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投铁路有限公司 武树艳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铁路运输业也在日益进步,“营改增”推行之后,铁路运输业面临很大的挑战,我们要想不断促进交通运输企业税负的降低,加强财务管理效率和质量,完善和优化交通运输产业结构,就必须要高度重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收规划,为企业争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因为“营改增”,我国的交通运输企业在纳税环境方面出现了较明显的改变,针对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税率原本为3%,“营改增”后上升到11%,同时,企业能够享受抵扣进项税额这一优惠,抵扣适用内容通常包括交通运输工具购买开销、修理花费以及燃油费等。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原先属于价内3%,“营改增”后变为价外3%,同时,企业无法享受抵扣进项税额这一优惠。“营改增”实行一定时间后,我们可以从很多现实案例中观察到,“营改增”对大部分铁路运输企业而言是有利的。假如企业能够从理论角度深入了解和掌握这一政策,并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科学进行纳税筹划,通过延缓固定资产购置时间、完善定价体系、科学锁定供应商、合理利用纳税人身份等途径,实现有效的节税,就能大幅度降低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提高其经济效益。
企业纳税筹划要求对相关工作进行系统化管理,这是一项长期工作,无法在短时间内迅速做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不断激化,交通运输企业必须要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企业运营成本。企业要想实施有效的纳税筹划,就必须要求相关人员拥有丰富的税务专业知识,熟练掌握财务、会计以及法律等相关内容。铁路运输企业必须要不断加强财务管理,重视铁路运输行业专业人才培养,不断引进优秀专业人才,协调不同职能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为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推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从宏观方面进行分析,“营改增”相关政策的颁布以及实践,可以引导铁路运输企业对投资进行扩展,不断优化产业结构。“营改增”在交通运输行业试点后,相当一部分试点范围内的企业开始深入而全面地对该政策进行了解和掌握,希望通过科学运用优惠政策,实施有效的企业纳税筹划,尽可能扩大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实现减少企业运营成本的目的,促进企业总体经济利益的有效提高。部分交通运输企业借助此次机会,开始针对传统的设备进行全面更新,废除高排放、高耗能的老旧车辆,能够有效促进产业升级优化。
完成“营改增”后,针对交通运输业中纳税身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因为无法享受抵扣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在材料物资价格一样的情况下,一般都会选择价格比较便宜的材料进行采购。然而,因为针对交通输行业而言,其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能够享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关优惠,可以针对交通运输工具、修理资金以及燃油费等各项开销所产生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所以在选择采购对象的过程中,我们不应该单纯考虑其价格问题,而应该兼顾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综上所述,假如物资质量以及价格基本一致,纳税身份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尽量向一般纳税人进行物资采购,如果因为一些不得已的原因不得不面向小规模纳税人实施采购的,应尽可能要求物资供应方将价格降低。在具体操作上,我们通常需要根据一些价格优惠临界点开展判断,综合分析现有计算结果,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价格临界值是85.47%,假如价格优惠与这个数值相等,那么无论是跟哪一类纳税身份的交通运输企业进行采购,都不会显示出明显差异。假如价格优惠超过85.47%,建议企业锁定一般纳税身份的企业为采购对象,如小于85.47%,则锁定小规模纳税身份的企业作为物资采购对象。
货币的时间价值指的是目前拥有的一定量货币与其在未来时间内获取的相同数量货币相比,多出来的那部分价值。从经济学方面来说,目前的一单位货币所具备的购买量跟未来等量货币拥有的购买力存在一定差异,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如果放弃对现阶段一单位货币的消费,节省下来用在未来时段,未来消费过程中一定会出现超过一单位的货币为消费提供保障,以便对延迟消费这一行为进行有效弥补。从企业纳税方面进行分析,科学进行纳税延迟能够有效促进财务成本的减少,实现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举个例子:
甲公司属于一家铁路运输企业,其2012年全年购买材料总开销为960万元(不含税价),企业2012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为2220万元(未含税),平均每个月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85万元,甲公司的资金成本为15%,假设企业在购置物资时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其一,于2012年年初一次性购置所有物资,一次性付清960万元款项;其二,针对企业物资进行分期购置,按照1次/月,80万元/次进行物资购买,即刻完成付款;其三,按照80万元/次实施物资购置,付款方式采用年末一次性付清的形式。
假设甲单位每次购买物资的时间均为当月的1日。
假如采用的是年初一次性购买模式,其进项税额能够在1月份实现全额抵扣,然而,因为销售收入在发生时具有一定均衡特点,当月不具备足额销项税供抵扣使用,因此要延迟到9月份才能实现彻底抵扣。假如采用的是1次/月物资采购模式,其当月进项税比销项税少,所以这种情况下企业每个月都会形成一定进项税额。假如采用的是第三种物资购置模式,则在年末实施一次性付款,供应单位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即可顺利实现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在计算现金流量的过程中,没有付清的款项不做现金流出。
通过计算并比较,第一种购买方式的净现值为1180.37万元,第二种模式和第三种模式取得的净现值依次为1253.59元和1323.83万元,因此,每个月进行一次物资购买并在年末一次性付清能够实现对缴纳货款的有效延迟,从而全面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促进企业总体价值的最大化。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相关规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意味着纳税人开始因为应税行为承担起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没有以税款缴纳行为作为标志,这就代表纳税义务的发生以及税款缴纳行为在时间上存在一定差异。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针对增值税纳税时间进行有效调整,实施科学的纳税筹划,达到延期缴纳税款的目的,实现节税目标,具体操作如下:其一,尽可能将税款缴纳时间推迟;其二,尽量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延后确认。为了达到以上目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开展纳税筹划:首先,针对采购合同,在进行合同签订时,可以积极与物资供应方进行有效协商,建议选择赊购模式或者分期付款模式,通过这种方式达到推迟货币资金流出时间的目的,获得货币资金时间价值。其次,主动与物资供应单位进行协商,尽量及时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这种方式将进项税务抵扣时间提前,避免当期发生过多增值税纳税义务。
综上所述,铁路运输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的过程中,必须要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建立和完善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一个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制定完毕的,企业不能简单地将企业纳税方案视为税负最小的方案,而应该从各种各样的税收方案中综合考虑,科学进行选择,并在选定最优税收筹划方案之后,切实做到贯彻和执行,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改进和完善方案内容,从物资采购对象角度、货币时间价值角度以及增值税纳税时间角度出发,促进方案的进一步完善,提高铁路运输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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