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丹丹
(上海电机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1306;上海大学社会学院,上海 200444)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发展令世界瞩目。但是,伴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化,社会结构和人们的生活方式亦发生重大变化,中国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益凸显。城市社会从“多体(单位)一元(国家权力)”向“多元一体”①“多体(单位)一(国家权力)元”向“多元一体”概念引自沈关宝:《公共空间与社会结构》,《社会转型与社区发展——社区建设研讨会论文集》,2001年,第40页。的结构性变化与矛盾,对现有社会秩序和社会管理造成极大压力。政府直面诸多社会力量的生长和挑战,显然已经力不从心,创新基层管理模式,提升社区服务效能刻不容缓。“还社会于社会(社区)”,即政府退出或让出一部分用行政手段加以干预的、效益极其低下、甚至得不偿失的领地,作为社会重组的根基②沈关宝:《发展现代社区的理性选择》,《探索与争鸣》2000年第3期。,是当前各方呼声较高的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之一。
如同费孝通先生提出的那样①费孝通:《对上海社区建设的一点思考——在“组织与体制:上海社区发展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4期。,社区建设的终极目标是要形成一个守望相助的生活共同体,这需要社区居民普遍、有序地参与社区事务管理,通过相互的沟通与对话合作,在个体、家庭的多样化生活方式和形态的基础上,形成一种对社区事务的有效共识,对社区共同体的基本认同。现代社区的发展就是要建设一个以个性发展、社会整合和文化繁衍为标识的、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与国家、市场保持良性关系的社会共同体。②沈关宝:《发展现代社区的理性选择》,《探索与争鸣》2000年第3期。
以上这些变化和目标,都要求作为城市细胞的社区实现基本自治。那么,在当前社会转型的整体性结构背景下,我国现实的社区自治又呈现出怎样的状态和基本特征?本文以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和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为基本参照,结合社区自治的实践,呈现当前中国社区自治的基本特征和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社区自治是指“社区居民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依法享有的自主管理社区事务的权利及其实践过程”③徐永祥:《社区发展论》,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3页。,通常是通过自治组织来实现的。社区自治组织的出现也正是为了弥补政府和居民之间因缺乏沟通而弹性不足的结构性缺陷,一般具备三个特征:非行政性、非营利性、非竞争性。④参见沈关宝:《发展现代社区的理性选择》,《探索与争鸣》2000年第3期,在该文中,沈教授用“社区结构”的概念来论述上述观点,其基本涵义大致类似于“自治组织”。“空间”在后现代社会学家那里被理解为一种虚拟的宽泛概念,本文所指的“社区自治空间”是一个可操作化的概念,可以从社会管理的制度体系、社会组织的结构特征、自治的认知与能力三个维度和内容来考察,结合实践过程对自治组织的组建和运作、自治载体的构建、共同家园的创建、志愿者组织的活动、政治参与等领域的自治实践来看自治空间的范围与大小。本文认为,目前中国社区自治空间主要表现为“有限性”的特质,这种有限性主要来自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方面的原因,具体表现为:一是宏观层面看,社区自治空间在内外制度和结构上受限;二是中观层面看,社区自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自治组织,其自治的权限、范围受限;三是微观层面看,社区自治过程中的个体,即社区居民自身的认知与能力受限。
从宏观层面看,社区自治空间的有限性受到社区自治过程中制度设计、社会管理的制度体系以及社区自治空间的结构性特征等方面的影响与制约。从目前看,我国社区自治的空间由于受到社会管理模式的影响,自治空间的范围与大小都受到了限制,这种有限性主要表现在政府对社区实行的社会管理模式特征,即基层管理从街道到居委会再到业委会,导致层级化管理的特征,这同时也成为权力分散化的表现。这种层级化的管理模式与特征使得自治空间受限于约定俗成的、难以跨越的结构范围之内,从而导致社区自治空间在宏观层面体现出了制度和结构受限下的有限性特质。比如,在社区自治实践调查过程中,YF社区⑤本文在分析的过程中会结合前文提到的YF社区的一些的具体案例和社区自治的基本情况。YF社区地处上海市区中心位置,为一处中高档的商品住宅小区,小区业主基本都有稳定的职业和较高的收入。在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方面,业主之间的一个重要沟通平台即“YF业主论坛”(BBS),其中的活跃分子主要为业委会成员和部分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的小区居民,但参与者同全部业主人数相比仍属少数,不足十分之一。此外,社区中最重要的自治组织是小区业委会,但历届业委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却也成为小区备受关注的焦点,凸显该社区在自治历程中所出现的主要问题,特别是第三届业委会和第四届业委会之间的矛盾。业委会的种种维权行为⑥“YF社区业委会与区房管局打官司的案例”具体参见,周骏:《YF怎会有两个业委会?》,《新民晚报》2008年9月7日。,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社区业委会自治空间非常有限,这种特质受制于社会转型大背景下的,社会管理模式的制度体系和结构性特征的制约。
社区自治组织的权限与活动能力和范围,是考察社区自治空间的重要内容和维度,换句话说,社区自治空间的大小和特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自治组织的状况来衡量的。在这一层面上,即中观层面上看,社区自治空间的有限性主要体现为自治组织的自治权限与自治范围受限以及自治模式受限。从社区自治组织的组建、成立、运作过程看,受到了各种政策和规则的限制与影响,自治组织从始至终都无法逾越超过契约约定的相关规则的干涉。而由于现在的社会组织大部分是垂直的,自上而下的,信息相对来说是不透明的、不公开的,自治模式与类型也往往是自上而下的过程,缺失了草根性的特征,只有随着现代社会组织的国际化发展,社会组织逐渐趋向扁平化平面化,信息交流非常畅通,由上而下的限制逐渐减少,自治空间才能逐步变大。比如,某小区为维护社区安全,实施“技防改造”工程,由于受制于自上而下的政治目的(如上海世博会期间)等因素,社区居民为此所组织的志愿组织在活动开展的范围与所能获取的权限都是非常有限的,最后往往演变为居委会的“吃力不讨好”的延伸工作。
从微观层面上看,社区自治空间的有限,还受限于个体的认知与能力的有限性。自治的认知与能力强调了社区居民个人的素质与能力,以及自治组织中人员素质的全面性与能力的高低,包括社区居民和自治组织人员总体的素质、自治组织组建过程中反映出的人员的组织能力、运作的独立性、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管理的组织性和有序性程度如何等方面的内容。从实践看,社区居民表现出了社区自治的意愿,甚至也出现了一些个体化的自治的行为,然而由于缺乏有序化的、有组织化的集体行为,自治也无法呈现出常态化的、有序自治的图景。
由此可以看出,社区自治空间的有限性主要归结于两方面原因:(1)结构性和制度性因素制约下所呈现的偏态自治;(2)个体认知受限与行为无序化所呈现的无序自治。下文将以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和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为基本参照,对偏态自治、无序自治以及两者成为社区自治空间有限性的原因作出详细的分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结构有了较大幅度的调整,社会结构的调整却相对滞后,由此带来诸多社会问题与矛盾。这些问题与矛盾的产生也与这一特殊转型期的相关制度设计与安排密切相关。反映在社区治理中,则表现为政府的社会管理模式还未得到根本转型,仍受到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方式、乃至文化传统的深刻影响,其结果是落后的社会管理模式、迟滞的社会结构调整与公民参与意识日益觉醒、参与需求日益增长之间的尖锐矛盾。
前文提到的YF社区业主维权打官司的案例,突出表明外部制度设计和结构性局限对社区自治组织成长空间的深刻制约。如同吉登斯所论述的那样①吉登斯主要从规则和资源两个方面来论述结构性制约。,由于现有规则的僵化和社区居民获取资源的受限,社区自治呈现非正态化的、我们称之为“偏态自治”的明显特征,它同时反映出这种结构性因素对社区自治空间的影响及社区居民对这种影响的抗拒性反应。这种结构性因素在社区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规则和制度安排下的潜在约束。这主要是指相关国家权力组织依据成文或不成文的政策,以及约定俗成的习惯或行为,以一种潜在的强制力介入到社区自治过程中。这个过程往往是通过形式上的民主程序,达到表面上的民主结果。比如在YF社区中,这种潜在的约束突出反应在业委会的换届选举、组建和运作过程中,如对业委会的成立提出一些前提条件、政策指导和监督上的硬性要求。相关文件规定,2003年前的业主大会由房管局、街道、物业公司共同筹建,2004年后政府选择退出,由业主决定筹备组的成员。但到后来由于业委会在发展中出现许多现实问题和矛盾,又逐渐回到2003年以前的模式,政府再次以特定身份介入到业委会的成立和运作过程中,尤其是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委会的角色与职责都作出具体规定,指导和监督的作用更加具体化、明确化。在协调过程中,如果业委会筹备组或换届改选小组未依法履行职责,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房管局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未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居委会可牵头组织业主重组筹备组或换届改选小组。正是由于以上政策的出台,在YF社区中,出现了第三届业委会和第四届业委会之间的权力之争,第三届业委会自称为“民办业委会”,是自下而上通过业主自己推选产生的,而第四届业委会则是在以上政策指导下由街道推选成立的所谓“官办业委会”。由此形成的规则和制度安排下的结构性约束,其结果就是“民办业委会”不服政府的相关安排,据理力争自身的合法性,最后演化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却以失败告终。而几届业委会之间的权力之争,更多地反映出其背后不同组织之间的利害关系,反映出政府力图加强对社会的控制、而社会力图摆脱这种控制的博弈关系。这种博弈最后往往演变为少数个人之间的权力与利益之争。在YF社区的案例中,虽然第四届业委会是“依法成立”并获得官方认可,却未得到小区业主的普遍认可,由此导致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业主之间矛盾日益尖锐,并出现一些抗拒性的行为。这一点将在后文详细论述。
其次是资源集中导致居民在获取资源时受到限制。这个“资源”包括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力资源(如制定规则、人际信任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物质资源、以及参与社区管理的空间资源三个方面。这些资源基本上都掌握在相关职能部门或权力人手中,导致普通的社区居民获取上述资源的途径受阻,所获得资源的类型和数量非常有限,从而直接影响到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能力与实效。这种结构性因素严重制约着所谓的居民自治,居民自治空间和行使权力的范围都受到极大限制。
而社区居民面对规则和资源的结构性制约,并非全是“沉默的羔羊”,例如在YF社区中,部分居民在面对小区业委会换届改选过程中出现的政府过多介入就表现出一种抗拒行为①抗拒这一概念是S.N.艾森斯塔德在《现代化:抗拒与变迁》一书中提出来的,他对"抗拒"的论述主要分为政治抗拒、社会抗拒和文化抗拒这三个主题。。这种抗拒行为实际上是居民对结构性制约的一种反思,反思的表现形式既有温和的理论倡导或暂时保持沉默,也有在语言和行动上的偏激倾向。②这三种行为方式是本人对YF社区实证调研基础上归纳出来的。但不管是温和的理论倡导或保持沉默,还是采取偏激行为,都是居民对社区互动关系(主要指个人与集体和国家之间)中某些权力运作模式表达的不满情绪。他们渴望改变现有的社会结构或其象征,寻求获得个人和集体共同认同的新形态,向往一种基于合法权益与必要义务之间相平衡的关系互动新模式。
在YF社区的业主论坛里,出现数篇关于加强小区建设的理论倡导与建议的文章,这些文章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引导社区居民朝着和谐共处的方向努力,纠正以往出现的某些偏激行为。③这些偏激行为主要表现为一些偏激言论和利益团体之间的冲突事件。理论倡导的方式有助于协调居民、业委会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协调作用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弱的。大部分居民在面对外在结构和制度的制约时,会选择保持沉默的方式,这是对规则制约和资源受限的无形反抗,集体性的沉默将给社区中的公民参与带来不可预见的消极后果。偏激行为是抗拒行为中比较极端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不仅会恶化居民、业委会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甚至还可能出现难以想象的人财物损失。
以上关于结构性因素对社区自治空间的影响及社区居民对这种影响的抗拒性反应的论述,即本文所提出的“偏态自治”。“偏态”是统计学名词,是相对于正态而言的。偏态自治是指社区自治空间在受到外部制约条件下所呈现的,与理想的或正态的自治路径和模式相偏离的一种状态和模式。偏态自治肇始于社会结构方面的制约因素,对自下而上的居民自治造成严重干扰。对偏态自治概念的理解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外在制度和规则及资源的结构性制约,限制了有效的社区治理,使自治空间受到压缩;二是公民参与过程中,面对这种结构性制约会形成一种反思,出现抗拒行为和结果,恶化个体与结构之间的良性互动。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偏态自治作进一步阐析:
首先,吉登斯提出的“结构性制约”理论是理解偏态自治的理论基础。“结构性制约”概念主要从规则和资源两个层面来论述,规则和制度上制约以及资源上的受限导致有效的社区自治难以实现,自治偏离了理想的、正态的自治路径。具体而言,这种结构性制约的特质来自于宏观社会结构因素的影响,社会从多体一元向多元一体转变的过程中,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方式还是延续了计划经济时代的风格,总是在不知不觉中以各种确定或不确定的身份介入社区事务管理。例如,YF社区的业委会虽然名义上是“自治组织”,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其组建和运作过程都要受到街道、居委会等相关部门或多或少的指导、介入和干涉。这种结构性制约所导致的偏态自治,致使社区自治空间受到极大限制。
其次,偏态自治现象普遍存在于社区管理中,并且这种存在是根深蒂固的。偏态自治在社区管理中的普遍性和深刻性,影响到社区自治的每一个空间领域,使得这些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呈现出有限性的特质。偏态自治的深刻性也由结构性制约因素引起,使得居民在参与自治的过程中,试图改变这种结构性制约现状的努力显得很孱弱、甚至无效。尽管在社区自治过程中也出现过居民试图去改变这种制约的努力和行为,但居民的每一次努力要么因为外在约束力的增强而放弃,要么因为与外在约束力的对抗而走向另一个极端,即极端抗拒行为的出现,从而导致社区自治逐渐偏离正态自治的路径而走向偏态自治。
第三,偏态自治在社区自治的不同空间领域体现的程度不尽相同。在自治组织的创建、自治载体的构建、志愿者组织的组建、生活世界的创建等领域,能够获取的自治空间的广度是不一样的,社区居民在这几个领域中获取的资源是不一样的,其强弱也是有差别的。但即使在那些结构性制约相对较少的领域,也很难看到自治效果相对较好的行为与模式。这主要归因于居民自身的素质、态度和行为,即公民参与的质量问题。
基于上述对偏态自治概念三个方面的理解,本文认为,偏态自治是目前社区自治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导致社区自治空间有限性特质的原因之一。受到外在结构性制约而呈现的偏态自治,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社区居民自下而上管理社区事务——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自治——的有效性,致使社区居民实现社区自治的空间受到严重限制,正态的、理想的社区自治无法实现。
而在推进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只有逐步形成规范的、合法的社区管理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组织的结构特征,并不断提高公民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的意愿和能力,使结构性制约下的偏态自治转向具备一定制度基础和结构基础的正态自治,才有可能实现正态的、理想的社区自治模式和形态,也才能使社区和居民获取真正意义上的自治权限和空间。而这也是实现有效的社区自治、达成社区自治终极目标——守望相助的共同体——的必要条件。
随着社区建设的推进,社区居民已经开始萌发出自主管理社区事务的意识,甚至出现为了维护自主管理社区事务的权力,而与相关职能部门据理抗争的行为和案例。但同时我们也发现,社区中居民的这些行为并未形成一种有组织的、有序的、规范化的集体行为,较多以无序化、以无组织化的个体性行为出现,个体与个体之间因为各种原因,甚至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背离了社区居民为了共同的利益参与社区管理的最初意愿。这种无序化的、无组织的个体行为的出现,可以归结为公民个体在参与社区事务管理的过程中,个体的认知与能力的受限,而这种受限,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个体之间的沟通障碍所导致的。无序自治导致原本属于社区居民的自治权利逐渐丧失,由于个体行为的无序化,以及政府及相关组织、社区居民自身对社区自治的不信任,社区自治空间有形或者无形地受到限制。
沟通行为是居民之间基于基本的共识,并在共同的知识背景下达成的一种有效行为,它是言语者和听众同时从他们各自的生活世界出发,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发生联系,以求进入一个共同的语境。①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一卷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性》,曹卫东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95页。沟通主体之间从目的理性走向沟通理性,并通过语言的媒介让希望彼此真诚了解的人们不受任何内在或外在压力的影响而达成共识。②沈关宝:《公共空间与社会结构》,《社会转型与社区发展——社区建设研讨会论文集》,2001年,第40页。哈贝马斯认为,主体间只有实现有效的、无障碍的沟通,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并消除由于资本主义发展所带来的一些弊端。
若将沟通行为理论运用于社区自治和社区治理中,则要求社区居民形成基于共同知识背景的共识,并实现真正的、无障碍的沟通,从而有效地参与社区事务和社区治理。这种无障碍的沟通基于社区居民之间共同的认知,包括对社区事务的认知和掌握、对社区参与意愿的认知,以及对出现的特定社区事件的认知与态度等。然而,现实的情况却反映出这样一种状况,即居民之间缺乏基本的共识,这种共识只有在试图相互沟通的各利益攸关方拥有共同知识背景的条件下才可能达成,而且居民之间的沟通并不顺畅,反而是一种有障碍的沟通或称为是沟通受限。具体表现为,居民个体之间对社区事务的参与和管理的认知度和态度是不一致的,居民之间、居民和外在组织的相关人物之间也无法实现有效的、理性的沟通,从而可能会导致结果是:个体普遍的冷漠或非理性的偏激行为。这种结果深刻影响了社区居民共同的、有效的参与社区事务及其管理的效果。
正是因为沟通受限,即居民之间、居民与外在组织相关人物之间沟通不畅,或者是一种非理性的、有障碍的沟通,导致在社区自治过程中出现大量无组织的、非程序化的无序行为。由此所导致的社区自治的模式和类型,与有序自治是相对立的,本文称之为“无序自治”,主要是指居民在参与社区自治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理性的沟通,而呈现的无组织、无序化的行为方式和模式。无序自治是目前中国社区自治的另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导致自治空间有限的重要原因。具体来说,无序自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哈贝马斯的沟通行为理论是理解无序自治的理论基础。哈氏提出的沟通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实是一种理想的预设,换句话说,要在现实生活中实现哈氏提出的基于共同知识背景的沟通行为及效果是有较大难度的。从社区居民零散的个体行为转化成有序化、组织化的集体行为,实际上就是期望能够达到哈氏提出的不受沟通限制的、从行为个体的共同知识背景出发而形成良性互动的沟通行为。显然,这种理想的行为模式迄今仍未达到。但哈氏提出的基于共同知识背景的沟通行为的出现却是有效的社区自治实现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守望相助共同体的基础。
其次,无序自治普遍存在于社区自治实践中。这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消极被动性,尚未形成健康、理性、成熟的社区文化,社区居民对自身生活于其中的社区并未形成较强烈的集体认同。虽然萌发了居民自下而上参与社区事务管理的意识,然而这种参与意识仍旧表现出个体化和无组织化的特征。长期以来形成的“与己无关、袖手旁观”的意识,以及“家”的概念和范围限制,使得大部分社区居民虽然也关注本社区的、与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区问题,却未形成社区居民的统一行为,主动性不足,同时,也就难以形成统一的社区文化的认同。
第三,无序自治的出现与个人能力和认知受限有关,特别是社区中民间领袖的个人气质、能力,及其在社区中的发挥空间受到限制有很大关系。从无序转向有序的过程,需要个体之间的有效沟通,而这种有效沟通是基于社区居民个体的对社区事务及其管理的认知,及自身参与社区事务管理的能力。社区中关键人物或者也可以称为社区领袖,其管理能力和对社区事务的认知深刻影响了社区自治的状态,社区领袖的组织能力与个人气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及其管理的有效性程度。然而社区领袖的行为方式往往也会受到外在制度设计和结构性的制约。比如在YF社区中,确实存在具有社区民间领袖气质和能力的热心居民,通过理论倡导或实际参与行动,以引导居民如何管理小区。然而,由于业主论坛中的某些跟帖内容被限制、甚至被删除,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有意往特定人物身上“贴标签”,从而对其能力和影响力的成长构成外部制约。
社区自治实践过程中,居民的社区参与及其管理行为呈现了无序化、零散化和个体化的特征,社区居民集体意志的表达也缺乏畅通渠道与有效程序,导致自治领域缺乏必要的秩序、规则和能力,理想的社区自治形态难以出现。无序自治导致自治空间受到人为限制,换句话说,政府在下放“社会管理社会”权力的过程中,对个体化、无序化的行为不够信任,总是会不自觉地介入或干涉社区自治的过程,从而导致社区自治空间受到人为的限制。
正是因为社区居民参与的无序化和被动化、缺乏组织性和程序性,使得社区居民的个体能力以及他们通过各种自治组织实现自治的集体能力和效率都非常低下,政府更不愿意或不放心把社区自治真正交给居民,或者各种社区自治组织去管理,从而社区真正实现自下而上的自治也成了空谈。而社区自治空间的有限性反过来也会影响自下而上的有序自治的路径模式形成,致使社区居民很难通过有序化的组织形式来实现个体行为的集体化整合。质言之,自治空间的受限与公民参与的无序化是一种相互加强、甚至恶性循环的关系。
无序自治制约了公民参与的主动性和有序化,不利于公民参与过程中共同文化认同的构建与价值取向的统一。无序自治也导致基于无障碍、理性沟通的守望相助共同体难以形成。公民参与行为从无序转向有序,是社区自治空间得到释放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社区自治终极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理想的社区自治路径和模式的基本条件。
社区自治过程中的偏态自治和无序自治限制了社区居民普遍的、主动的、有序的参与,从而使得居民实现自主管理社区事务的空间非常有限,空间的有限反过来更加促使自治走向偏态和无序化,基层民主的未来发展令人担忧。未来社区自治路径的形成有赖于居民之间的相互沟通,有赖于有效的合作对话模式所达致的有序、有组织的集体参与,更有赖于外在制度环境和社区居民获取资源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另外,社区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社区关键人物或社区民间领袖的发展空间、社区自治平台和载体的形成,以及社区民间组织的发育和成长,都将促使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社会行为愈显组织化与规范化。①张丹丹、沈关宝:《公民社会的发育与形成——民间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公民的有序参与》,《学术界》2011年第6期。若要实现理想的、美好的社区自治路径,实现自然地理状态下的“小区”向社会人文状态下的“社区”转变,上述要素将是必不可少的。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学界需要进一步探索政府与社区的关系问题,也就是政府在社区事务管理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近年来的诸多事实表明,某些政府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对社区事务的不当干预,是社区自治难以走上正途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社区自治面临的结构性制约中,政府公权力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笔者并非主张政府公权力完全退出社区自治领域,而是建议政府部门要认清自身在社区自治中的角色定位。本着科学、民主的精神,鼓励基层群众共同参与制订合理、可行、操作性强的社区事务管理规范,并为这些规范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或许是政府部门最应该思考的方向。
(责任编辑:徐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