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艳青
摘要: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应加强对其打击。对其案件性质的认定重点在其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立案审查则重点对涉案样品的鉴定,并判断其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立案的三个条件。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应全面收集情报,重点追查人财物信息;综合运用信息平台,增强经营案件意识;加强各部门协作,注重证据收集。
关键词:食品;药品;侦查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8020003
食品药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故国家相当重视。食品药品的安全不仅仅是民众根本利益之所在,而且关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与发展,甚至影响在国际食品药品市场之信誉。但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屡屡发生,危害严重。因此,有必要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其特点,找到防控其犯罪之对策。
1 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概述
近年来,我国有关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常见诸于报端,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在食品、药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前,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较为突出,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鉴于食品药品问题日益严重的现状,国家对此加大打击力度,保护民生安全,以积极行动应对严峻的安全形势。作为肩负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犯罪职能的公安机关,必须要在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活动中充当主力军,成立专门机构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也是公安机关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社会治安环境的现实需要。
食品药品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或其他经营者违反国家对食品、药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情节严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食品药品犯罪主要包括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当然从广义上讲,食品药品犯罪还可以包括其他一些罪名,如非法经营罪、渎职罪等。因篇幅有限,这里就不再赘述。
目前,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呈现职业化;二是犯罪团伙成员之间关系密切,呈现“族群化”;三是隐蔽性强,销售日益网络化;四是跨区域作案明显增多。究其原因,一是犯罪成本较低,利润大大超过犯罪成本,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二是信息不对称,消费者难以获取较为全面的信息,使得犯罪分子屡屡得逞;三是食品药品生产者的制假贩假等道德风险问题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进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使得食品药品犯罪案件高发。
2 食品药品犯罪案件认定与立案审查
2.1 案件的认定
在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中,对其案件性质的认定重点在其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其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常常以“不知道”为其开脱,对其犯罪事实极力否认。面对如此境况,倘若侦查人员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案件的定性则相当困难。因此,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和“明知”极其关键。其实,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只须牢牢抓住一点,即主观故意是客观存在,并能通过外在的客观活动进行推断。因此,全面分析食品药品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种种外在表现和情况,就能够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从而对其主观心理态度作出符合客观真实的判定和结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为例,可通过交易活动是否公开、合法,交易时间地点是否正常,交易价格是否差异较大,会计账目是否篡改以及有无前科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故意和“明知”。
2.2 立案审查
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立案审查,除了常规审查案件线索来源和案件事实外,还有一重要工作,即对涉案样品的鉴定。一般而言,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立案审查的主要工作是确定涉案的样品是否是假药、劣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的食品。可将其样品送到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并根据其鉴定结果,结合其他具體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其次,应审查案件线索来源。对于被害人的报案材料、信访材料或新闻媒体提供的线索,需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特别是要审查报案人与报案材料所指向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判断是否存在诬告或挟私报复的情况。对于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因其移送的材料是在法律适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较为系统和真实。但由于其侧重点和针对性不一样,对其移送的材料可能还需做一些必要的补充。
总之,在受理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后,应立即着手开展立案审查工作,判断其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立案的三个条件,即犯罪事实条件、刑事责任条件和管辖条件。在审查犯罪事实条件、刑事责任条件的基础上,须特别重视其管辖条件。由于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常有跨区域作案的特点,其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和结果地往往涉及多个地点,有时可能会涉及管辖权问题。故在立案审查期间,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案件之管辖权。
3 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由于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具有隐蔽性强,销售日益网络化等特点,因此在侦查此类案件时,要强化“情报导侦”的理念,重点追查人流、物流、资金流的相关信息。同时,基于此类案件跨区域作案明显增多的特点,还须加强内部协作和外部协作。
3.1 全面收集情报,重点追查人财物信息
收集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相关的情报,可从进货渠道、销售渠道,控制市场等方面入手,同时树立全警收集与信息共享理念。具体言之,一是必须充分发动派出所、特警部门等警务力量投入到预防和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工作之中,其优势在于获取和收集情报信息的面广渠道多,从而弥补当前侦查部门情报工作力量的不足。二是要加强与网监、技侦等其他警种的联系,对互联网或手机上出现的有关涉及食品药品犯罪的线索,及时跟踪监控。三是针对食品药品犯罪跨区域性的特点,积极加强与其他省市食品药品犯罪高发地区公安机关的联系,互通情报和信息,及时和掌握新的案发态势变化以及重点人口活动的情况。同时,要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犯罪。
控制住人财物是经侦十分重要的思路。一般而言,经济犯罪是发生在经济业务的诸多环节之中的,食品药品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其中,食品药品的运输、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接触以及资金的进出等信息在侦查中相当重要。一般而言,以往获取犯罪嫌疑人信息的途径是调查走访、证人证言等,虽说这些侦查措施仍然发挥作用,但有时的确费时费力,效果不佳。在获取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方面,通过通讯设备和金融机构往往能将其锁定。由于在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之间会通过手机、微信或QQ进行大量的联系,则意味着这些通讯设备或通讯软件储存有犯罪嫌疑人大量信息。当然这些信息是分散、零碎的,倘若侦查人员不进行梳理,则难以成为有价值的情报信息。故应从通话记录、短信内容以及微信信息等方面入手分析、比对以及信息碰撞,综合运用人力分析、技术侦控、网上作战等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另外,还可通过资金流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信息。食品药品的运输往往会通过物流公司运作,因此加强对物流公司的管控是获取物流信息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在物流行业物建信息员,能及时获取相关的物流信息和线索。至于资金流方面的信息,其关键则是健全与金融机构的协作机制,通过金融机构查询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账户,确定其犯罪金额并进行冻结等。
3.2 综合运用信息平台,增强经营案件意识
食品药品犯罪行为应运用“物质交换原理”的进行分析。即一旦实施食品药品犯罪行为,在许多载体上将遗留其犯罪痕迹。且这些信息痕迹较为孤立零散,需要侦查人员去发现和梳理,否则不易成为侦查的线索。其发现梳理的途径之一则是充分运用信息平台。在情报导侦理念的传承之下,目前公安机关的信息平台已经形成相当规模。侦查人员将获取的较为零散的犯罪痕迹,通过各种信息资源库,将这些犯罪线索逐渐梳理,相互联系,进而再现犯罪过程,追踪犯罪嫌疑人,获取犯罪证据。换言之,既使现有情报信息拓展增值,又能节约办案经费。需要注意的是,综合运用信息平台,并不意味着丢弃传统的侦查手段,如摸底排队、询问证人等。
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线索多暴露于下游环节,即伪劣食品药品的出售、购买、使用环节。这就需要侦查人员经过筹划、控制、组织、实施等经营职能,加大追踪力度,才能达到预期目标,即追源头打窝点。因此,侦查人员确定法律效应目标要有案件经营的意识。侦查人员应根据这些线索的查证价值以及当时当地食品药品犯罪的发案情况,决定是否经营案件直至查明犯罪的上游环节。实践中,对所获取的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线索,对其直接进行打击的只占极少数,大部分的线索都要经过长期经营,选准时机,适时破案。在侦查过程中,要根据案情的不同,选择合适的侦查途径。同时,在抓捕时机的把握上,特别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能否全部落网,且人赃俱获,以及抓捕后对生产、销售网络的影响,是否存在同时捣毁销售网络的可能性。另外,在侦查过程中还须强化侦查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侦查人员的纪律作风。
3.3 加強各部门协作,注重证据收集
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如工商部门、质监部门、食药监部门、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等。因此,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打击合力则相当重要。特别是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衔接机制,在查处伪劣食品药品案件的过程中,工商部门、食药监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互通信息,分析确认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同样,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也应全程参与解决相关问题,进而提高办案效率。当然,作为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主力军,公安机关应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除和其他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外,还应充分利用已掌握的侦查线索、企业举报、群众反映、新闻媒体披露等各种渠道,拓展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线索来源。同时,还须建立一个高效快速的食品药品鉴定机制,成立食品药品专家认证团,协助公安机关鉴定相关涉案的食品药品,有针对性的获取证据。另外,各部门还应加强伪劣食品药品销售各环节的监管,形成执法联动机制。
由于犯罪嫌疑人之间往往有亲缘或同乡等关系,且大多有犯罪前科,在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之下,口供较难获取。所以侦查人员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在侦查过程中注意证据的收集,在抓捕过程中要对犯罪嫌疑人随身和窝藏地点的涉案物品按程序及时固定和提取。同时,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物流中的发货单据以及办理银行业务时的监控录像,也要注意提取和固定。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一定要做好搜查工作,对其与案件有关的物品都要予以扣押,特别要注意其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子设备、货运单据以及取款凭证等重要书证、物证。
在此类案件侦查初期,证据的收集有两个方面较为重要:一方面要注重鉴定。伪劣的食品药品是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中最主要和直接的物证。认定其是否为假药、劣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害有毒食品,必须由食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权威机构进行鉴定,对涉案样品的质量、性能等作出结论。当然,还要对这些食品、药品造成的危害进行鉴定。危害的结果与涉嫌的伪劣食品药品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造成危害的程度等,也需有权威的结论。另外,一些书证也需要进行文件检验。另一方面需要重点收集的证据,是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该食品或药品为伪劣商品的证明材料或样品,被害人身体受损情况及证明材料,被害人财产损害情况及证明材料以及购物的凭证、结算的账号等。
此外,在侦查过程中还可通过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控制涉案的物品、账薄和资金,并通过会计资料勘验查明资金去向等案件事实。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以后,及时开展讯问工作,查明生产、销售涉案食品、药品的相关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主观故意等。
参考文献
[1]张俊岳.当前食品药品案件侦查难点与对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9).
[2]王聪.民生安全视野下食品药品安全罪刑法完善[J].中国检察官,2014,(2).
[3]彭知辉.公安情报源与情报收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4]李双其,曹文安,黄云峰.法治视野下的信息化侦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