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人才思想的哲学基础

2015-03-15 06:06殷旭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陕西杨凌712100
名作欣赏 2015年27期
关键词:义利管子人性

⊙王 华 殷旭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 陕西 杨凌 712100]

项目呈现

《管子》人才思想的哲学基础

⊙王 华 殷旭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 陕西 杨凌 712100]

《管子》高度重视管理中的人的因素,这与它对人及其作用的认识是分不开的。循道思想、人性论、义利观等构成了《管理》人才思想的哲学基础。

循道 以人为本 义利两有 废私立公

在中国古代的诸多典籍中,唯有《管子》一书把对人和人才的重视推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在《管子》一书中有大量的关于人和人才管理的论述,这为当代的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管子》之所以高度重视人的因素,是与它对人及其作用的认识分不开的。《管子》中的循道思想、人性论、义利观等构成了其人才思想的哲学基础。

一、《管子》中的循道思想

“道”是《管子》人才思想的本体论依据。“道”在《管子》中有着多重含义,其中之一是指自然和社会运动变化的规律。《管子》重视“天道”,“欲王天下而失天之道,天下不可得而王也。得天之道,其事若自然;失天之道,虽立而不安”(《中匡》);“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春秋冬夏,不更其节”(《形势》),可见它对自然规律的肯定。同样,社会变迁也有自身的规律性,“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形势》)。虽然《管子》没有直接提出“规律”的概念,但是通过“顺道”“守常”“守则”等朴素的语言形式,把遵循规律作为管理活动的重要指导思想的含义已经清楚地表达了出来。正是在此思想基础上,《管子》才提出顺应人性的管理理念。人性的自然倾向是“道”在人身上的具体表现,制度与道德都是“道”的具体化,而管理就是循道而行的行为。

因此,《管子》强调循道定策,即依据客观规律制定政策。在人才管理上,《管子》同样强调因循自然的原则,提倡顺应人性的管理,从而到达“无为而治”的管理境界。“故善者势利之在,而民自美安,不推而往,不引而来;不烦不扰,而民自富,如鸟之覆卵,无形无声,而唯见其成”(《禁藏》)。就此《管子》认为:具有价值合理性的遵道而行的管理就是对人的顺应;“善者目之以害,牵之以利。能利害者,财多而过寡矣”(《禁藏》),而对人一味进行制服的思路却绝非“道”之所为,“胜民之为道,非天下之大道也”(《小问》)。

通过循道而无为,顺应人性、遵从自然的法则,就可以成就事业、达成事功。因此可以说,早于孔子一百多年的管仲才是第一个发现了人的思想家。《管子》在中国思想史上最早提出以人为本的伟大思想。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重人心的向背,二是重人才的得失。“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牧民》),管理必须“令顺民心”,“从民所欲,去民所恶”(《牧民》),管理要重视得人之道,用人之道,营造出重视人才、爱惜人才、培育人才、激励人才、重用人才的良好氛围。

二、《管子》中的人性论

《管子》人才思想是以对人性的认识作为其逻辑起点的。《管子》首先阐述了它对人性的假设,形成了人性自利的管理逻辑起点,进而提出工具理性的人本管理的管理理念。

在《管子》看来,人的本性是一种由“道”而自然生成的客观倾向,是自然的产物,所有人都不能完全摆脱这种本性的驱使。《管子》将人的本性概括为一种趋利避害的自利本性,“百姓无宝,以利为首,一上一下,唯利所处”(《侈靡》)。从这个角度来看,人对利益的追逐是合理的,同时也是必然的。而这种逐利欲望又直接推动了人类经济活动的运行,“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续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之入海,海深万切,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虽千切之山,无所不上;深源之下,无所不入焉”(《禁藏》)。既然自利的人性是人类活动的源泉和动力,那么为了满足人的利欲而进行的经济活动也理应得到道义上的肯定。把这种思路运用到人才管理上,《管子》肯定了人性自利的正当性,因此,顺应人性的管理才是统治者制胜的法宝。要实现有效的人才管理,就必须顺应“民利之则来,害之则去”(《形势解》)的人性特点。因此,《管子》的人才管理观是以人性自利为价值前提,以顺应人性为管理原则,并进一步发展出理性的人本管理的管理理念。

在《管子》看来,人才管理的要则就是要经营人心。一是做到“从民四欲”。《管子》中列举了“从民四欲”的具体要求:百姓厌恶忧苦劳顿,我们就使其安乐;百姓厌恶贫贱,我们就使其经济富足;百姓厌恶动荡,我们就使其生活安定;百姓厌恶没有后代,我们就使其生养,等等。总之,管理要取得好的效果就应该帮助人民满足他们的需要。二是做到“取民有度”。“取民有度”是指管理要“量民力”而行,“地之生财有时,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无穷。以有时与有倦养无穷之君,而度量不生于其间,则上下相疾也。是以臣有杀其君,子有杀其父者矣。故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国虽小必安;取于民无度,用之不止,国虽大必危”(《权修》)。由此,《管子》得出了“夫为国之本,得天之时而为经,得人之心而为纪”(《禁藏》)的结论,将其人本管理的核心任务设定为经营人心,并以此作为其基本的管理理念来指导具体的管理活动。

需要指出的是,《管子》虽然意识到了“人”才是管理的关键之所在,但是它提出的“以人为本”理念还局限在经营人心的技术和艺术上,并未能真正达到以人为管理目标的现代管理思想境界。它只是从工具意义上来对“人”进行了价值肯定,所以《管子》的“人本管理”思想只是一种管理手段而非目的。虽然,它也在管理中提出了诸如“以天下之财,利天下之人”(《霸言》),或者“远举贤人,慈爱百姓”(《中匡》)的管理思想,也只是为了将人的需要满足作为必要的先期投入或者管理手段而加以肯定的。《管子》在分析人与管理的相互关系时,虽然意识到了管理要以人为对象,但是他们只是工具而不是目的,在这个意义上人与物在本质上并无太大的不同,“治人如治水潦,养人如养六畜,用人如用草木”(《七法》)。那么,管理的最终目标也就不在于为人提供发展的前提,而在于为组织利益的实现提供更好的手段。所以,《管子》的“以人为本”带有明显的工具理性色彩,还远未达到以人为主体的思想境界,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提供了对管理活动中人的因素前所未有的理性思考。

三、《管子》中的义利观

在人的行为价值标准上,义与利的矛盾是长期困扰人们的两难选择。先秦时期的各学派都对这一对价值导向和价值标准的问题进行过深入的讨论。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强调“义以为上”“见利思义”;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则把义利问题简化为公利与私利的关系问题,强调“顾小利,则大利之残也”,“私利行而公利灭”。从思想倾向上讲,这两派都是把义与利的关系对立起来而执于一端。《管子》对待义和利的态度与儒法两家有很大的差异。它提出“义利两有”的思想,主张二者的选择可以兼容,二者的矛盾可以调和。

一方面,如上文所言,《管子》承认人性的自利倾向,承认追求正当利益是人的本性,是人所共有的情结,这是不能抹杀的。“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形势》),因此,民众重视和关心利益就像水往低处流一样自然;另一方面,这并不排斥《管子》在价值观上重义。“通之以道,畜之以德,亲之以仁,养之以义,报之以惠,结之以信,接之以礼,和之以乐,期之以事,攻之以言,发之以力,威之以诚”(《幼官》)。这告诉我们:为人要讲仁义、讲礼节、讲诚信、讲道德。“明王之务,在于强本事,去无用,然后民可使富;论贤人,用有能,而民可使治;赋税,毋苟于民,待以忠爱,而民可使亲。三者霸王之事。事有本,而仁义其要也”(《五辅》)。贤明的君王,应致力使民众富裕,选拔、任用贤能的人,以忠信和仁爱对待民众。这三方面是成就霸业所要求的,其中“仁义”是最根本的要求。由此可见,《管子》在义和利的问题上,主张不管是个体还是国家都应注重义与利的统一。否则就没有正义与公平可言。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义利两有”论实质上是把人性论和价值观结合在一起进行讨论,是在重利的基础上的重义,是在功利主义导向下的“义利两有”。同时,这种功利主义之中又有浓厚的道德主义的色彩,在注重功利的同时非常重视道德原则的不可违背。

实际上,义利观一直包括两个互相联系的层面:其一指道德与利益、精神追求与物质生活的关系;其二,是指公利与私利的关系。先秦法家主要在第二个层面上考虑义利问题。就第二个层面而言,“义利两有”的思想只是一种价值或哲学层面的追求,一旦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两者冲突和矛盾的地方,应该如何选择?《管子》认为道德原则及其规范应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主,私利的过分膨胀会不可避免地伤害到公共利益。因此,《管子》在进一步提出了“废私立公”的主张,并把它作为道德评价的标准和对管理活动进行价值判断的依据。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管子》把“废私立公”作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者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而且首先是统治者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作为一国之主的君主要首先做出表率。如果他们没有爱民和利民的德性和德行,不能够做到公而无私就不能够完全赢得人民。而为了使“废私立公”的道德评价标准在现实的生活中得到贯彻,《管子》认为要采取法律和道德两方面的措施。它认为道德具有立公去私的作用。它把实行公利的行为或有益于公利的行为看成是道德的行为,“爱民无私曰德”(《正世》),“能予而无取者,天地之配也”(《形势》),可见道德的行为就是公而无私的行为,道德与法律的性质都是公的体现,都是实施“废私立公”的保证。相反,“行私则离公,离公则难用”(《正世》),道德与私是不相容的。这样看来,守法、“爱民无私”、“予而无取”等诸行为都是合乎道德的行为,与此相反的行为都是违背道德的行为,这样《管子》就明确了其善恶的标准:以行公为善,以行私为恶,以公私来作为善恶的标准,以公私作为道德判断的依据。虽然《管子》把“废私立公”作为处理公与私的矛盾的准则,但是它并不一味地否定个人的利益。“私者,下之所以侵法乱主者也”(《任法》),它所反对的只是“用不称其人,家富于其列”(《法禁》)的贪利,和那些“逾节”“自行”而求利的行为。可见《管子》处理公与私、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时,是在不否定个人正当的私利的前提下,提出的“废私立公”的原则导向的。当然《管子》中所言的公利和私利有其不可避免的时代局限性。如何解决公与私之间的矛盾,这是人类永恒的难题。《管子》能够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这样的解决办法,这是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的。

我们可以把《管子》的“废私立公”的道德评价标准总结为以下几点:首先,以公私来区分善恶,区分道德与不道德。符合公利的经济行为就是合乎道德的,相反就是违反道德的。其次,在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上,《管子》主张把前者放在第一位,后者处在从属的地位。个人的利益不能作为道德评价的标准。第三,道德的社会作用在于对公利的维护。最后,在对个人利益的态度上,《管子》并不否认和排除个人的利益,但是个人利益的获得必须在不损害公利的前提之下,以无条件服从公利为前提,这样获得的私利才是道德的。

作 者:王 华,哲学硕士,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管理思想和管理哲学;殷旭辉,哲学博士,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思政部副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

编 辑:曹晓花 E-mail:erbantou2008@163.com

本文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技创新一般项目”(编号:QN201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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