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视觉文化心理下的法治文明演化论
——以我国两类对民众产生较大影响的司法活动为线索

2015-03-20 13:58
文化学刊 2015年8期
关键词:群众性威慑犯罪分子

马 睿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0)

司法视觉文化心理下的法治文明演化论
——以我国两类对民众产生较大影响的司法活动为线索

马 睿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0)

司法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现象,无论司法主体的行为方式,还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心理感受,都构成法律文化学的研究对象。视觉作为民众感受司法直接的首要方式,其本身也蕴含着极为丰富的法律文化信息。研究司法视觉文化有助于反观中国法治文明的演进步伐,特别有助于研究群众性司法运动与死刑执行方式等重大司法事件,明确对民众造成的视觉乃至深层心理方面的影响及其规律,从而从法律文化学层面推动我国的法治进步。

法治文明;法律文化;司法视觉;司法活动

一、群众性司法运动视觉文化的变迁

作为人口众多的大一统国家,中国自古有重视民间力量的传统,许多官方政策通过群众运动而实现。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也不可避免地要借助群众力量获得推广。古代统治者早已意识这一点,刘邦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就是典型代表。近代,人民群众的革命性力量被中国共产党发掘并引导,最终取得中国革命的胜利。历代屡试不爽的群众运动,给高层决策者提供一种法治变革的“速决”思维。那就是通过群众运动,形成对犯罪分子的高压威慑,从而达到孤立少数,团结多数的目的,并有效教育群众自身要继续守法。

发生在中国的由官方发起的群众性“速效”法治运动,主要表现为“公捕公判大会”与“押解犯罪分子游街示众”,而后者的争议远比前者多。第一类观点认为,这类群众运动在打击犯罪、威慑犯罪分子、团结群众方面起到显著作用,因而无可厚非;第二类观点认为,这些运动过于夸张、暴力的视觉符号,与当代文明主流趋势不符,容易让人联想起封建时代的“弃市”等旧制度的残影,且欧美等国早已从立法上禁止这些“视觉符号”,倘若我国还在使用,则与国际先进法治文化格格不入;第三类观点主张,虽然这些群众化法治运动无可厚非,但应有区别的针对性使用,不得滥用。

“人犯被游街示众”这类群众性法治运动的威慑、教育效果虽然明显,但也存在以下一些实践问题。第一,自从改革开放以后,被游街示众者多数为“底层犯罪”者,而几乎看不到特大贪污犯被游街示众,这就让民众感觉不公平,甚至对人犯存有同情心理。第二,虽然中央三令五申严禁刑讯逼供,要求严把办案质量关,但许多办案机关还是把刑讯逼供当作迅速破案的法宝,导致许多冤假错案,被错当“犯罪分子”的人在游街示众巨大心理压力的影响下,极可能自杀或者转化为真正的犯罪分子,进而报复社会,这样一来,本应起到威慑与教育效果的群众性运动,却成为刺激一些饱受冤屈的人犯罪的转折点。第三,被游街示众者多数都不是死刑犯,而以有期徒刑为主,这就存在一个后续改造问题,一些心理敏感的服刑人员很可能因之前被游街示众的集体羞辱经历,埋下巨大的心理阴影,从而不配合改造,甚至出狱后再度犯案。

事实上,中国高层早已下发文件要求不得再组织针对“犯罪分子”的“游街示众”,但省市级的司法机关还是时不时在使用这种“说法”上早已被“禁止”的方式,但上级“并不知情”。看似“相对不知情”的背后,是中国社会过渡时期政策的艰难抉择与无奈,相信在顺利完成这一特殊过渡时期之后,“游街示众”这类群众性司法运动视觉文化必然会彻底消失在历史长河中。

二、死刑执法视觉文化的变迁

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生命的最严厉惩罚,其执行的文明程度也能折射一国法治环境的水平与变迁。作为文明与否的直接视觉标志,能否保障执行过程中犯人的体面与执行后尸体的相对完整,就成了民众与中外媒体比较关注的“视觉印象”。

从整体上讲,中国对死刑犯的执行工作正快速趋向人道。通过对比网络上留存的许多珍贵历史照片可见,20世纪末,特别是“严打”时期,死刑犯被以一种近似夸张的方式执行,以试图起到震慑犯罪的效果。写有“人犯某某”的大木牌、身着军装的押解战士、粗大而捆绑结实的麻绳、绝望而“就地伏法”的罪犯……这一切都构成了足以让“犯罪分子”闻风丧胆的执行前视觉符号。

如今,中国社会整体文明发展水平空前提高。作为世界负责的大国,我国已签署多项国际人权文件,这些都促使我国整个司法制度逐渐向人道主义方向靠拢。这一重大进步的系列典型体现是,由以前漠视“犯罪分子、敌对分子、阶级敌人”,到“犯罪嫌疑人”概念的提出,再到他们的“人权”被高层重视,从“有罪推定、存疑按有”到“无罪推定、存疑按无”,再到大幅减少死刑罪名,并把死刑的执行方式从高调、公开、血腥转向低调、密闭、人道。枪决这种执行方式正越来越多地被注射执行所取代,即使被有限保留下来的枪决,也不再“打爆”人犯肢体,而是实现精确、轻量打击(例如用小口径子弹击毁犯人神经中枢、心脏等部位),从而确保遗体完好,保障犯人家属的祭奠权利。整个执行过程,允许检察院派人员临场监督,而不再允许群众围观。

无论是枪决的最新实现方式,还是注射执行的兴起,都表明我国刑罚已经真正远离“弃市”“威慑示众”旧习。作为一种曾经占据中国百姓印象数十年的醒目、公知“视觉符号”,陈旧而近乎夸张的执行方式已永远成为历史。刑罚执行方式的巨大变化,让百姓深深感受到法律不仅是威严的、正义的,也是人道的,是刚柔并济的统一体。

【责任编辑:周 丹】

D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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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7725(2015)08-0178-02

2015-06-05

马睿(1987-),女,湖北武汉人,助教,主要从事民刑司法制度与法律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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