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主义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适用

2015-03-18 13:05谢伟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4期
关键词:建构主义教师学生

谢伟

摘 要:建构主义理论非常适合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应结合建构主义关于知识的建构性、情境性和复杂性特征,强调卓越法律人才任课教师转换教学理念;实行情景化教学方法,教学内容侧重于复杂化、实践化;而作为未来卓越法律人才的学生应根据自己未来的就业取向和职业规划,浸润于法律实践和法律技能的反复锤炼中。

关键词:建构主义;卓越法律人才;教师;学生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4-0163-02

建构主义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逐渐兴起的一种崭新的教育和学习理论,其从诞生开始就对传统的教育模式和学习模式产生了广泛和全面的影响,并引发多位学者的深入研究,对当代教育实践有重大的指导价值。卓越法律人才教育是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近年来做出的培养技能型、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重大决议,已经教育部在全国范围内严格遴选出多所试点高校,在全国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实验。

一、建构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概述

建构主义理论认为,学习过程应该是在教师指导下的、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学习,意即以学习者的认知主体作用和教师的指导作用二者并重,教师是学习过程中知识体系建构的帮助者、促进者,而不是纯粹的知识的传授者与灌输者。学生是信息加工的主体,是知识体系的主动建构者,而不是外部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和被灌输的对象。

(一)知识的建构性

建构主义者不再将知识看作是有关绝对现实的知识,而认为知识主要是个人对知识的建构。知识是由认知主体积极建构的,建构是通过新旧经验的互动实现的。知识不再是客观的、绝对的,而是主观的、发展的。每个教师与学生对于同一知识都有着自己独特的理解,每个学生头脑中的知识结构也有着独特性。

(二)知识的情境性

建构主义者致力于实习场的创设,将学生与完整的经验回归到融合的状态,并将实践共同体作为一个能整合到学校实践中去的学习舞台。避免学生的学习一开始就陷入定义、规则、原则、分类这些概念体系,解决学生缺乏对知识的感性认识的难题。教师可以借助具体、形象与知识相匹配的事实,弥补学生没有经历的缺憾。

(三)知识的复杂性

建构主义者从另一个角度将信息与知识作了区分。他们认为信息是确定的、客观的、结构良好的,知识是不稳定的、结构不良的、主观的。信息与知识不能等同,如果等同起来,知识就像信息一样是可以纪录下来并可以分割的,用语言和符号明示。教学就成为对这种简单知识的传递、传播,学生就是通过对所教知识的复制与同化来获得知识。然而知识是复杂的,其主要特征就是开放性、建构性、协商性和情境性。知识是主观的、不稳定的、结构不良的,很难直接获取或传递给他人,也就不能以孤立的方式掌握[1]。

总而言之,建构主义倡导的是以学生动手和教师指导并重的教学模式;以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并重的教学内容;以情境化、形象化和抽象化、理论化并重的教学手段,施行多样化、复合型的教学方式。建构主义尤其强调学生对知识的自我建构,在这个自我建构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素质,并通过教师协助指导下的自我发现、自我认知、自我理解、自我解决等不断强化自身的实践动手能力。建构主义并不否定教师的作用,而是强调教师和学生角色定位的转换,在教学过程中地位和作用的改变,教师不再是绝对的主导者,而是倾听学生意见和建议、对学生的错误认知进行修正的领路人,学生也不再是纯粹的应声虫,而是主动学习者和参与者。

二、建构主义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任课教师的适用

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支持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学师资队伍。鼓励法学骨干教师到海外学习、研究,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教学团队,聘请世界一流法学专家学者到国内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因此,教师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中,应该树立和实施有别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内容。

(一)教学理念的转换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任课教师首先应具备以实践教学为主的理念。长期以来,传统的教学模式在许多教师心中根深蒂固,灌输式教学理念深入人心,然而,这种教学模式极其不适合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难以培养出复合型、职业型的法律人才。究其原因,很多任课教师缺乏实践经验,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或者实际经验不足是一个主要原因。按照建构主义理论,教师不是学生学习的“运动员”,而应该是学生学习的推动者。Geoffray Scheuruan根据建构主义对教师在教学中的不同角色进行了比较,结果发现,无论是认知建构主义还是社会建构主义,都要求教师只是作为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或合作者[2]。这样的教学理念和角色定位要求教师首先应具备比较丰富的具体工作实践经验,从而在遇到学生的问题时,可以高屋建瓴、及时发现学生的错误和不足,并针对性地加以改进。

(二)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多样化、情景化、复合化

建构主义强调知识的建构性、情境性和复杂性,这就要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任课教师在教学中要采取多样化教学方法,既要有纯理论的讲授,又要有实际案例的结合,每讲一个知识点,应通过一个形象化的案例来说明解释该知识点,特别是对复杂理论的知识点,应通过学生参与实际案例分析的方式加以理解这些比较复杂的知识点,使得学生如同身临其境,不仅记得深,而且会激发学生强烈的学习兴趣。既要有形象化语言,又要使用视频、动画、实验、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多种教学手段,使得学生从易于接受的形象思维自然转化到难于接受的抽象思维,形成法律逻辑推理的习惯思维范式。

(三)教学内容的实践化、复杂化endprint

卓越法律人才是高素质的技能型、实践型人才,是适应和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需要的高级职业法律人才。这就要求任课教师应把教学内容由理论教学为主转移到以实践教学为主,理论教学是为实践教学服务的,应自觉把实践教学贯穿于教学过程的始终,身体力行,以案说法,以情讲法,做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法律知识与法律实习相结合,课堂学习与课后实践相结合。尤其要强调的是,由于实践的复杂性,要求教学内容不能过于简单,纯粹为理论教学而设计,在实践性教学过程中,必须以复杂的案例教学为主,引导学生在初期比较简单的理论教学基础上,逐渐适应相对比较复杂的法律实践,从而逐渐形成高超的法律技能和实践能力。

三、建构主义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学生的适用

从建构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建构主义理论非常适合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的指导,非常适合作为未来卓越法律人才的学生逐渐建构自己的法律知识框架、形成卓越法律技能的需要。按照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必须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必须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认知学徒模式被许多研究者视为建构主义教学的一个重要的模式。“确实,在众多的建构主义的教学取向中,学徒制模式受到了最为广泛的重视”(Honebein etal,1993)。学徒制是一种“做中学”的最早的形式,这种置于真实情境中的任务提供了学习的有组织的和统一的作用和目的[3]。学生要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就必须浸淫于法律实践的大海中,浸淫于案例分析之中,浸淫于法律技能的反复锤炼中。根据学生自己未来的就业取向和职业规划,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法律职业,以此为目标,在学习了必要的基本理论之后,应大量从事法律实践工作,在实践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比如,学生对金融类法律职业比较感兴趣,则学生在学习了必要的金融理论、金融法理论之后,应选择在“做中继续学”的模式,可选择金融机构实习,专门从事相关的金融类法律顾问工作;或者选择律师事务所实习,专门从事金融类法律服务工作。尤其要强调的是,必须建立严格的考评机制,卓越法律人才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建立以实际法律工作业绩为主要考核目标的考核机制,通过对学生在法律实践工作中的实际表现考核评价,发现高素质的职业法律人才,培养出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

总之,建构主义要求教师和学生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要转变传统教学中的角色和作用,确立适合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需要的、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角色定位和作用发挥。

参考文献:

[1] 王紫馨.建构主义视角下的师生身份确认与角色转换[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99-100.

[2] Geoffray Scheuruan,(1998),From Behaviorist to Constructivist Teaching.Social Education;傅维利,王维荣.关于行为主义与

建构主义教学观及师生角色观的比较与评价[J].比较教育研究,2002,(6).

[3] 毛新勇.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在教学中的应用[J].课程·教材·教法,1999,(9).[责任编辑 安世友]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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