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明
(沈阳大学 应用技术学院,沈阳110044)
新式传播手段的使用,都会给人们的表达方式、表达内容、社会文化和社会事件的组织方式等多个方面带来深刻变化。哈罗德·伊尼斯甚至说,一种新媒介导致一个新文明的诞生。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促成了微媒介时代的来临,每个社会个体都可以拿起手机随时随地用图片或者文字来播发自己看到的新鲜事物,俨然大家都成为了“公民记者”,可以借助微媒介来进行自由表达。同时这些“公民记者”提供的“公民新闻”也成为网络舆论的重要构成部分,个人观点、局部事件不经意之间就可能成为大众事件。但是这些普通的“公民记者”毕竟没有受过专业的新闻理论训练,如何使公民的自由表达和传播伦理达成规范化,已然成为当下新闻传播研究的重要课题。
当下微媒介时代的主要传播媒体是手机,手机媒体融合了传统媒体的所有内容样式,集影像、图片、声音、文字于一体,真正意义上实现了移动网络化与网络移动化。而在所有的传播内容中以影像和图片占绝大多数,媒介镜像具有虚拟性、选择性和偶然性的特点,因此有时就框限了人们的观点并滤除了事实的真相。
媒介镜像的过滤性往往被传播主体与信息接受者所忽略,毫无疑义地认为镜像所展现的就是全部现实,其实媒介镜像的虚拟性、选择性和偶然性有时不但没能揭示事实真相反而扭曲了真相。镜像的焦点化使观察者的视野只能落在眼前屏幕所呈现的现实,屏幕之外的广大世界就被屏蔽了,无法实现真正的全景式展现,影像或图片形成虚拟性的现实。作为信息的传达者具有先在的价值取向,这影响了传播主体的选择性视角,传播主体在自身价值取向的定位下选择观察、拍摄的视角形成传播的信息源,这样的“公民新闻”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公正性就无法完全保证。微媒介传播的“公民新闻”更加突出的特点在于其偶然性,传播主体往往是在偶然性的时间、空间和情景的节点进入“新闻现场”,他们并非专业的新闻记者,不会对新闻事件进行追根溯源的探析,只关注自己此时此刻所看到的“事实”。在2014年3月10日08:44新浪视频拍客频道发布的《网友爆故宫保安殴打游客》的视频事件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媒介镜像的过滤性,当我们将网友所爆“现实”与故宫在澄清事件的视频进行对比时就会发现,这位“公民记者”把镜头对准的是保安拉不明真相游客的场景,而没有全面呈现整个事件的经过,或者因为观察者进入事件的偶然性使其完全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同时在自身价值取向的引导下对事件进行主观性的解读,标题中的“殴打”字样本身就是臆断,从视频中可以看到拉扯动作却没有“殴打”状况的发生,而在其所配发的相关说明中能够更加明了地推知其传播的噱头所在,传播主体根本无视事实真相,完全是主观臆测。在整个视频事件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由于拍摄的阶段性、选择的视角、进入现场的偶然性等因素的影响造成的新闻内容的虚假性。
“公民记者”在传播“公民新闻”时如何保证传播信息的真实、客观,避免误导性传播是急需关注的问题,而信息的接受者也要明白媒介镜像的过滤性,从而保证信息接受的主体判断性,同样需要网络舆论的正确引导。
公民的表达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通过语言、行为等形式,借助传播媒介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表达自由向来被视为公民的一种神圣的基本权利。伏尔泰曾经非常重视对表达自由的维护与尊重,他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保护你说话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中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媒介演进的过程中看,网络时代的微媒介出现是表达自由的黄金时代。国际伦理与信息技术协会主席、美国学者理查德·斯皮内洛认为:“网络明显地拓展了人们行使‘第一修正案’赋予他们的表达自由的能力。”[1]53有论者指出:“由于网络表达具有即时、互动、去中心化等特点,为网民表达权的张扬提供了一个较为便捷的渠道。”[2]当手机作为媒介可以直接与网络进行直连后,这种表达的自由更加明显,但在自由表达的同时也应该考虑传播过程中给新闻事件主体带来的影响,这就涉及公民的表达自由与传播伦理的相关问题。
微媒介时代的公民表达大多是以匿名方式来进行的,匿名自由表达正是网络时代的特性。理查德·斯皮内洛认为,“匿名自由表达”值得保护,因为“匿名性是一种积极的善,至少它可以作为一种工具善,一种达到完全实现自由表达的手段。”[1]74实际上,“匿名性”不能简单定义为“善”,它既可以“扬善”,也可以“载恶”。从表达自由的角度来看,匿名表达一方面为网络时代的公民表达提供了畅所欲言的自由;另一方面,也使滥用表达权成为网络上的一种常见现象,因此许多国家希望通过“网络实名制”来规范网络传播。微媒介时代表达的平等性与网络的匿名性和低门槛,形成了安德鲁·基恩所概括的局面“每个人在网络中都有平等的发言权,最聪明人说的话不会比笨人说的话更重要”[3]。网络是平民化色彩很浓的“草根媒体”,普通民众的表达与社会精英的表达同样得到尊重。微媒介的时代给予了公民自由表达的空间,但网络表达的匿名性和平民阶层自身文化素养的制约性,使他们在表达意见和传播信息的过程中经常忽略自我的道德伦理监管,从而形成网络传播的负面影响。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4]表达自由并非漫无边界,必须是与相关的法律和道德伦理相联系的。1948年,联合国新闻自由会议通过的《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明确表示“自由亦有相对之义务与责任”的理念;联合国大会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更将表达自由视为一项“可克减的权利”,其第19条规定“人人有发表自由的权利”,但补充条件是“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包括“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等。
《网友爆故宫保安殴打游客》的手机视频在网上发布后迅速被各大视频网站转载,引发网友的热烈讨论,从而给故宫旅游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节目在2014年3月16日用“黑白颠倒的‘打人’事件”为标题进行专题报道来澄清事实,还原真相,进而为故宫挽回声誉。影像新闻具有很强的现场感,显得真实可信,特别是手机视频没有经过技术处理更加增强了可信性,但恰如在“媒介影像的过滤性”中所分析的,由于时间、空间、视角等原因所拍摄的“偶然性”事件,所涉及的主要伦理问题对于新闻事件的主体来说就是情况是否属实,同时是否触及事件主体的隐私权,对于新闻事件的接受者来说就是影像是否欺骗了阅听者。在“故宫保安殴打游客”的视
频事件中,我们通过央视的视频回放可以清晰看到网络传播者的新闻报道歪曲了事实,而其“想当然”的拍摄视角和文字说明混淆了真相误导了阅听者的接受。在此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表达自由是公民的权利,但尊重事实真相、遵循传播伦理也是“公民记者”应该自我注重的。
随着微媒介对社会环境的日益渗透和影响的增加,信息传播与接受个体的媒介素养成为利用大众传媒和面对信息社会的必备素质。美国传播学者巴兰认为,媒介素养主要包括七个因素:对媒介影响的认识;理解大众传播的过程;分析与讨论媒介信息的策略;理解媒介内容,为我们提供观察文化和生活的文本;消遣、理解与欣赏媒介内容的能力;理解传媒人的伦理和道德责任;提高恰当的和有效的媒介制作技巧[5]。黄富峰在《大众传媒伦理研究》中把媒介素养概括为“公众对媒介的认识、判断、选择、应用和批判能力”[6]。媒介素养是针对公众对媒介的盲目依赖、误解和误用的问题提出的。微媒介的广泛运用,“公民记者”的大量出现,提升大众的媒介素养成为日渐紧迫的时代问题。美国传播学者尼尔·波兹曼明确指出:“只有深刻而持久地意识到信息的结构与效应,消除对媒介的神秘感,我们才可能对电视或电脑,或任何其他媒介获得某种程度的控制。”[7]
微媒介时代的来临给网络传播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从传播源的角度看,“公民记者”提供了大量“公民新闻”,极大地丰富和拓展了传播内容的来源,同时“公民新闻”的内容契合网络传播的需求;从信息接受的角度看,微媒介加大了接受的便捷性、及时性和广泛性。微媒介时代更容易形成“网络舆论”的热点,构建集体围观的刺激效应。金兼斌在《网络舆论的演变机制》中指出:“何谓网络舆论?是指公众(指网民)以网络为平台,通过网络语言或其他方式,对某些公共事务或焦点问题所表现出的意见的总和。网络舆论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具有新闻媒体性质的网络新闻中所反映出来的舆论倾向,可称之‘网络新闻舆论’;二是以BBS论坛、博客、各种社交网站和网上社区等为平台而呈现出来的网民对社会上人和事的看法,可称之为‘网民意见舆论’。”[8]微媒介给民众提供了更加自由、及时表达自我意见的舆论空间。网络借助自身构建的交流平台,促成“网络舆论”热点的形成与传播,但有时热点源的形成缺少法律监管与伦理监督的机制,造成网络舆论的混乱局面。
随着微媒介时代的开启,各大媒介网站都在积极开发与之相匹配的端口,网络视频、微博、微信、飞信等网络技术与微媒介相结合形成联动,微媒介产生的信息在成为公众交流沟通的重要构成的同时也成为网络信息的重要来源。网络信息的传播更注重感官主义,要造成网络围观的效果就要求信息是令人震惊、恐惧与刺激的。公众借助微媒介传递着大量的信息,但是能够进入公众的舆论热点的信息大多采用的是哄闹叙事的方式,如引发围观、对骂、恶搞、人肉搜索、拉帮结派等,或者采取对抗叙事的方式,以非此即彼、非黑即白、反权威、去中心、文化叛逆、仇富等为主要表达手段。如曾经在网络引起极大轰动的缝肛门事件、药家鑫事件、“我爸是李刚”等事件中,激化舆论的泡沫不断集聚、放大。新浪拍客发布的“故宫保安殴打游客”在其有意添加的文字说明中很明显地采用了哄闹叙事与对抗叙事的组合,充分发挥自己的想像来虚构故事,被殴打女性游客“泪流满面”,特别强调“今天是三八妇女节”,“正义直言”的游客反被殴打,而且打人者又是“故宫保安”,这种叙事方式极易引发公众正义同情的心理进行围观,制造舆论的热点。因而各大视频网站,如搜狐视频、凤凰视频、中新网视频、第一视频网、优酷网等都迅速转发了此条视频,引发网友的热议。大众传媒所形成的社会舆论是社会实现软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将其视为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他说:“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记在铜表上,而铭记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失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俗、习惯,而尤其是舆论。”[9]社会舆论在批判社会丑恶现象、宣扬社会正能量、引领社会的正确发展方向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必须要注意传播信息的真实客观性。
舆论研究学者麦克利德等认为:“媒介在舆论形成过程中的角色,是作为(1)渠道或联系者,(2)变动的代言人和(3)认识方法发挥作用的。”[10]网络平台为微媒介信息传播提供了端口,同时大众传媒在信息传播过程中获得了自己的经济收益,但有时我们也会发现网络忽略了自身一个重要的职能,那就是网络监管。大众传媒掌控着传播的选择主导性,恰如米尔斯指出的,“在极端的情形中,大众传媒产业‘向巨大的媒介市场灌输意见’,它们会控制舆论的形成,以使舆论在评估有效权力、增值的声望、获得更多的财富,社会文化形态就这样随着这些大众事件的传播发生变化。”[11]大众传媒不能只是简单地作为传播的载体,还应遵循传播伦理的要求,实现自身的网络监管功能。史蒂夫·乔布斯在2010年《华尔街日报》主办的D8数字大会上曾经说过:“我认为自由社会的基础是自由的媒体。我们已经看到了美国的报纸行业发生了什么。我认为报纸十分重要。我不希望看到我们的国家堕落为一个博客国度。我们现在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新闻编辑人员。”这里的“新闻编辑人员”就是具备新闻传播素养的专业工作人员,他们要执行的就是信息的甄别、选择和监管功能,正确引导网络舆论的形成。胡泳认为:“表达不能成为唯一的目的。对社会而言,重要的是解决冲突,单纯鼓励表达会产生越来越多的不同意见。”[12]在社会中,大众媒体是汇聚各种社会观点的重要平台,在传达各种社会声音的过程中,直接的、间接的、现实的、长远的利益诉求在媒介平台上得到了自由表达,这些利益诉求通过媒介平台进行汇聚、商讨和博弈,促进现实问题的解决,确立新的行为方式和社会关系模式,在当今中国建构和谐社会氛围应该是社会舆论导向的指向目标。
当今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不断积累,不同社会群体之间进行着利益博弈,公众的民生和权益不断受到侵害,而传统媒体又难以冲破原有的表达规则,因此网络成了民众表达诉求的首要选择。而微媒介的出现,给自由表达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条件,同时网络监管功能不能有效实施,微媒介极易成为谣言的温床。寻求民众在微媒介时代的自由表达与传播伦理的平衡成为亟待解决社会课题。
[1][美]理查德·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M].李伦,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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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安德鲁·基恩.网民的狂欢[M].丁德良,译.海口:南海出版公司,2010:28.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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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黄富峰.大众传媒伦理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205.
[7][美]尼尔·波兹曼.娱乐至死[M].章艳,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207.
[8]金兼斌.网络舆论的演变机制[J].传媒,2008,(4).
[9][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73.
[10]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104.
[11][美]米尔斯.权力精英[M].王昆,许荣,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2]胡泳.众声喧哗[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