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探析

2015-03-17 17:52张丽娜
关键词:海洋法主权争议

张丽娜

(海南大学 法学院, 海南 海口 570228)

南海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探析

张丽娜

(海南大学 法学院, 海南 海口 570228)

在南海争议海域进行油气资源开发的问题上,我国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倡议,虽然得到了争端各方的广泛认同,但实践中收效甚微。在争议海域进行油气资源共同开发应该首先明确是争议主体、权利主张和争议海域等问题。南海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主要障碍是争议各方对南海海域权利主张的不明确;有关权利主张的合法性存在问题;争议海域范围不够确定。因此,争议各方应进一步明确权利主张;并使己方的权利主张符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通过善意谈判的手段对争议海域的范围达成共识。唯有如此,才能解决南海争议油气资源共同开发中的瓶颈问题,最终达成共同开发协议。

南海;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

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开始,南海周边国家纷纷对南海进行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开采活动,各国之间在南海的争端由此而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不仅没有使彼此争端得以解决,反而使南海的紧张局势不断加剧。为此,中国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倡议,但收效甚微。在世界其他地区,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成功案例比比皆是,为何南海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如此艰难,通过对南海争议海域油气共同开发的现状梳理,可以发现南海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瓶颈问题,从而探索其解决对策,这对推动南海争议油气资源的共同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一、 南海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之现状梳理

在南海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问题上,中国的态度最为明确,也最积极,中国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倡议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尽管南海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但在中国的推动下,南海周边国家就油气资源共同开发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一)中国与菲律宾

在共同开发的问题上,中国与菲律宾接触较多。早在1986年邓小平在会见菲律宾来访的领导人时就提出:南沙的问题可以先放一放,采取共同开发的方法。1993年菲律宾总统拉莫斯访华时,江泽民也重申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菲律宾对中方的提议也表现了浓厚的兴趣。1995年8月中菲发表了联合声明,其中指出:双方同意推动在海洋环境、航行安全、打击海盗、海洋科研、减灾防灾、搜救、气象和海洋污染控制方面的合作。2003年3月,菲律宾外交部向中国外交部致函,正式就共同开发南海事宜提出建议。2003年8月,中方向菲方提出了共同开发的建议,菲方当即表示欢迎并完善了有关计划内容。2003年11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在马尼拉签署了有关共同开发南海油气资源的意向,协议面积达16万余平方千米。但该意向书的性质只是民间企业的合作,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共同开发,因为其不是政府间协议[1]。近来,菲律宾菲莱克斯石油公司希望能与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合作开发南海礼乐滩的油气资源,但由于涉及领土主权问题,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拒绝了此要求。

(二)中国与越南

中国与越南就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问题也有过多次接触和交换意见,自1993年开始,中国就曾表示愿意在南沙海域与越南进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并提出了将当时有激烈争议的万安滩盆地作为共同开发的区域。1995年11月,中国和越南举行了中越海上问题专家小组第一轮会议。在这次会议上,中国再次提出了暂时搁置争议,寻求共同开发等形式的合作。2000年12月,中越发表了关于新世纪全面合作的联合声明,双方同意在南海争议问题上“坚持通过和平谈判,寻求一项双方都能接受的基本和长久的解决方法。在问题解决前,双方本着先易后难的精神,积极探讨在海上,诸如海洋环保、气象水文、减灾等领域开展合作的可能性和措施”。2011年10月,中越两国签订了《关于指导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其中指出“在寻求基本和长久的解决海上问题的办法进程中,本着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互利共赢的精神,按照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原则,积极探讨不影响双方立场和主张的过渡性、临时性解决办法,包括积极研究和商谈共同开发问题”[2]。2015年11月6日,中越发表联合声明,其中再次强调“认真落实《关于指导解决中越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用好中越政府边界谈判机制,坚持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寻求双方均能接受的基本和长久解决办法,积极探讨不影响各自立场和主张的过渡性解决办法,包括积极研究和商谈共同开发问题。”[3]

(三)中国与印尼

2005年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发表联合声明,双方同意在多个领域进行合作,其中包括双方同意在东盟地区论坛(ARF)内加强减灾等领域的合作。2012年3月,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再次发表联合声明,双方对中印尼自2005年4月25日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各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双方承诺将中印尼战略伙伴关系提升到更高水平。在海上合作领域方面,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海洋领域进行富有成效的合作,欢迎两国签署海上合作谅解备忘录,同意成立海上合作委员会并启动两国海上合作基金。双方承诺继续加强在航行安全、海上安全、海军合作、海洋科研环保、海上搜救、船舶建造、海上能力建设和渔业等领域的合作,继续加强在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场合的协调与配合。双方同意共同推进“蓝色经济”,继续支持中印尼海洋与气候中心开展互利合作项目。

(四)中国与文莱

中国与文莱于2011年11月签署的《关于能源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奠定了两国在海洋石油开发领域的合作。2013年4月5日,文莱苏丹哈桑纳尔访华期间,两国发表《联合声明》,同意支持两国有关企业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勘探和开采海上油气资源。有关合作不影响两国各自关于海洋权益的立场。2013年10月,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访问文莱期间,中国与文莱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声明》。双方决定进一步深化两国关系,并一致同意加强海上合作,推动共同开发。双方强调,应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和平对话和协商解决南海领土和管辖权争议。双方重申将致力于全面有效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维护地区和平、稳定和安全,增进互信,加强合作。双方同意根据今年4月5日发表的中文《联合声明》,支持两国相关企业开展海上共同开发,勘探和开采海上油气资源。另外,双方发表的联合声明透露,中国海洋石油公司与文莱国家石油公司签署了建立合营公司的协议,双方将共同进行海上油气资源的开发、勘探和开采。但有关合作不影响各自对海洋权益的立场。

(五)中国、菲律宾与越南

2005年3月14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以及越南石油和天然气公司签署了为期3年的《在南中国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三家公司将在一个总面积为14.3万平方公里的协议区内研究评估石油资源状况。在协议期内,三家公司将会共同收集协议区内定量二维和三维地震数据,并对区内现有的二维地震线进行处理。期望通过地震和地球物理方法来查明该海域的地质结构和油气储量,确定其是否具有商业开采价值。这项协议只停留在前期评估阶段,不涉及后期勘探、开采。预计整个研究评估工作耗资约1 500万美元,菲律宾能源部长文森特·佩雷斯表示,三方将平均分摊这些费用。三家石油公司就此联合发表的新闻公告说:“中菲越在海洋能源勘探开发问题上迈出了历史性、实质性的一步”。

二、 南海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之障碍分析

(一)南海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实践中的问题表现

通过上述对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梳理,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其一,南海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进程非常缓慢 从世界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实践看,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从谈判到协议的签署,再到付诸实施,用时长短不一,比如,日本和韩国的共同开发,自1970年开始谈判,到1980年进行钻探活动,历时10年时间。泰国和马来西亚在泰国湾的共同开发谈判始于1978年3月,1979年2月两国签署了《关于为开发泰国湾两国大陆架划定区域海床资源而建立联合管理局的谅解备忘录》,直到1990年5月,两国才签订了旨在执行备忘录的《关于建立泰马联合管理局有关章程及其他事项的协定》,用时近12年时间。英国和阿根廷在福克兰群岛附近的合作开发从1990年开始进行谈判,1995年签署《公约在西南大西洋近海活动进行合作的联合声明》用时5年。的确,在争议海域进行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比较复杂,当事国需要考量的因素众多,因此共同开发协议所需要的时间比较漫长。但像南海争议海域中,耗时如此之长的共同开发谈判,还是比较少见的。众所周知,中国在推进共同开发的道路上已经努力了30多年,但直到今天,共同开发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

其二,国家层面上的共同开发协议尚不存在 虽然学者们对共同开发的理解尚不统一,但一般认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共同开发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基于政府间的协议,对跨越国际海上边界线或权利主张重叠区域的自然资源,以一定合作方式进行开发利用的活动[4]。 国家层面的共同开发协议是指两国政府之间签订,旨在解决共同开发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合作协议。特别是在争议海域,国家主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只有国家才有资格根据国际法签订这类协议,该类协议具有临时性质,主要功能是开发这类地区的经济资源,不影响国家之间边界的最终划定。所以国家之间签订这类协议的目的在于暂时搁置主权争端,从事共同开发活动,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就南海争议海域共同开发的情况看,国际法意义上的共同开发协议尚未达成,仅有的几个共同开发合同也仅仅是民间的、商业性的合作协议。其与政府间的合作开发协议有本质上的区别。

(二)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需要明确的三个问题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我国的一贯主张,但“搁置争议”的前提是要明确争议,这是进行共同开发的关键问题。从世界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成功案例看,在争议海域进行油气资源共同开发需要明确有关“争议”的三个问题,即争议主体需要明确、权利主张需要明确、争议客体需要明确。明确这三个问题是争议海域油气共同开发的基础。

1. 明确争议主体 在争议海域进行油气资源开发首先涉及的是争议主体问题,在该问题中,具体又涉及两个问题,一个主体资格的确定性,另一个是主体数量的确定性。主体资格的确定性是指参与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主体适格性问题。由于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是有关国家在尚未划界的情况下的一种临时安排,所以争议主体只能是那些有权对争议海域提出领土主权或主权权利要求的国家。除此之外的其他主体均不适格。主体数量的确定性是指有资格参与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国家数量。由于争议海域共同开发是通过各争议主体之间的共同开发协议完成的,所以争议国家的数量直接决定共同开发协议当事方的数量,也会对协议的达成与生效产生直接的影响。

2. 明确权利主张 权利主张的确定性是指争议主体对争议海域的权利主张是明确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海域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沿海国在不同海域的权利是不同的,沿海国在领海可以拥有完全的领土主权,在其他海域只能享有主权权利。沿海国在共同开发前,对争议海域的权利主张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这既是海洋划界的前提,也是共同开发的需要。在明确权利主张时,一个相关问题特别重要,即权利主张应该有合法的依据,任何缺少合法依据的权利主张都不可能得到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承认。

3.明确争议海域 在争议海域进行油气资源共同开发需要对开发区块做出选择。从实践看,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开发区块可以是整个争议海域,也可以是争议海域的某一部分。但无论如何,所选择的区块应该位于争议海域的范围之内。所以争议海域的确定性是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物质基础。

(三)南海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针对上述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中需要明确的三个问题,在南海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开发中只有一个问题是明确的,其他两个问题尚未明确。已经明确的一个问题是争议主体,根据南海周边国家的主张,目前对南海提出权利要求的主体有六国七方:中国、越南、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和中国台湾地区。南海的争议主体不仅非常明确,而且也得到了争端各方的广泛认同。但对于另外两个问题,即权利主张和争议海域,目前尚未得到解决,这也构成了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重要障碍。

1.关于权利主张问题

对于南海的权利主张,我国和南海周边国家各不相同。

(1)中国的权利主张。中国对南海的权利主张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中国关于南海的声明。中国对南海的声明一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根据该声明可知,中国对南海提出的主张是“主权”。第二,南海断续线。南海断续线(亦称“九段线”)也被认为是中国对南海权利主张的重要依据。虽然南海断续线的历史考证众说纷纭,但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所出版的地图在南海部分基本沿袭了断续线的标绘方式,只是在 1953 年去掉了北部湾的两段,其他各段线的位置也略有调整。据学者测算,大约80%的南海海域被圈于“九段线”内[5]。第三,中国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1996年,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该声明明确宣布中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以上事实表明,中国对南海的权利主张是不明确的,中国对南海的哪些海域主张领海主权,对哪些海域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主权权利,目前还不是非常确定和具体。

(2)其他国家的权利主张。其他国家对南海的权利主张各有不同:第一,越南。越南对南海的权利主张主要体现在其于2012年通过的《越南海洋法》中,该法对其基线、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等管辖水域范围、权利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该法,越南明确地宣称其拥有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并规定了其所管辖海域的范围标准:领海范围为距领海基线12海里内的海域;日比邻区的范围为越南领海以外、从领海外部界线算起宽度为12海里的耻连海域;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为领海之外、从基线算起宽度为200海里与领海连成一片的海域;越南的大陆架在大陆外缘超过200海里的情况下,大陆架可以从基线算起不超过350海里,或者从2 500米等深线算起不超过100海里。第二,菲律宾。菲律宾在2009年3月公布了新的领海基线法案,把自己的领海设定为领海基线外12海里内的海域。领海基线声明明确了自己对“卡拉延群岛”和黄岩岛的领土主权,宣布对上述岛均实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岛屿制度。第三,印尼。印度尼西亚在南海的权利主张主要体现在其于1980年3月发布的 “关于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的宣言”,该宣言宣告“印度尼西亚的专属经济区是位于根据1960年关于印度尼西亚水域的第4号法令公布的印度尼西亚领海之外的区域,其宽度从测量印度尼西亚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向外延伸200海里。”[6]按照这个规定,印度尼西亚在南海拥有专属经济区中的主权权利。第四,马来西亚。马来西亚对南海的权利主张主要体现在1966年的《大陆架法令》和1969年的《第7号紧急法令》,根据上述法令,马来西亚采用直线基线确定了领海基线,明确规定了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第五,文莱。1984年,文莱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依照公约的相关规定,宣布自己拥有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文莱的专属经济区包含了南沙群岛中的南通礁,文莱以此为由宣称对南通礁享有领土主权。据此可见,文莱在南海的权利主张既包括领土主权,也包括专属经济区内的主权权利。

2.关于争议海域问题

争议海域对油气资源共同开发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讲,未划界之前的共同开发只有选择在有争议的海域,才能得到各国的认同。争议海域的范围与各国对南海的权利主张密切相关,可以说,正是由于南海周边国家对南海的权利主张才导致了争议海域的产生。从各国对南海的权利主张看,南海争议海域的范围似乎非常明确,如果各国能够承认这些海域属于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便指日可待。但事实上,南海周边国家对争议海域并没有达成共识。就中国来说,越南对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都提出了主权要求,但中国认为西沙不存在争议,其周围海域当然不是争议海域;菲律宾对中国中沙群岛的黄岩岛和南沙群岛提出了主权要求,但中国否认黄岩岛存在争议,当然黄岩岛附近海域也不是争议海域。在南海共同开发的实践中,中国一直对礼乐滩盆地和万安滩盆地的共同开发感兴趣,但菲律宾和越南认为这两个海域不是争议海域,而拒绝与中国政府进行共同开发。因此,各国对争议海域认识上的差异形成了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重要障碍。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国对南海争议海域的立场和态度基本是:一方面,不承认己方已经占领的岛屿和海域是属于争议海域;另一方面,对他国已经控制的岛屿和海域主张权利,由此导致各方对南海争议海域范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三、南海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之路径探索

从上述分析可见,南海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主要障碍是争端各方权利主张的不明确和争议海域的不确定。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对南海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一)解决权利主张问题

1. 权利主张的确定性问题

从前面的阐述可知,目前除了中国外,南海周边国家对南海的权利主张基本是明确的,其权利主张的依据主要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的本国法律法规。相对而言,中国对南海的权利主张只有部分是明确的,还有一部分比较模糊。已经明确的部分包括:(1)中国对南海诸岛主张领土主权,其中包括西沙群岛、东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2)中国对西沙群岛的权利主张是明确的,并且划定了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尚不明确的部分包括:(1)中国对东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附近海域的权利主张不明确。一方面,这三个群岛还没有划定领海基线,另一方面中国在南海诸岛的声明中关于“附近海域”的表述也具有相当的模糊性,没有对“附近海域”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2)中国对断续线内水域的权利主张不明确。目前对断续线的法律性质,只有学者们的学术观点,还没有官方的法律解释。因此,中国对断续线内水域的权利主张也有待澄清。

由于历史原因和南海局势的复杂性,中国在短期内要明确在南海的所有权利主张是非常困难的,但从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角度看,各国对于油气资源开发基本主张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主权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7条规定,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为:“(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2)第1款所指的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4)本部分所指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关于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第1款(a)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可见,沿海国在海洋从事油气资源开发活动时,既需要其对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又需要其拥有在专属经济区内从事勘探开发的主权权利。如果只拥有其中之一,油气资源开发活动无法进行。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看,这两类主权权利分别来自于大陆架制度和专属经济区制度。所以,中国在对南海提出权利主张时,必须同时坚持这两类权利。

2. 权利主张的合法性问题

权利主张的确定性和权利主张的合法性是不同的,一个明确的权利主张不一定是合法的,除中国之外的南海周边国家的权利主张相对来讲比较明确,但我们仍需要考察他们权利主张的合法性。虽然中国对南海海域的权利主张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但这不影响中国对其他国家权利主张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权利。

判定各方权利主张合法性的依据是现代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7]。一方的海洋权利主张只有符合现代国际法的要求,才有可能获得对方的承认,这也是双方进行共同开发谈判的基础。目前看,除中国之外的其他南海周边国家对南海权利主张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那么这些国家的权利主张是否具有合法性呢?笔者认为,在判定南海周边国家对南海权利主张的合法性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现代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一方面,不能否认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沿海国主张其海洋权利时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甚至有时可以作为沿海国海洋权利主张重要的法律依据。但另一方面,也应注意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森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地位固然重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已经取代了其他所有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成为唯一的海洋权利主张的依据。长期以来在国际法领域形成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更应得到足够的重视和遵守。(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既得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在规定新的海洋法律秩序、赋予各国新的海洋权益的同时,并不完全打破既有的海洋法律秩序,不损害各国既得的海洋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允许沿海国扩展享有主权或主权权利的海域,但只能向传统的公海海域扩展,不得损害别国既得的领土主权和主权权利。中国对南海享有的各项历史性权利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前很久就已经确立的既得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任何规定都不具有否定既得权利的效力。”[8]

以上论述表明:其一,我国在明确权利主张时需要考虑该权利主张是否符合国际法的要求,同时在考察其他国家的权利主张时,也应该以国际法为依据。其二,权利主张可以通过各国的单方行为得以确认,但权利主张只有符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要求才能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和国际社会的承认。

(二) 明确争议海域问题

在明确争议海域问题上,应注意以下问题:

其一,善意谈判 在国际法中,善意谈判是一种义务,也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最重要、最常用的方法,是处理一切国际关系的基础,《联合国宪章》第33条明确将谈判列为解决争端的首位。国际法上第一个关于善意谈判义务的案例是立陶宛和波兰铁路交通案。1927年,国联通过决议,呼吁立陶宛和波兰两国进行谈判以结束两国间的战争状态。在随后的两国铁路交通案中,常设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认为两国政府“以达成协议为目的”进行谈判是善意的一种表现[9]。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再次就善意谈判的义务进行了阐述。丹麦、西德和荷兰三国达成特别协议,承诺进行大陆架的划界谈判。但这一谈判遇到了阻碍。丹麦和荷兰坚持中间线,不愿作任何调整。国际法院就此发表咨询意见,要求各方进行认真妥协,国际法院认为,当事国有义务进行善意的、真诚的谈判,并有义务使谈判富有意义并产生积极的效果,谈判要经过正式的程序。即应以善意为出发点,不得不合法地或无必要地无限期拖延谈判[10]。善意谈判是达成共识的基础,对南海争议海域范围的确定只能通过善意谈判达成共识,善意谈判的义务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3)和第83条(3)均规定“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尽一切努力”包括各种促成共同开发的行为和手段,其中自然包括善意谈判这一行为。而通向共同开发的唯一途径也取决于当事国意志的协调一致[11]。可见善意谈判对争议海域的确定以及最终协议的达成具有重要价值。对争议海域的共识需要争议方进行深入的交流和协商,这也是共同开发的必经之路。

其二,慎用司法和仲裁程序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争端解决提供了多种渠道,其中包括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但在南海争议海域进行油气资源共同开发中,该程序不易适用。理由是:(1)在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中,明确争议海域的目的不是为了解决争议,而是为了确定共同开发区块,其目标是合作开发争议海域的油气资源;(2)明确争议海域的范围不是为了要划分海域界限,恰恰相反,它是要暂时放弃海域划界,共同开发此区域的油气资源,它是各方划界前的临时性安排,并且不妨碍最后界限的划定。所以,在南海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路径中,明确争议海域并不需要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的介入。

其三,排除第三方干扰 对于争议海域范围达成共识,是争议各方意愿的体现,第三方的干扰可能会对争端当事方的真实意愿产生影响,并且不利于共识的达成。另外,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南海争端各方达成的关于南海争议海域方面的共识或协议并不会损害第三方利益。所以,第三方既无权利,也无义务对南海争议海域的确定施加影响。

[1] 萧建国.国际海洋边界石油的共同开发[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180.

[2] 关于指导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BE/OL].[2014-10-09].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nanhaizhengduan/content-3/detail_2011_10/12/9770289_0.shtml.

[3] 中越联合声明[N].人民日报,2015-01-07(03).

[4] 王承志.共同开发南中国海油气资源法律问题[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4(2):118-144.

[5] Lise lotte Odgaard. Maritime Security between China and Southeast Asia[M].Farnham UK: A shgate Publishing Ltd.,2002:90.

[6] 海洋法国际问题研究会.中国海洋邻国海洋法规和协定选编[M].北京:海洋出版社,1984:113.

[7] 杨泽伟.论海上共同开发“区块”的选择问题[J].时代法学,2014(3):3-10.

[8] 赵建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在南海的既得权利[J].法学研究,2003(2):147-160.

[9] Masahiro Miyoshi. The Basic Concept of Joint Development of Hydrocarbon Resources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stuarine and Coastal Law, 1999(1):12.

[10] 陈致中.国际法案例选[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167.

[11] 张辉.中国周边争议海域共同开发基础问题研究[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3(1):43-61.

[责任编辑:王 怡]

On Joint Development of Oil and Gas Resources in Disputed Waters of South China Sea

ZHANG Li-na

(Law School, Hainan University, Haikou 570228, China)

For the development of oil and gas resources in disputed waters of South China Sea, China put forward the initiative of shelving disputes and carrying out joint development, which has achieved very little in practice though winning the wide recognition of different parties. Such issues as subjects of disputes, claims for rights and disputed waters should first be clarified so as to jointly develop the oil and gas resources in disputed waters. The main obstacles in joint development of oil and gas resources in the disputed waters of South China Sea lie in the unclear claims for the rights of South China Sea among the parties of disputes, the issues of legitimacy about the claims of rights, and the undefined scope of disputed waters. Therefore, the parties of disputes are supposed to further clarify the claims of rights, make their own claims meet the principles and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s, and reach consensus for disputed waters by goodwill negotiation. Only by this can the bottleneck problem in joint development of oil and gas resources in disputed waters of South China Sea be solved and joint development agreements eventually be reached.

South China Sea; disputed water; oil and gas resource; joint development

2015-02-0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BFX12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YJA820111)

张丽娜(1969-),女,辽宁新民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学与海洋法学研究。

D 993.5;P 722.7

A

1004-1710(2015)06-0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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