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美会,王胜本
(河北联合大学 管理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
1989年,世界银行首次提出“治理”一词,之后被运用于政治与经济的研究之中,治理理论也随着市场与政府管理的不足而兴起,其本质特征是国家与公民对社会公共生活共同合作管理,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发展到社区治理,国家对经济与社会的管理方式由统治渐渐转变为治理。治理不是一项制度,也不是一套规则,而是一种持续互动的过程。公民社会是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发展到一定阶段,在特定的城市地域空间范围内出现的具有现代性意识,向往现代化生活的人的集合。随着公民社会以及公、私作用领域和空间的形成,利益的分化引发群体和需求的多样性,政治与社会参与的广泛性,促使公民社会提出自我赋权、分权,现代公民意识是城市社会中间组织和市民应具有的基本价值取向。现代社区打破传统“单位制”单一主体管理的局面,非营利组织、业主委员会、居民更多的主体参与到社区中来,形成多元共治的局面。社区治理注重强调多元治理主体的共同参与,各司其职,相互协调与互动,实现社区公共利益最大化。显而易见公民意识的觉醒恰恰是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助推剂,同样是公民社会成长的动力源泉。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公民意识被赋予了不同的涵义,现代公民意识应结合着时代的变化与当前的中国国情。因此现代公民意识是指公民对自身在法律上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的认识,是其在参与公共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的自我认识,其主要包括主体意识和公共意识,公民的主体意识主要包括:自由意识、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参与意识等。公共意识则具体表现为:协商意识、法律意识、爱国意识和公德意识。
我国目前的社区治理是由公共管理走向公共治理,公民意识的提高促使居民积极参与到社区治理之中,由此居民拥有“公民”的身份特征:组织性、法制性以及协商性。由于国家法律的完善以及公民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在宪法与法律的规定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在身份上享有平等地位,在人格上是自由独立的,为此形成了公民的主体意识,这将促使社区居民拥有作为国家公民在参与社会中各项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社会中的价值,公民主体同时会产生一种遵守法律规则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自律意识,同时公民的主体意识是其他意识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公民主体意识的存在,才能激发公民权利与责任意识、民主法治意识以及参与意识。公民的权利意识主要指政治权利意识,主要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当代公民充分认识到这些权利以及充分地行使自身的权利。在现实的社区生活中,公民渐渐运用竞争、协商、维护等方式采取民主、公平的态度解决社区治理中的问题。
公民意识的觉醒不仅体现了自身的人格特征,而且还是维护自身人权的武器。近年来,广场舞成为人们重要的健身方式之一,吸引了众多的参与者,健身场地随处可见,居民区内成为了跳舞健身的重要场地之一,这也随之引发了社区健身与噪音扰民之间的矛盾,居民需要健身同样需要安静的生活环境,这样的矛盾从侧面上说明居民公民意识的觉醒,然而矛盾的化解还需公民自身要学会自我管控,更重要的是政府应为社区居民提供相应的公共空间。社区是培育公民意识的载体,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因此,改善社区治理方式与理念能够强化公民的主体意识。
公民意识发展与社区治理有着紧密的逻辑关系,治理理论以公民意识的提升为基础,公民意识的觉醒是治理理论实行的前提。公民意识是公民在参与公共政治生活中对主体地位的自我意识。治理指的是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公民之间的合作互动过程。公民意识的提升在推动社区治理发展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公民意识的提高促使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有利于形成多元主体共治的局面。社区中代表不同利益的群体以组织化的形式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形成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合作、协商的机制,打破“一头独大”的局面,实现社区治理主体间利益达到相应的均衡。另一方面,公民意识的提高,激发社区治理的活力。社区居民法律意识、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对社区的公共事务提出自己的见解、积极的参与到社区的建设中来以及参与社区的政治选举等,公民的参与为社区服务的拓展、社区环境卫生、社区秩序以及社区民主政治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作用。
社区是指生活在同一区域内的社会共同体,随着“单位制”的瓦解,社区中的居民重新进行“洗牌”,来自不同居住地的居民生活在新的格局中,难以形成新的团体性的和契约性的社区归属感、认同感。其主要原因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社区居民早已习惯于传统的政府大包大揽的社区管理制度,居民存有只扫自家门前“雪”的思想,对于不涉及自身利益的事情都听从政府的安排,对社区的公共事务很少拥有发言权,同样也很少去争取发言权。同时,社区居民也只认准政府,对其他治理主体如物业公司、非营利组织很难进行配合与信任;另一方面,居民从内心深处依旧是认同单位并且依赖单位,虽然生活在同一社区中,但是也只和原单位或有血缘关系的居民进行交流与沟通。另外,居民存有“寄居性”的思想,一直认为只是暂时居住在这个社区内,属于他们的只有他们居住的房屋而已,并非社区整体,存在强烈的寄居感并且一时难以从“单位人”向“社区人”的转化。最终导致居民难以形成多元化、宽容、团结一致的意识,社区难以向和谐社区迈步。
一直以来,社区居民对社区建设的参与程度不高,积极性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社区公共事务总是被动的参与,本着“枪打出头鸟”与“搭便车”的心理,对社区的建设总是持有不闻不问的态度,只是对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时提出不符合实际的要求与建议,充分显示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功利性较强的心理;二是对社区的政治事务的参与同样热情不高,主要体现在社区选举方面,抱有不信任任何人、选谁都一样、只是个过程的心态去参与,这必将导致自身政治权利的丧失,同样影响到社区未来的建设;三是,公民维权意识不高,公民自由结社的主要动力主要来自于维权,但是在社区中遇到损害自身利益的事件时,自己不知如何进行维权,缺乏法制意识,总抱有得过且过的心态,自己能解决的事情自己解决,很难形成维权组织。公民的责任意识、民主意识的缺乏,难以自发形成组织。社区非营利组织由于是自发结成的,缺乏法律的保障,发展空间有限因此,由于缺乏公民的积极参与,大部分社区还延续着传统的管理方式——政府包揽一切,社区治理缺乏活力。
随着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发展,社区治理主体主要包括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和社会非营利组织等。但是,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商品房的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摩擦事件不断发生,其中一些摩擦上升为暴力事件,这些已成为社区治理主要问题。有数据显示,90%以上的业主与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矛盾不断激化,原因主要是面对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侵权事件,业主缺乏相应的法律常识,常常以过激的违法行为而告终。归根结底还是公民法制意识的缺乏,不能够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然而却是非理性的争吵,因此公民难以以理性的方式解决这些矛盾,最终造成社区治理进入混乱状态。
增强公民主体意识的主要来源于对公民的社区认同感与归属感的培育,社区的认同感与归属感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来自于对居住在同一社区居民的认同,另一方面来自于对社区的设施、机构、组织等的认同。对居住在同一社区居民的认同感是在相互的交往与互动中自然而然形成的,但是据目前的状况,在居住在同一住宅区内的居民很少有进行互动,彼此都互相不认识更谈不上认同。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来自于对社区的设施的爱护和对机构与组织配合及和谐相处,然而根据公共选择的理论,居民总是在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忽略公共利益,例如有些居民为了一己之私,私占公共用地种植蔬菜,破坏整个社区的秩序。因此,社区应多举办所有居民都能参加的社区活动以此增加居民之间进行情感互动的机会,政府为居民提供互动场所、活动设施,居民更应该积极主动参加社区举办的各种活动,积极配合社会非营利组织、物业公司、居委会的各项工作,使社区成为一个和谐的大家庭。
鼓励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是实现政府善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渠道之一,换句话说实现社区的善治有赖于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和自愿合作,这是增强公民参与意识主要途径之一,不仅促使社区公共事务处理的民主化,而且增强了公民的民主意识。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意义重大,这将有利于增强公民的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社区居民作为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有利于促使社区治理结构的合理化,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处理进行相互沟通、协商减少了主体间的摩擦。鼓励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应该做以下努力:一是政府应该适当的放权于居民自治组织,为其提供发展空间,实现政府主导模式向居民自治模式转变;二是社区居民应把参与社区公共事务作为自己的公民责任,加强制度保障避免社区居民参与的随意性;三是政府应将集中在“单位”的社会资源向社区集中,为社区招募一些专业素质高、公民素养高的管理者,为社区的公共事务建言献策同时吸引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四是完善社区选举制度,改变以往的选举方式,将社区选举落到实处,激发公民的参与热情,提高公民政治参与意识;三是增强社区居民的民治自治意识,建立与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非营利组织相匹配的物业管理与监督机制,进一步扩大社会各界精英人士、基层群众组织、社会组织等代表参加社区治理的参与面,建立完整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
在社区开展法制建设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构建平安社区是推动依法治国发展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构建平安社区,应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一是,搭建网络社区。随着互联网络的普及,网络为人们创建了新的交流沟通平台,搭建网络社区成为社区建设的题中之义。搭建社区网络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之一,建立网络法制咨询平台与法律常识的宣传平台,政府应对社区网络进行定期完善与维护,搭建社区网络平台来满足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如团购、找工作、住房的买卖与租赁、成立兴趣社团、各种公益活动消息以的发布等,是社区网络真正成为社区居民交流沟通平台,有利于居民遇到侵权时自发形成维权组织,有利于政府直接听取民声,有利于减少社区治理成本,在网络互动中促使公民意识得到不断地提高。二是,营造良好的普法宣传的氛围。在节假日期间,开展各种能够增强居民法律知识的活动,倡导社区居民学法守法用法,扩大社区居民的参与面,激发居民的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让法律知识植根与居民的思想中。三是,建立完善的社区民主法制建设体系,要有合理的领导组织机构,切实可行的法治建设的发展规划以及完善的社区规章制度等,最终实现社区法律教育的规范化和社区管理的有序化,促使居民的主体作用的发挥,社区中的矛盾得到及时的化解,能够真正促进社区平安和谐发展。
我国目前社区管理是由公共管理走向公共治理,社区治理成为我国社区管理的发展方向,这也是实现政府善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而社区治理的本质是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因此增强公民意识有利于推动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发展,有利于降低社区治理成本,促使社区走向善治。社区拥有居民委员会、物业公司、非营利组织、业主委员会、居民等治理多元主体的参与为我国城市社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同时也为公民意识的培育提供了机遇。通过培养居民的社区认同感与归属感、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搭建社区网络平台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等完善社区治理,有利于城市社区和谐有序的发展,同样有利于公民意识能够得到有效的发挥,以改进面对公共危机事件以及处理社会日常问题时公民意识薄弱的局面。
[1]姜涌.中国的“公民意识”问题思考[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版),2001(4).
[2]云淑萍.社区治理视野中公民意识培养的思考[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3]王胜本.城市治理的架构与机制[M].燕山大学出版社,2013(9):3-9.
[4]蔡生菊.论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的缺失[J].学术纵横,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