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贲立波
中小企业是相对于所处行业的大企业来进行比较的,在经济规模与经营规模上相较于大企业都比较小,这类企业通常是由单人或者少数人出资成立,营业额以及雇佣人数数额都不大,由业主直接管理,其管理受外部的干涉较少。
在不同国家及地区、行业以及经济发展的阶段,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是不同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一般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对中小企业进行定义。在我国,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2011年由工业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了各行业中中小型企业的法律定义,在行业划分上主要有: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农、林、牧、渔业十五种,其划分主要是依靠行业中企业的营业收入来进行的,各行业的营业收入划分标准不同。
严格来说,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当中,并没有中小企业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很多优惠政策当中,政策的收益主体都是中小企业,这些优惠政策的执行能够有力的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首先是收益主体是中小企业的法律政策,主要包括:《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在前一项法律制度当中,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的起征点幅度,一是销售货物的增值税额,为每月的销售额5000~20000元;二是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是营业税起征,其中,按期缴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缴税的为每日的营业额300~500元。后一项优惠主要体现在增值税的免征上,对于增值税小规模月销售额不超过二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此外,对于小微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对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征收。其次,关于其他涉及中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比较多的,根据工信部的标准,我国有90%的企业都属于中小微企业,在这个程度上,我国的大部分企业都能够运用中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的方式,对安置残疾人员以及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应该支付的工资采取加计扣除的方式等。
我国对于中小企业的针对性政策目前还是不多的,优惠政策体系也存在着不健全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优惠政策的系统性不强,在如今的中小企业当中,适应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以及优惠政策大多较为分散,存在于各种法律文件之中,多为补充条文或者相关的通知,对于实施的细则并没有做出很好的规范,系统性以及规范性不强。因此,国家应该加强关于中小企业税法体系的建设,建立起一套GIF按统一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框架,将中小企业的税法体系以及基本方向明确,以正式的法律形式颁布。
二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性不明。在工信部的标准之中,我国的大部分企业都能够纳入中小企业的范围中,但是,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门性政策明显不足,仅仅包括增值税的起征点、所得税优惠等几项,制度的设计对于企业的针对性弱,目标也不明确,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力不强。因此,国家及政府应该研究出台一项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积极地将中小企业的发展往好的方向引导,降低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使不同性质的企业都能够良好地发展下去。
三是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限性较强。对于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手段是比较单一的,对象覆盖以及涉及税种都比较少,在税种方面,我国的政策主要就是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几个方面,对于其他的税种涉及的不多。在优惠手段方面,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仅仅局限在降低税率以及降低起征点两种,形式不全面。在优惠对象方面,我国税收优惠的对象主要是已经创办了的中小企业,缺乏对中小企业的创建支持。因此,国家及政府应该结合现阶段我国的中小企业现状,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实行加速折旧、提取准备金、费用扣除等手段,用多种形式实现税收的激励。
四是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程度较小。在实际的应用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在优惠幅度上存在着幅度较小的问题,数据统计,大部分城市的政策优惠税额仅仅占到全部优惠政策的千分之四,在执行上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国家应该尽量地优化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于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不论是哪一种纳税人,都可以为符合条件的主体进行起征点的优惠。
现阶段我国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存在着确认标准与国家的划分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在落实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增值税的起征点适用对象与国家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不符合,现行的增值税起征点主要是使用原有个体商户的,在2013年的8月份才将这个起征点扩大到全部的小规模纳税人之中,但是,在实际运用中仍有很大一部分的中小企业被政策排除在外,实践的情况不是很好,优惠政策的覆盖面不是很广,造成了相同收入的中小企业有着不同税负的现象。
二是企业的所得税与国家的划型标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确认标准不论是从从业人数、资产量、行业等方面都与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不同,这就造成了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同国家的中小企业划分脱轨的现状,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很多中小企业无法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在同等收入下税负不同的现象更加严重,这样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阻碍。因此,国家及政府应该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调整,在适用对象上确定适用的层面,将国家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与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完整地衔接上,真正地实现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首先,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制度上的自身缺陷就影响了中小企业的税负公平,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国家对于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企业进行免税,对于达到了起征点的企业进行全额的征税,这就造成了未达标准的企业与达到标准的企业在实际税款缴纳上的差距十分明显,税收的差距十分大,并且在这种征税方法中,起征点越大那么企业的差距也会越大。因此,在处理收入规模相近而税负差距大的矛盾时,应该将起征点的优惠政策向免征额优惠政策转变,以实现税负的公平。
其次,我国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借款费用限额税前扣除的部分很容易增大企业的融资成本。依据现行的相关政策,企业的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是不能够低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水平的,但是现实中,中小企业的贷款难度相较于大企业是比较强的,企业的来源更多地是民间的融资投资,这样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相较于一般企业就高出了不少,抑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对于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利息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应该适当地放宽,以降低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提高企业的效益。
再次,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缺失还体现在鼓励政策上,我国对于创办中小企业的鼓励不强,并且在税法发展过程中取消了一些优惠政策,又没有实行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这就成为制约中小企业新办以及在扩张的积极性,国家应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我国对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是比较多的,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十分重视。中小企业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应该不断地了解国家政策的动向,加大对优惠政策的应用力度,以减少企业的税负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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