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敬畏,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北京100732
文化公共性与村落研究
董敬畏,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北京100732
20世纪中国村落研究范式众多,然而仔细梳理公认的四种研究范式,发现其很难推而广之。原因在于研究者依据不同地域概括出的范式,既是一种自证预言,也忽视了村落共有的文化背景。这种文化背景既是当时村落社会公共性所在,也是更大层面社会共识能够达成的原因。回顾这一点有助于在新时期的乡村建设和研究中,更好地把握城镇化背景下的村落定位,推进新的村落文化公共性的形成,巩固社会团结和整合的基础。
村落研究;公共性;文化建设
随着20世纪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现代性逐步向中国基层社会渗透,这种渗透过程被称之为国家建构(state building)也好,文字下乡也好,送法下乡也罢,随之带来的是基层社会的构成方式和运作模式的缓慢变迁。然而,研究对象的构成方式和运作模式的缓慢变迁并没有影响学界因为研究的需要,从抽象层面对其进行理论概括和概念提炼的需求。从逻辑上讲,这种理论概括和概念提炼仍是研究工作的必经之路。
20世纪的中国,其社会性质就是农民中国,无论研究者持何种立场、何种观点,对于这一点均无疑义,因此,当时的所有村落研究叙事都在此基础上展开。然而,已有研究,有的借鉴了人类学的田野研究方法,基本以某个区域社会中的某个具体村庄为研究单位或研究个案,进行解剖麻雀式的研究,因而在方法论层面就陷入了一个争论,即社会学和人类学界有名的“费孝通——利奇公案”[1]320-322①这段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一个村落的研究能否推广到中国这个异质性强、复杂文明的社会,进而为人类文明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这段公案背后,其实质是这些研究范式能否超越二元论,即跨越特殊与一般、局部与整体、微观与宏观的断裂,从而真正为中国村落研究做出学术本土化的贡献和努力。
学界对20世纪中国村落的性质概括出以下四种研究范式:小共同体、宗族模式、权力的文化网络、区域体系。在笔者看来,上述四种研究范式只是研究者依据自己的兴趣点、关注点与研究时的理论背景、研究者掌握的材料等相结合后产生的一种并非村落全面、真实的,而只是偏重村落某一方面的描述和分析。经常出现的情况是研究者为了证实自己的假设,在研究时对于自身研究兴趣范围内的材料关注较多,而有意或无意忽略与自身研究无关的村落材料,这即是美国社会学家默顿提出的“自我实现预言”[2]285-288。
在此,笔者并非想要推翻已有的村落研究范式及其结论,因为已有研究尽管存在缺陷,但依然反映了村庄的某一部分现实。笔者想指出的是已有研究在形成各有不同侧重的理论范式时,却忽视了村落更大的现实,即村落所处的社会文化背景——帝制中国留给近现代中国的遗产——大一统的文化及伦理价值观。如果考虑这一层面,我们发现因为研究单位、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结论而导致的争论,包括著名的“费孝通——利奇公案”都可以得到阐释。同时研究者提出的研究范式二元论自然也被超越,因为这种二元论从整个村落所处的文化背景层面考察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本文的出发点并非试图否定已有村落研究的意义,笔者只是想指出学界有关村落研究的一些争论(无论这种争论是技术层面的还是哲学层面的)都是一些虚假的问题及在这些虚假问题的基础上产生的一些无谓的争论。因为从村落的社会文化背景层面出发,我们发现这些争论基本不存在。因为一统的文化及伦理社会背景决定了尽管村落表现形式有些差异,但这种差异并非根本性的,而只是表现形式的差异。
得到学界公认的有关20世纪中国村落研究的4种范式分别是从中国村落社会内部的关系性质、组织模式去研究村落;另外,还有一些个别的研究从村落的对外关系、经济关系等角度观察村落。其研究因为没有得到学界的公认,故不能称其为理论范式。因此,文章只对上述得到学界公认的研究范式进行讨论。
国内关于村落小共同体的研究得益于国外社会学与人类学相关成果。共同体的概念直接来源于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Ferdinand Tonnies),他在1887年出版的《共同体与社会》中提出这一概念的目的是为了将其和社会进行概念类比,因而无论是共同体还是社会的概念在他那里都是韦伯意义上的“理想类型”。滕尼斯认为,“共同体的关系本身即结合,或者被理解为现实的或有机的生命——这就是共同体的本质……一切亲密的、秘密的、单纯的共同生活,……被理解为共同体的生活。”[3]52-53在滕尼斯看来,共同体是一种具有亲密关系、共同的精神意识和归属感、认同感的实体。
在滕尼斯提出这个概念后,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和布朗分别在其著作《西太平洋上的航海者》和《安达曼岛人》中,以后来成为人类学学科标准的田野研究法研究了当地社会,在某种程度上用初民社会的案例证实了滕尼斯意义上的共同体的存在。此后的西方人类学开始借鉴这个概念,用于研究不同于西方工业文明的文明形式,这其中也包括日本学者的研究和中国本土学者的努力。这些相关研究尽管没有得出最终的结论,然而却初步描述了当时中国基层村落社会的性质和社会结群样态,为廓清人们心目中的中国村落基层社会性质和社会结构奠定了初步基础。
尽管日本学者对于中国基层社会村落共同体争论的出发点和动机不同,但他们却都注意到了中国基层村落内部的血缘和地缘纽带。在这些血缘和地缘纽带基础之上,村落民众通过村落的水利事务、民间信仰等活动不仅形成了共同的群体意识和村落认同,而且形成了一个命运共同体[4]。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基层村落符合滕尼斯意义上的共同体。而后来的国内学者,无论是费孝通,还是杨懋春,也无论是林耀华,还是许烺光,他们的村落研究无不向人们展示出中国村落的共同体的性质。当然,这种共同体的存在和再生产,文化是其中最重要的机制。费孝通在村落共同体基础上,从文化角度提出了中国社会的“差序格局”结构,梁漱溟先生更进一步地把整个中国社会定义为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更是把文化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决定中国社会性质的高度。
有关中国村落共同体的研究,我们发现有以下几点相似:一是学者们都认为村落是研究中国社会的基础和起点,如果村落的性质都研究不清楚,那么对中国社会性质的认识是无从入手的;二是村落相当程度上是一个完整的实体,它自身具有很强的再生产能力;三是村落更多凭借着内部的道德伦理、意识形态、组织结构等实现其整合;四是村落的共同体具有相当的边界,这种边界使它能够向外界显示出自治的倾向。
这种自治倾向的研究在弗里德曼的有关华南地域社会的研究中表现特别明显。弗里德曼试图厘清中国基层社会的组织方式与性质,他借鉴人类学研究非洲社会出现的宗族(lineage)模式及世系群理论,结合中国社会的血缘群体特征,形成了他的宗族研究范式。弗里德曼认为完备的宗族有三大决定因素和表现形式:祠堂、族谱、族产。缺少这三项中任意一项或者两项的都是非完备的宗族表现形态。从他对于宗族的这种定义出发,我们发现中国基层社会并非是村落,而是家庭,“家庭是宗族的最小和最基本的单位,每一个家庭都有家长。几个家庭组成一个复合体,每个复合体有首领。几个复合体组成一个房支,每个房支有首领。几个房支组成一个宗支,每个宗支有首领。几个宗支组成一个宗族,宗族有首领。这种结构的建构,以一种非常有规律的方式从底层开始。家庭是基本的经济单位,包括父亲家系的所有合食的成员。”[5]46宗族的地方自治特征表现明显,从基本的经济单位——家庭作为起点,大的复合体形成基本的政治和社会单位,宗支是信仰和祖先崇拜的单位,家长和宗支的首领共同形成了宗族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宗族的族产分配、领导宗族的仪式活动、调解宗族的矛盾纠纷、抵制国家对宗族利益的入侵和对抗其他宗族对宗族利益的侵犯。某种程度上,宗族就是一个兼具经济、政治、社会、信仰、教育和军事等功能的单位。宗族内部的血缘、亲属、祭祀、信仰等关系及宗族之间的联合、联姻、斗争等活动把宗族内部和宗族与宗族之间连接起来,从而既构成了中国基层社会的动态场景,也构成了中国区域社会的运作模式。基于宗族的此一特点,学界普遍认为宗族是一种法人团体的共同体模式。
然而,使用中国经验证实或证伪西方社会学与人类学理论的努力在中国情境中遭遇到不小的麻烦。这种麻烦表现在滕尼斯意义上的共同体在面对中国这个拥有几千年历史的一统帝制国家和复杂文明时无法妥善处理其概念内涵与中国现实的张力。中国的帝制国家从秦统一以来就能够征用、分配全国物资与人力,而且还能使用多种选官制度遴选各种高素质人才进入执政队伍,从而帝制国家也掌握了影响文化资本分配的最高权力。基于此一历史事实,20世纪40年代开始,学界开始讨论沟通村落与帝制国家桥梁的士绅阶级的研究。相关研究表明,帝制国家以科学考试为中心的选官机制及从这套选官机制深化出来的士绅阶层把基层村落与帝制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些士绅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村民的代理人,又是帝国的代理人[6]43-50[7]40-56[8]44-56。士绅的理想人格是“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这种士绅的乡治结构在科举废除与帝制崩塌之后相应转换为精英治理。某种程度上,弗里德曼的宗族长老承担着士绅与精英的角色。然而,随着国家体制本身及其对社会推动的现代化运动的深入,精英越来越脱离村落,不再肩负双重代理人角色,只担负国家代理人角色,由此村落成为单向度的国家基本细胞,自治功能丧失。美国学者杜赞奇注意到了中国基层乡村士绅身份的转换,进而根据日本满铁的调查资料提出了权力的文化网络范式。
权力的文化网络注意到国家政权建设带给基层乡村社会的影响。近代中国,无论是政治领导人还是知识分子对于传统中国乡村都有一个“一盘散沙”的印象,由此帝制崩溃之后国家要竭尽全力加强对乡村的控制,以权力方式把乡村组织起来,改变人们印象中一盘散沙的局面。国家权力的这种扩张带给了乡村消极的影响。在杜赞奇看来,这种消极影响在于与传统士绅角色对应的“保护型经纪”的隐退与“掠夺型经纪”的兴起,村落的内卷化和村落的原子化[9]157-162。从中国社会变迁现实考察,随着近代在国家政权介入村落组织过程之后,中国基层村落原有的文化网络开始解体,村落逐渐由自治单位和村民合意单元转变为国家行政单元和细胞。当代中国许多社会学者以丰富的材料、严密的论证证实了杜赞奇的这一观点。在这些学者看来,国家权力对于村落的控制使得村落原有的文化传统逐渐淡化,转而成为国家行政的附庸。如果国家行政体系从村落退出,那么村落将趋于瓦解或者空洞化。可以说学界的这种担心成为当下的现实[10]372-377[11][12]22-30[13]。当前,大多数集体经济失败的村落失去了自身原有的社会团结和整合机制,村落的人口、土地与自然资源正在被外界的城市和市场急速吸纳,从而将村落纳入全国或全球商品经济链条之中。传统意义上的村落已经空洞化了,它已不再能够成为人们精神和心灵的归宿地,也不再能够形成与城市对应的连续谱的一端。在此种意义上,村落小共同体的衰败也是情理之中。
除了上述由共同体这一概念引发的对于中国村落性质、村落组织方式争论的研究外,美国人类学家施坚雅另辟蹊径,从人类学一直关注的行动者的交换行为出发,以四川成都作为调查样本,建构出独具一格的区域体系范式。这种范式把村落中的民众作为考察对象,以他们日常生活中对于信息、物资和其他资源的交换活动和交换距离为半径,分别以交易活动的规模、影响范围等,划分出市场集镇、中间市场、中心市场三个层级的圆心,从而最终构建出独特的六角形基层市场区域类型,并扩展至地方社会的组织方式[14]24-31。一般村落民众的日常生活依靠这种六角形的市场结构即能得到满足,这包括民众的经济需求、文化活动、宗教信仰、婚恋对象等。三个层级的村落和市场集镇相互嵌套,不断向上发展,从而形成了区域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不仅上述活动能够得到满足,而且基层社会的人才流动也沿循从基层村落向更高层次区域体系的结点流动,从而以这种方式实现由下而上、由上而下的文化、商品、信息与人才的交流与互动,中国社会几千年大一统的真正原因即在于此。施坚雅的这种开创性研究为其在中国村落研究中奠定了坚实的地位,区域体系的研究范式成为后续研究中国集镇史、乡村社会、区域社会不可回避的理论对话者。许多研究者声称对其进行了超越,然而直到今天,这种研究范式依然是所有学者津津乐道的,因为施坚雅首次把行动者的行动纳入研究视野,他注意到了以往研究范式所忽视的因素——村落中的人及人的主体性、主动性——交换。尽管施坚雅的研究成为学界公认的村落及区域社会研究范式,他也关注到行动者及其行动——交换,但因为其主要着眼于市场交换,而且主要着眼于成都平原的市场交换,而忽视了村落内部及村落之间在交换之外的权力因素、文化因素等,因此后续研究者多从这一点出发对其理论提出批评。
尽管上述四种村落范式因为研究者的研究角度、关注的兴趣点、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等各有差异,从而使得这些范式呈现出独特和差异之处。然而在这种独特和差异的背后,我们也能看到其共同之处,这种共同之处构成了中国村落的公共性。
无论我们对于村落是否为一个共同体持何种态度,村落都是中国基层民众生活的空间,在这个空间当中,民众通过基本的血缘、地缘关系建构一个村落,共同应对个体无法应对的不确定性风险。在建构村落的过程中,形成了共同的权威、规范和仪式。这些共同的权威、规范和仪式能够有效调整村落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然而,这些共同的权威、规范和仪式能否调整不同村落之间的关系依然存疑,这即是社群公共性问题。一方面,人们活动离不开相应的组织、制度,并通过这些组织、制度达成合作与应对风险;另一方面,人们同时也希望组织、制度能够实现正义、保障个体安全、提供个体依靠个体力量无法获得或要付出极大代价才能获得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在已有的村落研究范式中,村落的这种公共性主要体现在村落拥有共同的文化,正是这种共同的文化决定了村落的组织模式、组织结构、运作方式等。在这种共同的文化背景下,村落内部的民众关系与村落之间的关系处理能够在某种文化与伦理基础上达成共识。
作为一种社会事实的公共性,它的核心表现是文化。经由文化,不同身份、不同角色、不同地位、不同知识的人能够在某种共同底线基础上相互理解,形成某种普遍的意向性。在中国村落传统的语境当中,“公”的意涵可以概括为三种:即“表示权威实体的公,表示作为伦理道德的公,表示共同体乃至共同空间的公”[15]。比如我们现在依然耳熟能详的公德、公家、公理等语汇本质是这三种意涵的文化和社会反映。村落中的公共机构或具有公共身份的权威(宗族、公所、族长、士绅等或者类似于这些机构和身份的人)为了维持自身的威望、利益和保全自身,不断地将社会资源按照某种规则相对均等地分配给为这个公共机构所覆盖的社会成员,由此村落公共空间得以形成。如果根据学界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有共识的家国同构原则对帝制中国国家层面的公共性进行推理,我们发现其实帝制时期整个国家的公共性都是基于此种模型,也即帝制的首领(皇帝)为了维持自身的统治,不断按照某种规则(血缘、地缘、科举等)将社会资源分配给治下民众,整个帝国的公共空间由此形成。有关中国社会公共性的这种克里斯玛的性质,张江华先生有过精彩的论述[16]。
学者在研究中国村落时提出的小共同体、宗族组织、权力的文化网络、区域体系论等范式都只是概括了村落中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村落与外界联系的具体纽带。这种纽带也许同时并存于一个村落中,也许只存在一个或多个。无论如何,这种具体纽带只是村落公共性的外在表现形式,在这种表现形式的背后有着更深刻的文化背景,这种文化背景是村落公共性得以形成的根本原因,笔者称其为村落文化公共性。在笔者看来,村落文化公共性由三个部分组成:首先是共享这种文化的成员范围;其次是这种文化带给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能否被成员接受并且成员能够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最后是这种文化带给成员何种价值判断。仔细分析村落文化公共性这三个组成部分,我们发现其在中国的村落中普遍存在。
在学者们提出这四种研究范式时,中国的村落依然是基于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聚集在一起,即使是宗族组织不太明显的华北、西北的村落,村落内部的民众同样具有一定的血缘或姻缘关系,只不过或多或少缺失祠堂、族谱、族产等弗里德曼界定的宗族要素而已。在血缘和姻缘基础上结群建立的村落,能够基于亲属的日常实践,不断生产和再生产出原有的村落社会结构、权力结构、社群关系、经济理念、消费理念、宗教信仰、仪式等。村落的成员基于血缘、姻缘与地缘关系,同时分享儒家文化理念及以儒家伦理方式处理个体与群体、个体与村落、个体与国家关系。这种以儒家伦理处理种种关系的社会被梁漱凕先生称为“伦理本位”的社会[17]77-88。在村落层面,儒家伦理的核心理念成为当时民众的文化自觉。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实践儒家文化理念,村落的文化公共性得以形成。这种村落文化公共性甚至建构了民众的基本价值观念和消费理念,从而影响民众的生活方式、消费方式、思考方式。这种村落的公共性通过克里斯玛式人物的身体力行,成为整个社会共享的价值观。儒家文化的核心理念在中国村落中根深蒂固。正是这种文化公共性的存在决定了村落文化公共性在中国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基础性地位,即村落田园生活不仅历来为文人墨客所向往,而且同时也为整个社会提供精神家园和心灵归宿。
村落社会地位及其文化公共性的逐步衰落和被改造源于近代中国社会经历的屈辱,这种屈辱尽管对于当时的村落民众没有太大影响,然而却引起了近代中国社会仁人志士的反思,他们把中国社会在近代遭受的屈辱归结为中国社会的文化和思想问题,再把文化和思想问题定性为个人的认识和态度问题。这些仁人志士认为要改变中国遭受的屈辱局面,必须从文化层面改造国民个体及整个国民素质。而要从文化层面改造,首先文化必须改造。随着这种主张逐渐成为社会朝野上下的共识,西方文化开始被引进并用于改造原有的儒家文化和基层村落中的民众。这种改造是以杜赞奇笔下的国家政权建设,费孝通笔下的文字下乡方式进行的。近代中国社会历次社会运动,无论是“庙产兴学”还是“新文化运动”,无论是“乡村建设学派”还是“文化大革命”,无一不把改造个体,造就能够接受西方新知和实践西方公德的新人作为目的。在这种背景下,村落原有的、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文化公共性逐步失去其自身的神圣性,并在随后的改造过程中逐步失去其作为村落社群共识的基础地位。然而这种改造的社会效果并不明显,究其原因在于当时条件下的生产方式并未得到较大发展和改变,因此尽管村落文化公共性受到新文化理念的挑战,但它依然按照原有逻辑运行。此时的村落文化公共性的运行已经逐步具有新的特点,即在把社会问题当成文化问题,当成个人问题的时代背景中,文化开始逐步依附于政治,整个社会开始使用生产政治的逻辑生产文化。
即使文化依附于政治,整个社会开始使用生产政治的逻辑生产文化,但是因为经济基础没有太大改变,这种文化公共性的生产依然只会影响高层,而很难影响村落社会。然而,一旦这种文化公共性生产的经济基础受到挑战,那么这种文化公共性的根基就会被抽空,其再生产的社会经济基础及氛围就会消失。对于村落文化公共性的挑战在进入新世纪之后因为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的加速推进而突然成为引人注目的问题。市场经济引起了乡村产业结构、人口结构乃至城乡社会结构的显著变化。村落的土地、劳动力、资金开始从乡村净流出,随之出现的是村落的价值被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人为贬低,村落原有的文化被塑造为愚昧落后的表征。此时的村落文化表现为一种“脱域”的状态。一种新的、基于市场经济的、城市消费主义的文化开始影响农村,试图填充“脱域”状态下的村落,进而转换为新的村落文化公共性[18]258-272。
然而,在利益分化、意义竞争、规则多元的现代性村落社会中,文化公共性对于多元阶层的整合、对于社会动员力的增强、对于社会共识的达成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在笔者看来,新的村落文化公共性的形成必须基于三十多年的市场传统、一百多年来的启蒙传统、两千年的历史传统三者之间的激荡与融合。除此之外,新的村落文化公共性形成还必须从村落文化的三重内涵入手,这三重内涵分别是:社会信仰层次、行为规范层次、实体文化层次。新时期只有解决了这三重内涵问题,亦即解决了人的意义问题、为追寻这意义如何行动问题、为追寻这意义需要何种外界条件问题,才能为新农村建设找到确定的目标,才能在以城镇化为中心的城乡关系间重新找回村落的定位,才能重新奠定村落于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地位,超越村落研究的二元对立也才能最终实现。
[1]费孝通:《江村经济》,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2](美)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林聚任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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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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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乐天:《告别理想》,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1]毛丹、王萍:《村级组织的家村调控权》,载《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6期。
[12]温铁军:《三农问题与世纪反思》,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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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史建云、徐秀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15]李明伍:《公共性的一般类型及其若干传统模型》,载《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4期。
[16]张江华:《克里斯玛、公共性与中国社会》,载《社会》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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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陆洋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版。
责任编辑 吴兰丽
Cultural Publicity and Villages Study
DONG Jing-wei
(Institute of Sociology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100732,China)
There are many paradigms of Chinese village research in 20th century.However,the four generally acknowledged are difficult to be popularized after careful study.The reason is that the paradigms researchers summarized according to different region,are both a self-fulfilling prophecy and overlooking the common cultural background of the villages.This cultural background is both the publicity of the villages and the reason why a greater level of social consensus can be achieved.Recalling this will help us in the new era of rural development and research better positioned to grasp the villag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urbanization and promote a new form of public cultural village and consolidate the foundation of social solidarity and integration.
villages study;publicity;cultural construction
董敬畏,社会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浙江行政学院社会学文化学教研部、科学发展观与浙江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乡土社会学。
浙江省委党校青年学术促进会“公共文化与现代社会的构建”(QCH201308)
2014-11-10
C912.82
A
1671-7023(2015)02-012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