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长征科技信息研究所 卢太龙 马利娟 李焱
我国军贸知识产权战略对策研究
◎北京航天长征科技信息研究所 卢太龙 马利娟 李焱
武器装备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和技术,自研制时起就与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形式密不可分。但是,军品贸易的知识产权问题最初并没有引起各国的重视,它是伴随着军品贸易的不断发展逐渐凸显出来的。世界上许多国家均有仿制其它国家武器装备的经历,冷战期间,两大社会阵营之间存在大量相似的武器装备,那时人们对这种武器装备的仿制似乎司空见惯。但在2000年后,有关武器装备仿制问题的争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国际航展与军贸活动中。各军事大国在采取措施推动武器外销,获得巨大军事、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在考虑如何把握军品贸易尺度、防止武器自主知识产权流失,以保持领先的军事地位。
我国军品出口后,也出现了军贸进口国进行仿制再出口第三国,成为我国竞争对手的侵权事件。例如,我国销往国外的Z9直升机、Z11直升机均出现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国内某集团公司向土耳其出售WS-1火箭弹,土耳其照此研制出自己的火箭弹并出口,与我国形成竞争。这表明全方位、多层面地开展军贸知识产权工作,既是实现我国军贸活动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外在需求,也是有效保障权益的内在需求。
军贸产品涉及航天、航空、兵器、核工业、军用船舶和电子等诸多领域,为客观反映我国军贸产品的知识产权管理现状,笔者通过设计调查问卷的方式开展了国内调研,调研单位包括4家大型军工集团、7家军品贸易公司,以期从总体上对我国军贸产品的知识产权管理现状进行把握。
1.军贸知识产权意识
被调研的11家单位均已经意识到实施军贸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认为我国需要开展军贸知识产权工作,并在军贸活动中开始考虑知识产权问题。被调研的11家单位认为,国外主要通过规章制度建设、专利申请和外交途径来保护自有知识产权。其中,1家军贸公司认为国外已经采用外交途径来保护自有知识产权;1家军工集团认为国外已经通过技术手段,如软件的防反编译来保护自有知识产权;其余9家单位认为,军贸出口国一般通过在进口国开展专利申请保护自有知识产权。
2.军贸知识产权管理
被调研单位中,某军贸公司针对军贸出口专门制定了知识产权工作管理规定,体现出对军贸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视;在机构管理和人员配备方面,有1家军工集团和2家军贸公司设置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了相应的人员;在制定军贸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方面,有8家军工单位认为,实施军贸知识产权战略应当针对军贸产品的特点,建立全面、系统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
3.军贸知识产权保护
调研发现,已有3家军工集团和5家军贸公司在市场开拓和军贸谈判过程中制定了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预案;有3家军工集团和4家军贸公司在军贸合同中已经尝试制定军贸合同知识产权条款,这些条款内容主要包括权利归属、使用范围、权利转让、权利保护、责任义务等。
4.军贸知识产权应用
被调研单位中,有2家军贸公司都经历过武器进口国基于进口武器自行研制产品并出口第三国,进而成为竞争对手的事件。有10家都曾考虑过通过知识产权手段提升出口产品价值,而只有4家实践过,但都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
由于军贸产品的特殊性,国外针对军贸活动开展的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很少。出于政治、经济和军事等方面的考虑,各国均建立了军品出口控制机制,其初衷在于防止军品及其技术的扩散,同时其在防止军贸知识产权流失、保持核心竞争力等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美国军贸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美国军贸立法体系主要由《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条例》、《国际军品贸易条例》和《出口管理条例》等内容构成。其中只有《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条例》对军贸活动中的专利权和资料权等作了规定,内容主要包括:外国许可证和技术援助协议规定了资料、技术秘密等涉及知识产权的确权建议及合同价格参考因素;技术资料权包括军贸产品、部件或加工方法中技术资料的许可权、使用与不公开协议、版权许可等;计算机软件及其文档权 包括计算机软件的许可权、版权许可等。
2.俄罗斯军贸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俄罗斯强调对外军事技术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对外军事技术合作必须签订军事技术合作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间协议,且制定了签订军事技术合作保护知识产权标准文本(俄政府令第703号),指定具体部门(俄司法部)负责实际操作。
目前,俄罗斯已经与9个独联体国家以及中国、法国、意大利、印度、以色列和缅甸等签订了军事技术合作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间协议,并准备与美国、英国、德国、墨西哥和马来西亚等签订军事技术领域保护知识产权协议。
2008年,中俄正式签订了中俄军事技术合作中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尽管协议的达成对中俄军事技术合作有一定的限制,但是从长远看,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是深化中俄军技合作的基础,对于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建设创新型国家,激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再吸收具有重要的意义。
3.世界知名军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为防止武器进口国过度滥用武器的相关知识产权,世界知名军工企业通过在军贸进口国开展专利申请来保护军贸产品与技术。
以洛克希德・马丁公司为例,该公司在南非共申请专利18件,有5件与军用运输机相关,这5件专利申请的内容主要为用浮动物料或气流、液流或泡沫流通过槽、管道或管子输送散装物料。其中,涉及喷嘴的专利申请有2件,涉及供料或卸料装置的专利申请有3件。这一结果与美国向南非出售运输机相符。
洛马公司在埃及共申请专利4件,有3件与炮弹相关。这3件专利涉及燃烧弹、航空炸弹和适用于激光雷达的技术。埃及作为美国在中东地区和阿拉伯世界中的一个盟友,每年接受美国约13亿美元的军事援助,美国还向埃及军队提供F-16战斗机、坦克、装甲运兵车、“阿帕奇”直升机、防空导弹以及其它装备。
通过调研国内军工单位的军贸知识产权工作现状、世界军事大国及知名军工企业开展的军贸知识产权管理实践等内容,总结国内军工单位军贸知识产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比国外军贸知识产权管理实践,笔者对我国军贸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和建议:
1.梳理军贸活动知识产权管理流程
通过梳理我国军贸活动的一般流程,分析各环节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内容,提出军贸活动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流程(见图1)。
图1 我国军品贸易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流程
2.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预估机制
从我国军贸活动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流程可知,在市场开拓及合同签订与生效阶段都应当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预案。
市场开拓阶段应当形成军贸公司和承研单位共同构成开拓主体的良好机制,在参加展览、进行演示前应当详细规划提交的技术资料、演示内容,并要求不允许摄像录音。
合同签订与生效阶段应当预先拟定合同知识产权条款,至少阐明包括哪些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价值、专门知识产权负责人,对已有和新生知识产权的保护、使用及分配的规定,后续知识产权的保护及违反知识产权约定的争端解决方案等。
在明确有意向的军贸进口国后,应根据军贸进口国的特点对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进行预估,给出军贸进口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指导对外军贸知识产权保护。目前,美国、俄罗斯等国家主要通过国内立法、签订政府间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签订武器销售合同、进行专利申请等方式对军贸产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就我国军贸出口而言,建议以政府间协议及军售合同知识产权约定为主、专利申请为辅的方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
3.签订军贸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签订政府间军贸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是美国、俄罗斯等国家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采取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国军贸产品很大程度上的竞争优势在于价格低廉,加强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约定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扩大军贸规模有一定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由我国政府推动签订政府间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是合情合理且有效的做法。
4.形成军贸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
我国军贸活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预案应当包括侵权风险应对和被侵权应对两个部分。军贸活动与国家的政治、外交和军事都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在处理侵权纠纷时应当采取以协商为主、侵权诉讼为辅的总体思路。
一是注重培养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成立知识产权侵权应对委员会,指导军贸公司和承研单位的人才培养等,建立军贸知识产权侵权处理案件数据库,特定情况下给予专家指导。
二是成立专门的侵权应对小组。一方面,对部分军民技术在出口目标国进行专利预检索,开展文献调研和分析,搞清密切相关文献的法律状态和技术状态,储备不侵权的证据;另一方面,注重对出口武器和技术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非法使用知识产权的状况,要及早通知对方停止侵权行为,避免损失。必要时,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进行侵权诉讼,切实保障自身权益。
5.建立军贸知识产权保护事实数据库
由于国际军贸过程的保密性,军贸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很少,即使存在也是零星散见于不同文献中。另外,国际军贸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和教训对我国开展对外军贸具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有必要建立军贸知识产权保护的事实数据库。该数据库应包含装备类型、军贸类型、知识产权保护类型、不同产品或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军贸知识产权纠纷及其处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