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丽霞
(福建师范大学 文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古代时文之“衍生态”文体及其价值论
郑丽霞
(福建师范大学 文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时文”是流动概念,具有动态嬗变特性。随着科举制度的推行,从东汉末的骈体文这一时文“原生态”文体,发展衍变出诸如唐之律赋、宋之策论、明清之八股等“衍生态”文体。科举时文并非毫无价值,不仅具有取士之功用,而且可以熏染封建士子的儒家伦理道德、影响文学创作,还具有宝贵的文献价值。
时文;原生态文体;衍生态文体;文体创作;价值
“时文”是中国古代文学史上特殊的客观存在,具有动态嬗变之特性。历史上的“时文”多被诟病和视为无用之物。文学史研究中,“时文”地位亦十分尴尬。较之诗、词、戏曲、小说,“时文”研究之门,实可罗雀。郭绍虞、钱钟联、程千帆、祝尚书、沙红兵、黄卓越、罗时进、刘鹏等,曾论及“时文”概念,但未深讨细究。研究重点多放在“时文”与“古文”的关系论上,针对“以时文为古文”和“以古文为时文”这两种创作方法进行高低优劣评价,较少涉及时文的源流、衍变与价值考量。迄今为止,学术界尚未出现一部全面、系统、深刻论述“时文”的专著。本文试从具体的历史语境出发,对时文的本原意义、时文以“文体学”概念出现的时间、时文文体的衍变过程及特点进行重新审视和梳理,希冀还原时文之客观、真实的面貌及价值。
“时文”,顾名思义,即当时流行的文体或文风,与时代密切相关。通行观念,“时文”指科举应试文体,如《辞源》称“时文”为科举应试之文,对“古文”而言,明、清称八股文为时文。然而应该指出的是,“时文”是一个流动概念,有其发生、发展及衍变的动态过程,应对其作客观探讨和分析,而非简单化理解。
“时文”最早见于《周礼·冬官考工记第六》:“栗氏为量,改煎金、锡则不耗,不耗然后权之,权之然后准之,准之然后量之。量之以为鬴,深尺,内方尺而圜其外,其实一鬴,其臀一寸,其实一豆,其耳三寸,其实一升,重一钧。其声中黄钟之宫,概而不悦。其铭曰:‘时文思索,允臻其极,嘉量既成,以观四国,永启厥后,兹器维则。’”[1]何谓“时文思索”?郑玄注曰:“言是文德之君,思求可以为民立法者。”这里的“时文”意即当代、当时的文明,或谓礼乐制度。这是“时文”的本原意义,并非“文体学”意义上的概念。
作为“文体学”意义的“时文”当现于东汉末年。晚明艾南英《天佣子集》卷五《答夏彝仲论文书》云:“盖昔人以东汉末至唐初,偶排擿裂、填事粉泽、鲜丽整齐之文为时文,而反是者为古文。”从这句话可以推断出,东汉末开始兴起的骈体文已被后人视为“时文”,“汉魏之际骈文萌兴,文和赋逐渐融合,出现了文的赋化和赋的骈化。由此,作为汉代文学标志的汉赋便逐渐让位于骈体文学。”[2]它讲究句法、声韵、对偶,“偶排擿裂、填事粉泽、鲜丽整齐”正是骈体文的特点。
文体的生成是一个动态嬗变的过程。“原生态”文体,是指文体的初始形态和定型形态。以后演进过程中产生新变,则称“衍生态”文体。[3]时文是流动性概念,与时俱变,是常与变、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统一。从文体学角度而言,东汉末的骈体文是时文的“原生态”文体。随着朝代更迭和科举考试制度的推行,“原生态”文体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顾炎武《日知录·程文》载:“唐之取士以赋,……宋之取士以论、策,……明之取士以经义,……皆以程文格式为之。”从宋初继续沿用唐代诗赋取士,到王安石变法,改试经义策论,再到明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由“经义”变为开考八股文,完成了科举考试的一系列变革。唐之律赋,宋之经义、策、论,明清之四书义、五经义,或谓八股,皆是六朝骈体文的“衍生态”文体。它们对“原生态”文体有继承,有发展,也有新变。
唐代以诗、赋取士,律赋就是从骈体文进一步演变的“衍生态”文体。袁枚《小仓山房文集》卷三十一《与俌之秀才第二书》云:“昌黎所称下笔大惭者,诗赋也,唐之时文也。”郭绍虞《试论古文运动——兼谈文笔之分到诗文之分的关键》一文指出:“唐以诗、赋取士,律赋就是当时从骈体更进一步的应举文体。”[4]初唐律赋数量较少,文人偶尔在骈赋写作时略加限韵,但未成局面。开元以后,随着科考律赋的推行,风气渐开,以趋定型,至中唐与古文并兴而相抗。律赋吸收了骈体文和律诗的特点,形式上要求限韵,一般为八韵,偶有三韵到七韵,大多四六格式,较少五字句、七字句或其他句式,讲究声调谐协,工整严密,追求华美的词藻与精切的对仗,可以说是“骈文之支流余裔”。[5]
唐以后科举考试内容不断变化。宋初科场上承唐五代之律赋,也用八韵,但声律更严密、程式更繁琐。元代陈绎曾《文筌·唐赋附说》曰:“律赋始于隋进士科,至唐而盛,至宋而纤巧之变极矣。……律赋巧,或以经语为题,其实则押韵讲义,其体则押韵四六,虽曰赋,实非赋也。”北宋中后期王安石改革贡举,罢诗赋、帖经、墨义,以经义、策论取士。策论和经义移植了骈文的对偶句式和近体诗的破题、额比等程式,是一种以骈为主、骈散结合的古散文体,推崇古文法,注重理性的阐述。倪士毅《作义要诀·自序》云:“其文多拘于捉对。”叶适《习学记言序目》曰:“破题多用四句,相为俪偶。”经义的对偶与六朝骈文字斟句酌的对偶不完全一样,文学性也不如六朝,但其重对偶的特征同样明显。
八股文是明清两代科举考试的专用文体。股者,对偶也。商衍鎏言:“比者对也,起、中、后、束各两比内,凡句之长短,字之繁简,与夫声调缓急之间,皆须相对成文,是为八股之正格。”[6]八股文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部分组成,股对部分体用排偶,出股和对股要求对仗,每比两股之间,句式相同,语气相似,词性相近,平仄相对,是对骈文排偶手法的借鉴。阮元《研经室集》卷二《书梁昭明太子〈文选〉序后》云:“‘四书’排偶之文,真乃上接唐宋四六为一脉,为文之正统也。”钱钟书《谈艺录》指出:“八股文实骈俪之支流,对仗之引申。”八股文又吸收了近体诗的格律,讲究起承转合,吴乔《围炉诗话》卷二云:“(律诗)遵起承转合之法者,亦有二体:一者合于举业之式,前联为起,如起比虚做,以引起下文;次联为承,如中比实做;第三联为转,如后比又虚做;末联为合,如束题。”八股文还借鉴了古文的章法,注重实词与虚词的搭配,句式长短自由。袁中道《珂雪斋集》云:“盖文字有从古文中出者。……而旁溢为时文,其中仍多古法。”八股文以《四书》、《五经》为题,以阐释儒家经典为宗旨,内容虽是经义,形式却是文学,可以说是骈文的排偶、散文的章法和近体诗的格律三者结合的产物,是“原生态”文体的又一种衍变。
这种衍变不仅体现在不同朝代之间,即使在同一朝代的不同时期也有所差别。以北宋为例,首先是考试内容的变化。《宋史·选举志》云:“宋之科目有进士,有诸科,有武举……神宗始罢诸科,而分经义、诗赋以取进士,其后遵行,未之有改。”康熙《御制文第三集》卷二一《〈御选宋金元明四朝诗〉序》云:“熙宁专主经义而罢诗赋,元佑初复诗赋,至绍圣而又罢之,其后又复与经义并行。”在王安石变法前,宋初科考基本沿袭唐制。从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起,王安石在进士科中罢去诗赋、帖经、墨义,改用经义、策论。哲宗元祐间,禁引用《字说》,停试律义,改设经义和诗赋两科。理宗绍圣元年再罢诗赋,置宏词科,考试章表、戒谕、露布、檄书等十种文体。大观四年改为词学兼茂科,加试制、诏。绍兴三年改为博学宏词科,考制、诏、诰、表等十二种文体。其次是“文体”的变化。宋初沿袭晚唐五代之骈体文。真宗时,文坛盛行“西昆体”,以雕镌偶俪为工。仁宗景祐初后,太学士人倡导险怪奇涩之文,称“太学体”。嘉祐二年,欧阳修“诗文革新”,主张“以文为四六”,即以古文笔法来写四六文,散行之文中运用四六对句。这种文体不受对偶、声韵和典故的约束,文句随自然而短长,又经常运用一些骈文的对偶句式加强文章的气势和力量,骈散相间。又据王应麟《辞学指南·玉海》记载,宋代词科并非全是四六,“制用四六,以便宣读”,而诏则亦可四六亦可散文。他引东莱先生言曰:“诏书或用散文,或用四六,皆得。”而檄“唐以前不用四六”,后有用四六者,“然散文为得体”。文体演变可见一斑。
作为“衍生态”文体的科举时文多被抵毁。古代主流文学观念,以古文为“雅体”、时文为“俗体”,尊古卑今,重雅轻俗。正统文人多鄙视时文,韩愈《与冯宿论文书》曰:“时时应事作俗下文字,下笔令人惭。……不知古文直何用于今世也。”袁枚《随园诗话》卷八云:“时文之学,不宜过深;深则兼有害于诗。前明一代能时文又能诗者,有几人哉?金正希、陈大士与江西五家,可称时文之圣;其于诗,一字无传。”八股取士使多数知识分子潜心时文写作,诗歌创作不可避免会受到时文习气、思维方式的浸染与约束,难有佳作。潘耒《遂初堂文集》卷九《送田纶霞水部督学江南序》云:“而今之士子保残守已,舍当读之书一切不读,而读场屋课试之文;当学之学一切不学,而学帖括之学。父以此勉其子,师以此劝其弟,有不出于此者,群相非笑之,士之陋至于斯极矣!”沉痛指出士人因沉溺科举,导致知识浅薄、心胸狭隘。八股科举不仅影响了一代文风,也影响了一代士风。
不可否认,科举时文确实存在流弊,但全盘抹杀其价值,则有失偏颇。时文也有积极作用,兹分述如下。
(一)科举取士。中国的科举制度自隋代开始,一直到清代,延续了1000多年。时文作为考试文体,成为文人入仕为官的“敲门砖”,为古代知识分子带来了金榜题名、光宗耀祖的晋身阶梯,为国家选拔出了千千万万的封建官吏。这是时文的时代功用和价值体现。正因如此,许多文人即便轻视、厌恶时文,但为了前途,仍趋之若鹜、前仆后继,待中举后再废弃时文,“改邪归正”,重走正宗“古文”道路。袁枚《小仓山房文集》卷十七《答袁蕙纕孝廉书》云:“仆科第早,又无衡鉴之任,能决弃之,幸也;足下未成进士,不可弃时文。”一语中的。李贽《焚书·时文后序》云:“时文者,今时取士之文也,非古也。”戴名世曰:“世俗之人第从事于时文,以期得当于制科。”[7]徐釚《南州草堂集·黎士弘序》称:“时文足以取功名富贵。”诸如此论,皆直接道破时文的当世功用。科举时代,科举有时甚至成为社会对文人的一种价值评判标准,谢肇淛《五杂俎》卷十三云:“今之号为好学者,取科第为第一义矣;立言以传后者,百无一焉;至于修身行己,则绝不为意。”时文的这种功能在一些小说中也有淋漓尽致的刻画。冯梦龙《警世通言》卷十八《老门生三世报恩》:“只是如今是个科目的世界,假如孔夫子不得科第,谁说他胸中才学?若是三家村一个小孩子,粗粗里记的几篇烂旧时文,遇了个盲试官,乱圈乱点,睡梦里偷得个进士到手,一般有人拜门生,称老师,谭天说地,谁敢出个题目将带纱帽的再考他一考么?”曹雪芹《红楼梦》第七十三回《痴丫头误拾绣春囊 懦小姐不问累金凤》写道:“更有时文八股一道,因平素深恶此道,原非圣贤之制撰,焉能阐发圣贤之微奥,不过作后人饵名钓禄之阶。”在时人眼里,时文就是谋求功名富贵的工具。
(二)思想熏陶。主要体现在对士人进行儒家伦理道德的熏陶与浸润方面。方苞《钦定四书文》曰:“制义之兴七百余年,所以久而不废者,盖以诸经之精蕴,汇涵於四子之书,俾学者童而习之,日以义理浸灌其心,庶几学识可以渐开,而心术群归於正也。”儒学是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统治阶级通过科举考试,吸引广大士子日夕研习儒学,浸润于《四书》、《五经》中,融会贯通孔孟之道,以儒家“修身治国平天下”作为人生的行为准则。即使不入仕途,也可做到如范仲淹《岳阳楼记》所云的“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的境界,为统治者服务。以明代为例,统治者以严酷的高压政策统治百姓,而甘愿抛头颅、洒热血,前仆后继的士人却比比皆是。从方孝孺、于谦、海瑞,到黄道周、杨廷枢、陈子龙等,忠君爱国,至死不渝,以高风亮节为世人所景仰。明清易代之际,为尽士节,许多生员纷纷以弃巾之举彰显其民族气节。谢正光、范金民在《明遗民录汇辑》一书中记录了许多富有民族气节的知识分子,可歌可泣。这些英烈之士的出现,与儒家伦理道德的熏陶不无关系。
(三)影响个体文学创作。时文写作是一种基础训练,是“童子功”,对士子的知识积累、学术涵养以及写作技能会产生一定的甚至是终身的影响。融合了汉大赋“重学问”和魏晋抒情赋“显才情”的唐律赋,以及结构上环环相扣、说理上细致入微的八股时文,是对文人思路章法的最佳训练。特别是八股文这种文体,传承了散文的章法、骈文的排偶和近体诗的格律,在文字表达上要求精练、准确。一篇优秀的八股文要求作者在文词、章句、题意理解等方面均要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同时要对经义和历史典故烂熟于心,要做到这些,必须积十数年乃至数十年之功。[8]吴敬梓《儒林外史》第十一回写道:“八股文若做的好,随你做什么东西,要诗就诗,要赋就赋,都是一鞭一条痕,一掴一掌血。”八股文与律赋有不少相关之处,如韵字、长对等,考生必须对律赋笔法轻车熟路,才有可能自由驾驭八股文。律赋范围较广,并不完全局限于书本知识,士子必须博览群书、开阔视野,才能提炼出独到的见解。所谓“一物不知,儒士之耻”,没有渊博的知识、宽广的思路和独特的观点,是难以在数以万计的考试文章中脱颖而出的,而这种知识的积累和技巧的掌握又反过来为其他文体创作奠定了文学基础和文化底蕴。申颋《耐俗轩课儿文训》称:“到得八股之法讲说既熟,则一切诗古文辞皆可自寻入路。故时文不通,不可以学古”。朱自清《经典常谈·文》也指出:“明清两代的古文大家几乎没有一个不是八股文出身的。”所论不假。试看归有光、方苞、刘大櫆等优秀时文名家,哪个不是学富五车、才高八斗,各种文体兼备,能说其中没有时文的功劳吗?
(四)影响其他文体创作。时文与诗歌、古文有诸多相通之处。明代陈宏绪《寒夜录》卷下指出:“王秋涧云:‘作文亦当从科举中来,不然,岂惟不中格律,而汉漫猖披,无首无尾,是出入不由户也。’此论亦是确言。每见未曾为举业者,作诗或有好句,为古文辄不解布局措词之法,虽之乎者也,往往安顿不妥,固知此须从此径入来。”认为时文影响了古文的笔法、布局、措词等方面。黄生《诗麈》卷二曰:“今秀才家为诗,易有时文气,而反不知学时文之起承转合,可发一笑。至其拘于声律,不得不生倒叙、省文、缩脉、映带诸法,并与古文同一关捩。是故不知时文者,不可与言诗;不知古文者,尤不可与言诗。”指出诗歌结构、技法与古文、时文异曲同工。袁枚《随园诗话》载:“时文之学,有害于诗,而暗中消息,又有一贯之理。余案头有某公诗一册,其人负重名。郭运青侍讲适来,读之,引手横截于五七字之间,曰:‘诗虽工,气脉不贯,其人殆不能时文者耶?’余曰:‘是也。’郭甚喜,自夸眼力之高。后与程鱼门论及之,程亦韪其言。余曰:‘古韩、柳、欧、苏,俱非为时文者,何以诗皆流贯?’程曰:‘韩、柳、欧、苏所为策论应试之文,皆今之时文也。不曾从事于此,则心不细而脉不清。’”[9]指出时文、诗歌、古文具有“一贯之理”,即充沛流贯之“气脉”。时文创作讲究逻辑严密、脉络清晰,亦即“心细脉清”,与古文写法大致相同。林雨化《送许生池生归家序》云:“今文、古文无异学,亦无异法,得其法则千篇一律。”[10]指出二者在“章法”上都追求以真诚充沛的气脉流贯于全文之中。王士祯《池北偶谈·谈艺三》曰:“予尝见一布衣有诗名者,其诗多有格格不达。以问汪钝翁编修,云:‘此君坐未尝解为时文故耳。时文虽无与诗古文,然不解八股,即理路终不分明。’”梁章钜《制艺丛话》卷二引此文,曰:“此论实确不可易。今之作八韵试律者,必以八股之法行之;且今之工于作奏疏及长于作官牍文书者,亦未有不从八股格法来,而能文从字顺,各识职者也。”进一步肯定了诗文与时文在理路上的相通之处,强调以八股之文法指导诗文创作。陈柱《中国散文史》说:“故明清两代,实可谓为以八股为文化之时代焉。此时代之古文,实受八股之影响不少,盖无人不浸淫渐渍于八股之中,自不能不深受其陶化也。”[11]的确,明代唐宋派的茅坤、归有光等不仅是时文高手,更善于借鉴八股文的技巧和章法从事古文写作。时文之法影响其他文体创作,正是其价值的一种体现。
时文对戏曲也产生影响。时文特别是八股,与戏曲有诸多相通之处。时文的结构、层次影响了戏曲的结构与作法,清初李渔《闲情偶寄·词曲部》曰:“未说家门,先有上场一小曲,如《西江月》、《蝶恋花》之类,总无成格,听人拈取。此曲向来不切本题,止是劝人对酒忘忧、逢场作戏诸套语。予谓词曲中开场一折,即古文之冒头,时文之破题,务使开门见山,不当借帽覆顶,即将本传中立言大意,包括成文,与后所说家门一词,相为表里。前是暗说,后是明说,暗说似破题,明说是承题。如此立格,始为有根有据之文。场中阅卷,看至第二三行而始觉其好者,即是可取可弃之文。开卷之初,能将试官眼睛一把拿住不放转移,始为必售之技。吾愿才人举笔,尽作是观,不止填词而已也。”戏曲讲究承题、破题,以奇句开篇、引人注意等,正是受八股文结构层次影响的一个明证。同时戏曲讲究线索绵密、情节集中,与八股文注重围绕主题、各股衔接一脉相承。王骥德《曲律》、沈德符《顾曲杂言》谈到的戏曲“大头脑”,以及后来李渔创立的“立主脑”之说,都与元代倪士毅《作义要诀》中所言的“或题目散,头绪多,我须与他提一个大头脑”等八股创作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谓“主脑既得,一线到底,百变而不离其宗”[12],可以说,戏曲中的“头脑”或“主脑”之说,就是借鉴制义理论而创立的。[13]受八股文影响,明代以后的戏曲结构走上了技法更密、体制更严的道路。
(五)文献价值。时文是一种“历时性”的存在,优秀“时文”的流传为后代提供了宝贵的“文献价值”。律诗的八句、律赋的八韵、经义的八股,是有一定关联的,并非巧合。顾炎武《日知录·试文格式》谓明、清八股文“发端二句或三四名,谓之破题,大抵对句为多,此宋人相传之格”,有原注道:“本之唐人赋格。”明确指出时文的“历时性”特征。唐律赋是宋策论、经义的先声。宋代科举上承唐制,下启明清八股,逐渐形成“定格”,即所谓“程式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揭示了时文自身的结构特征和写作规律[14],在衍变和传承中完成了价值的延续。从文学与创新角度来看,程式化的时文格式的确影响和束缚了部分文人创造力的发挥,但它也为更杰出人才的出现,提供了挑战的机遇和舞台,成就了他们不朽的作品和文名。[15]刘敞《公是集·杂律赋自序》云:“当世贵进士,而进士尚词赋,不为词赋,是不为进士也;不为进士,是不合当世也。”科举推动了时文写作,留下了数量可观的篇章。以宋代律赋为例,不仅数量多,佳作亦不少,各种版本的文集大量刊行。北宋王禹偁现存律赋19篇,文彦博现存律赋18篇,范仲淹现存律赋35篇。南宋楼钥《攻媿集》存赋15篇,皆是律赋。历史上著名的三苏文选受时人热捧,不断刊行,流传至今的《重广眉山三苏先生文集》80卷、《三苏先生文粹》70卷、《标题三苏文》62卷、《重广分门三苏先生文粹》100卷等,囊括了不少的时文佳作。又如当代学者沙红兵所撰《唐宋八大家骈文研究》一书,记录了不少名家“时文”篇章,对于学术界研究时文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试问,能流传下来,具备文献参考功能的时文,能说它没有价值吗?明清一些文人甚至将八股时文提高到“一代文学”之高度。清代焦循《易余籥录》卷十五指出:“有明二百七十年,镂心刻骨于八股。如胡思泉、归熙甫、金正希、章大力数十家,洵可继楚骚、汉赋、唐诗、宋词、元曲,以立一门户……夫一代有一代之所胜,舍其所胜,以就其所不胜,皆寄人篱下者耳。余尝欲自楚骚以下至明八股,撰为一集,汉则专取其赋,魏晋六朝至隋则专录其五言诗,唐则专录其律诗,宋专录其词,元专录其曲,明专录其八股,一代还其一代之所胜。”强调一代文学有一代之“专”、“胜”,将八股时文与诗、词、曲提升到同一高度,其实就是对时文价值的极力肯定。所论虽有偏激之处,但也从一个侧面提醒我们,研究任何一种文学文体,都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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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文 俊]
2015-03-06
郑丽霞(1980—),女,福建仙游人,博士研究生,讲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文学研究。
I206.2
A
1009-1513(2015)03-00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