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新胜
(东华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社会主义制度正义下机会公平的实现
□虞新胜
(东华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公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之一,而机会公平又是社会公平的主要内容之一。影响机会公平的因素有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其中社会基本制度对机会公平起重要作用,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对机会是否公平具有决定性影响。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机会形式上比较公平,实质上资本对劳动者发展机会进行了剥夺。只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度下,才能实现机会的形式与实质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公平的,但由于历史原因,具体制度安排中仍然存在身份、地位、户籍等不公平的现象。消除不公平的制度规范,是解决机会公平的基本条件。
机会;公平;制度;正义
机会,是人们经常使用的词语,每个人在每天都会碰到各种机会,如表达机会、购物机会、娱乐机会、赚钱机会等等。每个人在一生中也会遇到诸如就业机会、升迁机会、收入分配机会、生存发展机会、分享红利机会等。在这些机会中,很少有人对机会概念进行界定。而对于机会公平,更少达成共识。本文试图从制度正义角度来探讨机会公平的实现问题。即通过制度建设努力消弭不同主体利用社会资源的能力差距,给予每个人提供大致相同的发展机会,通过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使每个社会成员都受到公平的对待。“制度是为人类设计的、构造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是人类设计出来的形塑人们互动行为的一系列约束”。[1]制度影响到人们的各种机会。“社会的制度形式影响着社会成员,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想要成为的那种个人,以及他们所说的那种个人”。[2]
在影响人们未来的可能性中,存在着一系列的制约因素,诸如自然因素(年龄、性别、肤色、身份或其他偶然因素等)、社会因素(社会制度、社会经济结构等)和个人因素(个人努力程度、才能、选择等)。其中,制度影响最为根本和深远。制度规范着机会分配的标准和机会公平的评判标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资源有限,社会不可能按照人们的意愿分配财富,也不可能给每个人提供达到其意愿的手段和条件,由此哪些人有机会获取多少资源成为考察机会公平的重点。“社会交往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过程,就是无限制的交往形式的可能性在物质生产发展水平的制约下以特定的形式客观化的过程。社会制度,是一种对于交往无限性进行限制和规范的客观结果。”[6]
正由于此,根据不同的标准,人们所能获得的机会也不同,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于是成为人们激烈争论的焦点,也成为制度正义的一个评价标准。
如果从生产技术角度来看,人们认为技能应成为机会分配的主要标准。懂技术、教育素质高的人会拥有更多的机会,反之,则少一些机会。当机会向有技能的人开放时,由于是向技能开放,因而必然要求消除其它不相关的阻碍,如肤色、种族、性别、阶级等因素,仅考虑人们的才能。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消除封建等级制度以身份等自然因素确定机会的分配原则,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如果以技能作为唯一标准,工作岗位、社会岗位向技能开放,这也存在着与家庭环境、教育状况、生产资料占有状况等密切相关。[7]
而有些学者从过程中来理解机会公平问题。机会公平与个人的奋斗过程有密切关系,其伦理依据是按努力“应得”,即依据努力程度来决定是否应得利益。罗默的机会平等模式中探讨了努力对于机会平等的重要性,他的机会平等理论包含五个关键词:目标、环境、类型、努力和政策。其中,努力是受个人控制的,付出越多越可以增加获取目标的数量或可能性的因素,而政策是指社会干预,可以影响个人获取目标的过程和结果。而一个机会平等的政策就是使个人获取只能与个人努力相关而与环境无关的政策。[8]罗默承认在个体的层面上的确无法进行判断应得不应得,但他却论证说人们可以尝试在社会层面上对某些环境因素的影响进行中和。按照他的提议,社会可以列出一个人人都同意的清单,这份清单标明哪些是与环境相关而不是与选择相关的因素,如年龄、性别、种族、残障、父母的经济阶层或教育水平。[9]罗默指出了有些不可克服的因素(如环境)对人的机会公平的干扰,提出个人主观能动性在机会公平中的影响,但罗默按努力“应得”的思想应在衡量标准一致、生产资料公有等情况下才有可能。
而森主张从机会背后所隐藏的能力来看机会公平。他认为,不同的人在相同的物质资源实际做他们希望做的事情上,能力水平大不相同,用他的话来说,他们能够达到不同的“功能表现”的水平。根据森在印度、孟加拉等国家的调查研究,即使在最贫困的地方,如果穷人有足够的能力,只要国家不干涉,完全可以实现贫穷者的自救,摆脱饥荒。如果穷人不具备利用自然条件和社会资源的能力,就无法从根本上摆脱贫穷,即便给他们提供较好的社会物质援助。森相信,不去比较人们的资源,而是比较他们不同的功能表现或参与各种活动的能力,从能力上力争达到平等。[10]森摒弃人们基础不一致对机会公平的影响,承认人们事实上存在不公平的前提,而关注后天占有资源的能力,这也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任何能力或功能的发挥都是在一定物质条件基础上做到的,能力的发挥不能离开物质条件。
综上所述,机会公平的评判标准都有合理之处,但也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论是技能、努力、个人选择还是能力等都与社会的基本制度密切相关,如果离开一定的现实背景和制度条件来谈论之,定会失之偏颇。也即,机会公平必须将个人因素与大的制度环境联系在一起考虑。不正义制度制约下的个人努力、技能、选择和能力等的发挥,都会带来不公平的结果,机会也不可能真正公平。“从可能性上来说,人们之间的交往方式可以是无限性的。但从现实性来看,是与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发展水平相联系的……对于生活在这种制度下的人们来说,它又成了一种外部的环境,一种既定的力量,限定和规范着人们的活动”。[11]
从个人因素来看,个人努力、能力、选择、技能等都会影响到一个人的机会获取,但最重要的是社会因素的影响,特别是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生产资料的占有可以影响个人获取目标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影响个人获取资源的多少和可能性大小。而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就是基本制度规定的主要内容。
按道德本性来讲,人之作为人,机会必须是平等的,合理的社会安排不承认任何社会成员和团体利益的优先性,生活在不同社会地位上的社会成员都应受到真正公平的对待。每个人都能获取与其能力大小相匹配的资源。然而,现实中资源总是有限的,而引入“竞争性的机会平等”才能解决这一问题。所谓“竞争性的机会平等”就是在竞争时各种竞争条件的平等,以解决稀缺资源的分配。[12]而竞争性的机会平等必然存在利益冲突,当利益冲突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一定的集团利益或阶级利益。而作为影响机会公平的最重要的条件,就是生产资料的占有制度。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制度下,机会不可能在所有人之间真正平等。如果没有生产资料实行它,一个人再多的机会,也是白白浪费。
女医生姓库,我们都管她叫库医生。库医生说,现在床位很紧张,只能给我们临时加张床。并且还亲自领我们去了病房。王姐则抓紧时机,聊起了我的病情,问:库医生,是不是像我妹夫这种情况不多见吧?库医生说:气管异物常有,像这么长时间的好像还没听说过。王姐又问:那像我妹夫这种情况咱院应该能做吧?库医生说:蒋院长既然敢收,就应该能做。
2.1资本主义私有制下人的发展机会的被剥夺
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形成的前提。在资本主义初期,早期资本家采取暴力手段把自耕农(或佃农)从土地上赶出来,促使劳动对象与劳动者的分离。失去土地的无产者,只有依靠劳动才能获得基本的生存机会。而资本主义制度规范着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关系。在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制度都是围绕着生产资料私有制而设计的。资本主义制度在确认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基础上,围绕着如何促使资本利润增值、社会稳定而创设。资本主义学者从人的努力、能力、选择与技能等角度来探讨制度价值,实际上仍然是在不违背私有制和增加利润而进行的“正义”说教。他们没有联系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来阐释个人的努力、能力、选择、才能所能取到的作用大小。
马克思深入分析了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对劳动者发展机会的剥夺。他指出,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工人拿自己的劳动力换到生活资料,而资本家拿他的生活资料换到劳动,即工人的生产活动,亦即创造力量……工人为了交换已经得到的生活资料,正是把这种贵重的再生产力量让给了资本。”[13]工人不得不接受资本的绝对指挥,为资本家追逐最大化的利润。
大多数学者对机会公平的认识停留在形式上,认为只要符合一定程序就会达到机会公平。它忽略了资本制度对人的机会实现的影响,忽视了生产资料所有者在组织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分配中的支配地位对机会的影响。所以也就无法从理论上认识清楚基于“自由平等”的人类为何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资本家通过对工人剩余劳动时间的占有,使工人失去了发展机会的时间;通过对工人剩余价值的占有,使工人失去了发展自身机会的物质基础。资本不仅剥夺了工人的经济机会,还剥夺了工人的政治机会。资本渗透到政治领域,使工人失去争取合法利益的机会,渗透到意识形态中,使工人失去争取发展机会平等的自觉意识。总之,资本影响着人们的生存机会和发展机会,使得个人的选择、努力、能力和才能等都成为“弱势”。在私有制度下,资本所带来的收入分配与仅有努力或劳动取得的收入分配情况是大不一样的,因为它与个人努力、选择、能力、才能等不对称,而一旦财富的差别超过某种限度,就会使权利和机会上的平等流于形式。目前,人们往往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实现机会公平的最好方式,这也不可否认,因为它确实替代了封建社会基于身份、等级、血统等先天性不平等因素,但市场经济给予人的平等只是一种身份和“政治权利”的平等,表现更多的是程序的平等、法律的平等,市场经济并不是要给每个人提供相同的经济资源,也就是说,它所保证的是作为参与者的平等身份、相同的程序。在现行的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已经成为人们拥有或失去某种机会的决定性因素。
毋庸置疑,个人努力、选择等对于机会的获取具有重要影响。一方面,机会获取不能离开个人的选择。在人与人之间的对等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机会与责任是均衡的。因此,个人机会的选择和把握等都是影响机会公平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个人努力也影响机会公平,即努力的人应该得到更多的报酬。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些影响因素必须建立在所有制这一根本性制度正义的前提下才有意义。以努力为基础的“应得”只能是在标准一致、前提相同的基础上,在一定制度运行的范围内才有可能,而一旦涉及到所有制基础,则努力绝不会获得公平的机会。如果从程序方面来说,机会公平就是对人没有差别的对待,这必须面临起点公平。如果在一个传统的武士等级社会实现武术比赛,那么早先由于贫困因而营养不良的人,就很难有机会进入武士阶层,因而这种状态也很难被认为是机会平等的。因此,机会公平首先要在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前提下,在利润为劳动者所共享的条件下,才能真正讨论个人努力、才智、选择等的作用。
2.2社会主义公有制下人对发展机会的获取
不受规制的资本会导致劳动的异化、社会关系的异化、进而造成整个社会的异化。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度,管控好资本的掠夺本性,才能为增加人的发展机会创造条件。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联合生产者的新社会,新的生产条件才能做到人的机会的公平实现。资本在获得巨大财富的同时,却不断限制劳动者的发展机会,这种矛盾只有在消灭私有制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彻底解决。消灭私有制,消除异化,将人从资本禁锢中解放出来,发展自己,就成为制度正义的目标。
制度首先是客观、稳定的社会交往关系结构。从规范性角度来说,制度就是人类社会活动所固有的,人类社会活动的前提,没有规范性就不能进行正常生产和交往。近代以来思想家在论证制度的形成时,总是倾向于采取契约论方法。在英国历史学家梅因看来,由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运动 “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制度“善”的“身份”关系内容与判断标准才逐渐为“契约”关系所取代。契约以自由、平等、守诺、诚信为基础。关心个人自由平等权利,就必须关心社会基本结构与基本制度体制的公正。宪政对于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的规范正是这种精神的反映。
但是,制度正义不仅仅是规范性的,更重要的是价值层面的。机会公平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更是给予每一个人的起点和条件的平等。制度必须体现价值性,即制度的价值应该反映在“为谁服务”上。只有把制度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统一,这样的制度才能真正是正义的。在日常生活中,一个人事实上能或该做些什么,不能或不该做些什么,拥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责任,都是制度预先规范好的。但是,如果没有与生产资料等内容的规范一起,则制度正义往往还是流于形式。由此,“善”的制度具有效率,但是效率本身却并不能直接成为“善”的制度的最终依据。在马克思看来,制度是“交往的产物”。制度是由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之间的相互作用所决定的,其中规定财产所有制的制度是基本制度,它影响深远。它规定着其他具体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等,规定着人们对财富共享的机会。
从机会角度来看,社会主义制度公平包含着两个层次的内容。第一层次的公平,是经济层面的公平,是指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过程的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以机会和规则平等的市场竞争原则为基本前提,打破以身份地位、户籍等为条件的制度设置,它允许个人通过竞争而不是先天因素获得不均等的财富和收入,政府应给予每个人提供相类似的起点公平。第二层次的公平,作为社会层面的公平,是指参与社会发展成果分配的机会公平。由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每一公民都应获得分享改革成果的资格,应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相应的国家收入分配。这种“平等的机会”是不管他们生来属于什么样的收入阶层,是贫穷还是富裕,只要是这个国家的公民,都有资格参与其中的收入分配。[14]这里所讲的机会平等是参与竞争过程的机会平等与参与分配的机会公平,而这两个方面相互联系。没有参与分配的机会平等就不符合社会主义的追求目标,没有参与竞争过程公平的机会公平就会缺乏效率。社会主义制度应该体现这两者的统一。
制度正义不是空洞的,制度的社会性决定了制度是具体的、历史的。制度规范的内容是什么?按照什么标准规范?这些都是具体的历史的。唯物史观立场摒弃了那种空洞无物的人性、人道说教,而是采取一种实践的,因而是历史的态度,不能离开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空洞谈论正义。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创造了根本条件。公有制消除了影响机会公平的主要根源,为实现真正的机会公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有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机会公平就会自然实现,实际上,有些具体制度仍存在不正义现象,诸如出身、户籍、职业类型等成为人们拥有或失去某种经济机会、政治机会甚至社会保障机会的决定性因素,造成人们之间明显的不公平。纵观这些具体制度,这些制度把制度正义的标准建立在身份、地位、家庭关系等先赋性偶然因素上面,或者把改革成果的分享局限于某些阶层,没有体现真正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公平正义思想。如何建立在公有制下人们基于努力、个人选择、才能等获得机会公平,获得平等分享改革成果的机会,成为解决当前社会主义制度正义的首要任务。
3.1从经济层面上来看,社会主义制度必须规范好经济上的机会公平
在生产制度上,利用资本与限制资本相统一。怎样的制度规范才是好的制度规范?功利主义把增加效率的制度视为最好的制度,而罗尔斯认为,必须保证人的权利优先发展的制度才是正义的制度。但他们都没有从私有制的角度探讨制度正义。更没有从制度的规范与人的发展机会中去研究隐藏在背后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资本对人的发展的剥夺和制约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发展生产不能没有资本,资本在组织生产、提高效率、激发人的积极性方面具有巨大作用,资本也是社会化大生产不可或缺的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引进了大量国外资本,较好地发展了社会主义经济。当前我国在经济上取得的成就离不开国内外资本的贡献,但是,由于资本是造成人们之间机会不公平的主要障碍,资本通过对劳动者劳动时间的占有而剥夺了他们实现自身发展的时间,因此,控制资本对劳动者时间和劳动权利的过度侵犯成为制度规范的主要任务。在私人企业中,延长工作时间是普遍的现象,拖欠工资也是到近些年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从制度角度发挥好资本的“正能量”,对其负面影响进行控制,这是我们必须处理好的问题。
在分配制度上,提高劳动者收入的比重,夯实其发展机会的物质基础。劳动时间和收入水平是劳动者机会公平能否真正落实的两个必要前提。在分配制度方面,按劳分配是机会公平的基础,但劳动收入在总的收入分配中的比例越来越小,相反,产权资本收入分配越来越大。劳动者发展自己的机会如果没有一定物质基础做保障,机会公平也就是空话。诚然,无论是个人努力、才能还是选择,他们都不能离开产权资本。资本参与了生产过程,这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技术进步,但是,如果产权资本收入超过了一定的限度,产权资本的影响不但不会带来好处,反而抑制了机会的公平竞争。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提高劳动者收入在整个收入体系中的比重,防止非劳动因素的收入分配过分扩大,有利于劳动者机会公平的落实和社会稳定发展。
在就业制度上,打破身份等不平等的制度限制,坚持规则公平。保证劳动者平等地位,是保证机会公平的必要前提。确保政治权利平等基础上的竞争机会公平,这是制度公平的首要价值。但在就业制度方面,由于身份、家庭关系等的不同而享有不同就业机会的现象还继续存在。就业制度应该以能力为标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允许有差别的结果产生,鼓励英才制度的形成,这是合理的,因为它与社会主义市场效率相一致。由于个人主观能动性在机会的获得方面也起重要作用,我们还要鼓励个人努力、能力、选择等因素的发挥,创造更多的财富。目前我国还存在职业上的行业垄断和地域上的市场垄断,在体制上还存在“体制内”与“体制外”的就业差别,“体制内”的人员除了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各种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而“体制外”的人员除了劳动报酬外,什么都没有。这种以身份为主的就业制度必须要尊重人的权利为优先。不能以“体制”来划分等级,进行福利分配。
3.2从社会层面来看,重视劳动者参与社会成果的分配机会
在政治制度上,重视机会实现条件的平等,保护每个人的平等权利落到实处。在政治制度方面,任何社会主体如果没有权利的保障,他们的各种机会也不可能真正公平。在权利实现方面,让人们有参与制度制定的渠道和机会,从措施上保证每个人的政治权利机会真正平等,使制度真正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当前,弱势群体没有正当的舆论渠道、合适的政治途径反映其要求与愿望;法律上,弱势群体劳动权、就业权、劳动休息权、合理的劳动报酬等等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和保障。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给予劳动者合理的时间,才能有机会实现自我发展,故落实好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才能实现公平的机会。如果他们的政治权利没有解决好,就很难摆脱弱势地位,很难得到发展机会。
在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上,逐渐落实对弱势群体的补偿机制。我国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多年,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市场刚刚开放,人们在市场竞争面前机会获得还是相差不大,人们受到的不公平现象还主要存在于城乡二元体制背景下的户籍制度的影响。但是随着社会资本的有机构成提高和资本的积累,除了户籍身份等继续影响人们的机会获取,进而影响人们的收入之外,还存在资本对机会获得的影响。当前,弱势群体已经不能和强者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政府更应该关注他们的能力培养。提高弱势群体实现社会机会平等的能力。在社会保障和福利分配方面,更应该向弱势群体倾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手段加强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从而增强弱势群体在机会获取方面的能力,为就业公平的最终实现创造条件。
在改革红利的分享上,国家应实现市民与农民的平等对待。由于历史原因,农民在改革成果的分享上,仍处于弱势不利地位。加强这方面的制度规范,已是政府当前最紧迫的任务。
总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制度下,社会应该给每个人提供相同或相类似的生存与发展、就业、政治参与、社会保障等机会公平的条件,让社会成员在所有机会面前人人平等。由于现实各种条件的限制,实现真正的机会公平还需要一个过程。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提出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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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新胜(1974—),男,江西余干人,哲学博士,东华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