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党校 234000)
北魏和唐朝均田制之比较
杨国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党校 234000)
均田制始于北魏时期,历经北齐、北周、隋朝和唐朝前期,存在了大约三百年左右的时间。尤其是在北魏和唐朝前期,均田制的作用更为重要。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推行这种土地制度,有利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北魏和唐朝两个朝代的均田制各有特点。那么,它们的区别是什么?造成这些不同的原因是什么?从中我们可以得出哪些结论?这些都值得我们深思和认真研究。
均田制区别原因结论
均田制开创于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历经北齐、北周、隋朝和唐朝前期,前后断断续续地持续了三百年左右。它是封建国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在承认现时土地关系的基础上,对官私土地进行某种调节、控制和管理的土地法规。它的目标,一是保证贵族官僚拥有足够的土地,同时又加以限制;二是保证尽可能多的农民始终保有一小块土地,稳定和扩大赋役对象。均田制在北魏和唐朝前期历时较长,而且对两个朝代的兴衰影响很大。本文就此比较两朝均田制的不同,找出原因,并谈谈自己得出一些结论。
北魏均田制和唐代均田制都分别对各自的社会产生过积极的推动作用,都是适应当时历史发展的具体情况下的产物。北魏的统治者是从游牧民族部落联盟的领导者演变而来的一群逐渐封建化的精英集团,他们比较好地吸取了历史上的有益经验,比如历史上的井田制,两晋以来的占田、课田制等,这些都对北魏初年“计口授田”的土地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再加上两晋末年以来,黄河流域常年的战争,大量的土地荒芜,给北魏统治者留下了可以分配的土地,为均田制推行打下了基础。唐代均田制的实施背景是经过农民起义后,大量的地主被杀或者流亡外地,土地关系已经变得混乱不清,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无主荒地,原先稳定的农村土地关系也需要重新调处,唐朝推行均田制的阻力也大为减轻。因此,新的政权建立后,首先要稳定社会、恢复发展生产,这样才能为新兴政权打下坚实的执政基础。其次,推行均田制也是适应当时生产发展实际需要的,可以缓和地主阶级和农民的矛盾,实现统治的长治久安。综上,这就是北魏和唐朝实行均田制的背景,下面就以一张简表对北魏和唐朝的均田制内容进行比较(见附表)。
由于史料目前所见没有明文记载,所以在上表中并没有比较麻田和宅田。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出,北魏的授田对象比唐朝多,像女、男奴、女奴、丁牛在北魏都可以分到露田;在桑田里,北魏民(男)和男奴都可以分田,唐朝没有。另外,官吏露田分配也不一样,北魏官吏没有分配,但是唐朝有,最后公田(职分田)两个朝代也不一样。另外,唐朝的均田制在受田对象上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本文也将作简要介绍。
1.北魏均田制规定妇女也可受田,而到了唐朝妇女已不再受田(寡妻妾和作为主户者除外)。北魏的妇女受田说明当时北魏还保留有浓重的农村公社计口受田甚至妇女也可以受田的残余。有史实为证:据史料记载,建立北魏的鲜卑拓跋部,最初活动于大兴安岭北端东麓一带,过着游牧生活。大约在东汉末年,他们走出高山深谷,到达了匈奴故地。258年,拓跋力微迁居盛乐(内蒙古和林格尔),举行祭天大会,统一了各部。338年,什翼犍即代王位。什翼犍曾作为“质子”,在后赵襄国(河北邢台)住了十年,受汉文化影响较深。这时拓跋部“始置百官,分掌众职”,国家机构逐步完备。什翼犍在政治上模仿魏晋制度设置官吏,制定法律。另外,北魏劝课农桑的八部帅,是原来八部大人的残存形式,他们已非原来的部落酋长,而成了封建政府的劝农官。这些都说明北魏实行均田制时,它是复杂的社会,即有先进的封建因素,也有旧的社会残余。正因为如此,所以北魏均田制中有妇女受田的规定。
唐朝时,封建制度已非常完善,经济已进入繁荣时期。妇女在经济领域内逐渐依附于男子。这是唐朝时妇女不能授田的一个原因。此外,从唐朝法令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除寡妻妾和作为主户者外,一般妇女都不受田。从北魏到隋文帝时,妇女都可受田。到隋炀帝即位,“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可能妇女就不受田了。不过法令中不再规定妇女受田,则在唐朝,因为妇女一般不受田,故唐朝不论丁男或十八岁以上的中男,所受田都是一百亩,而不是以前的一百四十亩了。为什么妇女不受田呢?因为魏齐周隋以来,妇女所受露田只是丁男的一半,而一个已婚丁男,由于妻子多受了四十亩露田,赋税比单丁增加了一倍以至两倍。于是,在《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里,我们看到这样的怪现象:“阳翟一郡,户至数万,籍多无妻”。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故唐朝法令中没有妇女受田的规定,同时妇女也无须分担租课。
2.北魏的均田制中规定奴婢和牛也可受田。奴婢受田同于良人百姓,而受田的奴婢又无人数限制。那么,拥有十对奴婢的地主,受田数就是一床农民的十倍,拥有百对奴婢的地主,受田数就是一床农民的百倍,这是封建政府维护地主利益的体现,对地主利益的特殊照顾。另外,还有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奴婢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很大。北魏是少数民族,从他们原来的畜牧业经济改为农业经济的过程中,以奴婢经营农业生产的情况十分突出。例如,北魏前期对功臣贵族等赏赐奴婢时,先是与牛羊并赐,说明与畜牧业的关系密切。不久,则非单纯的畜牧了,也与土地结合起来。如《魏书》卷30《车伊洛传》记载车伊洛于正平二年,被“赐以妻妾、奴婢、田宅、牛羊”。中后期,奴婢则已与田业完全结合了。孝文帝时诛常员等人,《魏书》卷83上记载:“高祖以昭太后故,罪止一门。(员父)訢年老,赦免归家,恕其孙一人抚养之,给奴婢田宅。”常訢年纪已大,亲属尽因谋反诛死,只饶恕了一名孙子,那么,所给田地不由奴婢耕种,就不可能有别人承担了。如上所述,北魏均田制规定了奴婢受田,直接反映了他们参与农业生产劳动。
关于一户可有四头耕牛受田的事,固然可使小地主和富裕农民多受田,但即使四头丁牛受足露田和倍田,不过二百四十亩,数目不大。大地主或权贵豪势之家,可用奴婢受到比这多得多的田地。耕牛受田应该是计口受田时人力牛力换工的发展,牛耕比人力耕地的效率大得多,北魏在规定人力和牛力换工时考虑到这一点,故用耕牛受田,以耕垦更多的土地,包括垦荒在内。北魏均田法令中,所以才有丁牛受田的规定。
为何唐朝法令中取消了奴婢和牛的受田呢?首先,是因为到了唐朝,原来的世家大族的衰落。由于士族能凭借门资而“平流进取,坐致公卿”,故越来越不思进取,在政治上不求振作,享受高官厚禄而庸碌无能,“居承平之世,不知有长乱之祸;处庙堂之下,不知有战阵之急”。在军事上,他们也逐渐抛弃了两晋以来以武功取胜的传统。许多士族“不乐武位”“鄙薄武事”,士族掌军权者越来越少。在生活方式上,他们除了奢侈享受外,更转而形成了矫揉造作的“名士”之风。《颜氏家训》载:梁朝全盛时,士大夫“无不熏衣剃面,傅粉施朱;出则车舆,入则扶持;肤脆骨柔,不堪行步,体羸气弱,不耐寒暑”,完全成了一堆娇生惯养的废物。他们不仅失去了优势,而且接连不断地受到打击,如南朝侯景之乱、王朝更迭、隋末农民大起义。像隋末农民大起义,起义军“得隋官及士族子弟,皆杀之”,消灭了大批的官僚、士族。同时,地主阶级的田庄经济也大为削弱,在农民起义冲击下,很多大田庄的命运是“通庄并溃”,这使农民占有的土地有所增加,土地兼并也暂时得到缓和。其次,北魏时,官僚地主都要通过奴婢和牛来领受大量田地。而自隋至唐,特别是唐朝法令中明白规定各级官吏都可拥有永业田、职分田和公廨田,不需通过奴婢和牛受田,就可获得大量土地,因而也就在法令中取消了奴婢和牛受田。
3.北魏均田制没有给官吏永业田,而当时官吏同时又是大地主,他们可以根据法令依据他们拥有的奴婢和丁牛而受田,他们的利益一样得到了维护。并且,孝文帝在改革中,把南朝的门阀士族制度引入北朝,所以官吏还是享有很大的特权,拥有大量的土地。到了唐朝,由于门阀士族的衰落,再加上不再给奴婢和丁牛受田的权利,所以官吏开始受永业田,并且随着官僚制度的完善,永业田的标准更加清晰。
4.最后,唐朝法令又增加了受田对象。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业者,唐朝明令规定可以受田。为什么规定僧尼道士女冠可以受田呢?因为寺观占田,已成为普遍现象,法令中不得不承认这种既定事实。此外,还有工商业者受田。虽然法令规定只限于宽乡,且只受丁男田地之半,但很多都超过了这一规定,如大商人邹凤炽。最后还有一种受田对象,而且是受田的主要对象,这就是府兵制下士兵。自开皇十年(公元590年)隋文帝改革府兵制后,府兵制下的士兵,同时就是均田制下的受田农民,兵农合一了。唐承此制,三时耕稼,一时讲武,“居无事时耕于野”都足以说明府兵兵士来自农民,他们都是受田的。而这些都是北魏所没有的。
1.从表(见附表)中可以看出来,所谓均田实质不均,这是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土地制度。在北魏时,官僚地主可以利用众多的奴婢占有大量的土地;在唐朝时,奴婢、牛虽然不能受田,但在桑田(永业田)的名义下仍可以占有大量土地。同时,更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1)历代政府在颁布均田制时都是把国家掌握的荒地“均”给人民,并没有没收地主所占有的大量土地,由此可以推测,均田制是在不触动大土地所有制的利益的条件下实行的。(2)在均田制下官僚地主占有土地极多而负担却极轻,如北魏奴婢二人、牛二头与一夫一妇受同样的土地,但出租调奴婢八人、牛二十头才等于一夫一妇的负担。到唐朝时官僚地主通过永业田、官田占有大量土地甚至连租调也不出了,这就看出来均田制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对地主阶级有利。
2.从表(见附表)中可以看出来在均田制开始实行时还保有奴隶制的残余,具体表现在奴婢受田上,这说明当时奴隶在生产领域还占有相当地位,唐朝时奴婢已不再受田,这说明奴隶生产逐渐被排斥而代之以农奴、佃客和依附农民。
3.均田制在北方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为了解决广大农民的土地问题、限制土地兼并、发展生产、增加赋税收入、巩固封建统治而采取的一种国家土地所有制形式。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这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土地制度,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均田制的推行,使广大农民或多或少地得到了一定量的土地和一定数量土地的使用权,这对于安定人民生活、发展农业生产、稳定社会秩序无疑是起了积极作用的。由于认真推行均田制,唐朝建立后不久,社会经济便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原来的土地都得到了开垦,生产大大发展,人口迅速增加,出现了繁荣的局面。应该说,唐朝盛世的出现与均田制的推行是有密切关系的。但是,由于这种制度本身固有的矛盾以及土地私有制的发展等原因,均田制在推行将近三个世纪之后便退出了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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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张翼翔)
附
杨国华(1974-),男,安徽宿州人,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历史、区域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