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信用风险及防范对策

2015-03-19 02:21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1期
关键词:个人消费消费信贷个人信用

□ 刘 哲

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现状

个人消费信贷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的有指定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业务,是消费者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用贷款来购买消费品,以满足目前的消费需求,其贷款对象是消费者个人,目的是提高消费水平,促进消费者合理安排规划终生消费问题,促进经济增长。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开展较晚,仅仅只有十余年的历史,尚处于初始阶段,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消费信贷增速趋缓。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自开办以来总量持续增长,增长速度逐年放缓并趋于平稳,总体规模不大。1998年到2008年的年平均增长率为61.16%,超过同期人民币贷款增速47.6%。但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消费贷款基数不断增加的影响,年增长率逐年下降并趋于稳定,年平均增长率为30.7%。

(二)消费信贷结构不尽合理。我国消费信贷有住房、汽车、耐用消费品贷款、助学贷款、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等品种,但自开办消费信贷以来,住房消费信贷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其比重一直维持在80%以上。近几年汽车消费贷款开始快速发展,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受住房消费信贷和汽车消费信贷的影响,中长期消费贷款占个人消费贷款总额的比重一直很高,2007年以来各年均在85%以上。

(三)地区和人群分布不均衡。由于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东部地区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占我国个人消费信贷总额的70%以上,而比较贫困的中部和西部地区多数省份个人消费贷款在人民币贷款总额中的比重不到10%。城镇居民消费信贷额度大大高于农村居民信贷消费额度。城镇居民一般都有稳定的工资保障,因此银行产生的风险较小,申办消费信贷比较容易;农村居民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消费意识淡薄,消费观念比较落后,因此所占比重较低。

二、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信用风险分析

(一)借款人原因导致的信用风险。客观方面是由借款人的到期履约能力决定的。如果发放贷款后借款人因市场因素不利,导致借款人收入发生巨大变化,财务状况恶化,就可能发生到期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还款的问题。主观方面是由借款人的道德素质和主观意识决定的。借款人在申请消费贷款的时候,向银行提供虚假的信息,或者在还贷时,隐瞒或转移自己的财产,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

(二)银行自身原因导致的信用风险。一是银行工作人员知识水平有限,管理经验不足。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是由个人金融业务部门管理的,在审批贷款时,大部分工作人员缺乏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系统的学习,技能水平不高,在贷前审查时仅仅凭借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信材料,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最为重要的有无违法记录和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难以分辨借款人资料的真伪。二是银行内部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第一,缺乏有效的贷后监督制度。在贷款发放上,重放轻管的现象尤为突出。第二,缺乏有效的奖惩机制。对于发生违约的消费贷款,没有具体追究到贷款发放人的责任。第三,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激励的环境下,银行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盲目追求发展速度和业务规模,希望迅速扩张业务领域,快速打开消费信贷市场,对贷款的审查和资金的流向监管不力,导致信用风险的产生。

(三)制度环境因素。一是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导致了信用风险的产生,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价机制,个人信用制度刚刚起步,个人信用信息连续性和公开程度较低,征信方面的信息化水平低,数据征集难度大、效率低,与个人资信评估密切相关的个人资产负债表、个人税前收入和个人有无其他负债情况普遍缺乏,个人资料缺失。二是消费信贷法律体系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致使消费信贷信用风险的产生和发展缺少法律的制约,我国关于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担保法》、《票据法》、《合同法》和《信贷管理条例》等针对消费信贷的规定都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对失信、违约等行为的惩罚办法不具体。

三、个人消费信贷防范信用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加强社会信用道德建设。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是个人消费信贷良性发展、防范信用风险的前提保证。建立合理、客观、科学、统一的个人信用体系,利用个人身份编码标准,统一个人信用报告格式,将客户信息资料集合起来,组成金融行业内信用评价数据库,使每个客户都有完整的信用记录,解决个人消费信贷中银行与客户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另外,在金融行业内做到客户资源共享,将客户的信用状况统一规范管理,贷款审查人员经当事人的书面授权后,可以查询个人信用记录,以此作为依据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二)建立多重相互约束的风险评价机制,完善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体制。一是建立专门部门,办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银行内部要大力培养关于消费信贷的工作人员,普及消费信贷的知识,提高工作人员技能水平,提高工作人员道德素质,同时建立个人消费信贷审批管理委员会,作为发放个人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明确职权和责任,减少信用风险的发生。二是健全个人消费信贷贷后信用风险控制机制。制定科学的贷后控制机制,能够把银行内部产生风险的可能性程度降到最低,并最大限度地抵御外来风险的入侵。银行在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后,应该对信用风险进行积极管理和控制,减少信用风险的发生。第一阶段是对消费信贷信用风险的分析。贷款发放以后,预警系统检测借款人的资金状况和经营情况,随时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可能影响到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问题,对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分析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第二阶段是对信用风险的处理阶段。分析出信用风险可能发生的状况后,应立即在部门内进行讨论,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风险发生时带来的损失,并随时进行修正和检验。第三阶段是明确信用风险发生的责任阶段。对每一笔贷款,应明确审批人、经手人、调查人、管理人的责任,把贷款清收的任务落实到相应的责任人的头上。三是健全个人消费信贷信用风险转移机制。消费信贷信用风险转移机制,是银行采取的一种信用风险规避措施,以各种方式将信用风险转移出去,避免银行自身承担信用风险的损失。第一种途径是将信贷风险转移给借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品。第二种途径是将信贷风险转嫁给担保人,这是最常用的一种途径。第三种途径是将部分信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这是防范和减少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银行为消费贷款投入财产险,在信用风险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损失。

(三)完善个人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建设。现阶段我国对于个人消费信贷信用风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没有法律制度的支持,难以发展起良好的信用制度。应尽快加强消费信贷的立法工作。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关于个人消费信贷的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信用风险发生时的处理办法与惩戒措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规范社会信用秩序。第二,在《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逐步完善并增加与个人消费信贷管理相呼应的条文,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1]刘潇.浅析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发展难点与对策研究[J].山东纺织经济,2010

[2]廖宇.浅析我国消费信贷的现状及发展对策[J].技术与市场,2011

[3]丁一.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所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对策[J].中国商界,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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