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背景下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完善

2015-03-18 04:42包红光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12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司法利益

包红光

(湖南科技学院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湖南 永州 425199)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新的历史阶段,各种社会资源重新分配,利益分化不断加剧,社会出现了明显的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分立。弱势群体因其自身的综合素质不高以及现行的利益表达渠道不尽畅通,在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常常处于失语与无助的境地。一方面,他们的利益频频遭受漠视和侵害,另一方面体制内利益表达和救济机制又难以真正凑效,导致弱势群体越来越多地通过体制外甚至是极端的方式进行利益表达,比如最近几年频繁出现的群体抗法事件,拆迁自焚事件,跳楼讨薪事件等等,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近年来党和政府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通过理性化和制度化的方式解决和协调利益矛盾的社会。[1]因此建立畅通有效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不仅是法律公正价值的必然要求,对于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也有着重要意义。

一 加强法治宣传,确保弱势群体知法、懂法、守法并在法律框架内表达利益诉求

依法治国强调所有的利益诉求都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达,任何人都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行事。这一要求的前提是公民都能够知法、懂法,方能守法,否则一旦遇到纠纷就极容易采取体制外途径甚至极端方式表达诉求。因此,不断加强法治宣传,是实现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法治化的内在基础和现实需要。加强法治宣传的具体措施方面,首先,要强化政府相关部门在法治宣传方面的工作职责,确立法治宣传的长效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目标考核评价体系,把法治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其次,政府部门要继续加大对法治宣传的投入力度,包括经费投入和人员的配备,为法治宣传工作提供物质保障。第三,不断创新法治宣传的方式和平台,提升法治宣传的实效,除了传统的橱窗、牌匾、电视栏目外,在当前网络环境下,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手机、社交工具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第四,将法治宣传的重点放在基层,放在农村,放在弱势群体身上,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突出普法重点,有的放矢地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农村普法工作的针对性。第五,考虑到普法工作的任务重,政府财力物力投入有限,司法行政部门要密切联系普法志愿者,尤其要注重发挥当地高校法学院系师生在普法宣传方面的作用,鼓励师生送法下乡,并为法学师生进行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搭建平台,提供相应的便利,必要的时候提供一定的经费补贴。加强法治宣传,还包括要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宣传与培训,确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够正视当前利益冲突的现实,客观看待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而不是将其视为洪水猛兽。自觉把利益表达渠道作为社会稳定的“减压器”和“泄洪”装置,倾听来自不同利益群体的呼声和意见,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能够及时准确的进入党和政府的决策过程,进而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2]

二 落实、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人大代表能够反映弱势群体的诉求

缺乏话语权是弱势群体在利益表达上弱势的重要表现,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其对政治权威的影响力极其有限。[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在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方面,人大应当并且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但是现实生活中,人大代表的选举不能确保当选的代表与选民之间的代表关系,选民对于当选代表也缺乏监督和罢免的可能。实践中,人大代表很大程度上成了一种荣誉,并没有真正的代表选民的利益进行参政议政,在人大的立法、决策环节中缺乏弱势群体的有效参与机制,人大代表与弱势群体之间疏离感较强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很难在国家立法层面获得体现,阻碍了弱势群体利益的有效表达。要改变人大制度在代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利方面的不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要切实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落实人大代表的淡出机制,确保人大代表能够真正的参政议政,体现选民的意志。(2)通过一定的措施保障弱势群体的选举权,适当增加弱势群体的代表名额,通过适当培育弱势群体利益组织,提高其利益表达能力。(3)保证弱势群体利益代表能够切实履职。增强弱势群体在人大当中的代表性,最终还是要依靠所选出的代表切实履行职责实现,因此,必须对弱势群体利益代表的素质和履职能力等各方面加以提高并为之提供保障。[3]一方面,通过组织定期的学习、培训以及参与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代表尤其是弱势群体利益代表的素质和能力,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对人大代表履职的经济保障和经费支持,解决人大代表尤其是弱势群体代表履职的后顾之忧。

三 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强化法院在解决矛盾纠纷方面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基于其自身的中立性,被认为是纠纷解决的终局手段和表达诉求最为有效的方式,但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影响了司法审判纠纷解决功能的发挥,亟需改革,至少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着力解决立案难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因为自身的知识水平不够或者其他的原因,要么是对案件审查过严,对应当立案的不予立案,要么是缺乏耐心,不能有效引导老百姓,要么是对于敏感案件,不立不裁,或者将案件长期搁置。这些都阻碍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某种程度上也将弱势群体推向了信访或者其他非体制内纠纷解决方式。

为解决立案难的问题,2015 年4 月1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做到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据关媒体报道,自《意见》于2015年5 月1 日实施以来,很多地方法院的立案率甚至增加了30%左右。很显然,《意见》的实施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有利于弱势群体通过司法途径表达诉求,解决纠纷。但今后的改革任务还很艰巨,需要解决的问题甚至包括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可能相继浮出,这就需要我们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进一步落实《意见》的精神,以极大的政治勇气解决相关的深层次矛盾,彻底解决我国立案难的有关问题。

(二)维护司法独立,确保审判公正,严惩司法腐败

弱势群体寻求体制外途径甚至是极端途径表达利益诉求,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们当前仍然存在诸多审判不公、司法腐败的现象,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屡屡遭受侵害,基于这种现实,有些弱势群体对生效的判决只能选择信访或者是体制外的途径甚至是极端途径寻求救济,有些人因为对司法的不信任干脆绕过法院表达诉求,影响了法律的尊严,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审判不公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司法不独立,法官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基于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精神,很多地方包括永州市的部分法院开始了主审法官负责制以及法官终身追责制的改革与探索,相信这一改革能够有效的解决审判不公、司法腐败的现象。当然,这一改革必将会面临很大的阻碍,相关的制度设计也还要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三)着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人们对我国审判机关裁判执行状况的公认评价。执行难往往导致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钱,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更是不能承受之痛。面对“执行难”这一普遍现象,很多弱势群体在利益遭受侵害后往往不愿意选择司法途径获得救济,而是选择信访或其他非体制内途径,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很多地方出台了针对老赖的“高消费禁令”,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还远远不够。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财产监管体系不健全,法院重审判轻执行,法院的执行人员不够等等。因此,解决执行难问题,从宏观层面看要培养全社会的法治素养和信用意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更为具体的策略就是各级法院改变重审判轻执行的机制弊端,强化执行力度。另外,可以尝试建立执行权利人国家补助制度,对执行案件申请人及其家庭生活确有困难,被执行人确无履行义务能力,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兑现的案件,由国家对执行申请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四 强化行政执法,杜绝行政不作为,高效快捷维护弱势群体利益

与司法程序的繁琐、冗长相比,行政执法机关在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方面具有简便、快捷、高效的天然优势,比如就拖欠劳动报酬而言,劳动仲裁——劳动诉讼一审——劳动诉讼二审——执行的漫长程序,劳动者尤其是弱势劳动者往往消费不起,但如果劳动监察大队能够及时介入,一方面能够高效快速的解决有关问题,另一方面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手握行政处罚权,也能够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形成有力的威慑,有效防止再次违法的发生。但是,当前的问题在于,有些行政执法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甚至是行政不作为,有些执法部门为了维护所谓的地方经济利益,公然与违法者站到一边,对抗合法的维权者,激化了矛盾,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应该充分利用行政执法高效快捷的优势,在涉及到弱势群体利益纷争的情形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将矛盾化解在行政执法阶段,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作为上级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考核力度,确保执法人员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尤其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检查与考核,将相关的工作业绩纳入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

五 健全法律援助制度,降低弱势群体的维权成本

自1994 年建立以来,法律援助制度在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维护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比如经费远远不够、人员严重短缺、覆盖面太过狭窄、法律援助质量不高,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致使很多与弱势群体有关的矛盾、纠纷不能顺利进入到司法层面得到法治化解决,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了隐患。针对以上情形,一方面,要修改现行《法律援助条例》,制定《法律援助法》,通过法律的修订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其次,政府应当在法律援助方面加大投入,包括给予更多的经费,配备更多的人员编制;再者,可以采取措施,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加入法律援助,解决法律援助存在的现实困境。比如高校法学院系有着丰富的优质法学资源,法学院系师生也有着参与司法实践的内在驱动,高校法学院系师生参与法律援助有着先天的优势,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与高校法学院系的交流与合作,不仅能够缓和法律援助人员短缺的问题,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对于促进高校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六 充分利用大众传媒,为弱势群体提供利益表达的空间和平台

媒体作为居于社会精英和普通民众之间的中层组织,可以在社会管理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信访、司法、人大、党政部门等传统的利益表达渠道相比,大众传媒在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方面大众传媒基于其信息传递的公开性、显著性和直达性,能够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提供一个更为便捷高效的渠道,相比较弱势群体个体表达的“人微言轻”,大众传媒基于其自身的地位也能增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效能。[4]另一方面,大众传媒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利益表达的空间,为弱势群体、政府组织及其他组织之间提供对话、讨论的平台,可以缓解弱势群体的不满情绪以及民众与政府的对抗情绪,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5]但现实生活中,大众传媒基于其与政府的依附关系、经济效益的驱动以及其他因素,往往不能站在一个公正的立场反映弱势群体的利益,或者不给予弱势群体过多的、持续的关注,影响了大众传媒在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方面作用的发挥。要扭转以上情形,首当其冲的是,政府要适当放松对媒体的管制,让媒体有更多的自主权以便客观真实的反映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其次,作为媒体本身,要有长远的眼光,固守媒体人的操守和良知,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多的反映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最后,作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之外的“第四权力”,大众传媒应当发挥对公权力滥用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侵害弱势群体利益事件的介入力度。

综上所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面对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不够畅通的现实情况,一方面,我们应当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丰富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确保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实效,另一方面弱势群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治观念和利益表达能力,确保自己能够真正有效的进行利益表达。唯有如此,弱势群体才可能遵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利益表达的合理逻辑,最终使其利益表达实现从无序到有序的跨跃。[6]

[1]赵亮亮.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研究——以建立监察专员制度为对策[D].河北大学,2011.

[2]李玲.和谐社会背景下贵阳市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研究[D].贵州大学,2009.

[3]高泽渠.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在人大平台上的构建[D].苏州大学,2014.

[4]王勇.论大众传媒在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中的作用[J].理论导刊,2008,(4).

[5]郑素霞.传媒在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中的角色与责任[J].新闻爱好者,2012,(12).

[6]贺海波,黄红发.行动与结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逻辑分析[J].求实,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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