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马克思的信用理论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15-03-18 16:15廖茂吉
关键词:马克思信用资本

廖茂吉

马克思的《资本论》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重要文献,美国的次贷危机爆发以后,人们还试图借以探寻危机爆发的根源和解决危机的办法。马克思关于经济危机的理论部分是建立在信用理论基础之上的。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的之一就是在于维护和改善经济运行秩序,降低信用风险。学习和研究马克思的信用理论,对于搞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关于信用的论述

从伦理角度看,信用是指“信守诺言”的一种道德品质。从经济角度看,信用是指“借”和“贷”的关系。马克思认为,信用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的以偿还为条件的一种借贷活动。这种借贷活动伴随商品交换而发展,其形式不断丰富,具有双重社会作用。

(一)关于资本主义的信用形式

马克思对信用形式的研究基于高利贷信用、推进于商业信用、完善于银行信用,在信用形式的研究中揭示了资本主义信用的发展规律。

马克思认为,生息资本或高利贷资本存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时期。在这个时期,商品交换和商品买卖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随着货币的出现必然会存在货币贮藏,以牟利为主要目标的商人当然会将闲置的货币视作创造利润的工具,于是衍生出了高利贷资本。地主和农民成为主要放贷对象。作为回报,高利贷者不仅会占有劳动者的全部剩余价值,而且还会占有诸如土地、房屋等劳动条件本身的所有权,这就使得高利贷在不改变生产方式的前提下进一步消耗其再生产能力,“迫使再生产在每况愈下的条件下进行”[1]675。 基于民众对高利贷运作方式的极度憎恶,马克思指出:“信用制度是作为对于高利贷的反作用而发展起来的”[1]678。

与高利贷信用不同,资本主义信用与产业资本相联系,基础是商业信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规模的扩大,生产的价值总量在激增,必然导致信用“数量值”的增加。生产规模扩大,市场也随之扩大,这就变向拉大了市场与生产地之间的距离,使得信用的空间逐步扩展。可见,伴随产业资本规模的扩大,商业信用规模也在增大。这种扩大的临界点在于产业资本自身的承载界限,即实现资本回流和再生产的扩大之统一,两者之中任何一方出现停滞或延迟,就会引起商品滞销、产业资本过剩以及信用收缩等系列连锁反应,甚至导致经济危机的爆发。银行信用是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发展而来。银行吸收一切阶级的闲散资金,把他们由小积大,形成一种“货币力量”,进而通过不同形式发放给产业资本家和商人。在这里,不能忽视的是国家信用的作用。马克思指出:银行的任何信用形式其实质都只是一种流通的货币符号,它以其发行主体即银行自身的信用为依托,但是,银行本身附带有国家因素。因此,银行信用事实上有国家信用在其中,它们共同决定着银行劵的合法性。

(二)关于信用制度的社会作用

信用制度在促进西方生产力发展以及世界市场形成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埋下了危机爆发的火种。信用的这种双重社会作用是马克思信用研究的重点,它对于揭示资本主义信用的本质具有重要作用。

马克思认为,信用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第一,在不降低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的基础上,加快资本的周转。传统的商品交换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随着信用制度的产生和不断完善,尤其是以银行信用的建立为标志,大部分交易活动中都用汇票、支票以及银行劵等信用工具来代替传统货币,这就大大减少了对于本身就具有价值的金属货币的使用,加快了资本周转的速度和整个社会的再生产过程。第二,调节不同部门间的利润率,以实现平均化。马克思认为,竞争会使得资本从低利润率部门转入高利润率部门,通过资本调节、供求关系以及利润升降,促使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利润率的平均化。这种平均化的过程,可以通过“具有更大活动性的资本”和“具有更大活动性的劳动力”得以实现和加快。其中,信用制度是实现“具有更大活动性资本”的前提之一,因此它有利于促进利润率的平均化。第三,促成了股份公司的成立。产业资本家或商业资本家能够通过信用制度聚集社会上的一切闲散资金。资本的集中,使得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社会的企业”(股份公司)出现了,它通过发放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来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而资本所有者通过购买股份公司的股票来获取股息收益。于是,信用制度促使私人企业向股份公司转变。

信用制度也埋下了资本主义危机的隐患。信用打破了以往“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规则,拉长了买卖行为的时空距离,这就为投机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契机。信用使得单个资本家能够支配他人的资本、财产和劳动权利,但这些资本家此时所拥有的社会资本中的绝大多数原非他们所有。他们时常拿着社会的财产进行着“纯粹冒险家”性质的投机活动,于是“大吃小”、“强吃弱”、“集体吃个人”的现象屡见不鲜。更为关键的是,由于信用是建立在“有偿付能力”和“有履约意愿”两大基础之上,而前者因为缺乏必要的、完善的审核机制,必然会有“虚”、“实”之别。“进行投机的批发商人”就会转变传统的节约思维,通过大肆挥霍财物的方式来制造一种虚假的偿付能力,以骗取信用资本。挥霍、奢侈成为获得信用的手段,“进行投机的批发商人”就不再或者很少将信贷用于再生产活动,而是继续用于挥霍和消费,以获得更多的信贷。这就容易形成“挥霍——信贷——挥霍”的恶性循环。如果这种循环能够“苟延残喘”,就会刺激需求增长,制造出一种对于商品的虚假需求现象。这种现象在资本主义的繁荣时期得到发展和壮大,但当其严重超过资本主义本身的生产力发展现状时,就会扯断虚拟资本和现实发展之间的最后联系,使得潜伏于繁荣时期的危机火种最终得到释放与爆发。

二、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

马克思揭示的信用本质和规律,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具有借鉴意义。

(一)坚持政务诚信,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根基

马克思在探究银行信用实现原因时找到了 “政府”因素,认为银行信用以国家信用为后盾,而“银行劵不过是流通的信用符号”而已。如果国家信用或政府信用一旦出现危机,那么银行信用的根基就将动摇,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也将崩塌。根源在于政府的特殊地位。一方面,政府具有“裁判员”身份,它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它能对违反社会信用规则的主体进行处罚和制裁,以此达到维护市场稳定的目的;然而,另一方面,政府又具有“运动员”身份,它可以作为信用主体参与到信用交易中来。由于政府具有“裁判员”身份,如果没能形成健全的法律法规,那么社会信用体系就会成为政府操控下约束除政府以外的其他信用主体的规范体系。因此政府必须以身作则,先做到“诚信”,才能带动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要促使政府诚信,关键在于使公权力的运行做到“三个合理”,即范围合理、目的合理及制约合理。公权力的运用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不能逾越道德的底线。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做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公权力的运用要回归公共服务这个主题,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政府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决惩治以权谋私的行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廉洁政府。公权力的运用必须受到合理的制约,政府要坚持政务信息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加强金融监管,防范信用滥用和泡沫经济

马克思肯定了信用制度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强调了其消极作用,并且把这种消极作用看成是一种潜在的“危机”。 信用危机的潜在与爆发,原因在于对信用被滥用以及衍生金融产品的监管存在不足。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造成重创。追根溯源,美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盛行的次级抵押贷款无疑是罪魁祸首。所谓次级抵押贷款,是指从事房屋信贷业务的机构将贷款发放给低收入、无资产抵押且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得银行贷款的人群,以谋求高利率带来的高利息收益。这种放贷方式在美国经济强势时期得到快速发展,但随着美国经济政策的调整,信用风险瞬间爆发,贷款者“弃供退房”,放款者“收房断资”。信用的滥用直接导致环环相扣的信用链条变得脆弱不堪,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导致信用链条断裂。因此,必须加强银行金融机构对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管理,严格审核贷款者资质,严厉打击“低标准、高利率”信贷行为,防控因信用滥用而导致的社会信用风险。

次级抵押贷款问题还反映出对于衍生金融产品监管不力的问题。马克思在论述银行信用时谈到了“虚拟资本”问题。作为一种生息资本,虚拟资本是信用制度的产物,当其与实体经济相统一时,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通和财富的分配。但是,在国家政策、从众心理、投机者预期尤其是衍生金融产品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之下,虚拟资本的实际价值往往不符于理论价值,甚至严重背离实际经济发展现状。一旦“游资和固定起来的资本之间应有的比例关系遭到破坏”[2],不仅会危及证券市场本身,而且必然会使国家信用受到损害。因此,除了需要加强对信贷业务的管理,还需要加强对衍生金融产品的监管。要不断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建立以监管、预警以及风险控制为核心的长效监测机制,切实提高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并注重运用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对衍生金融产品进行有效管理,维护社会信用制度,防止泡沫经济的产生,发挥信用制度和虚拟资本对于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保障国民经济的资金来源和安全度。

(三)完善信用法律体系,约束信用主体行为

关于商品交换,马克思将其视作一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3]。双方或多方通过订立契约实现对于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划分和约束,任何一方违背契约,则将失去契约对其利益的保障和维护。也就是说,信用关系是一种事实法律关系,除了需要信用主体自觉自愿地遵守以外,还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然包含信用法律制度建设。要积极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用信息的公开范围和使用规范,正确处理信用信息的保护与公开之间的关系,坚决惩治诋毁、诽谤信用主体信用品格的行为,及时纠正错误信用信息。信用信息的公开,是有效遏制信用交易过程中失信行为的重要方式。逐步完善信用行为激励与失信行为惩罚机制。在法律层面明确界定失信行为及处罚范围,在实践层面细化处罚形式,使失信者寸步难行。要通过现代各种传播途径,大力宣传诚信精神、守信模范,通过多种形式奖励表彰诚信个人、守信集体。在行政审批、就业考核、信用贷款及其他信用交易活动中,给予诚实守信、信用状况良好者实行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支持激励政策,让守信者畅通无阻。

[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37.

[3]马克思.资本论:第 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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