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翠莲 尚馥娟 曹丽勇 郝向阳
(一)矛盾主体多元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阶层的整体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目前正由过去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分化为现在多个不同的社会阶层。随着社会阶层的逐渐增多,各阶层之间、同一阶层内部的各种利益矛盾也不断增多,导致当前我国的社会矛盾逐渐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的特点。
(二)矛盾形式多样化。立足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由于各种社会矛盾产生的机理不同,以至于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是多层次的,相应地也表现为多种形式。从反映的问题所涉及的领域看,领域不断扩大,层面也不断加深。既有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也有侵权责任,经济利益,社会管理。从反映的内容来看,涉及社会保障、劳资纠纷、林地权属、合同纠纷、刑事判决等各种法律法规,均与群众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三)矛盾规模群体化。我国的各种社会矛盾很多都呈现群体性特征。第一,数量连年攀升。在数据的统计中,1993年为8,700宗,1999年总计为3.2万宗,2003年总计为6万宗,2004年为7.4万宗,2005年为8.7万宗,2006年为 9万宗,2007年为8万宗,2009年为10万宗,2010年为18万宗,2011年为18.25万宗。第二,社会矛盾通常以某类利益受损群体为主,多数群众自身利益遭到损害,或者自身经济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或是群众自身的公共安全得不到可靠保障,或者群众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等等。以上这些原因会导致这些人以共同的经济利益为基础,慢慢形成生活、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利益共同体”。而这些“利益共同体”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会逐渐形成有规模的组织,在这些特定组织的领导下会延伸出一些跟自身利益相关的诉求,他们会打着集体利益的幌子,试图用少数人的自身利益来绑架集体利益。当这些组织所谓的集体利益得不到有效及时保障时,他们往往会自发团结成以某种特定诉求为核心的自组织,随着矛盾的日益增加,这种自组织呈现出目的明确,组织程度高,高度团结的特征,但在满足自身利益诉求之后会自动逐一解散。
(四)矛盾性质尖锐化。不平衡和不协调的特征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凸显了出来,各种利益冲突或者对社会的不满等现状一旦呈现,一些平时本来很小的问题也有可能引发大的社会矛盾。从而导致整体失衡的社会心态。这使长期累积的不满情绪一旦遭遇到不公的事情就极易引发尖锐的、对抗性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五)矛盾解决复杂化。各种社会矛盾反映的问题呈现错综复杂的特征,而这些问题往往也会涉及社会生活领域的多个方面,群众正当合理的要求、不同矛盾的主体与不合法的行为,历史原因导致的纠纷、现实生活产生的矛盾和不同的社会矛盾动机相互纠结、相互作用,由此引发的各种大的社会矛盾会导致很严重的后果,处置难度逐步加大,而且经常反复,导致矛盾解决越来越复杂棘手。
(一)政治体制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导致社会矛盾频发。中国社会发展进入前所未有的崭新阶段,并且逐步深入到政治体制改革的攻坚期和深水区,而中国的经济、政治改革却举步维艰,导致政治体制改革远远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并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绊脚石。在前阶段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国家单方面重视经济增长,而忽视了社会建设的同步增长。
(二)政策和法律建设滞后,直接诱发社会矛盾。当前社会发展阶段,一方面经济社会在飞速发展,另一方面,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许多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相关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不能与飞速发展的社会相适应,不仅无法有效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还会严重阻碍问题的解决,有时甚至使社会的矛盾严重化,这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直接诱因。
(三)法制公信力缺失,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在日常的社会管理和监督服务过程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为民服务意识变弱,没有能够做到依法办事、按规定办事,损害了法制的公信力。还有一些规章制度尤其是审批程序过于繁琐,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而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漠视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没能真正贯彻群众路线,不能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简化工作程序,这极大地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公众形象,这使社会管理出现很大的漏洞,引发出各种社会矛盾。
(四)调解机制不健全,导致社会矛盾积累。目前社会矛盾调解机制不健全尤其是基层调解机制不健全,这是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积累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基层党组织存在严重的官僚作风,工作制度、管理手段滞后,一些本来能够在基层就及时得到解决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一些本来在基层就能够化解的社会矛盾没有得到化解,反而由于日积月累,矛盾越积越大、问题越积越多,这正是缺乏科学合理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体现。
(一)加大法治教育培训力度。把宪法法律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政策法规体系和法治思维课程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法制教育培训计划。结合实际,采取专门培训、法律讲评、岗位练兵等形式,切实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转变为广大干部的自觉行动,使广大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己的法治意识和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坚持用法治思维解决改革发展的社会矛盾,造就一支熟悉法律政策、善于做群众工作、具备较强社会管理能力的干部队伍。
(二)推进依法执政,化解社会矛盾的唯一出路。化解当前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运用法治的武器。信访工作是社会矛盾化解的一部分,而抓好信访维稳工作可以有效依赖于正确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基层政府在合理引导群众正确表达诉求的过程中,要准确把握政府行为的底线和法规的界限,循序渐进地诱导群众运用正确的法律方式维护权益,对于目前存在的不合理、不合法的缠访、闹访行为,基层政府要用法律的准绳予以决断并坚决制止,进而维护正常的信访走访秩序,确保基层群众的信访活动能够依法、依规、有条不紊地进行。基层政府在处理当前的社会矛盾时,要坚定应有的立场,明确摆明官方态度。地方政府对于公众的合理合法诉求应予以支持和满足,在处理当地政府部门应当解决的群众矛盾时,政府应及时、实时作出具有针对性的反应并积极响应;对于那些需要运用法律途径解决的矛盾,一方面政府要运用法律思维及时给以引导;另一方面政府要坚决抵制当前存在的一些非法、无理取闹的诉求。作为为群众服务的部门,基层政府在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和突出案件时,应采取不等不拖不推的态度,及时尽快解决当地群众的诉求,用更加求实务实的作风来参与化解当前的社会矛盾,合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的步伐。政府在处理矛盾时,要坚决落实各级部门的主体责任,强化不同部门相关的协作,在此过程中引导群团组织发挥自己的作用,进而形成化解当前矛盾的工作合力。
(三)依托社会组织,防止社会矛盾上行。社会组织是公民有序参与、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载体,处于特定组织中的人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和利益目标,因而有着强烈的认同感,在表达诉求、加强沟通、协调矛盾、化解冲突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的社会组织对上承接着政府职能转变的功能,同时对社会治理模式的完善又起着强有力的推动作用。随着我国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公众对社会基层服务的需求逐年增加,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与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要解决这些问题,基层政府需要不断强化夯实自己的责任,同时政府也要适当鼓励当前的一些社会力量不断扩大公共服务供给需求。而社会组织来自群众,了解民众的需求、熟悉当地的民情、持续不断地关注民意,因而各种组织能够提供的满足公众需求的各种社会服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务实性,弥补了基层政府在服务大众过程中出现的薄弱环节,在社会组织参与化解矛盾的过程中,社会公众不同的多样化的需求将得到更进一步的满足,从而促进矛盾的化解。
(四)合理运用大数据,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1.大数据思维的树立与形成。随着移动智能终端的不断普及和运用,我国社会的数据规模呈现迅速激增的趋势。在参与社会治理和矛盾化解的过程中,某些数据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运用大数据处理矛盾时,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制约大数据运用的因素,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缺乏大数据思维和意识。在当地政府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过程中,目前首要的就是注重培养公共管理人员的大数据意识,让这些管理人员学会运用分析大数据从而为社会矛盾化解服务。一是政府工作人员要把工作中各种数据的收集和积累放在首位,为实施大数据战略做好基础性工作。二是政府要通过培训或集训等方式强化这些人对数据的整理和分析运用,不断探寻各种数据间的相关性,要深入挖掘隐藏在各种数据背后的规律性信息。三是政府要运用数据思维将这些有用数据的处理分析结果转化为当前的政策决策,从而最终形成科学有效的决断,为化解矛盾提供重要支撑。
2.大数据管理机制的构建。政府在参与化解社会矛盾时不仅要合理得当地利用大数据,切实提升自己的社会管理治理手段,最终还要建立起与大数据思维、法治思维相关的一整套数据管理机制。这需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建立信息收集管理机制。从对目前各种矛盾的实际分析可以看出,冲突事件在发生时或发生前,各种相关的信息会逐渐凸显。如果政府建立了信息收集机制,一部分苗头性信息就可以被政府及时捕捉,这样可以为相关管理部门的判断决策提供数据支撑,进而有效化解即将和已经发生的矛盾冲突。二是信息分析处理判断机制。多媒体信息传播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各种信息呈现巨量化和碎片化的特征。要想深入挖掘这些大数据应有的价值,就需要政府建立一整套数据综合分析利用体系,进而对整理收集的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并运用于政府管理和矛盾化解。三是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将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后真实、准确地公开是大数据机制构建的前提条件。因而当前政府需要逐步放开各种基础数据,在更广范围内实现数据共享,在最大程度上满足公众对于数据的知情权,在此基础上为政府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数据保障。
化解社会矛盾,事关社会稳定,黎民康福,任重道远。地方政府应深入挖掘这些社会矛盾产生的根源,要勇于冲击突破各种社会矛盾中存在的不想作为、不敢作为、不能作为僵化思维的“藩篱”,彻底脱离由于矛盾的化解速度与增加速度失衡而陷入“化解—增加—再化解—再增加”的循环怪圈,充分调动当前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积极因素,在化解社会矛盾的实践中勇于突破社会转型的困境,冲破目前矛盾化解中的一些难题,合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危机、为我国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1]周琨.构建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民间组织机制[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2]陈群祥.对基层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化解机制问题的思考[J].行政与法,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