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珍华,郭 冉
(武汉大学 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武汉 430072;华东师范大学,上海200062)
国外国际水法研究:回顾与展望
□杨珍华1,郭冉2
(武汉大学 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武汉 430072;华东师范大学,上海200062)
国际水法无论是兴起阶段,还是发展与成熟阶段,都根植于西方资本主义整个发展进程,无疑,西方国际水法理论研究处世界前列,西方掌握了国际水法规则体系话语权。《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生效之际,从国际水法研究的推动力量、主要线索、重要特征、源泉等,清晰地回顾国外研究脉络与现状,根据不足之处,指出国际水法研究未来的发展趋势,这对我国国际水法的深入研究有一定的启示和帮助。
国际水法;国外;回顾;不足
众所周知,国际水法是国际法的一门新分支。它不仅把跨界水资源或国际水道列为重要的研究对象,而且它也与国际环境法相互交叉。就某种程度而言,国际水法、国际水道法、跨界水资源法三者可相互使用。国外较早开始国际水法研究,相关研究成果较为丰富,无疑,国外的国际水法研究处于领先地位。当前国际水法已经告别了“软法时代”,基于此,从国际水法研究的推动力量、主要线索、重要特征、源泉等多个维度回顾国外研究现状,对于全面把握国际水法发展脉络至关重要。此外,也将探究国外国际水法研究存在的不足,以此为基础,全面展望未来国外国际水法发展趋势,对于中国国际水法理论深入研究有重要启示和帮助。
高校科研机构、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是国际水法研究的推动力量。
1.1高校科研机构:研究力量
从国外高校科研机构来看,主要以英国邓迪大学和美国俄勒冈州立大学为主。其中邓迪大学以国际水法研究院为基础筹建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水法、政策与科学中心,它在国际水法的研究、咨询、培训等方面,在全球非常有影响力,该中心出版了诸多成果有力地推动国际水法的发展。美国俄勒冈州立大学水资源冲突管理和改革研究中心(简称“PWCMT”),该中心在Aaron T.Wolf领导下,发布了不少项目成果,国际上影响巨大,获得学界的广泛认同,是跨界水资源研究的权威机构之一。
1.2非政府组织:民间力量
1873年成立的国际法研究院(简称“IDI”)和1875年更名为国际法协会(简称“ILA”)也是国际水法研究重要推动力量之一。
IDI在提出了国际河流利用规则,如《国际河道航行规则草案》(1887)、《国际水道非航行用途的国际规则》(1911)、《国际河流航行规则》(1934)、《关于国际水域的非航行利用的决议》(1961)等,这些国际河流利用规则对国际水法的发展做了重要贡献。①参见国际法研究院官方网站介绍http://www.idi-iil.org/,最后访问日期为2013年4月30日。
ILA成立至今召开70多次重要大会,极大地推动了国际法在新领域的发展。比如,在国际水法方面,ILA在1966年通过的 《关于国际河流水使用的赫尔辛基规则》成为国际上第一部国际河流法大全,这也是国际水法史上的一次重要突破,因而具有里程碑意义。随后1966-2004年期间,[1]ILA还通过了有关洪灾控制和陆源海洋污染的规则(1972)、[2]关于边界河流或跨国河流天然可航水道的维护和改善的规则 (1974-1975)、关于武装冲突时的水设施和水资源的保护规则(1976)、关于水及其它资源和环境的关系的规则(1980)、关于污染的规则(1982)、关于跨界地下水的规则(1986)、[2]关于跨界污染的规则和私法救济的规则(1996)[3]等。2004年制定了《柏林水资源规则》,国际水法得以进一步编纂与发展。①参见国际法协会官方网站介绍http://www.ila-hq.org/,最后访问日期为2013年4月30日。
1.3政府间组织:官方力量
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其它机构在推动国际水法发展也起到重要作用。例如,在国际水法相关公约中,《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下文简称 “《水道法公约》”),它从制定到生效,前后历经44年,生效进程缓慢以及难以确定最终形式的 《跨界含水层法草案》,它们都离不开联合国大会及国际法委员会强力推动;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最早在1951年就开启水法研究,时常发布一系列研究成果,这些成为国际水法研究的必备工具。
航行利用规则转向非航行利用规则是横亘国际水法发展的主要线索。航行利用规则向非航行利用规则的转变,这是社会和时代进步发展的结果。一般而言,航行利用历史最为悠久,航行利用规则相伴随资本主义扩张时期,它成为国际水法最基本法律规则;非航行利用规则,不仅仅指划界规则,广义地视角下,它应包括与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等方面相关的法律规则的总和。
2.1不同发展时期内,国际水法规则侧重点相异,航行利用规则贯穿整个国际水法发展过程中
根据国际水法的发展进程,它可以分为古代萌芽时期(1648年之前)、近代兴起时期(1648-1914年)、现代发展时期(1914-1966年)和当代成熟时期(1966年至今)四个重要阶段。
无论国际水法处在那个时期,航行利用规则都贯穿始终。只不过从有限制的航行利用到之后的自由航行规则,相应地其后所反映的社会发展文明有较大的差异性,或者说其规则更加完善。尤其是近代兴起阶段中,欧洲国际化河流中启动了自由航行规则,它是否对非沿岸国开放成为衡量自由航行规则国际化程度高低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当国际水法处在发展阶段时,该法重点关注航行权益相关规则;当它进入成熟时期时,经历“软法”时代向“硬法”时代转变过程,不少规则不断地被接受作为习惯国际法规则,如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与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水道法公约》正式生效是国际水法“软法硬法化”最为突出的例证。
2.2代表性著述及公约是国际水法主要线索的直接反映
2.2.1代表性著述
国外有关国际水法的著述很丰富,欧美无疑是国际水法研究的重要中心,出版了不少有代表性的著述。
例如,Friedrich J.Berber的Rivers in International Law(1959)是重要的代表性著作,作者用国际法学思维认识河流,结合时代背景,以同时代的相关条约和法国与西班牙之间的拉努湖仲裁案为线索,在文献中发现河流利用的国际私法和公法的原则的存在,并通过研究不断证实,他指出了当前河流利用的重心发生转移(灌溉、水力发电、工业利用高于之前的航行、渔业、木材浮运),通过分析国家实践和技术的发展,得出欧洲没有形成国际河流法,但存在区域的河流利用的习惯法规则——它是指国际河流利用过程中需考虑邻国的利益。[4]这与罗马的格言“当你利用自己财产的时候,不要伤害邻居”蕴含的原则相一致的。Berber所指的习惯法规则,实际上就是“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此外,作者认识到河流航行利用将转向非航行利用,这一转变与社会发展轨迹是相一致的。航行利用规则方面,还必须提及Béla Vitányi的The International Regime of River Navigation(1977),作者论述了国际河流的交通航行法律,强调了国际河流的航行利用的规则积极作用。[5]
福特汉姆大学法学院Ludwik A.Teclaff教授在他的博士论文基础上出版的 The River Basin in History and Law(1967)书中,第一个发展了1958年ILA通过的决议精神——探究国际流域的法律性质。他综合考察了1616-1963年间100个条约,一方面用历史的研究方法和法学的研究方法,阐述了在塑造水资源发展的组织框架中,流域起到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研究二者的相关性,认识到水资源发展应有必要的法律实体作为支撑,依照习惯法和大陆法,分析众多条约,详细地探讨了现代河流流域计划和行政管理部分的组织构成,指出今后跨界水资源的压力与日俱增,如何协调好流域内国家权益将是国际水法和国内水法面临的重要任务。[6]
2.2.2代表性公约
随着欧洲兴起的航行规则愈加成熟,国际社会为了规范国际河流航行相关规则,于1921年4月20日制定了《国际性可航水道制度公约及规约》,用以确认并规范国际水道自由航行原则。然而,自由航行原则越来越不是国际水道相关规则、原则的不变的重心,这一过程与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有莫大关系,非航行利用领域内的非航行利用规则不断兴起。比如,针对河流水电开发日益兴盛,《关于涉及多国开发水电公约》(1923年)应运而生。但是,该公约既不是规制跨界水资源非航行利用的最后一个公约,也不是最新的一个公约。直到20世纪末,ILC又制定了《水道法公约》,它是国际水法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
此外,地下水也是国际水法的重要研究对象,特别是跨界含水层。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国际社会不断意识到跨界含水层法律规制的必要性,ILC正在大力着手制定《跨界含水层法草案》,其最终形式仍处于争论中。
国际水法的理论研究广度在不断地拓展是它的重要特征。国际水法研究对象从形态上分,可分为国际河流、国际湖泊和跨界含水层;从内容上分,可分为航行利用规则和非航行利用规则两大类;从具体规则上分,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合作等方面都是它不可或缺的部分。基于此,结合理论研究与现实,国际水法理论研究广度在大大地拓展。其表现如下:
3.1西方国际水法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西方是国际法发展的中心。同样,西方国际水法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处于世界领先地位。鉴于此,对该问题的探讨不仅是深入研究国际水法的基础,而且,对该问题研究的程度本身也可以作为衡量国际水法研究水平高低的标准。为了更好地认识西方的领先地位,笔者把国际水法基本理论问题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3.1.1西方塑造了国际水法理论框架。国际水法作为国际法的新分支,换句话说,国际法学思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武装”国际水法理论框架。(1)总体理论框架。国际水法理论框架研究,则必须提及如下代表性著作。比如,首部关于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研究的著作是匈牙利学者János Bruhács的The Law of Non-NavigationalUsesofInternationalWatercources (1993),作者从国际水道概念、非航行使用的主权问题、国际水道决策机制、多瑙河管理机制、国际水道禁止干涉机制、公平合理利用原则、禁止污染、规则应用等多个方面对该法首次尝试理论构造,该书成为国际水法研究基础之作。Attila Tanzi、Maurizio Arecari的The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 International Watercourses(2001),详细地分析《水道法公约》的实体条款及框架公约的原则,分析很具有启发性。[7]美国太平洋大学法学院Stephen C.Mccaffrey教授的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Watercourses(2001 1st 2007 2nd),他曾当任ILA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草案的报告起草人和政府与国际组织的顾问,国际水法立法深入参与,提升了该书的学术价值。此书主要从国际水法四种代表性的理论入手,再从他选取的主要案例论证国家在实践中所奉行的理论,之后他以国际水法基本权利和义务为线索,详细地阐述了实体义务与程序义务、地下水资源规制与争端解决机制四个层面规则的理论基础,该书的研究视角可以说是航行利用规则和非航行利用规则的集大成者,奠定了国际水法理论框架,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水道法公约》,因而,该书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价值。[8]日内瓦大学法律系Laurence Boisson de Chazournes教授的Fresh Water in International Law(2013)是当前国际水法最新的著作,她意识到跨界水资源是自然资源范畴,跨界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复杂性程度较高,集合了多种学科,鉴于此,作者认为国际法是深入理解国际水法的重要工具,但是,又不能仅仅局限于国际法。因此,作者从领土边界机制、经济法、环境法、人权法以及组织法视角尽可能地较为全面地理解跨界水资源。此书在研究视角上是做了一次较为重要且有意义的尝试。[9](2)法律体系的具体理论问题。国际水法作为不断成熟的法律体系,国外关于该法具体问题的研究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例如,法律渊源问题研究必须论及FAO编纂的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Water Law(1998),该书认为国际水法的渊源包括国际公约、区域性公约、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相关原则与声明、司法判决和仲裁,从法律渊源层面更加丰富了国际水法理论体系,是窥探国际水法渊源重要的工具书。
西方也较早关注到污染的法律问题研究。比如,Albert H.Garretson、Robert D.Hayton、Cecil J.Olmstead 的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Drainage Basins(1968)一书中,确定了“International Drainage Basin”的概念,分析污染法律原则。[10]Johan G.Lammers著作 Pollution of International Watercourses:A Search for Substantive Rules and Principles of Law(1984),解释了水污染和跨界污染的定义,通过评析国际水道重要污染的案例,得出了国际水道国家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水道环境,坚持无害原则,从而初步形成了国际法的习惯法规则。[11]
3.1.2西方在跨界水资源冲突、争端解决、合作和管理方面颇有建树。国际水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历史悠久的领域,长期以来,它的不稳定性闻名于世。鉴于跨界水资源在西方社会发展居于重要地位,跨界水资源冲突与争端严重影响着国际关系稳定,国际社会亟需建立成熟的国际水法相关规则、原则和法律制度。实际上,1966年以后,国际水法才迎来了成熟阶段,西方在跨界水资源冲突、争端解决、合作和管理方面颇有建树是国际水法成熟的重要表现。
此领域的主要著作为Heather L.Beach等的TransboundaryFreshwaterDisputeResolution: Theory,Practice,and Annotated References(2000)、Joachim Blatter与 Helen Ingram的 Reflections on Water:New Approaches to Transboundary Conflicts and Cooperation(2001)、PCA编著的 Res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Wat er Disputes(2002)、Ariel Dinar的BridgesoverWater:UnderstandingTransboundary Water Conflict,Negotiation and Cooperation(2007)、Anton Earle等编著的 Transboundary Water Management: Principlesand Practice(2010)等。这些著作从不同的角度丰富了国际水法的研究。其中,Heather L.Beach在书中用组织理论(Organizational theory)检验了跨界水资源如何在制度和法律下管理,用经济学理论(Economic theory)解析了跨界水资源的利用和分配,比较分析各种各样的水资源争端和由水资源问题引发的环境争端,讨论了与国际水域相关的条约历史,采用广泛的跨学科的方法分析水资源的冲突,发现水资源冲突的成因以寻求应对的策略。[12]Anton Earle等编著的Transboundary Water Management:Principles and Practice论述跨界水资源管理的分析方法,再结合跨界水资源管理政策和实践,分析了跨界水资源将面临的挑战和机遇。[13]
3.2国际水法理论在国家、地区实践的应用
罗尔斯指出:“国家生活的如何,极其重要的因素在于其政治文化,而并非其资源水平”。[14]这表明适宜的制度的重要性。西方是国际水法研究中心,任何研究脱离了实践,都是无益于国际水法发展的。因此,无论是跨界水资源冲突、争端解决还是合作,归根结底,都必须以跨界水资源管理及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回归实践才是根本。
此领域主要著作分别为 Nurit Kliot的 Water Resources and Conflict in the Middle East(1994)、Elver Hilal的Peaceful Uses of International Rivers: The Euphrates and Tigris Rivers Dispute(2002)、Aysegul Kibaroglu的 Building A Regime for the Waters of the Euphrates-Tigris River Basin(2002)、Surya P.Subedi的 International Watercourses Law for the 21st Century:the Case of the River Ganges Basin(2005)、John E.Moerlins等编著的Transboundary Water Resources:A Foundation for Regional Stability in Central Asia(2008)、Kate Lazarus的Water Rights and Social Justice in the Mekong Region(2010)、Nahid Islam的 The Law of Non-Navigational Uses of InternationalWatercourses:OptionsforRegional Regime-Building in Asia(2010)、Philippe Cullet等编著的 Water Law,Poverty,and Development:Water Sector Reforms in India(2010)、Nath U.Surya的International Watercourses Law and A Perspective on Nepal-India Cooperation(2013)等。从这些著作来看,多数涉及全球水资源冲突高危地区,如中东地区、两河流域、恒河流域、湄公河流域、印度-尼泊尔流域等,流域的特点赋予了国际水法区域性的特征,学者们都建议通过和平利用国际河流、建立某种机制等方式来解决水资源争端。
正如Stephen C.Mccaffrey教授所指出那样,国际水法理论需要发展新的方法,需要能够解决现实问题的新的法律、制度和概念。国际水法重要理论基础经历了 “绝对领土主权论”、“绝对领土完整论”、“有限主权论”、“共同利益论”演进过程,[13]当下,为国际社会接受程度较高的理论是共同利益论。实际上,无论是那种理论基础,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和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既是国际水法的两大基本原则,更是各种理论都无法逾越的法律原则。换句话说,国际水法理论要在实践中保持长青地位,都需要妥善处理好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与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之间关系问题。
3.3国际水法的基本原则研究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
2014年《水道法公约》正式生效,它意味着国际水法过去无法可依的时代的终结。从现有相关条约和国家实践来看,国际水法的基本原则不断健全与完善。总体而言,航行自由原则、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构成了国际水法的基本原则。
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它是国际水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15]《水道法公约》把该原则视为其具有支配地位(overarching)的法律原则。[13]它有公平利用和合理利用两层含义。前者指国际水道国在水资源的分配、开发利用等权利;后者指国际水道国家在水资源利用过程中应顾及诸如水质和水量可持续发展及水生态保护。基于此,便能更好地理解跨界水资源主权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特点。Ibrahim Kaya的Equitable Utilization:The Law of the Non-navigational Uses of International Watercourses(2003)则是深化认识国际水法公平利用原则的代表性之作。[16]
国际合作原则。若要认识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水法中的应用,世界银行Christina Leb博士的Cooperation in the Law of Transboundary Water Resources(2013)是一部具有启发性的著作。当前气候变化、人口爆炸性增长和强劲的水资源需求是促使跨界水资源走向冲突的重要缘由,基于此,作者认为要应对跨界水资源争端,必须突出国际合作原则的作用,该原则能够较好地处理国家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作者从相互依赖的现实、国际合作的义务、未来挑战三个部分入手,较为详细地论述了国际水法中国际合作原则,还探究了气候变化法、人权法、国际水法三者之间的关系。[17]
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它同样也被认为是国际水法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之一。[18]Stephen C.McCaffrey教授认为一国不对他国造成损害是国际水法基本的法律规则。[13]然而,该原则与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之间关系成为国际水法最具有争议问题之一。国际水法学术期刊Water International曾重点探讨了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与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之间关系,很具启发性。如Kai Wegerich&Oliver Olsson的 Late Developers and the Inequity of“Equitable Utilization”and the Harm of“Do no Harm”[19]与 David B.Brooks的Response to Late Developers and the Inequity of “Equitable Utilization”and the Harm of“Do no Harm”by Kai Wegerich&Oliver Olsson[20]论点交锋激烈。而Salman M.A.Salman的 Downstream Riparians Can alsoHarmUpstreamRiparians:theConceptof Foreclosure of Future Uses认为下游国家同样也能对上游国家造成损害,一定程度上丰富了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认识。[21]
其它原则的研究,西方同样处于领先地位。比如,航行自由原则是国际水法历史较为悠久的法律原则,它以欧洲河流国际化为基础而得以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的一项尚处于形成和发展之中新的原则,尽管并未取得国际习惯法的法律效力和地位,它却是正在形成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其在国际水法领域影响力剧增,成为习惯法规则指日可待;和平解决争端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法律原则,同样,也是国际水法的基本法律原则范畴。
国内水法理论成为国际水法理论发展的源泉。国际水法理论的存在它并不是孤立的,各种理论之间无论是形式上还是逻辑上有一定的相通。比如,国际水法理论的背后不仅仅是上下游国家之间、沿岸国与非沿岸国之间、先开发利用国家与后开发利用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等方面权利与义务的争夺,实质是一种话语权的争夺。然而,每一种国际水法理论,与它所反映的人类文明是息息相关的。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认为人类历史上一共有26个文明,比如,希腊文明、西方文明、伊斯兰文明、印度文明、远东文明等等。文明身后都有代表性国家。就法系而言,主要分为英美法和大陆法两大类。简而言之,不同文明下、不同法系下、不同宗教下,其国内水法相关理论能够成为国际水法理论发展的重要源泉。
如果要全面论述各种文明对国际水法理论发展的推动作用,是个极为艰巨的任务,限于篇幅,只能选取美国国内水法加以说明。
国内水法是国际水法发展的重要源泉,首屈一指,当是美国国内水法,它对国际水法理论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如哈蒙主义等等。相关著作有George A. Gould等编著的Cases and Materials on Water Law(1965年初次出版,此后不断更新,2010年已出第八版)和Joseph L.Sax等编著的Legal Control of Water Resources:Cases and Materials(1986年出第一版,2006年已出第四版)。书中与时俱进地收录了美国国内许多案例和美国水法问题,[22]此书为研究美国国内水法及国际水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其重要性在于:第一,美国国内司法实践继续成为国际水法有价值的渊源。美国的水资源利用发展了二套不同的机制-西部倾向为优先分配主义、东部强调沿岸权。根据美国高等法院的判决,在处理州之间的水资源利用方面,东西部水资源利用原则的冲突性,特别强调水资源利用应坚持权利平等原则无疑是最佳的调和原则和途径。[23]第二,美国国内实践的首创性对跨界水资源的管理带来深远影响。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开创了流域综合管理(Integrated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的先例,建立世界上第一个流域综合管理机构-田纳西河流域综合管理机构,并实施流域综合管理制度。在之后的实践中,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采用流域综合管理制度,效果还不错,国际经验表明,流域综合管理是解决各种水问题的有效途径。第三,哥伦比亚河是世界上流域开发利用程度最高和最为成功的国际河流。其开发利用所形成的制度规则成为国际水法的一部分,哥伦比亚河开发利用制度影响深远,能为今后其它国际河流开发利用提供借鉴经验。
全球水危机背景下,跨界水资源竞争性利用态势下,国际社会愈加重视国际水法问题研究,国外国际水法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科研成果突出又丰富,仍保持着领先地位,但是,它也存在不足。
5.1国际水法已经开启“软法硬法化”趋势,当前软法比重仍过高
“软法”与“硬法”相对,软法形式上多样,效力上有限,内容上不确定,前后衔接紧密性不够。然而,软法在国际水法发展进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是不可缺少的渊源之一。如前所述,以IDI和ILA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水法造法过程中做出了积极贡献,事实上,这些组织积极推动的也正是国际水法的相关软法,在未形成硬法之前,某些规则既有成为习惯国际法的,又有被国际公约借鉴吸收的。令人欣慰的是,《水道法公约》正式生效,终结了国际水法的“软法时代”,未来,该法“软法硬法化”趋势将不断增强,软法比重过高将长期存在。
5.2国际水法的主权理论研究有待深入
跨界水资源作为是自然资源的范畴,尽管国际社会确立了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但是,跨界水资源的主权理论一直就是横亘在国际水法发展进程中,跨界水资源的主权理论不同于领土主权,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总体来看,国际水法的主权理论研究还不够,特别是它的“共同利益论”。此外,鉴于全球治理是国际法未来发展的重要动向,全球面临着气候变化共同议题,在此形势下,势必强化了该法主权理论研究紧迫性与挑战性。
5.3欧美掌握国际水法的话语权,广大发展中国家话语权不足
回顾整个国际水法的发展历程,欧美是国际水法的中心,在其规则体系创设过程中,欧美国家牢牢掌握着话语权,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力度有限,话语权不足。以中印两国为例,基于类似缘由,两国都曾在《水道法公约》表决中投反对票,两国未加入国际水法相关的重要公约,在国际水法体系中参与力度严重不足,在该法体系中话语权不足。
5.4跨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研究还不够
国际水法与国际环境法相互交叉。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不仅是国际环境法中重要研究对象,它还是国际水法不可忽视的研究内容。未来,跨界水资源问题将成为国际水道国家之间互动的主题之一,有关于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特别是其环境与生态问题,亟需健全跨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机制。虽然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研究有一定的基础,它的先锋公约主要是《埃斯波公约》,但是,跨界水资源的环境影响法律机制研究还不够深入。可喜的是,ILA的《柏林水资源规则》(2004)已经涉及了影响评价法律制度,这是国际水法发展的新动向,值得重视。
5.5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与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关系问题研究有待加强
《水道法公约》是国际水法的重要公约,它的生效历程如此缓慢,这与公约本身存在不足有重要关系。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和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及其关系成为《水道法公约》及国际水法最具有争议问题之一。尽管有不少著名学者都解读了此二原则关系问题,简单地来说,它们之间的关系可定为“一元论”或“二元论”。关系的不同界定实际上也就反映了国际水法不同的主权观念。从目前研究成果来看,未来国际水法理论要发展,吸引越来越多国家注意和重视,相关国际公约不断地被国际社会所接受,加强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与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的研究是重要基础。
5.6地下水资源法律制度研究有待进一步健全
20世纪中叶西方才开始也是最早关注地下水资源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取得了不少的科研成果,影响力巨大。尽管1966年ILA的《赫尔辛基规则》已经把地下水纳入规则规制对象,地下水由此成为国际水法的研究对象,现实很尴尬的是,首部规制地下水资源的跨界含水层法草案的最终形式迟迟不能确定。地下水资源自然特点认识不足、关键的地下水科学技术支撑欠缺、全面认识跨界含水层任务艰巨性等方面影响着地下水资源法律制度的构建。只有坚实地下水资源法律制度认识的基础,其相应地法律制度性设计才更具有针对性。从未来发展趋势来看,国际水法要进一步发展,离不开地下水资源法律制度研究的健全,离不开规制地下水资源领域的公约制定。
总之,纵观国外研究现状,国际水法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在不断发展,地域性的国际水法也在不断丰富,不同角度的著述成果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在“每一条国际河流,就有一种制度”的背景下,国际水法法律问题研究,未来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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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友海
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15.09.031
D999.3
A
1004-0544(2015)09-0169-08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4CGJ007)。
杨珍华(1983-),男,江西赣州人,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国家领土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武汉大学世界史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郭冉(1978-),男,河南南阳人,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