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伦理视角下《南京条约》误译分析

2015-03-20 11:16邓文婷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误译

邓文婷,张 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外语系,陕西 杨凌 712100)

翻译伦理视角下《南京条约》误译分析

邓文婷,张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外语系,陕西 杨凌 712100)

摘要:《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丧权辱国的条约,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对外关系造成了严重危害。由于历史和社会因素的制约,《南京条约》中英文本的拟定皆由英方操纵,这使该文本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学者们已经注意到《南京条约》中英文本存在不少不相契合的情况,并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但都没有对翻译的伦理性给予重视。然而,伦理性是翻译的本质属性,从翻译的伦理视角考察翻译活动,可以更加客观地评判译者的翻译行为。本文拟以翻译伦理为视角,审视《南京条约》中存在的误译,希望为以后误译现象的研究提供新的视角。

关键词:《南京条约》;误译;翻译伦理;切斯特曼

收稿日期:2014-11-26

作者简介:邓文婷(1991-),女,甘肃武威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翻译理论与实践;张凌(1975-),男,贵州织金人,博士,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外语系副教授,研究方向:哲学语言学。

中图分类号:H315.9

文献标识码:识码:A

文章编号:编号:1008-6390(2015)02-0102-04

一、引言

1842年,清政府在与英国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中战败,两国签署《南京条约》,又称《江宁条约》。这是中国近代史上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此后,西方列强趁火打劫,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从此,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中国近代史学将《南京条约》作为一个重要的研究对象,从条约的具体内容、产生的影响等角度对其进行解读。语言学界和翻译界也将《南京条约》视为研究范例,如范守义从语言学视角出发,比较《南京条约》和《望厦条约》中英文本在语言风格和词汇语义特征方面的差异;胡其柱、贾永梅通过分析《南京条约》中英文本,探究作为“居中翻译”的马儒翰与第一次鸦片战争之间的政治关系;李斯基于译者文化焦虑与阅读伦理对《南京条约》译本进行解析,呼唤读者形成新的阅读伦理,将普世价值植入文化考量,形成合理的价值判断;屈文生对比《南京条约》和《虎门条约》中英官本及回译本之间的差异,从史学、翻译学、法学等多维度探究中英条约中存在翻译问题的原因。以上研究成果多从不同角度呈现《南京条约》中英文本之间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社会原因与译者自身的职业操守问题。然而,翻译活动作为两种语言、两种文化交流的媒介与桥梁,必然涉及诸多语言、社会、文化等因素,这些因素本身具有错综复杂的关系,恰当处理这些因素及其关系需要伦理的指导。王大智认为,翻译活动的诸要素都具有社会伦理属性,伦理性是翻译的本质属性。“从翻译伦理的视角审视人类的翻译行为,不但可以增进对翻译活动的认识,而且有助于更加公允地评判人类的翻译行为。”[1]《南京条约》关乎中英两国外交关系,涉及双方重大经济、政治利益,利益的驱使更能凸显条约签订和翻译过程中伦理的制约和指导作用。本文拟以翻译伦理为视角,考察《南京条约》中英文本之间的差异。

二、《南京条约》中英文本的拟定

19世纪之前,世界市场尚未形成,各国之间往来甚少,因此没有培养翻译人才的必要。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中英两国进行交涉,和约谈判开始。由于清政府缺乏通晓英语的外交人才,《南京条约》的中英文本均由英方起草与拟定,主要由英国外交官马儒翰(John Robert Morrison)、郭士立(Karl Friedrich August Gützlaff)和罗伯聃(Robert Thom)负责。具体而言,英方先提出草案,由郭、罗二人充当口译员,将草案内容传达给中方代表,双方进行谈判,达成一致后,由马儒翰负责起草、确定英汉文本,并进行核对。条约的中文本必须经过中方代表耆英审核,但“由于皆为‘英文盲’,耆英等人只能审查中文本的内容,也只能依据中文本判断得失,根本没有能力核查英文本措辞”,“马儒翰的影响,恐怕主要表现在中英文本的契合程度上”[2]。

马儒翰之父马礼逊(Robert Morrison)是西方派到中国的第一位基督新教传教士,因传教需要精通中文。他在中国生活了25年,期间,首次将《圣经》译为中文并出版,还编辑了第一部《华英字典》,并于1834年被英国任命为驻华商务监督中文秘书兼译员。受父亲的教育和影响,马儒翰也精通中文,且了解中国的政治。然而,“他在对华交涉问题上,与英国商人和官员基本未发生异议。他更愿意将自己当作一个英国公民,为祖国贡献一切。这是他加入英国政府的思想基础,也是他为英国政府服务的精神动力”。[2]基于此,胡其柱、贾永梅认为《南京条约》中英文本的差异并非由马儒翰水平所限造成,而是其故意为之。

三、翻译伦理

伦理是在人类核心价值基础上衍生发展而成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和标准,其主要功能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个体在处理本体和他者的关系时做出恰当的抉择[3]。翻译作为一项以跨语言、跨文化交际为目的的特殊的人类活动,涉及到原作者、译者、译文读者、委托人、赞助商、出版商等主体因素及原文本、源语文化、目的语文化等客体因素,这些因素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对其处理必然会受到伦理的制约。“翻译伦理”这一概念在西方译界兴起大概只有三十年,在中国译界则起步更晚,是近十年才逐步兴起的。对于“翻译伦理”的定义尚不多见,杨镇源为进一步厘定翻译伦理的性质,明确其研究范围,参考权威英语和汉语词典对“ethics”和“伦理”的定义,并借鉴、吸收王大智、黑格尔、何怀宏、王海明等学者对“伦理”的认识,提出“翻译伦理”的定义:所谓翻译伦理,就是在翻译活动中规约人际关系的宏观性道德准则[4]83。

自上世纪80年代法国翻译理论家安托瓦纳·贝尔曼(Antoine Berman)提出“翻译伦理”这一概念以来,已有不少学者对此进行探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安东尼·皮姆、安德鲁·切斯特曼和劳伦斯·韦努蒂。皮姆于1997年出版专著《论译者的伦理》,将翻译视为译者为客户提供的职业性服务,并提出“文化间性”概念。另外,皮姆指出应打破原有的忠实观,该观点促使传统的忠实伦理向文化交际伦理转变。当代美国翻译理论家韦努蒂反对文化殖民主义,提出翻译的“差异性伦理”,提倡异化策略,以保留原文本的异质性成分。芬兰学者安德鲁·切斯特曼(Andrew Chesterman)于2001年在译学界权威刊物The Translator(《译者》)发表 Proposal for a Hieronymic Oath一文,总结出翻译的五种伦理模式:再现伦理、服务伦理、交际伦理、基于规范的伦理和承诺伦理。该文是迄今为止对翻译伦理研究贡献最大的一篇杰作[5],这五种伦理模式也是对翻译伦理较为系统、全面的划分,影响最为深远。该翻译伦理模式的提出,为多角度、动态地审视译本,尤其是译本的误译提供了客观依据和新视角。

切斯特曼本着严谨的学术精神,对翻译活动涉及的众多价值进行了甄别,并提出四项基本伦理价值:“真实”(truth)——强调译文应当真实地反映原文;“忠诚”(loyalty)——强调译者对翻译活动委托人乃至原作者及译文读者的态度;“理解”(understanding)——突出翻译的交际功能;“信任”(trust)——指译者应当根据实际情景兼顾各方诉求,以优化交往结果[4]67。切斯特曼进而在上述四项价值的基础上建立了翻译伦理模式:

再现伦理(ethics of representation),对应“真实”,即译者应尊重原作和原作者,忠实地再现原作内容、原作者的写作意图甚至原语文化,并模仿原作的风格特征,力求最大限度地达到译作与原作的对等,要求译者不得随意增添、削减或篡改原作内容。

服务伦理(ethics of service),对应“忠诚”,建立在翻译活动是一种商业活动的理念之上,认为翻译行为是译者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商业服务[6]。该模式与德国功能翻译理论的理念相契合,认为译者有义务完成与客户或委托人协商后达成的要求。该伦理模式要求译者首先要对翻译活动的委托人负责,同时还要对原作者和译文读者负责。

交际伦理(ethics of communication),对应“理解”,体现翻译活动的目的,即与“他者”沟通交流,而非再现“他者”。译者作为两种语言、两种文化的媒介,有责任完成这一跨文化交际活动。从这一意义上说,一个有道德的译者就是一个协调者,以便交际的双方获得跨文化的理解。译者作为沟通的桥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让译语读者了解原文的意义[7]。

基于规范的伦理(norm-based ethics),对应“信任”,要求译者的翻译行为满足目的语文化的期待和规范,该模式关系到目的语读者能否理解和接受译文。

切斯特曼认识到上述四项翻译伦理模式本身存在冲突,又提出第五项伦理模式——承诺伦理,试图缓解各项伦理模式之间的矛盾。承诺伦理(ethics of commitment),即译者作为一名翻译从业者,应当承诺在翻译中追求更好的表现。这允许译者根据实际情况偏向不同的伦理模式,而不用拘泥于这些伦理模式的分类[4]67。

切斯特曼提出的五种翻译伦理模式,其实质是处理译者与其他翻译主体及客体之间关系的规范:再现伦理体现译者与原作、原作者之间的伦理关系;服务伦理体现译者与委托人乃至与原作者和译文读者之间的伦理关系;交际伦理体现译者与“他者”之间的伦理关系;基于规范的伦理体现译者与读者之间的伦理关系;承诺伦理体现译者与翻译职业之间的伦理关系。这五种模式从理论上充分、全面地描述了译者与其他翻译主体、客体间的伦理关系,但在实际的翻译活动中,受译者自身水平或其他现实条件制约,译者不可能同时满足上述五项要求,只能依具体情况,择一项或几项而从之。

四、《南京条约》中英文本差异的翻译伦理审视

《南京条约》中英文本的诞生有其特殊的时代和社会背景:该条约涉及中英两国重大经济、政治利益,但中英文本均由英方一手操控,且作为“居中翻译”的英方译者实际上有自身的政治思想和经济利益追求,不可能做到完全中立。受政治、经济利益驱使及个人价值观的钳制,译者可能出现违背翻译伦理的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两个文本不相契合。本文拟从翻译伦理出发,探究《南京条约》中英文本中存在的误译现象。

例1(第二款)英文: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that British Subjects,with their families and establishments,shall be allowed to reside,… at the Cities and Towns of Canton,Amoy,Foochow-fu,Ningpo,and Shanghai,and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etc,will appoint Superintendents or Consular Officers,to reside at each of the above-named Cities or Towns…

中文: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

分析:1.英文本中使用“agree”(同意)一词,体现出中英两国在这一条款下是平等关系;而中文本使用“恩准”一词,将清政府置于高高在上的地位,迎合了当时闭关锁国的大清皇帝和官员们骄傲自满、唯我独尊的心态,有利于维护大清政府尊严,进而接受这一条款。

2.按照中文惯例,“港口”指城外码头周围的地区,而“城邑”指城内的生活区域[2]。英文本中,两处都用了Cities and Towns,意为英国人民及其家眷与英国官员都可居住在Cities and Towns,即“城邑”。但中文本中,两处分别用了“港口”和“城邑”,意思显然不同:英国人民及其家眷只能寄居“港口”,官员可寄居“城邑”。后来,英方利用上述漏洞,声称清政府早已承认英国人进城寄居的权利,并由此引发了中方旷日持久的“反入城”斗争[2]。

例2(第三款)英文:…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cedes to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etc.,the Island of Hongkong,to be possessed in perpetuity by Her Britannic Majesty,Her Heirs and Successors,…

中文:……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

分析:1.英文本使用了“cede”(割让)一词,“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割让一般分为自愿割让和强制性割让。但不论哪种,都带有丧权辱国的性质”[8],这体现出战败后清政府在中英关系中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而中文本中对应的是“给予”,与“予以、赐予”近义,体现出清政府的主体地位。与例1中用“恩准”一词对应“agree”一样,该句中的“给予”也是为了迎合清政府的心理需求,完成跨文化交流。

2.英文本中用了“in perpetuity”这一短语,意为“永远、永久”,而中文本相对应的是“常远”一词。两个词看似相差无几,但在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利益的重要条约中相距甚远。中英文本中对应的期限概念不统一,可能为日后两国关系的发展埋下隐患。

例3(第七款)英文:shall be paid as follows:Six Millions immediately.

中文:此时交银六百万银元。

分析:英文本中的“immediately”(立即)具有刻不容缓的意思,体现出作为战胜国的英方盛气凌人、咄咄逼人的气势;而中文本中的“此时”则在语气上温和不少,有利于清政府在心理和情感上接受,有助于达成和约。

例4(第八款)英文: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o release unconditionally all Subjects of leer Britannic Majesty …

中文:凡系大英国人,……大清大皇帝准即释放。

分析:对比中英文本可以发现,英文本中有“unconditionally”(无条件地)一词,而中文本并没有对应的字眼。这个词意义非凡,使被禁于中国管辖各地的英国人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大清皇帝实际上失去了准予或不准予释放的权力。早在1840年2月,巴麦尊(Henry John Temple Lord Palmerston)就在《拟同中国订立的条约草案》中提到“如果任何时候对本条约的任何部分的解释发生疑问,应以英文作为正义”,可以说,这份草案为英方谈判代表两年半后签订《南京条约》早早确定了原则[9]。译者马儒翰在拟定《南京条约》时就清楚,英文文本才是处理一切问题的权威文本、参照文本,中文文本只是用来与中方代表进行和约谈判的工具,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欺瞒一方委托人的行为。

伦理审视:1.例1中用“恩准”一词对应“agree”,例2中用“给予”一词对应“cede”,例3中用“此时”对应“immediately”,可以看出,译者刻意迎合作为“客户”的清政府的心理,注重与其进行交流,致力于通过翻译促进双方合作,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翻译的交际伦理。

2.例1中用两个“cities and towns”分别对应“港口”和“城邑”,例2中用“in perpetuity”对应“常远”,以及例4的英文本中增加“unconditionally”一词,都是译者为谋求一方利益违背翻译伦理的行为。译者出于自身的民族或国家意识,为给自己国家谋求更多利益,没有忠实地再现原文本的内容,甚至为达成协议故意使中英文本不相契合,以保证中方代表能够接受,显然,这种行为违背了翻译的再现伦理。另外,译者马儒翰等作为“居中翻译”,是受中英双方委托,理应将双方委托人放在同等位置,为谋求双方共同利益、促进双方交流与合作服务。“居中翻译”是一种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双方的利益休戚相关,译者应当寻求双方利益的最佳结合点,为协调双方利益服务,而非为一方私利欺瞒另一方。可见,译者的上述行为有违翻译的服务伦理。鉴于上述译者刻意违背翻译的再现伦理和服务伦理,以追求一己私利的情况,可以说译者没有遵守职业操守,在翻译活动中有违道德、责任和良心,完全不符合翻译的承诺伦理。

《南京条约》关乎中英两国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外交关系等,对其翻译更需严谨、忠实。但由于特殊的时代背景,条约中英文本的拟定皆由一方操纵。“居中翻译”是一种特殊的翻译现象,译者必须综合考虑双方委托人的需求及利益,协调双方利益冲突,追求最佳的交际效果。然而,作为特殊译者的“居中翻译”马儒翰等人,违背了翻译的职业道德,将个人政治思想与国家意识置于翻译伦理之上,未能处理好翻译活动中各主体及客体之间的关系,欺瞒作为一方委托人的清政府,并造成其重大损失。政治、经济利益以及狭隘的国家意识的驱使,严重钳制了译者的翻译活动,更需要翻译伦理的指导作用。翻译伦理能帮助译者协调各种关系,并化解冲突。“对于不同的责任对象,译者必须承担不同的责任内容,而评价其履行状况的价值标准也不一样,于是译者被迫在多种责任和价值标准中做出选择。”[10]译者应当树立正确的翻译伦理观和强烈的责任意识,综合考虑大局,对翻译活动的诸要素进行客观、理性的权衡,在多种责任和价值标准中作出最恰当的选择,为各责任对象及自己的翻译行动效应负责。

五、结语

时代和社会背景赋予《南京条约》特殊的属性。作为条约一方一手操控的产物,《南京条约》的中英文本出现多处不相契合的情况,经学者考察,认为受译者水平所限导致的可能性很小,故意为之的成分较大。国内学者早已注意到《南京条约》中英文本存在差异,并从法学、史学、翻译学等多维度对其进行考察,但都未系统地考虑伦理层面。本文在翻译伦理的指导下,从翻译的再现伦理、服务伦理、交际伦理和承诺伦理出发,对条约中的误译现象进行审视,希望对读者更好地认识《南京条约》文本有所启示,也为以后研究误译现象提供新的视角。

参考文献:

[1]王大智.翻译与翻译伦理——基于中国传统翻译伦理思想的思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胡其柱,贾永梅.翻译的政治:马儒翰与第一次鸦片战争[J].浙江社会科学,2010(4):86-90.

[3]吴慧珍,周伟.回顾与反思:国内翻译伦理十年研究(2001-2010)[J].上海翻译,2012(1):24-28.

[4]杨镇源.翻译伦理研究[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67-83.

[5]骆贤凤.中西翻译伦理研究述评[J].中国翻译,2009(3):13-17.

[6]王莉娜.析翻译伦理的四种模式[J].外语研究,2008(6):85-88.

[7]涂兵兰.论切斯特曼翻译伦理模式[J].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32-35.

[8]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516305.htm?fr=aladdin.

[9]屈文生.早期中英条约的翻译问题[J].历史研究,2013(6):86-101.

[10]陈志杰,吕俊.译者的责任选择——对切斯特曼翻译伦理思想的反思[J].外语与外语教学,2011(1):62-65.

[责任编辑亦筱]

Reconstruction path of teaching quality monitoring system in newly-built application-oriented universitiesby ZHANG Yun p. 106

The teaching quality monitoring mechanism in newly-built application-oriented universities exists some pro-blem: it is not suitable for the applied orientation; it emphasizes theories teaching but neglects practical teaching; the teaching evaluation function is not reasonable, etc. . This paper gives the following main measures: clear requirements of personnel training, mode innovation of personnel training, strengthening the reform of classroom teaching, innovation of classroom teaching quality monitoring system, reform of curriculum evaluation, strengthening the inspection and monitoring of the learning process, taking the comprehensive concept of teaching quality as a guide,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practical teaching monitoring system, clearing the monitoring implementation subject, and perfecting the teaching quality monitoring responsibility system.

Key words: newly-built universities; application-oriented; teaching quality; monito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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