权利”[4]415。这个定义过于笼统,模棱两可,因为为了保证学校的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确保学生的住宿安全等,学校有必要,也有权利管理学生的日常活动,现在所要研究的不是高校是否应该管理的问题,而是管理程度,管理方法的问题。

二、大学生隐私权现状

我国大学生的管理一般按班上课,多住集体宿舍。综合大学生的学习性质和特点,其隐私主要可以分为实物类隐私、信息类隐私、空间类隐私等。

1.实物类隐私

学生的个人隐私物品例如手机、电脑、日记等都属于学生实物类隐私范畴。学生享有私人物品拥有权、支配权。然而教师或学校管理者为了确保课堂纪律,有没收并暂时保管学生个人物品的权利。例如在课堂上,教师有组织课堂秩序,保证学生听课质量的权利和义务,学生有个人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然而为了确保上课纪律,教师有没收手机或与上课无关书籍的权利,学生不得以私人物品为由拒绝。教师没收学生手机属于管理行为,是适当的,但未告知或未经学生同意擅自拿走学生私人物品属于侵权行为。在大部分高校,教师是权利执行主体,学生被动接受管理,学生因个人原因受到此类惩罚是教师的权利,这是中国教育千百年来形成的固定思维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个人物品隐私保护能力较弱,且没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2.信息类隐私

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学生信息属于信息方面的个人隐私,例如:学生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学生考试成绩、学生受助情况等。这些信息均由学校留存保管,学生享有个人信息不受泄露的权利。然而大部分高校,为了激励学生的学习斗志,积极参与集体活动,采取公布成绩,或对于不积极参加活动的同学进行通报批评。虽然这种方法有明显的管理效果,但是侵犯了学生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中写到,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在学校公布成绩,或宣布处分的过程对于一些心理素质较差的学生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更甚者会对于心理极其脆弱的学生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

3.空间类隐私

除此之外,宿舍、学习的教室、图书馆、箱包等学生生活学习的空间范围都属于空间方面的个人隐私。在校大学生普遍实行的集体住宿制度,学习主要在教学楼和图书馆,就餐主要在食堂。为了保证学生能在一个舒适,安全的环境生活、学习和餐饮,学校有必要也有责任制定相关规定约束学生行为。毫无疑问执行相应的检查是有必要的,但是一旦尺度把握不好就会侵犯学生的空间隐私。以学生宿舍为例,学生交付住宿费,学校提供住宿场所,二者本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学生的私人物品和私人空间有不受任何侵犯的权利。但由于学校和学生也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学校为了确保安全的生活环境,有检查学生宿舍的权利。在高校管理中多采用在不告知的情况下突击检查学生的宿舍,这样能发现学生宿舍存在的真实安全隐患,但这种方法由于未提前告知,或未经学生许可侵犯了学生的空间隐私权。

三、高校学生隐私权被侵犯的原因分析

1.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

在校大学生隐私权受侵犯的原因之一就是学生隐私权受到学校管理权力的限制。学校作为管理主体,会依据《教育法》《高校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行使管理的权利,而这种权力很容易与学生隐私权形成彼此冲突,在高校中学生和学生的隐私权处于劣势,例如:学校会依据学生管理条例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处分,然而公布的处分决定很容易对学生的隐私权形成侵犯。

除了管理权,知情权也容易对学生的隐私权构成威胁。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活动,只有掌握受教育者足够的情况才能因材施教和正确引导他们。但是,这种行为往往会与学生的隐私权形成冲突。如对于情绪异常的学生,教师会对其家庭背景、学习情况、周围同学进行调查,抑或是出于管理需要对宿舍进行常规检查。因此为了更好地开展管理教育工作,校方应尽可能多地了解学生情况,而学生方恰恰不希望自己的事情被校方获知。这一冲突会进一步加大学生隐私权被侵犯的可能。

2. 传统教育理念根深蒂固

自古以来,我国教育深受儒家文化影响,对教师也多有“为学莫重于尊师”之称,久之便形成了对教师管理的盲目推崇和逢迎,对于学校的管理也认为是“理所当然”,理所当然地认为学校管理学生、了解学生、处罚学生是单向权利,忽略了学生的权利(包括隐私权)。大学以自由、开放、民主的氛围著称,在这里更应该尊重学生的隐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然而传统教育理念认为,学校管理具有“绝对权威”,学生必须“无条件服从”。绝大多数高校也不例外,在这种传统惯性思维支配下,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还存在很大盲区。因此在制定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时往往会忽略学生的个人权益,更多地根据领导和教职工的意见,一味以“管理”为目的的教育管理工作势必会损及学生利益。

3.缺乏侵权救济手段

没有救济就等于没有权利。[5]要保护学生的隐私权,要从救济手段分析。从司法机构了解到,每年因为大学生隐私权受侵犯的案例并不多,这个结果一方面证明学生习惯性地认为学校的权威不容挑战,另一方面表明了大学生救助手段的缺失。从法律角度讲,并没有针对隐私权的明确条款,而是把隐私权归类为名誉权。这样在解释,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会产生多方歧义。再者,大多数高等院校虽然设有大学生救助中心等相关机构,但几乎没有关于这些机构处理学生隐私侵犯的文档。

4.大学生隐私保护意识薄弱

正如前文所述,大学生虽已成人,但是其心智、判断能力以及隐私权保护意识都比较薄弱。一份《大学生网上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问题调查分析》对长春各大高校大学生网络隐私的调查结果表明,58.87%的学生填写的信息都是真实的,40%的学生在公共场所登录有个人真实信息的网站后,退出时从不检查自己的账号是否退出,由此可见一斑。大学生的隐私保护意识较差,甚至有些不知道何为隐私权。在学生日常生活中,随处填写个人信息,不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日记本等隐私信息随处发生。而当隐私权受到侵犯时,通常较为气愤,有些甚至采用过激行为,而非通过有效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保护大学生隐私权的对策

从学生隐私权保护现状和学生被侵犯的原因出发,保护大学生的隐私权必须转换观念,加强法律意识,摒弃“教师的绝对权力主体”的意识,形成以法治校,以人为本的理念。学校管理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学生,让学生的知识技能、心理状态和综合素质得到提高。要实现学生最大限度的发展,学校应自觉把保护学生隐私纳入学校的制度之中并贯彻执行好,建立平等的学校、教师和学生关系,尊重学生的人权,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学生的教育管理活动顺利进行,促进学校与学生的和谐发展。

1.建立和完善关于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关于依法治校,国家先后出台了《教育法》《高等教育发》《教师法》等多部法律,但还不完善,有些法律条文操作性不强。我国有超过3000万的大中专学生,这是一个对未来有影响力的特殊群体。如何保护他们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隐私权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在法律层面上要建立起相应的法律规定,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尚属起步阶段,只是间接地把隐私权定性为名誉权,这既不利于明确隐私侵犯事实,也不利于求助人直接的司法救济。其次要在隐私权中明确界定大学生的隐私权范畴,确保这样一批特殊、敏感的群体在隐私权受到威胁时有法可依。

2.完善高校内部的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护在校学生的隐私权益,高校要从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高度制定和完善校内各项管理制度,既要考虑到学校的管理权,又要兼顾师生的民主权,既要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协调,也要符合本校基本情况,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学校的管理者来说,千万不要以为强调法治就等于强化管理权,甚至是要制约师生权益,这完全是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6]

从宏观角度,学校应制定“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弱化以人治校,强化依法管理。尊重学生的隐私权,从观念上改变“学校权威”的观念,秉持公平、尊重、制度化的原则管理学生。从微观角度,学校在修订管理制度的过程中也应邀请相关法律人士审核制度的合法性,并请学校师生共同参与讨论其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真正体现法治的价值取向。加强保护学生电子信息管理,防止泄密。对于敏感问题,例如:学生排名、助学金名单公布等应采取小范围公开。

3.改进辅导员工作方法

在提高辅导员综合素质和法律意识的前提下,要不断改进辅导员的工作途径。在绝大多数高校中,辅导员都属于集体办公,没有相对私密的空间,这样在辅导员与学生的谈话中会透漏学生的个人信息及隐私,而这恰恰是学生忌讳却无法发声的方面。针对这类常见问题,辅导员应转换工作方式,避免学生个人隐私外漏。首先,可以设立单独的谈话室,一方面方便学生咨询问题,另一方面很好地保护学生的隐私。其次,应充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关注学生心理、学习、生活动向。而且在网络上学生不用直面教师,不会因紧张影响谈话质量,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因材施教,充分保护学生隐私。

4.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

在校大学生一方面应在学习和生活中要善于保护个人隐私,不随意曝光个人信息,即使在宿舍里也应保护好个人隐私,不随意放置日记、钱包或手机等私人物品。另一方面要注意养成保护同学隐私的良好品德,做到不打听同学隐私,更不谈论或者散布同学隐私。与此同时,要提高大学生自我维权意识,对于个人隐私被侵犯行为,应及时向教师、学校求助。对于恶意侵犯个人隐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及时申诉,寻求通过司法途径捍卫合法权益。学校应通过法律课、宣传橱窗、网络媒介等途径,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使依法治校深入学生心中,培养学生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自觉性。

[1] 去年资助学生金额达1100亿元[EB/OL].(2013-11-28)[2015-04-20].http://edu.people.com.cn/n/2013/1128/c367001-23688303.html.

[2] 李琼.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隐私权的保护建议[J].鸡西大学学报,2012,(10):30-31.

[3] 王翔.高校信息公开与学生隐私权的保护——以公开学生违纪处分为视角[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1,(8):146-147.

[4] 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

[5] 陈廷根,赖嫦媛.高校管理中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J].高教探索,2011,(5):30-33.

[6] 龚克.高校要培养法治中国高素质公民[J].中国高等教育,2015,(1):8-10.

【责任编辑 贺 晴】

Thinking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Collage Students’ PrivacyAroused by Student Financial Assistance Work

ZHAO Ruo-qi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Weinan Normal University, Weinan 714099, China)

Identifying college students with financial difficulties should get to know the basic information of students, while some information will be related to student’s privacy. So during counselors’ work, they should make reasonable and lawful decision after making balance of student’s privacy and their right to know, which result in the thinking of the protec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and then to achieve the goal of student-centered idea, respecting student’s right and creating favorable conditions for students’ overall development.

college students; financial assistance; right of privacy

G641

A

1009-5128(2015)20-0089-04

2015-05-04

渭南师范学院教育科学研究项目:西方教师教育大学与中小学合作体制特点及启示(2014JYKX021);渭南师范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秦东家庭农场发展的动力机制研究(14SKZD13)

赵若淇(1989—),女,陕西富平人,渭南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区域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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