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场问题与齐物主旨——被忽视的庄子“因是”说

2015-03-20 09:59
关键词:齐物立场庄子

李 巍

(中山大学哲学系,广东广州510275)

《庄子·齐物论》屡言“因是”,这个现象不仅没有引起关注,甚至在不少人眼中,“因是”几乎算不上是一个概念,而仅为便利行文的语法缩略词[1]60,它除了在不同语境有不同意思,如“因自然而是”[2]130、“因夫是非”[3]39、“随从实在”[4]196、“依循其理论系统”[5]91等,其自身只能空洞地表示“因焉者也”[6]18或“任之而已”[7]69。很明显,这种见解完全取消了将“因是”作为问题研究的可能,更别说由此触及庄子思想的深邃幽委之处了。

然细读《齐物论》围绕“因是”的讲话,可知它非但不是空洞的语法辞令,还应视为该篇的基本主张,承载着庄子对各种观点、言论背后之立场的思考。而他所以重视立场问题,则正是为了对战国以降学派论战(尤其是儒墨辩难)日益激化的局面作出回应,以彻底避免争议的发生。故相对于论辩者的具体主张,庄子更关注他们因循的立场。所谓“因是”,即主张一切观点、言论皆为因循特定立场的产物。具体言之,则包含三个层次:首先是主张立场的限定不可摆脱,此即“因是”的必然义;进而是主张立场的选择不是唯一,此即“因是”之多元义;最后则是主张立场的封界并非绝对,此即“因是”之开放义。《齐物论》中,这三义环环相扣,构成一种立场理论。其宗旨,是通过反思“人有立场”这个普遍事态,来揭示争议的根源与应对的办法;其实质,则是以道论(“以道观之”)的观点化解物论(“以物观之”)的分歧,表明最理想的“因是”即因循于“道”。

可见,以往被忽视的庄子“因是”说,内里其实大有文章。通过研究,更能看到它除了关涉《齐物论》的许多具体论述,更是统摄该篇各项议题的基本主旨。这样说,虽然并不符合《齐物论》主旨是“齐”的传统印象,但绝非标新立异。因为从某种意义看,“齐”的思想就是以解决立场纠纷为鹄的,并能从“因是”的立场理论中引申出来。而鉴于“齐”这个表达及相关表达均不见于《齐物论》正文,“因是”说很可能就是被名为“齐”的思想中最切近庄子心灵的内容,也就是对“立场问题”的思考。

一、“是”与立场

现在,就让我们具体探讨庄子论“因是”的立场理论,并从对“是”的理解谈起。为什么呢?因为人们将“因是”简单地处理为一个语法辞令,以至看不到庄子还有对立场问题的思考,很大程度上就在于仅从语法来理解“是”,尤其是将之等同于另一个古汉语代词———“此”。比如,《齐物论》在最初谈及“因是”的段落中提出“彼是方生之说”。在不少人看来,那不过就是“彼[此]方生之说”,是一个宣称平级事物(彼个体、此个体)相对成立的主张[7]70,[8]20,[9]188。但事实上,这种将“是”等同“此”,遂视为语法代词的处理,很值得商榷。因为现代哲学的发展已经表明,仅从语法来理解语言是不够的,因为这仅涉及语言项目之间关系(比如一个表达式指代另一个表达式),而更重要的是语义,即语言和它所表达的东西——当然是非语言项目——之间的关系(比如一个表达式指称一个事物)。因此,“是”与“此”在语法上相同,并不意味它们在语义上也相同。也就是说,二者作为代词,虽然能“指代”相同类型的表达(语言项目);但作为指示词,却未必能“指称”相同类型的事物(非语言项目)。

这一点,考诸古汉语的一般情况就能明了。在古汉语中,常见以“此”指称具体个体的例子,如“匹夫无罪,怀璧其罪,吾焉用此”(《左传·桓十年》)或“饮此则有后于鲁国”(《左传·庄三十二年》),这些“此”就相当于今天说的“这个”,表个体。“是”则不然,如下例:“维叶莫莫,是刈是濩”(《诗·葛覃》);“淑人君子,正是国人”(《诗·鸤鸠》);“若弃德不让,是废先君之举也”(《左传·隐三年》);“今男女同贽,是无别也”(《左传·庄二十四年》);“陨石于宋五,是月,六鹢退飞过宋都”(《左传·僖十六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论语·为政》);“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论语·里仁》)。这些“是”指称了状态(“维叶莫莫”、“富与贵”)、情况(“陨石于宋五”、“男女同贽”)、类别(“淑人君子”、“今之孝者”)、品行(“弃德不让”、“不知为不知”),却并不指称个体。而状态、情况、种类、品行等,也就是事物的性质。所以,如果说“此”代表着事物作为“这个”(this)的个体意义,就应说“是”代表着事物表现为“这样”(such)的性质意义①在先秦,表性质的“是”,也就是一事物的“寔”或“实”(参见E.G.蒲立本:《古汉语语法纲要》,孙景涛译,语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页)。。那么,表性质还是表个体,就能看作“是”与“此”在语义上的差别所在。而用逻辑的话来说,就是“此”表外延(变元x)、“是”表内涵(变元Φ)。

因此,单从语法上肯定“是”即“此”,大概是不当的。而忽视二者的语义差别,更会给解释庄子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因为《齐物论》在提出“彼是方生之说”后,马上说“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已经明确提及“彼”与“此”的对待。那么,如果认为“是”即“此”,那庄子时言“彼是”,时言“彼此”,就是用语随意的表现;再者,该句还提及了“是非”对待,若将“彼是”之“是”等同于“此”,则显然与“是非”之“是”不同,这又是用语歧义的表现。人们或许认为,庄子其人“卮言日出”(《庄子·寓言》),不必对其用语的随意和歧义大惊小怪。但二者同时表现在短短一段话中,是否太过巧合呢?恐怕并非庄子之失,而是研究者尚未提供合理解释,既能将“彼是”与“彼此”区分开(不至认为文献用语随意),又能使“是非”之“是”与“彼是”之“是”相一致(不至认为文献用语歧义)。要提供这种解释,必须注意上述“是”与“此”在古汉语中的语义差别。既然“是”表性质或内涵,非表个体或外延,就可知“彼是”非“彼此”,不是个体之对待(如彼马对此马),而是个体与性质或外延与内涵的对待(如某白马之于白性、之于马类)。以此看,庄子既言“彼是”,又言“彼此”,绝非用语随意的表现。并且,以“彼是”的“是”表内涵,也能与“是非”之“是”相一致,因为“是非”主要就是两种相反内涵的对待,故又可知庄子的用语没有歧义。

但准确说来,庄子言“是”与古汉语的一般情形还有不同,他不单以“是”指事物的性质或内涵,更以之表示某种性质或内涵得以被把握的根源。如《齐物论》所谓:“夫随其成心而师之,谁独且无师乎?奚必知代而心自取者有之?愚者与有焉。未成乎心而有是非,是今日适越而昔至也。”这里,庄子谈论“是非”——也即彼此相反的“是”——其重点并不在某种性质或内涵本身,而是“有是非”的根源,即“成心”。按Hansen所说,“成心”相当于解释学意义的偏见(prejudice),也就是人们在从事观察与言说前已先行具有的立场[10]275~276。倘此说不误,则文献强调“是非”出乎“成心”,就意谓了对特定的人、事、物之情状(即性质或内涵)的判定,取决于判断者已有的立场。因之,人们主张某种“是”,或主张相反的“是”(即“非”),就不仅是在描述客体的性质或内涵,更是在表达主体的立场。正如比对《齐物论》说的“非彼无我,非我无所取”和“彼出于是,是亦因彼”,就能清楚看到与“彼”相对的“是”属于“我”的范畴,故指称着观察或言说“彼”之情状的立场。那么,再来看“彼是方生之说”,就可知它不是在讲“彼此”个体的关系,也不主要涉及个体与性质(或外延与内涵)的关系,而是描述主客关系的“彼我方生之说”,即主张事物(“彼”)的情状和人们据以把握事物的立场(“是”/“我”)相互依存、密不可分(“方生”)。

以此,不难肯定庄子眼中的一切对象性把握都是因循特定立场的产物,故“因是”绝非空洞的语法辞令,而是关涉立场问题的哲学主张。持此主张,已然表明庄子对立场问题的重视,正如Hansen说:“庄子的风格显示了他作为最初之视角哲学家的身份,想象出的对话舞台使他免于做出任何超视角的结论。”[10]266这实际是把强调“视角”(perspective)或立场的限定,看作庄子哲学的一项宗旨。但遗憾的是,Hansen对此宗旨的阐述始终未能扣住“因是”来谈,这说明他虽然有见于立场问题的重要,却仍未见“因是”即庄子反思立场问题的基本主张。相比之下,池田知久似乎更能切中要害,他认为“因是”就是“在自己胸中有‘是’的价值,……在某种情况下依据那个‘是’提出某种东西,仅此而已”[11]195。这已然提示了“因是”是一个针对立场问题的主张。但池田的失误在于,他并不认为这项主张有何重要,所以只在注释中给出以上评论,并强调“仅此而已”,仿佛真就没有值得探究的东西了。然事实上,这个被忽视的庄子“因是”说,内里大有文章。

二、“因是”的必然义

回到《齐物论》本文,能看到“因是”说的提出,正始于强调立场的限定不可摆脱,故有“因是”之必然义可言,即:

物无非彼,物无非是。自彼则不见,自知则知之。故曰彼出于是,是亦因彼,彼是方生之说也。虽然,方生方死,方死方生;方可方不可,方不可方可。因是因非,因非因是,是以圣人不由,而照之于天,亦因是也。

所谓“物无非彼,物无非是”,这大概是在某一认知情境中,强调事物莫不就是“那个”,莫不就是“这样”——“彼”或“那个”,指向了事物的个体或外延意义;“是”或“这样”,则指向了事物的性质或内涵意义。但正如前所述,以“是”表客体之情状(即性质或内涵),实际是在表达主体的立场。所以客体情状的“这样”(“是”),就并非其自身所现(“自彼则不见”),而是主体从其立场的先见出发才得以认识的(“自知则知之”)。那么,认为客体有怎样的情状,就取决于主体有怎样的立场(“彼出于是”),而主体的立场也正是凭借描述客体的情状才得以表现出来(“是亦因彼”),这就是“彼是方生之说”(即客体是怎样的“彼”与主体的立场之“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因之,一切对象性的把握,也即所谓“物论”,都将是特定立场的产物。故而,某种物论一旦由A立场产生,则势必在非A的立场下消失(“方生方死”);一旦在A立场下消失,则势必由非A的立场产生(“方死方生”);一旦由A立场肯定,则势必有非A的立场否定(“方可方不可”);一旦由A立场否定,则势必有非A的立场肯定(“方不可方可”)。因此,既然一种“物论”是产生还是消失,被肯定还是被否定,悉由特定立场决定,则立场的限定势必不可摆脱。故庄子说:“因是因非,因非因是,是以圣人不由,而照之于天,亦因是也。”这正是强调:即便圣人以“天”为参照,仿佛能摆脱特定立场的限定(故曰“不由”),但其实还在因循某种立场(“亦因是也”),是故“因是”之必然,正在于立场的限定不可摆脱。

但此处所见立场的限定,还仅涉及对“彼”物的把握。观庄子的其他论述,更涉及对“万物”的理解。故不仅特定物论必然“因是”,普遍物论亦然,如《齐物论》下文所言:

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既已为一矣,且得有言乎?既已谓之一矣,且得无言乎?一与言为二,二与一为三。自此以往,巧历不能得,而况其凡乎!故自无适有,以至于三,而况自有适有乎!无适焉,因是已。

这正是通过揭示人们对最普遍的范畴既不能言又不能默的两难,来彰显“因是”的必然。先来看这个两难如何产生。那就是,庄子以其对语言层次的敏感,已经直觉到一个表达本身并不属于它所表达之物的范畴(就像“三角形”这个表达本身并不属于三角事物的范畴一样)。因此,当断定“万物与我为一”时,可知这断定句本身尚不在它所断定的“一”之总体中。但根据断定,这个“一”本应无所不包,是最普遍的范畴。那么,既然已经有至大无外的“一”,就不能再有对它的言说(“既已为一矣,且得有言乎”)。但既然已经称之为“(至大无外的)一”,实际已经有所言说(“既已谓之一矣,且得无言乎”),因而就有“谓之一”的语句在此大“一”之外。那么,要把握最普遍的范畴,就只好将表述此“一”的“言”也叠加到此“一”的总体中,是谓“一与言为二”。“二”指涉叠加形成的新总体,但它仍不是最普遍的范畴,因为但凡将之断言为至大无外的总体,就总有“谓之一”的断言本身在此总体之外,于是还要有“二与一为三”的叠加。但这种叠加显然会导致无穷的语义上升(semantic ascent),因为只要断言有最普遍的范畴S,就总能断言一个更大的范畴S’,它是由S和断定S的语句叠加而成。这说明,人们永远也不能对最普遍的范畴有所言说。但不做任何言说,就不能对此范畴有任何思虑(甚至不能断定它不可言说),这正是一个既不能言,又不能默的两难!

然对此窘境,庄子却以一言解之,那就是“无适焉,因是矣”。“无适焉”意谓要避免两难,就不要去追求至大无外的“一”;“因是矣”则是指出放弃的理由,那就是:对普遍范畴有怎样的把握,这取决于因循了怎样的立场。而只要有立场的限定,就不可能彻底摆脱特殊视角的束缚,把握到绝对的普遍。可见,庄子在此还是要强调“因是”的必然,即关于普遍性的物论同样不能摆脱立场的限定。正如《齐物论》所谓“天地一指”、“万物一马”,正是因循“指”或“马”的立场(即“以指喻”、“以马喻”),来理解“天地一”如何、“万物一”如何的普遍性;《德充符》所谓“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也;自其异者视之,肝胆楚越也”,又意谓“万物皆一”的普遍性仅是从求“同”的立场来看。而倘使求“异”,则此普遍之“一”当即瓦解(故说“肝胆楚越”)。可见“自”何种立场“视之”,诚具有决定意义,正如《秋水》明言:

因其所大而大之,则万物莫不大;因其所小而小之,则万物莫不小。……因其所有而有之,则万物莫不有;因其所无而无之,则万物莫不无。……因其所然而然之,则万物莫不然;因其所非而非之,则万物莫不非。

因循了不同立场,对“万物”的普遍特征就有不同的判断,正说明普遍物论仅为“因是”的产物。

由上,既然关于“彼”的特定物论与关于“万物”的普遍物论都必然“因是”,则可知“因是”正是庄子眼中物论得以形成的基本方式。

三、“因是”的多元义

从前引“物无非彼”一段论述往下看,又可知“因是”除了是必然的,也是多元的,即所谓:

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果且有彼是乎哉?果且无彼是乎哉?彼是莫得其偶,谓之道枢。枢始得其环中,以应无穷,是亦一无穷,非亦一无穷也。故曰莫若以明。(《庄子·齐物论》)

所谓“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正是强调对同一事物(如“彼”或“此”),可以从不同甚至相反的立场(即“是非”)来把握。这个情况,在《墨经》中被界定为最基本的论辩形式即“争仮”,并强调对立者必有一方正确①参见《墨经》之“辩,争仮(反)也。辩胜,当也”及“谓辩无胜必不当,说在辩”。。但在庄子,他却质问:“果且有彼是乎哉?果且无彼是乎哉?”就提示了对“彼”物的把握,究竟应该以哪一种“是”为立场,是难以确定的。为什么呢?正因为“彼是莫得其偶”,即没有哪一种“是”能代表绝对正确的立场,而能唯一地匹配(“偶”)于“彼”物的情状,也就是说,从认知立场(“是”)到认知对象(“彼”)的映射不是“一对一”,而是“多对一”,所以总能从不同立场来看事物,此即“因是”之多元义。

那么,所谓“彼是莫得其偶”,就应看作对“彼是方生之说”的推进。“方生”强调“彼”之情状与“是”之立场的一体两面,目的是揭示立场的限定不可摆脱,故有“因是”之必然;“莫得其偶”则是由否定“彼”、“是”一一对应,来强调立场的选择并非唯一,故有“因是”之多元。在南郭子綦与颜成子游的著名对话中,南郭氏表现出“丧其耦”的状态,就能作为“彼是莫得其偶”的例子,传达出“因是”的多元义。只不过,以往将“丧其耦”解释为超越物我对待[12]34,尚不足以表明这一点。因为根据南郭所谓“吾丧我”的说法,“丧其耦”的“耦”(“偶”)与其说是物我对待,不如说是“吾”与“我”的对待:“吾”即南郭其人自身,也就是某个具体存在的“彼”;“我”则为南郭氏的自我意识,亦能被看作代表“彼”人自身意义的“是”。据此看,“丧其耦”就能解释为南郭其人不再以他的具体存在(“彼”/“吾”)与某种自我意识(“是”/“我”)构成唯一的匹配关系(“彼是莫得其偶”),因而,他对自身的领会就不再因循于“我”这个单一的立场,而能有多元的“因是”。这正如《齐物论》中“三籁”之譬所示:“地籁”的演奏因循了自然的立场(“众窍”),“人籁”的演奏因循了人为的立场(“比竹”),它们都代表着单一的“因是”,就像人们固守着“我”这个单一立场那样。相比之下,“天籁”正是在比喻放弃特定自我意识(“丧我”)的境界。这种演奏“吹万不同”却不知“怒者其谁邪”,就是舍弃了特定的演奏立场,去因循不同载体的不同特质(“使其自已也,咸其自取”,故最能体现“因是”的多元特征。

然而,承认立场选择的多元性,也就等于瓦解了物论的意义确定性。正如《齐物论》所谓:“言者有言,其所言者特未定也。果有言邪?其未尝有言邪?其以为异于鷇音,亦有辩乎,其无辩乎?”实际就是说,从倡导某种物论的立场看,此物论言之有物,不同于无意义的鸟叫;但从不倡导这种物论的立场看,此物论也可能言之无物,与鸟叫声无别。因此,正是由于立场选择不同,使得一种物论是否有意义成为“未定”。但庄子并不对此感到担忧,相反,他更把探究物论意义“未定”的根源看作体“道”的重要契机,那就是强调:并非只有单一立场匹配于认知对象(“彼是莫得其偶”)——此即物论“未定”之根源——这正是“道”的核心内涵所在(“谓之道枢”)。是故庄子承认立场选择的多元性(及随之而来的物论的不确定性),就应说是以“道”为依据。依据于“道”的理由,就是前引文接着说的“枢始得其环中,以应无穷”。所谓“环”,比喻有“无穷”立场环绕同一事物的情形,其实也就是对“彼是莫得其偶”(即并非只有单一立场能匹配于认知对象)的形象比喻。因此说“枢始得其环中”,就应是强调“道”的核心内涵(“道枢”)正是从立场选择的无限可能中被领会到的。那么,要妥善地应对这无限可能(“以应无穷”),也即正确地看待“因是”的多元义,当然应该以“道”为依据。而这,恰恰表明庄子对立场问题的思考已经从物论提升至道论。

但人们或许会问,即便以“道”为依据,这仍然是一种立场。如果立场选择是多元的,庄子怎能坚持并倡导此一立场呢?这的确是一个尖锐的问题,但也不难回答。关键是要看到,庄子主张立场的“无穷”、选择的多元,这都是针对物论得以产生的立场来说。而他以“道”为依据提出这种主张,却并不是站在物论的立场上,而是站在道论的立场上,即《秋水》所谓“以道观之,物无贵贱;以物观之,自贵而相贱”。“以道观之”就是道论的立场;“以物观之”则为物论的立场。这两种立场的差别在于对“物”之“贵贱”评价不同,实际就是对物论的价值看法不同。从后一种立场看,每一物论都仅仅肯定自身的价值,因而有强烈的排他性。但从前一种立场看,则可知每一种物论并无价值上的高下之分———这只能因为相对于“以道观之”的高大视野,每一种“以物观之”都仅是理解事物的一种可能。故庄子主张立场选择是多元的,其实就是从“以道观之”的立场,强调“以物观之”的立场是多元的。而这,当然意味着道论的立场本身并不在物论的立场选择中。正如“环”象征了后者的无限选择,但从“环中”把握“道枢”,却并不是这些选择之一。因此即便宣称“以道观之”是唯一正确的立场,也绝不会否定立场选择的多元性,因为那仅是就“以物观之”的立场来说。

可见,庄子虽是在阐述如何看事物的立场问题,但其着眼点却并不在“物”,而是在“道”。故前引文最后提出的“莫若以明”,就正是对“道”的洞察。这种洞察可以是对“道”的体悟[8]199,也可以是对“道”的知解[11]174,但必须落实于一点,就是将认知对象(“彼”)与认知立场(“是”)的多元匹配(“莫得其偶”)视为“道”的核心内涵(“谓之道枢”)。因此对“因是”之多元义的肯定,也就是对“道”的理解负责。当然,这绝不意味庄子不关心“物”。相反,他正是有见于每一种物论在立场上“自贵而相贱”,势必产生无休止的争议,故从“道”的高度寻求解决。而这如果是以立场选择的多元性为前提,自然不会否认立场的差异。正如《齐物论》“啮缺问乎王倪”的对话中,庄子借王倪之口宣称他不知“物之所同是”,并举出人与动物关于“正处”、“正色”、“正味”的理解不可沟通,就是承认物种自然立场的差异。不仅如此,庄子也承认道德立场的差异,故又借王倪之口主张“自我观之,仁义之端,是非之涂(途),樊然殽乱,吾恶能知其辩(辨)”。就是把人们对仁义根源及其实现途径的理解当作因循各自道德立场(“自我观之”)的产物。这些理解“樊然殽乱”、“恶能知其辩”,正提示了道德立场的差异不可消除。那么,怎样解决争议呢?无疑就是通过“以道观之”,洞见每一种物论在立场的选择上都仅是理解事物的一种可能。以其价值均等,故能多元并存。

四、“因是”的开放义

不过,这仍不是庄子解决物论争议的最终方案。因为即便人们知道自己的立场仅是多元的选择之一,却还能在兴趣或偏好的名义下固守不放,因而即便不否定其他立场,也可以视若不见。这说明要避免争议的发生,除了要倡导立场选择的多元性,还必须打破固守本己立场的封闭性,这就引出了“因是”的开放义。如《齐物论》所言:

可乎可,不可乎不可。道行之而成,物谓之而然。恶乎然?然于然;恶乎不然?不然于不然。物固有所然,物固有所可。无物不然,无物不可。故为是举莛与楹,厉与西施,恢恑憰怪,道通为一。其分也,成也;其成也,毁也。凡物无成与毁,复通为一。唯达者知通为一,为是不用寓诸庸。庸也者,用也;用也者,通也;通也者,得也。适得而几矣,因是已。……狙公赋芧,曰:“朝三而暮四。”众狙皆怒。曰:“然则朝四而暮三。”众狙皆悦。名实未亏,而喜怒为用,亦因是也。是以圣人和之以是非,而休乎天钧,是之谓两行。

关于“物”,从“可”的角度说“可”、从“然”的角度说“然”、从“不可”的角度说“不可”、从“不然”的角度说“不然”,这正是以立场的差异来表现物论的分歧。但分歧与其说是立场不同造成,不如说是立场封闭所致。正如文献指出,“莛”小“楹”大、“厉”丑“西施”美,以及各种诡异陌生的区分,都是“为是”的结果。“为是”即偏好某种立场之“是”,因此正是立场封闭的表现。而庄子强调“道通为一”,就是要求通过“以道观之”来打破不同立场的封界。当然,基于立场选择的多元性,这“通为一”与其说是把所有立场化约为一,不如说是在承认立场差异的前提下强调变通,也即从本己立场变通到异己立场,乃至使一切异己立场皆能潜在地与本己立场为“一”。是故,“通为一”就是对变通立场之开放性的要求。正如文献所示,“知通为一”的“达者”不再偏好某种立场(“为是不用”),而是安于常态(“寓诸庸”),即根据效用(“庸也者,用也”)来变通地(“用也者,通也”)采纳最适合达成目标的立场(“通也者,得也”)。此种“适得而几”的立场选择无疑就是开放的“因是”。正如“狙公赋芧”,虽然从“朝三暮四”变为“朝四暮三”,分配的总数一样(“名实未亏”),但“先多后少”的分配立场显然比“先少后多”的分配立场更适合控制猿猴的情绪(“喜怒为用”),故从前者变通为后者,也是以“适得”为目标的开放“因是”。

而如果“因是”是开放的,自然与“为是”相反,正如A.C.Graham所说:“在庄子那里,论辩中的思想者并没有真正的分歧:他们从不同的立场(standpoint)将世界简洁地划分为它和其他。当一个哲学家坚持他的断言,虽然情况已经变化,却还针对其他反对意见而坚持其绝对的有效性,就犯了‘为是’的错误。但如果他能理解反对的哲学意见都平等地有效和无效,因而根据变化的情况改变其判断,就是在实践‘因是’。”[13]110~111不过,庄子区分“因是”与“为是”,还不仅涉及“哲学意见”,更涉及一切基于偏好的成就。正因为有立场的区隔(“其分也”),才会有成就的出现(“成也”)。但“其成也,毁也”,此即《齐物论》所谓:“道之所以亏,爱之所以成。……唯其好之也,以异于彼,其好之也,欲以明之彼。……是故滑疑之耀,圣人之所图(鄙)也。为是不用而寓诸庸,此之谓以明。”就是说:在偏好的立场上有所成就,同时也是对大道的意义有所损毁。是故仅因为偏好的成就(“唯其好之”)远超世人(“异于彼”),就极力让人知晓自己的专长(“欲以明之彼”),不过是引人怀疑的炫耀(“滑疑之耀”)。显然,这正是从“道”的高度将“为是”当作立场封闭的表现,故再次强调“为是不用而寓诸庸”,即与其偏好特定立场而标榜某种成就,不如因循常态,即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变通,这也被称为“以明”。而鉴于“以明”是对“道”的认识,可知庄子对“因是”之开放义的论述,仍是从道论的层次展开。

那么对于避免物论争议的目的来说,“以道观之”就不仅是洞见不同立场多元共存的可能,更是从“道”的高度打破立场的封界,如《齐物论》所说:

夫道未始有封,言未始有常,为是而有畛也。请言其畛:有左,有右,有伦,有义,有分,有辩,有竞,有争,此之谓八德。……故分也者,有不分也;辩也者,有不辩也。曰:何也?圣人怀之,众人辩之以相示也。故曰:辩也者,有不见也。……孰知不言之辩,不道之道?若有能知,此之谓天府。注焉而不满,酌焉而不竭,而不知其所由来,此之谓葆光。

此处以“八德”概括一切物论所依据的立场,并以其壁垒封界出于“为是”(“为是而有畛”)。而要主张的,就是从“道”的高度打破“为是”之“畛”,也就是以道论的眼光洞见不同立场本无绝对封界(“道未始有封”、“分也者,有不分也”),不同立场的言论亦非永久对立(“言未始有常”、“辩也者,有不辩也”)。只不过,庄子认为此一真相仅为“圣人怀之”,俗众则因为沉溺于辩而“有不见也”。但这与其说是主张惟有圣人才能打破立场区隔,不如说是以圣人为体“道”的理想人格,强调立场的开放必须从对“道”的领会中获得,那就是将“道”内化为“注焉而不满,酌焉而不竭”的虚怀之心(“天府”),故不再对特定立场存在偏好,也不再以特定成就显示锋芒,是谓“葆光”。

“葆光”就是把一切“为是”的“滑疑之耀”都收敛、埋藏起来,以达成“因是”的开放实践。但这种开放的“因是”,庄子除以“葆光”为喻,也有正面界定,那就是前引论“道通为一”的文字最后强调的“圣人和之以是非,而休乎天钧,是之谓两行”。所谓“天钧”,即天之转轮①“钧”即转轮或车轮,如所谓“钧旋毂转”(《淮南子·原道》)、“陶家名模下圆转者为钧”(《汉书集解音义》)。,应该还是指“道枢”所在的“环”。以此,圣人的“因是”便包容了“环”所代表的“无穷”立场,既接受“是”的“无穷”立场,也接受“非”的“无穷”立场,是谓“两行”。而这,就是庄子设想的避免物论争议的根本方式。如《齐物论》所说:

既使我与若辩矣,若胜我,我不若胜,若果是也?我果非也邪?我胜若,若不吾胜,我果是也?而果非也邪?其或是也,其或非也邪?其俱是也,其俱非也邪?我与若不能相知也,则人固受其黮闇,吾谁使正之?……曰:是不是,然不然。是若果是也,则是之异乎不是也亦无辩;然若果然也,则然之异乎不然也亦无辩。

“辩”是物论争议的集中表现。但在庄子看来,争议不可能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吾谁使正之”),因为所有参与论辩的人都不能摆脱自身立场的限定,故无论辩难双方还是第三方,都会因为“有立场”而“受其黮闇”(“因是”之必然);并且,每种立场都仅是看事物的一种可能,并无价值上的“果是”、“果非”(“因是”之多元),这使得论辩者和仲裁者都只能封闭在各自立场中“不能相知”。这样看来,避免争议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打破本己立场的封界,去明察异己立场的内涵与合理性,故曰“是不是,然不然”,这正是“两行”的实践。

庄子主张以“两行”避免物论的争议,又尤其是针对战国以降儒墨对峙的僵局来说。如司马迁谓庄子“剽剥儒墨”(《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大概正是有见于《齐物论》所谓“道隐于小成,言隐于荣华。故有儒墨之是非,以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欲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则莫若以明”。由上述,不难推知“道”之所以“隐于小成”,乃是“道未始有封”的真相会因为标榜特定成就而被偏好的藩篱所掩蔽;“言”之所以“隐于荣华”,则是“言未始有常”的事实会因为粉饰特定见解而被论辩的壁垒所遮挡。很明显,这都是立场封闭的表现。庄子以此为“儒墨之是非”的根源,势必将双方对峙的僵局描述为在各自立场上肯定对方否定的(“是其所非”)、否定对方肯定的(“非其所是”)。而他设想的破局之策,就是与其“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不如“以明”,即在因循本已立场时,也能明察异己立场的内涵与合理性。换言之,就是对“两行”的价值有所“明”。

在这个意义上,“以明”就是践行开放“因是”的基本态度。但既然“以明”本质上是对“道”的领会,则由“以明”而“因是”,实际就是因循于“道”。正如《齐物论》末尾强调:“和之以天倪,因之以蔓延,所以穷年也。忘年忘义,振于无竟(境),故寓诸无竟(境)。”此“和之以天倪”,即以天磨①“天倪”,《经典释文·庄子音义上》)引班固语为“天研”。“研”,《说文》释为“礳”,即磨盘。的研磨粉碎不同立场的封界;“因之以蔓延”,则表示打破封界后,“因是”呈现出游弋无定的开放性(“蔓延”),故能超越不同立场在时间(“忘年”)与价值(“忘义”)上的分殊,以“振于无竟”或“无疆界之境”[12]90——显然就是“未始有封”的“道”的领域。因此,包容一切立场的开放“因是”(即“因之以蔓延”),实际就是去因循大道的“未始有封”之境(“寓诸无竟”)。而这,应该就是最理想的“因是”,当然也就是“以道观之”的题中之义。

五、“因是”与“齐”

至此,就基本说明了庄子的“因是”说。揆其要,是主张一切观察与言说皆为因循特定立场的产物,且立场的限定不可摆脱(“因是”的必然义)、立场的选择不是唯一(“因是”的多元义)、立场的封界亦非绝对(“因是”的开放义)。也已指出,这个立场理论正是庄子对战国以降日益激化之学派论辩的回应——但并不是要支持谁、反对谁,而是从“以道观之”的高度审视“以物观之”的立场,寻绎避免争议的可能(故对庄子来说,最理想的“因是”莫过因循于“道”)。

那么,“因是”说之于《齐物论》有怎样的重要性呢?由前论,可知它不仅与该篇大半篇幅相关,更能将各项基本议题统摄起来,如“因是”之必然义统摄了“成心”、“彼是方生”、“万物与我为一”等议题;多元义统摄了“丧我”、“三籁”、“彼是莫得其偶”、“道枢”等议题;开放义则统摄了“两行”、“以明”、“无竟”、“道通为一”等议题。据此,认为探讨“因是”之立场问题即《齐物论》的主旨所在,应不为过。

但这样看,显然与人们头脑中的传统印象不符。一般认为,《齐物论》主旨是“齐”,并有“齐物”、“齐论”二义[12]32;通过陈少明教授的研究,又可知还有更重要的“齐物我”,构成“‘齐物’三义”[14]13~24,66~76。将《齐物论》主旨描述为“齐”,显然要比说成“因是”要充分、全面的多。可即便如此,仍有理由相信后一种主旨的概括是必要的。因为“齐”的思想纵然丰富,却少不了对立场问题的思考,正如陈少明教授早已指出:“《齐物论》的思想意味深长,表现上则是波澜起伏。……然中心环节或者论辩的动机,则起于各种物论的是是非非的纷扰。”[14]17~18这“物论的是是非非的纷扰”,说到底就是来自立场的“纷扰”。既然“‘齐物’三义”是从解决此“纷扰”出发而“层层推进”,不就是一套针对立场问题的诊疗方案吗?因此,将《齐物论》的主旨归于“因是”说,至少不会违背“齐”思想。

而事实上,不仅不违背,还能令我们对“齐”的理解更深入。先就“齐物”与“齐论”来说。前者申论万物平等,核心是破除事物差异的客观性;后者主张众见无异,核心是消解言论是非的确定性[7]61,[8]198。但要论证“差异”的“非客观”、“是非”的“不确定”,不可不涉及“因是”的必然义与多元义,因为只有承认对事物的观察必然受到主观立场的限定,才能肯定事物所显的差异并非客观所与;也只有承认谈论事物的立场不只有唯一选择,才能宣称言辞的内容没有绝对是非。再就“齐物我”来说。这个主张作为“庄子哲学的最终结论”和“理想人生的最高境界”[14]66,其核心当然是破除主客二分、追求物我泯合。而要说明这一点,亦不可绕开“因是”的开放义。因为只有因循一切可能立场,才能令主体最大限度地“贴近”客体,也才能通过打破“我”这个立场的封界,消解与“物”的对立。这些,足以说明“齐”思想最核心的内容,正是“因是”所代表的立场理论。

那么反过来说,从“因是”引申出“齐”,就是可能的。或者至少是,对后者的理解应该以前者为基础。而这样做的意义,也不仅是为了从“因是”的角度更深入地理解“齐”(即洞见其内核即立场理论),更因为“齐”这个表达本身,及一切相关的合成表达如“齐物”、“齐论”、“齐物我”等,未尝见于《齐物论》正文。这虽然并不意味该篇没有“齐”的思想,或者不能将其思想解释为“齐”。但为稳妥起见,最好从“因是”谈起,因为它毕竟是文献固有的说法,自然最能代表被名为“齐”的那种思想中最切近庄子心灵的东西。所以,完全有理由把“因是”看作《齐物论》主旨的“另一种概括”。而这,不仅在理论上是可能的,在操作上也殊为必要。因为《齐物论》本文虽不言“齐”,但以“齐”讲《齐物论》的传统却源远流长。这当然最能表明这种诠释实践为理解《齐物论》思想开辟了何其广大的空间,但另一方面,一种充分的阅读除了要“致广大”,也应该“尽精微”。是故,在“齐”这个内涵丰富的概括之外,提供某种含义上更为紧缩的概括,以便更具体、更直白地说明《齐物论》讲什么,亦属必要。而本文认为,“因是”正是这样一个紧缩概括。虽然其内涵要根据文本重构,但此概括本身与其说是来自读者的追加,不如说是作者的明示,否则庄子屡次谈及“因是”,就只能被看作无意之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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