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自由为什么会纳入宪法保障
——基于学术自由入宪的历史背景分析

2015-03-17 23:07:11胡甲刚
理论月刊 2015年9期
关键词:宪法权利学术

□胡甲刚

(武汉大学发展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9)

学术自由为什么会纳入宪法保障
——基于学术自由入宪的历史背景分析

□胡甲刚

(武汉大学发展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9)

从19世纪到20世纪,学术自由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权利被许多国家载入宪法,这与当时经济、政治与思想文化领域发生的巨变有着密切关联。从经济背景来看,经济发展对科学技术与人才的依赖度越来越高,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离不开学术自由权利的宪法保障。从政治背景来看,政治民主化进程要求将公民基本权利,包括学术自由通过宪法形式予以保障。从思想文化背景来看,人本主义、人权思想的倡导,以及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的强化,为学术自由入宪打下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和社会心理基础。

学术自由;入宪;经济背景;政治背景;思想文化背景

学术自由是一项古老的权利形态,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已经开始萌生,并以哲学自由、思想自由等方式表现于外。到中世纪,学术自由以大学为母体,以大学自治为防护盾,在教会与王权争斗的夹缝中,以及经院哲学的庇护下重新焕发出微弱的光芒。直至文艺复兴以来的思想解放运动,伴随着新式大学的创办,学术自由的概念日益明确,并成为大学人(教师和学生)所主张的应有权利。“应有权利不仅反映着人的自由自主活动,而且也表征着人类自身的合目的性的价值追求”。[1]不过,应有权利要想得到有效的保障,还必须上升至法定权利,即将应有权利法律化和制度化。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和权利入宪的狂飙突进中,学术自由在其现代意涵的发源地——德国于1849年率先被载入宪法,成为宪法所明示和保障的权利之一。随后,学术自由入宪以“星火燎原之势蔓延开来:从一国到多国,从欧洲到亚非拉,从国家宪法到国际人权法”,[2]学术自由逐渐成为一项独立、普遍意义的宪法权利。任何权利的产生、发展和被载入宪法都不能脱离具体的时代背景。为什么学术自由权利入宪的奇观发生在这一历史时期?是历史的必然?还是偶然?解答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当时世界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的历史性巨变进行分析。

1 经济背景

从18世纪中后期开始,随着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逐渐替代传统的工场手工业而成为主导性生产方式,西方先进国家先后走上了工业化道路,这一和平而持久的现代化进程被世人称为“工业革命”。工业革命的实质就是将科学技术引入生产过程,用机器代替人的部分体力和脑力劳动,从而摆脱工场手工业对人力的过度依赖,以大幅度提高生产效率。机器大工业生产相对于工场手工业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机器——快速的、规则的、精确的、不知疲倦的——取代人类的技能和努力;非生命动力来源取代有生命的动力来源,特别是采用蒸汽机把热转化为功,从而为人类开辟出一种新的、几乎是无限的能量供给;使用新的和丰富得多的原料,特别是用矿物物质取代植物或者动物物质。”[3]机器大工业一出现就很快以其无与伦比的优越性在欧美诸国站稳了脚跟并不断发展壮大,从而空前地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马克思对工业革命的生产力发出了由衷的赞叹:“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4]工业革命充分彰显了科学技术的威力和价值,使科学技术成为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因素,生产过程成为科学技术的应用、深化和再创造的过程,同时不断改进的生产过程也对科学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学逐渐同劳动相分离而成为一种独立力量,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成为一种职业。处在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从工业革命所代表的新的生产方式中尝到了甜头,不断加快工业革命的进程,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以赚取更大的超额利润。在工业革命进程中,各种科学社团纷纷成立,科学学会数量大大增加,其中不少科学社团和学会直接得到了政府和资本家的资助。科学社团和学会积极开展各种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科学书籍和学术杂志也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仅在工业革命早期,“到1800年新出版的科学杂志约有75种左右,这个数字还不包括医学期刊在内。这些刊物大多数在1750年以后创办;其中只有5种刊物在本世纪(即18世纪)的上半叶出版,这个情况清楚地表明本世纪的下半叶大大增加的科学活动。”[5]不过,此时的科学发展和技术进步主要发生在大学以外,大学的主要任务在于培养神职人员和官吏,而不是创造知识。真正将科学研究引入大学,倡导“教学与研究相结合”则始于德国的柏林大学。柏林大学是基于“国家应以精神的力量来弥补物质上的损失”(普鲁士国王威廉三世语)的需要而创建的。随着学术自由思想的倡导和一批新大学的建立,以及一批学术机构的创建,德国很快成为欧洲新的学术重镇。“在生理学领域里的重大发现中,从1810至1835年,德意志人取得了63项,而世界其他民族总共只取得了43项。从1835至1864年,德意志人又取得了156项,而世界其他民族总共只有57项。到1869年,德意志人又取得了89项,而世界其他民族总共只取得了11项。在热力学、电学、电磁学、光学的发现方面,1810至1836年,德意志人取得了108项,英国与法国共取得了206项。但是从1836 至1855年,德意志人取得了231项,英国与法国总共只取得了201项。到1870年,德意志又取得了136项,而英、法总共只取得了91项。在医学领域的发现上,1810至1819年,德意志人取得了5项,英国与法国总共取得了22项,而到1869年,德意志又取得了33项,已超过了同期英、法总和的29项。”[6]科学技术进步大大加快了德国工业化的进程,并使德国从第一次工业革命的落伍者一举跃升为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急先锋。德国充分利用自身的科学技术优势,大力改造煤炭、钢铁等重工业,积极发展以电气、化学等为代表的新兴工业,使德国经济发展驶上了快车道。快速的工业增长使后起的德国迅速赶上并超过了英法等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仅就工业生产而言,德国在1874年已超过了法国,1895年又超过了英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工业国。“德意志帝国时期的高速工业增长虽然是多方面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新的科学技术的运用无疑起了最重要的作用。”[7]第二次工业革命使资本主义国家生产社会化程度大大提高,国际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科学技术作为一种生产力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经济发展对科学技术的依赖越来越深。与第一次工业革命相比,第二次工业革命中科学的成分越来越多,而经验的成分则越来越少。以蒸汽机为代表的第一次工业革命是在经典力学的指导下发生的,但起主导作用的是生产经验,许多先进机器都是由生产第一线的工匠、技师发明的。而以电气化和化学为代表的第二次工业革命,是在电磁学理论和化学理论的基础上产生的,工业技术已由有形的杠杆、齿轮等转变为肉眼很难识别的电磁波、电流、化学反应等,新的发明创造更多地产生于实验室,科学研究主要由受过专门教育和训练的人来开展。而且,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中,主要是由生产来带动科技发展,但在第二次工业革命中,科学技术已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力量引领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在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而竞相加大对科学研究的资助力度,更加重视高等教育的发展,大力推动工业界与大学的合作研究,并为科研人员提供了优厚的待遇,给予更多的学术探索自由。后发或新独立的国家在与老牌资本主义强国的经济竞争和市场争夺中处于明显劣势,本国的民族工业受到了巨大冲击,经济发展缓慢,而技术引进和购买先进的机器设备又受到诸多限制,因此,它们也逐渐认识到科学技术的重要作用,都纷纷将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事业作为振兴民族经济的法宝。

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尤其是二战以后,发达国家的经济在第三次科学技术革命的推动下进入了电子化时代,新的信息技术、材料技术、能源技术、生物技术、空间技术在生产生活中的大量应用使发达国家的经济步入了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各种新产品层出不穷,工农业生产总值急剧扩大,生产方式发生了革命性变革。“科学技术与现代生产力系统已经融为一体,它广泛而深入地渗透到由生产力各要素相互联系构成的生产力系统的从微观到宏观的各个层次,渗透到生产力系统的每一个要素、整个结构以及生产力系统的外部环境中,它不仅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且成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和主要源泉,具有着开辟道路、决定水平、确定方向的作用,科学技术已经成为第一生产力。”[8]科学技术、人力资本和人才资源逐渐成为国家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竞争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发达国家为了保持经济的持续发展和自身的科学技术优势,不断增加研究开发经费和教育经费的支出,采取各种措施支持和鼓励学术研究,为科研人员的成长、发展及学术研究活动尽可能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和环境。其他国家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中看到了科学技术的威力,认识到了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性,纷纷效法发达国家的做法,将发展教育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为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予以认真对待,加大对教育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投入力度,积极为各种学术研究活动和科研人员的培育提供必要的资助,而力图走一条依靠科学进步和技术革新而促进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的道路。不自由,无学术。学术自由是社会主体探求真知、发展知识和文化的根基所在,科学技术的创造与发明,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都离不开社会主体的智识探索自由,保障公民的学术自由权利是实现国家兴旺发达的重要前提。

2 政治背景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与发展,资产阶级作为一支新的力量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为了打破封建专制制度对生产力发展的束缚,开辟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建立代表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资产阶级高举“自由”、“民主”、“平等”的大旗,并带领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通过武装斗争或其他形式最终取得了政权。在欧洲,英国通过资产阶级革命率先建立了君主立宪制,颁布了一批宪法性法律,如《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抗命法》、《王位继承法》等,确立了立宪政体,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强化了权利的保障措施。在美洲的英属北美殖民地爆发了反对英国的独立战争,并最终建立美利坚合众国,颁布了宪法,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基本政治架构,后又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通过了《权利法案》,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18世纪末,法国爆发了声势浩大的资产阶级大革命,颁布了《人权宣言》,制定了宪法,启蒙思想家的自由、民主、平等等法治思想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法国大革命具有世界性意义,它不仅摧毁了法国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制度,而且还动摇了整个欧洲大陆的封建统治秩序,将资产阶级的人权思想、政治制度远播世界各地。“自法兰西大革命而后,欧洲各国即陆续地产生一种立宪运动;自1800至1880年之间,欧洲各国前后成立或改订的宪法,总计不下300种。”[9]制定和颁布宪法,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保证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保障公民权利,成为新时代重要的文明标志。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后,之所以要颁布宪法,将斗争得来的资产阶级民主事实法律化。原因在于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还不牢固,同时面临着反对封建势力复辟、防止工农革命、培养本阶级管理国家的人才等三大任务。为了反对封建势力复辟,资产阶级必须显示、并用事实证明自己确立的制度确实比封建制度优越,通过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和权利得到保障以巩固资产阶级统治合法化的根基;为了防止工农革命,资产阶级必须把本阶级的民主装扮成全体国民的民主,必须把革命过程中提出的人民主权和天赋人权理论,以及自由、平等、法治等学说至少在形式上予以实现,以便欺骗和麻痹工农群众;为了培养本阶级管理国家的人才,发挥本阶级成员在国家管理中的作用,也必须确认本阶级成员的民主权利,并通过各种形式来保障他们既能享有又能行使这些民主权利。而要实现这些目的,最好的办法便是把已经争得的民主事实法律化、制度化,并且把这种规定、确认民主事实的法律提高到根本法地位。[10]作为治国安邦总章程的宪法,不仅将资产阶级的统治通过具体的制度形式予以法律化,而且也将资产阶级的各种权利以公民权利的形式纳入其中,从而赋予了“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的价值与意义。此后,为了从根本上保障一些新生或不断发展的重要权利,各国纷纷通过颁布新宪法、宪法修改或宪法解释等形式将其纳入宪法保障范围,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也愈来愈多。

尽管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后,通过颁布宪法中确立了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等各种权利,但新生的资本主义国家还面临着政局不稳、经济凋敝等诸多困难,很多宪法上的权利只是一纸空文,并没有得以真正实现。无论是资产阶级政府,还是复辟后重新登台的封建势力,都一刻也没有停止对思想、言论和出版的控制。“法国革命和王政复辟时期,舆论初次成为一支巨大的力量。……旧世界与新世界之间,通过报刊和结社,继续进行着公开的和隐蔽的斗争。……报刊越来越成为宣传政治变革和经济变革的工具,成为渴望政治和经济权力的中等阶级发表意见的主要手段。由于欧洲所有国家的舆论日益自信和大胆,政府控制舆论的活动也随之加强起来。”[11]在英国,政府通过诽谤法和增加报刊的税额来控制和支配报刊,引导社会舆论。在法国,报刊处于政府逐渐加强的控制之下,一些报刊被查禁,许可出版的报刊要接受严格的新闻检查,并受到警察部门的严密监视。法国封建势力复辟后,对报刊的控制更是达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在复辟的最初几年,法律对任何自由表现意见都是敌对的。1814年10月通过一项法律。其中规定:不经国王批准,任何报纸或其他出版物都不得问世,不经当局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刊印或出版书刊。”[12]在奥地利和普鲁士,报刊被当作一种危险的武器,实行严格的书报检查制度。马克思曾对普鲁士的书报检查制度表示强烈愤慨,并进行了无情的嘲讽,“《莱茵报》已经被查封,被宣告有罪而判处死刑。它的生命期限是3月底。在处决前一段时间里,报纸要受双重检查。我们的报纸编好以后,必须送到警察局去,让他们统统嗅一遍,只要警察的鼻子嗅出一点非基督教的、非普鲁士的东西——报纸就不能出版。”[13]在意大利,制订了严格的出版法。这些对思想、言论和出版的严格限制措施,理所当然地遭到了进步知识分子的反对,他们结成社团共同反对政府的倒行逆施,强烈要求取消限制,恢复和实现宪法所确立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作为知识分子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学教师和学生,也通过各种形式反对政府对学术的干预和对学者的迫害。在知识分子群体不懈的斗争下,资产阶级政府为缓和社会矛盾,不得不做出让步,逐步减少对报刊的控制,减少对学术事务的干预。

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建立、巩固与发展需要大批经世治国的高层次人才,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主要来自于高等教育。因此,资产阶级政府积极推动大学的世俗化进程,并不断创办新的大学,扩大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规模,以满足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所以注重教育,首先是想要它本身训练一些未来的官员,并创造一种有利于使它的权力维持下去的精神气质。这些职责是可以任意加以解释的,例如德意志诸邦一般来说眼界很宽,认为提倡民族文化对国家有利。也可像法国那样作狭义的解释,拿破仑就是在更为明确的功利主义基础上建立他的教育机构的。不论广义也好,狭义也好,其实质是相同的,每个国家的政府都把教育体系当作维护自己权力体系的重要堡垒之一。”[14]但大学毕竟是一个人才培养的专门机构,它有不同于行政机关的氛围和独具特色的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对大学的过度干预将损害大学的发展和人才培养的进程与质量。所以,资产阶级政府在对大学进行世俗化改造的同时,也赋予了大学一定程度上的自治权。随着科学研究被引入大学,大学不仅成为人才的摇篮,也成为科学的园地,大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大学自治的要求愈来愈迫切,学术自由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在这种背景下,资产阶级政府改变了直接干预大学内部事务的方式,给予了大学更多的自主权,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教师和大学生的学术研究自由。大学也在一次次的斗争中不断将获得的权利法律化和宪法化,从而使大学赢得了制度性保障。

20世纪以来,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世界政治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许多殖民地挣脱了帝国主义的链条而成长为独立国家。它们借鉴发达国家政治统治的经验,颁布宪法以确认政治体制和公民的应有权利。为了尽快走上民族解放、政治独立和自力更生的道路,许多国家都清醒地认识到大学和科学技术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而高度重视高等教育,积极推动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并将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要塞”——学术自由权利纳入宪法保障的范围。

3 思想文化背景

文艺复兴吹响了近代思想解放运动的号角,经宗教改革和声势浩大的启蒙运动,人逐渐从神和自然的束缚中一步步解放出来,人性和人的尊严日益凸显,人的价值和意义不断放大,人的中心地位和主体性原则得以确立和强化,人真正成为“宇宙的精华”和“万物的灵长”。近代哲学的奠基人——法国哲学家笛卡尔从“怀疑”入手,秉持理性的批判,以“我思故我在”的伟大命题揭开了人的主体性的序幕,确立了人的主体能动性原则。18世纪的思想家继承了笛卡尔哲学的精髓,坚持了主体的客观实在性和自然界对人的优先性,并使人的主体性思想更加熠熠闪光。法国思想家卢梭认识到:人具有一种区别于动物的“自由主动者的资格”,显示出人的“精神的灵性”,并且正是人的这种自由主体性使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不平等社会,进而过渡到平等社会。从康德开始,经费希特再到黑格尔,德国古典哲学思想家进一步高扬了人的主体性。康德提出人是目的,每个人都是主人,都有自己的尊严,按照自己的“实践理性”办事,不接受外来的控制,从而实现“意志自由”和“个性自由”,得到自由而全面地发展。[15]费希特强调人的行动决定人的价值,要求人摆脱它物的束缚而按照自我绝对的、独立的意志去行动。黑格尔认为:“人必须从他自己去找到他的天职、他的目的、世界的最终目的、真理、自在自为的东西,必须通过他自己而达到真理。”[16]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批判继承以前人的主体性思想的基础上,将人的主体性从认识层面提升到能动的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的高度。马克思鲜明地提出,人的本质在于人自身,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就在于人的活动的自由自觉性,人正是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并将在改造世界中解放自己,最终将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以叔本华、尼采为代表的唯意志主义反对理性,高估人的情感意志,将意志看作是人最本质的东西,强调人是意志的产物,人的理性、思想是意志的表现。尼采甚至高呼“上帝死了”,要求“重估一切价值”,主张人生的本质在于不断表现自己、创造自己、扩张自己,并按照自己的权力意志去实现自我超越。20世纪影响深远的存在主义把人的存在放在突出位置,强调个体人的自我,把人的主观性、人的尊严、人的价值、人的自由、人的行动扩大到极致。总而言之,自文艺复兴,尤其是18世纪以来,对人的价值和意义的不断发掘和高度肯定是贯穿西方主流思想文化发展的红线,这对于人的解放、人的自由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促进意义。

在西方哲学革命狂飙突进的背景下,各种自由学说异彩纷呈,人权思想空前繁荣,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也深入人心,这些都为学术自由入宪打下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和社会心理基础。

启蒙运动的先驱霍布斯、斯宾诺莎和洛克积极鼓吹和论证政治自由、经济自由、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使自由思想进一步理论化和系统化。霍布斯认为,自由是人的一种自然权利,自由可以分为天赋自由和公民自由,而公民自由是“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17]的自由。斯宾诺莎从哲学角度探讨了自由和必然的关系,强调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他还论述了自由与法律、自由与国家政体的关系,明确提出“一个受理性指导的人,遵从公共法令在国家中生活,较之他只服从于他自己,在孤独中生活,更为自由。”[18]洛克指出自由的本意在于自立和自主,并认为自由是一种能力,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而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法国启蒙思想家将自由思想进一步发扬光大,孟德斯鸠将自由看作是人的天赋权利,强调自由应服从法律,并论述了政治自由、思想和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自由、贸易自由的重要意义。卢梭提出了“人生而自由”的观点,认为自由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行动自主,他还提出社会自由要服从公意。启蒙思想家的自由学说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思想武器,并在取得革命胜利后被载入宪法。德国古典哲学家从哲理层面进一步发展了自由思想。康德指出,人本质是自由的,自由是在必然允许范围的自由选择,他强调意志自由,并将自由理念延伸为民族的自由、国家的自由。黑格尔明确提出自由是人的本质,是被认识了的必然,他认为自由的实现离不开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物质基础,离不开人的肉体和热情。[19]英国19世纪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密尔重点探讨了公民自由,高度强调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个性自由;格林提出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概念。20世纪以来,新自由主义蓬勃发展,成为思想文化领域的显学,对世界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

经过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西方人权理论已初露端倪,而人权理论体系的建立则始于古典自然法学派及其提出的“天赋人权论”。天赋人权论主张人的权利是上天赋予的自然权利,人人享有,不可剥夺,不可转让,也不可取代。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率先提出了自然法,并专章论述了“人的普遍权利”。斯宾诺莎正式提出并论证了“天赋之权”,并强调,“我断言人的天赋所赋予的权利都不能绝对为人所剥夺,而人民由于默认或公约,保留几许权利,此诸权利若被剥夺,必大有害于国家。”[20]随后,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都从自然权利的角度对天赋人权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如洛克以自然状态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为切入点,以“社会契约论”为立论依据,建立了比较系统的人权理论。他的主要观点有: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人权(自然权利)包括平等权、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公民保有抵抗权,可推翻侵犯天赋人权的政府;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人人皆有;人权的基点是个人,个人人权高于一切[21]。天赋人权的思想得到了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卢梭的进一步发展,他们认为人权不仅与生俱来,而且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基于权利让渡所形成的人民主权至高无上,永远正确。天赋人权理论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思想武器,直接作用于政治实践,并在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得到了充分体现。此后,天赋人权学说逐渐式微,为实证主义的法律权利说取代。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人权问题在战后受到高度关注,强调对人权的法律保护。尤其是二战以后,人权理论再度繁荣,保障人权成为国际组织的宗旨和国际法的重要内容,并经过一浪高过一浪的人权运动,使人权观念深入人心,权利意识不断加强。这是一个权利的时代,认真对待权利已成为世界性共识。

在自由思想和人权学说繁荣的同时,法治理论也更加精致和实用。英国政治哲学家和法学家哈林顿在《大洋国》一书中,首次提出了以自由为最高准则、以法律为绝对统治的法治共和国理论构想。洛克的法治学说一方面集中于法律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强调法律保护个人自由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政治权力的约束,政治权力以不侵犯和破坏个人自由为限度[22]。孟德斯鸠倡导“法律下的自由和权力”,卢梭提出的法治共和国由自由、平等、人民主权和合法政府及法律至上等要素所构成。潘恩将宪法作为政府的政治圣经,主张宪法至上,“法律是国王”。19世纪至20世纪初,影响较大的法治学说是戴雪的法律主治思想和德国的法治国观念。戴雪的法律主治包含三层含义:(1)法治意味着不违法则不受法律惩罚;(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宪法来自于普通法院对于私人权利义务纠纷的审理和判决[23]。德国的法治国观念强调国家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国家必须依法管理,统治者应依照法律行使权力。二战以后,“作为保障人权和个人自由的根本措施,法治原则的地位也逐渐上升,并同前两者一道从大西洋两岸走向世界。”[24]美国学者富勒提出的法治八项原则,1959年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的 《德里宣言》中的法治三原则,以及澳大利亚学者沃克提出的法治12条标准等都使法治的概念更加清晰和明确,更具有操作性。厉行法治,依法保权(利),权(权力)自法出,依法用权(权力),不仅成为民众的共同愿景和一致要求,也成为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和各国的善治之道。

学术自由权利之所以在19世纪以来被世界各国纳入宪法保障,成为法定权利,这绝不是一个孤立的文化现象,而是植根于宏大深厚的社会土壤,并在独特的历史背景下孕育、催生的。无论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政治文明的进步,还是自由理论、人权思想和法治理念的精致等都推动和促进着学术自由从应有权利走向法定权利。

[1]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318.

[2]胡甲刚,刘亚敏.从点到面:学术自由入宪的历史轨迹[J].理论月刊,2013,(11):68.

[3]马克垚.世界文明史:中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98.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7.

[5]〔英〕A·古德温.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8卷[M].中国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组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174.

[6]李工真.德意志道路——现代化进程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61.

[7]吴友法、黄正柏.德国资本主义发展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147.

[8]徐崇温.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4.211.

[9]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25.

[10]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6-37.

[11][12][14]〔英〕C·W·克劳利.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九卷[M].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组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238,249,239.

[13]徐人仲.马克思、恩格斯与出版自由[N].中国新闻报,2001-07-24(6).

[15]全增嘏.西方哲学史:下册[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92-93.

[16]陈刚.西方精神史:下卷[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726.

[17]〔英〕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64.

[18]〔荷〕斯宾诺莎.伦理学[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226.

[19]陈小鸿.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75.

[20]〔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M].温锡增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16.

[21]韩德培.人权的理论与实践[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10.

[22]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28-29.

[23][24]吴玉章.法治的层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24-25,27.

责任编辑王友海

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15.09.029

D921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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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青年基金项目(14YJC820020)。

胡甲刚(1975-),男,湖北丹江口人,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研究生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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