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林 雷鸣枝
体育竞赛中“规则漏洞与主动求败”现象研究
陈德林雷鸣枝
(怀化学院 体育学院,湖南 怀化 418008)
对体育竞赛中“规则漏洞与主动求败”现象进行分析,研究认为,“公平竞争”的理念始终是竞技体育的最高法则,是体育发展追求的永恒主题;规则是体育比赛中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规则的制定应当严密,以保证竞赛的公平公正;任何规则都不可能十全十美,体育规则不能弥补的漏洞,要靠职业道德、体育精神去弥补;从战术上说,合理利用规则进行战术安排,以追求最好的结果,无可厚非,但前提是不能违背奥林匹克精神;在体育比赛中,运动员“主动求败”,违反了《运动员守则》中的第4.5、4.6章:“运动员必须竭尽全力打好比赛”、“运动员必须严于律己,不做有违体育精神的事”。
体育竞赛;规则漏洞;主动求败;公平竞争
在体育竞赛中,运动员“主动求败”的事例时有发生:在第30届奥运会比赛过程中,国际羽联宣布取消8名羽毛球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包括2对韩国组合、1对中国组合和1对印尼组合,原因是他们在比赛中故意输球。据报道,在比赛中,所有这些已经晋级四分之一决赛的8名选手都试图放水输掉比赛,意图在下一轮遇到一个相对较弱的对手。这一“让球门”在本届奥运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国际羽联秘书长托马斯·伦德表示这四对女双运动员违反了《运动员守则》中的第4.5、4.6章:“运动员必须竭尽全力打好比赛”、“运动员必须严于律己,不做有违体育精神的事”。在各式各样的主动输球的比赛中,最为经典的要数1994 年美洲“加勒比海杯”足球小组赛最后一场,巴巴多斯和格林纳达争夺出线权那场号称“史上最诡异”的比赛。双方球员在最后比赛中,竞相自摆乌龙,遭到全场观众的哄笑与狂嘘,这件事也成为足球史上最大的笑话。从战术上说,这是合理利用规则进行的战术安排,以追求最好的结果,无可厚非;但从体育精神上说,运动员没有积极拼搏进取,公然在奥运赛场违背奥运精神,令人无法接受。这类事件在业界、学界都引发激烈争议:很多人为运动员消极比赛感到羞辱,力挺对运动员的处罚决定;也有很多人对处罚感到不满,认为运动员只是利用了比赛规则,消极比赛是因为比赛规则有问题。竞争是竞技体育的灵魂,公平竞争是竞技体育的核心动力和基本要求,运动员“以真正的体育精神参加比赛”,这才是最基本的体育比赛规则;追求更快、更高、更强,这是奥林匹克精神的核心,也是奥运会最大的比赛规则。纠缠于小规则的漏洞,而无视体育比赛的基本规则,背弃奥林匹克精神与运动员职业道德,这种“小聪明” 带来的只能是沉重的罚单。竞技体育中利用规则漏洞,“主动求败”的现象,不仅违背了奥林匹克精神,而且给体育的发展带来威胁。针对此类事件进行研究,剖析其背后的根源,重申公平竞争的原则,对维护奥林匹克精神,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则是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体育大辞典(2000)将运动竞赛规则解释为:为进行运动竞赛而制定的统一规范和准则[1]。其目的是保证运动竞赛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有序进行。运动竞赛规则的竞技价值在于:对竞技体育运动具有规定作用;保证竞技体育活动的有序进行;促进竞技体育运动的持续发展。竞技运动中的竞争应该在高度公平的条件下进行。没有公平竞争,竞技运动便无法正常进行,竞赛结果的公正判罚向来是运动竞赛所追求的目标,运动竞赛也因对结果进行公正的测量和评判而得到社会的认可。然而,我们注意到,在很多情况下,竞赛规则并不能保证对结果测量和评判的准确性、合理性,这时往往就要对现存的竞赛规则进行修改和完善。
2.1公平竞争的定义
体育比赛中的公平竞争是指,在体育竞赛领域内,具有同等权利的竞争主体,遵照同一的规则,在体育道德的规范和同等的外在条件下,互相争胜的行为【2】。
《奥林匹克宪章》明确规定,公平竞赛是奥运赛事的根本原则。第一,体育竞赛公平竞争要做到起点的平等;第二,要做到体育竞赛规则与制度的公平;第三,公平竞争不是绝对均等的竞争,允许规则范围内身体条件的不同和技术水准的差异;第四,要保证规则与制度的遵守;第五,对出现的不公平的结果,要予以补偿与救济。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体育竞赛规则的制定受人们对体育竞赛规律认识的限制,使体育竞赛规则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或漏洞,也就没有绝对的公平。
2.2公平竞争的构成要件
平等的竞争主体、同一的竞赛规则、体育道德的规范、同等的外在条件,是公平竞争的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也只有当这四个要件同时满足时,公平竞争才能真正实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平竞争不是绝对的均等的竞争,它承认并尊重社会成员规则范围内因先天素质诸如察赋、能力等自然条件,以及社会生活环境、人生际遇等社会条件差异带来的不同,其根本目的是,尽最大可能保证竞争结果仅仅取决于人自身素质的高下和付出努力的多寡,而不是其他别的任何东西。
竞技体育不公平竞争行为是指体育相关者实施的有悖于体育本质与宗旨和公正理念,违犯体育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给相对方造成一定损失和不公正对待的竞争行为[3]。
第30届奥运会羽毛球女双比赛发生的消极比赛风波以及2002 年的世锦赛上,中国女排因为在已经出线的前提下消极比赛以挑选对手,也受到谴责,最后不得不向全国人民道歉;在乒乓球队史上,队内让球的做法也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不少人都认为,第30届奥运会羽毛球赛制有漏洞,为两连胜的队伍选择对手留下了机会,选择对手,并不违反规则。但须知,具体规则可能有漏洞,总的大原则绝没有漏洞:奥运会就是追求更快、更高、更强,“最重要的事情不是胜利,而是斗争;不是征服,而是奋力拼搏”。符合了具体规则却违背了大的原则,触及高压线,受到处罚就是必然结果了。
在体育比赛中,规则的不公平导向,漏洞百出,会导致各种比赛假打成风,运动员资格作弊频繁。运动员“主动求败”,会形成“劣币驱逐优币”效应,各方都会争相效仿,体育竞技比赛就会走向混乱无序,也就谈不上健康发展,不公平竞争的长期无限制发展,就会阻碍中国体育事业的整体发展。
6.1“金牌至上”
“金牌至上”的社会价值认同度极高,这种价值认同不可避免地灌输到竞技体育的各相关主体头脑中。在金牌考核政绩的制度体系内,地方政府向体育局要金牌,体育局向运动队要金牌,运动队向教练要金牌,教练向选手要金牌。在这样一条利益链条中,金牌成为了最重要的连接纽带,会成为决定无数人仕途和钱途的关键元素。既然如此,那么在获取金牌的过程中,难免就会出现种种不择手段的举动,为了获胜,可以弄虚作假;为了获胜,可以收买裁判;为了获胜,可以求助药物,为了获胜,可以不择手段……这样,公平竞争就被抛诸脑后,就成了一句空洞的口号。
6.2过度商业化
竞技体育的商业化,虽然为竞技体育带来了生机、注入了活力,但也给竞技体育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商业化以追求最大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竞技体育一旦为商业目的所左右,就必然会冲击公平竞争的体育基本原则,容易形成“金钱至上”等拜金主义思潮。由于现代竞技体育的竞争性越来越强,人们已经越来越淡化公平竞争,而把注意力转向如何取得胜利。为了在比赛中取得胜利,越来越多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管理人员开始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甚至采取非法手段。过度的商业化会严重干扰体育运动的正常状态,给竞技体育带来巨大的威胁。
6.3规则漏洞
规则制定必须保证机会平等,机会平等的涵义应包括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机会实现过程的平等、承认并尊重社会成员在发展潜力方面的“自然”差异及由此所带来的机会拥有方面的某些“不平等。规则制定要限制非体育因素的影响,运动员进行的是真实的比赛,而不是人为设计的比赛;是赛场实力的真实比拼,而不是幕后交易。我国竞技体育相应的管理规章不够健全,对竞技赛场的各相关主体缺乏监控,尤其是对各种形式的不公平竞争行为、裁判判罚不公没有认定的办法、标准,也就对明目张胆的虚假比赛无可奈何了。竞赛规则漏洞频出,更是直接为各种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条件。
6.4惩治不力
体育管理部门对出现的违反体育道德,搞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惩治不力,客观上起到了纵容作用。对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处罚仅限于批评、罚款、禁赛等类别。批评、罚款对某些教练员、运动员基本起不到惩戒的作用,因为他们已是竞技体育的“贵族”了。禁赛用的较少,并且赛期短,惩戒的效果并不好。更为重要的是,处罚的随意性很强,标准不一,损害了处罚的严肃性。积极寻求司法介入,提高不公平竞争的成本(风险)是当务之急。
6.5道德失范
受竞技体育训练特点的制约,大部分运动员较早脱离了课堂学习,文化水平较低,客观上造成了部分运动员对体育职业道德、体育精神深度思考不够,对一些问题流于表面认知,并且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
7.1提高体育法规制度建设的质量与水平
提高体育制度建设质量与水平,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制度。加强对反不公平竞争制度的领导,努力把体育法制建设与国家法制建设相协调,与体育事业的改革发展相适应。尤其是对恶劣的不公平竞争,搞地下交易打假比赛等,要大力加强司法介入,以国家通行法律处置,而非仅限于体育系统的内部处理,增强震慑力,加大不公平竞争的成本。对于现行的规章制度,有明显缺陷、漏洞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正视不公平竞争的危害,对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期督促检查,保证落实与执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2加大惩治力度
惩治和预防,是治理体育不公平竞争的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惩治不公平竞争,务必从严,要让违规违纪违法主体付出高昂的成本,从而起到震慑的作用。对不公平竞争行为惩处也要做到公平、公正,不能有双重标准。针对典型案例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剖析,查找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堵塞漏洞,铲除不公平竞争问题滋生的土壤和生存条件。
7.3确立公平竞争的理念
建立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制度,加大对不公平竞争主体的惩治力度,都是利用外在的力量去规范竞争,但是光靠外在强制力量去控制竞争是不够的,还必须使竞争的参与者和管理者确立公平竞争的理念,构建公平竞争的道德规范,只有这样,才能把外在的强制力量内化为自觉自愿的行为,才能保证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因为,竞争的逻辑就是追逐利益,满足需要。在这种逻辑的指导下,如果没有很强的道德自律,在利益的诱惑下,人就会见利忘义,不择手段。
“公平竞争”的理念始终是竞技体育的最高法则,是体育发展追求的永恒主题。规则是体育比赛中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规则的制定应该严密,规则的制定要保证竞赛的公平公正,保证竞赛秩序,准确测量和评价运动员成绩,按照运动员表现和成绩进行公正比较排序,有利于该运动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从战术上说,合理利用规则进行的战术安排,以追求最好的结果,无可厚非,但前提是不能公然违背奥林匹克精神,追求更快、更高、更强,这是奥林匹克精神的核心,也是奥运会最大的比赛规则;在体育比赛中,运动员“主动求败”,违反了《运动员守则》中的第4.5、4.6章:“运动员必须竭尽全力打好比赛”、“运动员必须严于律己,不做有违体育精神的事”;任何规则都不可能十全十美,体育规则不能弥补的漏洞,要靠职业道德、体育精神去弥补。
[1]体育大词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
[2]杨余民.我国竞技体育比赛中的不公平竞争问题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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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春燕,钟明宝,王玉珠.体育竞赛公平竞争及其制度建设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07,4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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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何俊华)
2015-06-23
2014年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立项课题(批准号:1977SS14008)。
陈德林(1962-),男,湖南长沙人,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体育教育训练学。
G807
A
1673-2219(2015)10-016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