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刚,屈雪姣,吉首大学 哲学研究所,湖南 吉首 416000
规范伦理学:在“理论化”与“反理论”之间
赵永刚,屈雪姣,吉首大学 哲学研究所,湖南 吉首 416000
现代道德哲学执念于理性主义传统,总希望能够一劳永逸地找到普遍的道德法则或原则来处理所有的道德问题。现代道德哲学的这种普遍主义的伦理思考路径被称为“理论化”。当代西方的反理论思潮则主张,伦理学应当“去理论化”,采取特殊主义的形式。当代规范伦理学的建构应当对这两种对立的主张进行协调,基于伦理实践,构建具有普遍性向度且能容纳特殊主义的伦理理论。
道德哲学; 理论化; 反理论; 伦理实践; 规范伦理学
现代以降,伦理学家们大多持有这样一个信念:一种规范伦理学理论应当帮助行动者在面临道德问题时决定如何行动。因而现代道德哲学家通常都假设他们的理论建构工作具有实践的意义:正确运用他们理论的行动者将能够解决道德困境问题。他们或许看到了日常道德生活中人们诉诸道德习俗和传统来寻求行为指导时面临的困惑,因此强调用理性对日常道德或习俗道德进行彻底反思,进而产生具有理性基础的普遍法则,来消除人们的困惑。这种基于实践考虑的理论抱负体现了西方理性主义道德传统的一个重要特征,即以个体理性代替社会多元价值观和多元道德标准。现代道德哲学家秉承这一传统,在构建现代伦理理论时总希望能够一劳永逸地找到普遍的法则或原则来处理所有的道德问题。
现代规范伦理学的这种伦理思考路径被称为“理论化”(theorization)。当代西方的反理论思潮则针锋相对地主张,伦理学应当“去理论化”(de-theorization)。我们认为这两种伦理思考方式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局限性,伦理学家在建构伦理理论时应当对这两种对立的主张进行协调,寻求一种既具有实践品格又具有恰当理论化抱负的伦理理论。
作为西方理性主义伦理学传统流变的产物,以义务论和功利主义为代表的现代伦理理论一个主要的理论目的是为规范伦理学提供具有普遍性的理论基础,与之对应,现代伦理理论的一个重要实践目的是为社会提供具有普遍性的道德行为指导原则和规则。这大概源于大多数现代道德哲学家的一个共同愿望,即“寻求一种理论,它能够提供系统地运用于具体情境的普遍原则”[1]1。现代伦理理论的这一重要特征被批评者称做“理论化”。
应当说,现代伦理理论的“理论化”追求普遍性的意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合理性在于两点:一是确立理性在道德哲学中的权威地位;二是为公共生活提供普遍的道德标准。从社会发展的历史角度看,以义务论和功利主义为代表的现代伦理理论发端于欧洲市民社会的形成阶段。在哲学史上,这一阶段则是理性主义滥觞的时期。现代道德哲学的这种社会和思想背景,使其具有两个根本特征:一是理论目的和重心更多的是从社会的伦理秩序出发,为社会提供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和判别行为对错的公共标准,这一特征我们谓之“以规则为中心”;二是为普遍的道德法则提供理性论证和辩护。现代道德哲学的这两个特征交织在一起使得现代道德哲学执念于道德义务和规则,热衷于为道德规则的普遍化提供理性的论证和辩护[2]87。
现代伦理理论试图为人们的道德生活提供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关于(道德上的)正确与错误的道德信念,从而为人们的道德行为制定一种统一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并将这种标准融入人们道德生活的每一个细微之处。在普遍化的理论动机下,各种现代伦理学理论试图以各自的基本概念来处理纷繁复杂的道德生活和道德现象,为人们的道德行为提供具有普遍性的指导原则或理论方案。
根据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Rosalind Hursthouse)的分析,义务论理论是一个关于“正当”的道德理论,其首要目的是为判断道德行为的正确与否提供普遍有效的标准及其辩护的理论,因而一般的义务论理论可以采取以下基本结构。
1.判断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当且仅当一个行动合乎某一正确的道德原则(或者道德义务)时,这个行动才是正确的或正当的。
这一标准需要做进一步的说明,因为我们还不知道什么是正确道德原则或道德义务。因此,我们还需要一个关于正确的道德原则的说明。
2.根据不同形式的义务论,正确的道德规则可以是:(1)我们规定为正确的道德原则;(2)上帝规定为正确的道德原则;(3)能够进行普遍化的绝对命令[3]26。第一种义务论是规定主义的,第二种是神命论的,第三种则是康德主义的。
同样,功利主义也有一个共同的结构,无论是古典功利主义,还是现代功利主义,其首要特征是,功利主义理论都持有一种普遍的福利主义价值观,即行为的道德评价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依据。我们可以将功利主义的基本结构概括如下。
1.判断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当且仅当它的一个行为促成了最佳后果,这个行动才是正确的。
我们还需要对最佳后果做进一步的规定。
2.最好的后果即幸福的最大化。
从功利主义的这一基本结构可以看出,功利主义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惟一的道德行为判别标准,即幸福的最大化,用这一标准来衡量所有道德行为的正确与否。可见,功利主义一开始就有一种明显的企图,即为人们的道德行为选择和评价提供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原则。
现代伦理理论的这种普遍主义特征,是近代西方哲学领域理性主义思潮以及现代西方哲学科学主义思潮的发展在伦理学领域产生的结果,同时也是伦理学对情感主义元伦理学观点的积极回应。根据情感主义的观点,伦理学不过是一种价值学说,而价值问题不能诉诸逻辑分析,因此,它不属于科学的范畴,从而否认伦理学是一门科学知识,否认它具有科学知识的品格。为了正面回应情感主义的挑战,许多现代伦理学理论试图寻求科学理论所具有的普遍性特征,从而表明伦理知识可以是一种科学知识。斯宾诺莎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斯宾诺莎在构建其伦理体系时,模仿欧几里得的几何公理,他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把伦理学建立在和几何学一样坚实的基础之上。他在《伦理学》中从公理和公设开始,引出一系列的定理来,这使得他的这一伦理著作就像一本几何学教科书。斯宾诺莎向我们表明,伦理知识可以由理性思维经过逻辑推演来获得。伦理知识的合法性,不仅仅在于其基本原理的真理性,还在于它服从逻辑推理的原则,而且允许采用逻辑证明的技巧来建立道德规则之间的关系。
与斯宾诺莎相比,康德在这条路上走得更远。和斯宾诺莎一样,康德也明确表达了将伦理学在形式上数学化的强烈愿望。他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毫不掩饰地讲,“谁要是知道一个极其严格地规定了该如何解题而不会使他出错的公式,对数学家意味着什么,他就不会认为一个对所有一般义务都能发挥如此作用的公式是毫无意义和多余的了。”[4]8休谟认为,“我们必须借审慎观察人生现象……在世人的日常生活中,就人类的交际、事物和娱乐取得实验材料。当这类实验材料经过审慎的收集和比较之后,我们就可以希望在它们的基础之上,建立一门和人类知识范围内任何其他的科学同样确实、而且更为有用的科学。”[5]10边沁也认为,“只有通过像数学那般严格、而且无法比拟地更为复杂和广泛地探究,才会发现那构成政治和道德科学之基础的真理。”[6]56他们立足于人性的经验观察,将(或倾向于将)道德安放在“功利”这一基础之上。
虽然现代伦理理论的“理论化”策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也是特定历史时期具有特定时代背景的产物,但是它不可避免地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病。比如,普遍主义伦理学提出的道德规则通常是抽象化的,脱离了具体的道德情境,现代伦理学家指望我们能够以演绎性的决策程序的方式将这些规则运用到任何具体情境中;现代伦理理论还主张所有的道德价值都可以用单一的标准进行通约;对道德规则的正确运用可以解决任何道德冲突。然而,我们将看到,事实上,现代伦理理论的这种普遍主义的理论化方案面临着重重困难。
反理论者认为伦理学应当“去理论化”,伦理判断和命题只在各种特殊的、具体的情境下才有效。伦理理论的普遍化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因为这种道德规范没有根植于文化与历史传统中的道德规范中,而且存在着不可解决的道德困境和道德两难冲突的事实。反理论者对其观点的论证大致可归纳为三种。
一是“模糊性论证”(the vagueness argument)。根据这一论证,实际的道德规范的语义学性质通常比较模糊、不确定,只能通过一个将这些规范放入相关文化制度和道德实践中的解释性的行动才能获得确定的意义,但形式主义者的伦理理论要求规则和原则应当是明白而确定的,从而它们才能在解决道德困境中起到正确的演绎作用。因此,伦理理论对道德规范施加的要求同道德规范实际的本质是不一致的。伦理理论因而在理论上不可能的[7]238-239。二是“道德困境论证”(the moral dilemma argument)。在反理论者看来,伦理学理论家通常假设,道德困境是不存在的,每个道德问题有且只有一个正确的答案。但是在实践生活中,我们面临着无法摆脱的道德困境和冲突。行动者经历着不相容的道德责任。用汉普夏的话说,“在现有的道德本质下,往往存在一些道德冲突,它们不能通过任何恒久普遍接受的道德推理来解决……道德在源头上就存在冲突,分裂的灵魂和相反的主张之间的冲突……在这些冲突与和谐、可靠的解决、规范而自然的结论之间不存在理性的通途。”[8]152所以道德实践与伦理理论的要求是不一致的,因而伦理理论是不可能的。三是“美德论证”(the virtue argument)。被我们称做美德的品格特征是道德理论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元素。许多重要的道德美德(比如谦虚、正直)是不能按照遵守规则而行动的倾向来解释的,虽然其他的美德(比如诚实)可以。但是具有形式主义特征的伦理理论要求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应当用做为行动命令的法则来表示。既然并非所有的规范都能如此表达,所以理论的要求就与实践不一致,因而理论是不可能的[9]100。
反理论者对普遍主义伦理学理论化面临的理论与实践的不一致的论证,实际上表达的是,在伦理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对我们生活有独特意义的道德价值和非道德价值,它们有时甚至是相互冲突的,不能用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东西对它们的独特性进行化约,它们是不能通约的,或用麦金太尔的话说,它们是“不可公度”的“道德前提”[10]50。比如,在道德价值之中,忠诚、孝顺、诚实等在许多情况下都是不能比较和计算的,在非道德价值中,血亲之爱、夫妇之爱、兄友之爱往往也很难相互替代,很难权衡。同样,在非道德价值与道德价值之间情况也是如此。换句话说,这些东西在某种意义上都具有“内在价值”,无法用某种单一的普遍的价值和标准对之进行化约。
反理论者所要强调的正是现实生活的价值多样性,他们洞察到正是现实生活中的这种价值多样性使得道德困境与道德冲突时常烦扰我们,挥之不去。即便是高明的道德专家,一旦陷入其中,无论其理性多么发达,也会左右不定。所以,反理论者认为,道德冲突与道德困境不可能通过任何普遍的道德规则加以解决,“因为道德在源头就存在两难的选择,分裂的灵魂的冲突以及相反的要求之间存在道德冲突”,在这些冲突之间我们很难找到理性的通途[9]。确实,在某些具体情况下,无论道德主体做出何种选择,其行为都会有者两难的境地。当然,反理论者不是反对道德理性,而是反对伦理理论家试图通过理性生产普遍规则来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的道德问题的企图。反理论者真正要反对的是现代伦理理论源于普遍化企图进行的还原论事业。
日常道德生活不仅复杂,而且很容易产生悖论与不一致性。还原论就是想要让复杂、多元化、多样性的社会生活得以简化,还原为简单的道德规则与秩序。反理论者对现代伦理理论的还原论的批评是:还原论“是对人类生活的复杂性、人性的非理性因素的否定,尤其是善的多元性的否定……消解了与道德相关的丰富内容,强制规定了道德反思的形式。”[10]37显然,这种冷峻的道德反思形式不能反映真实的道德生活,它为了理论化的便利性和彻底性歪曲了人们的真实道德生活,放弃了人们在道德生活中真正看重的东西。正是基于此,伯纳德·威廉斯断言,现代道德哲学的这种还原论策略没有正当的理由,因而注定是要失败的[11]16-17。
退一步说,即便根据这种方法可以消除各种价值之间的冲突,可以使伦理生活变得更加协调,但这么做的代价将是我们伦理生活的贫乏化,并使得我们深层的价值冲突丧失其意义。在反理论者看来,这种一元论的思维实质上源于传统形而上学的本质主义、基础主义。现代伦理理论歪曲我们对伦理生活的看法,来成全一种本质主义的理想。毫无疑问,在自然科学和实际生活的某些方面,追寻本质是必要的,也是获得知识、解决问题的关键,但在伦理学中,追寻本质的结果如果是破坏伦理生活,我们为什么要这么做呢?
因此,我们“现在需要对伦理学进行干预,因为我们的伦理学有一种很顽固的理论化倾向。我们希冀为所谓的道德给出一个一般的、理论化的解释,我们探寻它的本质。这里我们需要的干预,是采取其他可能的形式,是这种所谓的本质不能解释的。问题不在于我们没能找出真正的本质,也不在于我们错误地描述了这种本质。问题在于,我们假设道德这个东西存在着本质。我们要从徒劳地探寻这种本质的泥潭中逃离出来,关注道德实践的异质性和多样性。各种不同道德观点或视角之间的差异可能和它们展现的任何相似性一样重要。这些不同的观点并非不完善;它们无需用单一的道德定义来完善。”[12]65
伦理学作为一门哲学分支学科,探寻与人类伦理生活相关的普遍、永恒的伦理知识和原则,似乎并不错,因而普遍主义伦理学理论的理论化企图并非没有道理。而反理论者立足现实的道德生活,反对现代伦理理论的普遍主义谋划似乎也没有错。那么,我们究竟应当采取何种策略,如何来构建规范伦理学理论呢?这是一个关键而又沉甸甸的问题。
或许现代规范伦理学理论的普遍主义“理论化”情怀是情有可原的,因为一种值得我们欣赏的理论为了强有力地表达其观点,往往会采取一种激进的、藐视现实的、不合常理的表达方式。或如赵汀阳所言,“……从来没有一种人文思想能够是完全无可置疑的真理,优点和缺点一定是搭配着的,说对的地方总是以说错的事情为代价的……哲学尤其如此……为了保留优点,只能同时保留缺点”[13]2-3。但现代规范伦理学理论试图用普遍的道德法则或规则来规制我们的道德生活与行为,偏离了伦理现实与实践,也偏离了现代道德哲学家创制伦理理论的初衷——有效地指导伦理实践。诚然,伦理学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要怀有哲学自古以来的特有抱负,即追寻普遍的、永恒的、终极的价值理想。但规范伦理学又不同于形而上学等其他哲学形态,它必须要面对现实、关照现实。所以,规范伦理学理论难免陷入一个两难境地:既要追求普遍性和永恒性,又要保有时代性和特殊性。那么,我们在从事伦理学理论研究时如何应对这一问题呢?或许,我们应当“要从普遍性和永恒性的立场去观察和分析具体问题……真正做到特殊性与普遍性统一、时代性与永恒性统一”[14]。
要真正做到这一点谈何容易!但我们至少要把握一个总的原则——审慎原则。这一原则有三层内涵。第一,我们在进行理论化时,要节制普遍化的冲动。对于许多从事哲学事业的人来说,普遍化是一个难以抑制的情怀,但我们要保持一种理性的冷静。第二,基于已有知识追求一种有限度的普遍性,把一定时代的理论建构视为普遍化事业的一个环节,而不要妄图一蹴而就地发现永恒的伦理真理。第三,我们明白普遍化事业的艰难,在建构理论时就应当有充分的依据。伦理学作为一种哲学理论形态,是对人类自身存在的理论自觉和反思,因此,我们应当充分地、准确地把握和理解与我们的存在有关的事实。所以我们要正确处理伦理学与各门具体科学的关系,注意吸收各门科学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才能有较好的理论把握,同时也才能更好地关照现实生活。
在遵循审慎原则的基础上,我们要把握现代生活的特征,据此来建构有益于实践的伦理理论。我们要立足于具体的伦理生活和实践,着眼于特定时空下的伦理问题,来构建伦理理论,而不能为了表明某种特殊理论类型的完备性而片面地追求理论形式上的普遍性。也就是说,我们构建伦理理论的路径应当是由伦理实践或者现实的伦理问题出发,以应对伦理问题为目的,来构建伦理理论,而不应当固守或囿于某种经典的伦理理论范式,以之考查不断涌现的伦理问题,并以此检验该理论的普遍性。当前伦理思想发展的两种趋势体现了这种理论构建路径上的转变。
第一,从理论的形式上的“可普遍化”到基于伦理实践的“共识性”转变。在现代工业和技术文明的支持下,现代社会成为一个巨大而复杂的网络。这一网络将我们每个生活于现代社会中的人联结起来,从而形成了公共生活世界。公共生活世界客观上需要一种基于公共理性的公共伦理。这种公共伦理应当具有“普遍性”,当然,这里的“普遍性”实质上是指“公共性”,而不是现代道德哲学基于“普遍理性”预设的普遍性。因为公共生活需要容纳伦理价值的多元性和差异性,因而我们的公共生活实质上需要的是共识性。
对普遍性的这一基于实践的解释,其背后的思维逻辑实际上是,伦理理论建构的基础应当从形而上学式的普遍性论证转向“实用主义的”伦理实践普遍性探究,我们必须探寻适合公共生活的具有可行性的伦理理念。在这个意义上,现代道德哲学所谋划的普遍性只具有一种思维上的美学效果,通俗地说,这种普遍性“中看不中用”,我们所需要的伦理理论应当对我们的公共生活具备“有用性”。
由此看来,具有共识性的公共伦理乃是我们当今的生存方式和建立在这一生存方式基础之上的伦理生活的内在要求,它应当能够对我们的公共生活和伦理实践提供具有可行性的伦理规导。公共生活需要一种普遍有效的、理性的、规范性规则体系来调节和规范人们的交往活动,因此,规范伦理学理论的建构就应当以此为现实目的,从而才能为我们普遍同意。
第二,(基于实践的)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共存。现代生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现代社会是一个公共生活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日趋分化且公共化趋势日益强化的社会”[15]4。在这种局面之下,我们在公共生活日益看重具有公共性的伦理方案,强调伦理理论的普遍主义向度。然而,“无论公共生活对私人生活产生了多么大的挤压,我们都不能“全然否认和忽视‘私人生活领域’的永久存在事实,更不可想象现代人的‘公共生活’将会全然取代‘私人生活’,正如我们无法想象现代人的‘公民身份’将会全然掩盖其作为生命主体的‘自然身份’一样”[16]10。而在私人生活领域内,由于个体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我们不能采取公共生活领域所采用的普遍主义伦理。因此,一个显而易见的论点是,除了普遍主义伦理之外,我们至少还需要一个用于处理私人生活事件的伦理向度。
这一伦理向度就是特殊主义,伦理特殊主义主要关注的就是伦理事件中时间、地点和人物的相对性、特殊性以及事件发生的情境的特殊性。普遍主义伦理为我们提供伦理共识和底线道德,以此为水平线,人们在私人生活中事实上还有着“向上”和“向下”两个价值诉求,而且它们在私人生活中都具有合理性。再次,从伦理事件中人物的差异来看,个体在私人生活中的追求是不同的,天赋的性格倾向也是不同的,因而私人生活能够容纳人们丰富多样的人生目的、价值观、个性化的情感和道德信念。在私人生活中,我们可以希贤希圣,可以追寻理想中的爱情,可以努力实现自己的天赋才能,只要我们不去触碰公共生活的普遍性伦理要求,无论是“向上”还是“向下”的伦理取向,都应当被允许。
[1]Stanley G.Clarke, Even Simpson.Anti-TheoryinEthicsandMoralConservatism,New York: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89.
[2]赵永刚:《美德伦理学的兴起与挑战:以道德心理学为线索》,载《哲学动态》2013年第2期。
[3]R.Hursthouse.OnVirtueEthic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4]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5]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6]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7]Stanley Clarke.“Anti-Theory in Ethics”,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1987 (24).
[8]Stuart Hampshire.MoralityandConflict,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3.
[9]Robert Louden.“Virtue Ethics and Anti-Theory”,Philosophia,1990 (20).
[10]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追寻美德》,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
[11]杨豹:《论德性伦理复兴中的反理论思想》,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12]Nora H m l inen.“Is Moral Theory Harmful in Practice—Relocating Anti-theory in Contemporary Ethics”,Ethic Theory Moral Prac,2008(2).
[13]赵汀阳:《论可能生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4]何民捷、苏超:《从黑格尔到“后现代”——谢地坤谈现代西方哲学的演变与发展》,载《人民日报》2009年7月10日。
[15]万俊人:《现代语境中的伦理学和伦理学家》,载《道德与文明》2007年第4期。
[16]万俊人:《关于美德伦理学研究的几个理论问题》,载《道德与文明》2008年第3期。
责任编辑 吴兰丽
Normative Ethics: between “Theorization” and “Anti-theory”
ZHAO Yong-gang, QU Xue-jiao
(Philosophyinstitute,JishouUniversity,Jishou416000,China)
Obsessed in traditional rationalism, modern moral philosophy wanted to be able to find universal moral rules or principles once and for all, to handle all moral issues. The path of ethical thinking of modern moral philosophy is called “theorization”. Contemporary western climate of “anti-theory” contend that ethical theory should be “de-theorizated”, taking the form of particularism. Contemporary construction of normative ethics should coordinate two opposing allegations, based on ethical practice, build ethical theory which has universal dimensions and can accommodate particularism.
modern moral philosophy; anti-theory; ethical practice; normative ethics
赵永刚,哲学博士,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伦理学原理;屈雪姣,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硕士生,研究方向为伦理学。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2XZX0077);湖南省教育厅优秀青年项目(12B076);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2014-02-13
B82-06
A
1671-7023(2015)01-007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