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微电网合作开发模式探索

2015-03-19 08:10田智鑫李嘉逸孙建伟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20期
关键词:相关者利益电网

□王 劲 田智鑫 李嘉逸 孙建伟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概述与微电网利益相关者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概述。迄今为止,学界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弗里曼(1984)认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实现目标,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目标影响的人或组织。加拿大学者克拉克森(1994)认为,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在一个组织中投入了一些资本,包括事物资本、人力资本、财务资本或有价值的物品,并且承担该组织运营过程中风险的人或组织,这两种理论最为经典。

(二)微电网利益相关者。微电网是由一组微电源、负荷(用户)、储能系统和控制装置构成的系统单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电力网络系统,能够自我控制、保护和管理,既可以与外部电网并网运行,也可以孤立运行。微电网的出现能很好整合、高效利用分布式发电及可再生能源发电,符合当前“节能减排,建设集约型社会”的能源利用方式,也契合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分布式发电的政策号召,是新一代智能电网发展的有效途径。

本文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结合微电网实际,经过详尽调研和文献整理,将微电网的利益相关者总结为八类,即投资者、大电网、政府、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供应商、用户等。为了便于进一步研究,根据利益相关者与微电网项目的相关程度,将微电网利益相关者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一般利益相关者和潜在利益相关者。微电网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主要有投资者、大电网、政府、用户,本文是从微电网核心利益相关者角度研究微电网多方合作开发模式。

二、微电网的合作开发模式

微电网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微电网项目很难由一方单独承担,需要在综合考虑微电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情况下,由各方共同参与合作开发。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政府的简政放权和资源市场化运作也为微电网的合作开发提供了充分的政策支持。基于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探究及深入的调研,本文将微电网项目合作开发模式总结如下。

(一)大电网主导模式。在我国现行的电力体制下,大电网具有垄断性的影响。尽管现行的电力体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进行,大电网对电力行业垄断性影响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退。同时大电网在电网建设技术、施工、运维、资金以及电网接入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作为大电网在细分领域的补充,微电网的发展会受到大电网的特别关注,并且有动力主导微电网项目。大电网主导下的微电网将会在资金、技术、设备、市场等方面拥有良好的条件,也为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打下良好基础。

(二)政府主导模式。在现行的技术、设施条件下,微电网发电成本相对大电网要高,政府在用地支持、政策支持以及财政补贴是微电网能够生存并迅速推广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同时,微电网项目的开发可以很好地完成政府节能减排及环保性指标,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政府对参与微电网的建设有很强的积极性。政府主导下的微电网将能得到充足的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微电网的合作开发有很强的号召作用。

(三)投资者主导模式。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趋完善,资本的运作成为项目成功与否的重要先决条件。微电网项目中,投资者作为资本充裕方,在国家能源革命的号召下,有很强的积极性参与进来。经过深入调研和分析,本文认为,微电网投资者主要为产业投资者,还拥有电力行业的技术、设备、市场方面的优势。微电网项目的成功可以为产业投资者提供良好的示范效应。在投资者主导下的微电网将能够得到充分的资本和相应的技术、设备支持,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微电网项目提供资金后盾。

(四)用户主导模式。在微电网四个核心利益相关者中,用户虽然是微电网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直接享受微电网服务或是承受微电网带来的问题,但是相对来讲,用户比较松散,数目较大,难以形成统一的整体参与到微电网建设运营当中去。而且在微电网项目中,用户多是在微电网运营阶段受极大影响,此时用户参与微电网博弈的能力已经相对较弱,难以承担起主导微电网开发的任务。

在微电网项目中可以采用的合作模式主要有股权合作和契约合作。本文总结了三种主导模式下,其他利益相关者都参与微电网项目可能的方式。

第一,在大电网主导模式、政府何主导模式和投资者主导模式三种模式下的微电网项目中,政府、大电网、投资者都会在微电网项目中投入相应的专用资产并且承担微电网项目的风险,参与微电网项目的方式主要为股权合作。

第二,由于用户的内部协调成本相对较高,对微电网的显性付出并不明显,他们能参与的更多是微电网规划中的论证以及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难以在运营阶段对其产生过大影响,微电网也没有与其建立股权或是契约合作的动力。如果用户为大用户,有很强议价能力,微电网可能会接受其以契约形式进行合作,股权形式合作对于用户来讲,积极性并不强。如果微电网中存在可替代电力能源,如可以接微电网也可以接大电网的情况,则用户没有与微电网进行股权或是契约的动力。总之用户难以以股权或契约的形式参与到微电网项目中。

第三,设备供应商在三种主导模式下,股权与契约合作两种方式均可采用。不同的设备供应商可能会采取不同的合作模式,部分设备供应商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做好示范效应,可能会采取股权合作模式,更多地参与到微电网的管理中去,将微电网项目作为试点工程;也有供应商只是定位于设备供应,提供设备服务,可以采用契约形式参与到微电网项目中。

第四,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利益诉求更多是在通过自己的工作获取财务报酬,介入项目的时间相对较短。这三方更有可能采取契约合作的模式,当然也可以考虑BOT、BT 等模式进行。

三、促进微电网发展及微电网利益相关者合作的建议

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背景下,微电网将会得到长足发展,前途不可限量。

(一)进行财政引导,开发金融工具。针对微电网建立相应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财税金融模式,解决微电网项目融资问题。用财政杠杆撬动金融资本进入,同时开发相应金融工具对利益相关者关系进行平衡。

(二)积极参与微电网标准体系建设,尽快出台微电网技术标准体系。微电网标准体系为微电网建设提供统一的技术依据,为参与微电网建设的设备制造商、系统集成商、电网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指导。

(三)鼓励微电网的合作开发模式。在大电网主导模式、政府主导模式、投资者主导模式下,充分吸引多方资源进入微电网项目,照顾好个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加深各方联系,用合作来促进微电网项目的高质量完成和运行。

(四)建立微电网多方合作平台。将各利益相关者都纳入到平台中去,微电网工程各个阶段出现的问题都可以通过该平台找寻相关负责或是优势单位,缩减联系成本,减少交易成本,减少社会福利损失,更好地平衡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1]多纳德逊,邓非著;赵月瑟译.有约束力的关系——对企业伦理学的一种社会契约论的研究[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

[2]Freeman,R.E.Strategic Management:A Stakeholder Approach[M].Boston:Pitman,1984

[3]Clarkson,M.A risk-based model of stakeholder theory[C].Toronto:Proceedings of the Toronto Conference on Stakeholder Theory,1994

[4]龙勇,汪谷腾,孟卫东,汪於.微电网与大电网的竞合关系及其对社会福利效应的影响[J].重庆大学学报,2014,37(7):147~152

[5]王恩创.电网建设项目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研究[D].重庆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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