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委员会(410005) 聂建刚
承包人能以自己没有经营能力为由解除承包合同吗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410005) 聂建刚
【案例】2010年12月6日,松西子村委会对外张贴公示,将于12月28日举行荒山承包经营权公开投标会,在公示中列明了荒地的位置、承包期限及底价等内容。家住松东子村委会的何某在公开投标会上中标了凤脑山荒地(17.3公顷),并与松西子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20年,总承包款为62万元,承包款在2011年3月28日前全部交纳到位。合同签订后,何某投标时的5万元投标押金转为合同定金。2011年3月20日,何某以未筹到钱为由向松西子村委会提出终止履行合同、退还定金的要求,但被当场拒绝。2011年4月1日,松西子村委会要求何某在3天内交纳承包款,何某不仅再次提到未筹到钱,还以自己患有风湿病、无经营能力为由,要求终止履行合同、退还定金,但再次被松西子村委会拒绝。为此,何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松西子村委会返还定金。在庭审中,何某向法庭陈述了自己资金不足的事实,认为松西子村委会在合同签订前未尽资信审查义务,责任由该村委会承担,同时提交了其在县人民医院治疗风湿病的病历,以证明自己丧失了经营能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在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承包人能否以自己没有经营能力为由解除荒山承包合同。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该条规定是一个提示性条款,提示发包方要审查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审慎发包土地。但是,对发包方的提示条款并不等于承包方在签订承包合同之后能以此为由解除承包合同。在实践中,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是他应向发包方说明的、对合同订立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如果允许承包方以不履行义务为由解除承包合同,显然是不公平的。此外,承包方身体有病,无法经营,也可以流转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如果承包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话,他的监护人或继承人不愿意继续承包的,该承包合同可自然终止。在本案例中,何某提供的证据只是在县人民医院看病的病历,这显然不能证明他已经丧失了经营能力。所以,何某没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同时,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不得要回定金。何某不履行合同当然无权要回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