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创造性判定中的整体性评审与模型构造研究

2015-03-14 08:46黄国群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客观化创造性整体

黄国群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1620)

我国专利创造性判定中的整体性评审与模型构造研究

黄国群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1620)

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引入客观性因素,落实整体评价原则,使得专利创造性判断的结果更趋真实地反映人类科技的进步,并且使判断结果具有相对的可重复性和稳定性,是专利法及专利制度的应有之义。创造性判断中的整体性原则是适应创造性客体系统性内在需要的必然选择,是实现创造性判断客观化的内在构成部分与重要保障机制。基于我国专利判断实践案例的实证研究显示,区别技术特征效果、常规试验能力等因素是重要的判别点,并据此构造了创造性判断模型。

专利;创造性;客观化判断;判断模型;实证研究

专利创造性判断客观化是在创造性判断中通过制度设计,引入客观性因素,为主观判断提供支持和参考,降低主观化可能带来的不精确或偏差,旨在使程序层面和结果层面判断的结果更客观公正,更能真实反映人类科技的进步并且使判断具有相对的可重复性和稳定性。为从制度层面降低判断中的主观化,各国创造性判断中均要求判断过程中整体性评价,注重整体构思,从技术整体及现有技术整体等多个方面综合判断。整体性判断可以说是实现创造性判断客观化的内在构成部分与重要保障机制。然而整体性判断是各国专利创造性创造中相对比较抽象、难以把握的环节。深入探讨专利创造性判断客观化中整体性评价理论及实践问题,对于促进专利创造性客观化判断,构建公平、合理有效的制度,构造稳定、可预期的法律环境,提升我国企业运用专利制度促进创新的能力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在理论层面分析整体性评审判断必要性及其与客观化判断的关系。基于系统法学的思路,文中分析创造性本身的系统性内涵,从理论层面论证创造性判断的整体评价的必要性及其与判断客观化的关系。其次,利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实证分析整体性判断中的主要影响要素。最后利用逐步判别分析方法,构建整体性判断的判断模型。

一、相关实践及研究综述

1.专利创造性客观化判定

对技术方案进行客观化评价,授予通过创造性审查的技术专利权,最大限度地排除个人因素的影响,避免判断者在个体因素下的满意判断,减少误判是专利法授权、确权阶段核心任务之一。在判断过程中引入客观性因素,为主观判断提供支持和参考,使判断的结果更趋近能真实反映人类科技的进步并且使判断具有相对的可重复性和稳定性,这对于提升专利制度运行质量和效率有重要意义。创造性判断客观化过程表现为判断方法从“灵感”标准到“非显而易见性”标准的演变①和育东、方慧聪:《专利创造性的客观化问题》,《知识产权》2007年第2期。,其经济根源是近现代以来经济社会专利权利主体从自然人逐渐转向企业等组织机构,发明活动主要由投资行为支配的研发活动。专利创造性客观化适应了现代科技开展的组织化、资本化、累积化等特点需要,使创造性成为对公司研发活动的客观评估。尽管客观化是专利法中普遍追求的目标,但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不一致性普遍存在。在空间标准的不一致性方面,R.S.Praveen将欧洲、美国和日本的规定做了对比,发现一个发明在一部分司法管辖区中可能认为其可以授予专利,而在另一专利制度环境中则可能认为不可以,各国创造性判断标准及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性②R S Praveen Raj.Inventive Step or Non-obviousness of an Invention,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Vol.10,2005,p.233.。Burke等经过实证分析发现欧洲专利局在专利授权和专利异议程序中的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是不一致的,即便授权部门和异议审查部门使用相同的资料,得出的专利性结果也可能不同③Paul F.Burke,Markus Reitzig,Measuring patent assessment quality-Analyzing the degree and kind of(in)consistency in patent offices decision making,Research Policy,Vol.36,2007,pp.1404-1430.。除了由于制度差别导致国家地区间专利创造性判断结果不一致外,本地区内同一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官、专利审查员和专利律师也可能部分认为可以授权而另一部分认为不可以授权。除地区间标准不一致外,创造性判断在时间维度前后也存在不一致,即判断标准本身的不稳定性、发展演化性。尽管创造性判断标准不一致现象普遍存在,但各国专利创造性判断为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逐渐向判断客观化方向迈进,使创造性判断逐渐满足、适应对公司研发活动成果进行客观评估的需求。石必胜认为阻碍专利创造性判断客观化的主要因素有专利创造性条件的固有主观性、判断主体事后眼光的影响和判断主体的差异性④石必胜:《论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客观化》,《科技与法律》2012年第2期。。在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高低的影响方面,和育东、方慧聪等认为较低的创造性有利于我国企业通过改进发明与围绕发明获得专利权,逐步提高与国外专利权人谈判的筹码。在判断过程中影响因素方面,陈志兴发现在涉及创造性判断专利行政案件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适用公知常识判断涉案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其判断结论绝大部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⑤陈志兴:《浅析创造性判断中公知常识的理解与适用》,《加强专利代理行业建设、有效服务国家发展大局——2013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选编》,第387-397页。。

创造性判断改进建议方面,Baden和Gregory等建议从程序层面引入统一的、独立的第三方“显而易见性判断专家”专门从事创造性判断⑥Baden,Gregory R.Third-Party Assistance in Determining Obviousness,Texas Law Review Vol.89,2011,pp.1203-1227.。周胜生等建议创造性判断引入TRIZ理论相关理论,这样可以使创造性判断更加客观,有助于更准确理解发明改进点、拓展文献检索和对比文件的组合方式以及为不同对比文件相结合的技术启示提供新的思路⑦周胜生、张仁杰等:《TRIZ理论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应用研究》,《电子知识产权》2012年第1期。。庞建英应用模糊决策理论,试图完成由创造性定性到定量判断发明创造性的转变⑧建英:《用模糊决策理论判断发明创造性初探》,《太原理工大学学报》1999年第81期。。和育东提出提升专利创造性客观化的措施包括判断基准客观化、判断步骤客观化、判断方法客观化。石必胜提出判断规则的类型化、判断主体的集中性和同质化等,可以增强专利创造性客观化⑨石必胜:《论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客观化》,《科技与法律》2012年第2期。。

从总体来看,创造性判断客观化研究涉及专利创造性判断的评价与研究、对判断的分析与描述及评价。相关研究通常会围绕专利创造性标准、程序,判断方式等问题开展比较法研究、历史研究。主要研究问题包括主观判断方式和客观判断方式的竞争、不同法律制度中对专利创造性的认知、不同的理论背景下对创造性制度的设计、创造性标准、程序、创造性判断带来的影响以及实践方式与理论研究之间的结合等。

2.专利创造性判定中的整体性审查

整体性审查来源于客观化判定中的整体性评价原则,即应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而不是评价某一特定技术特征是否具有创造性。整体性评价也被一些学者称为综合评价原则,即创造性判断中应当将技术方案、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①石必胜:《专利创造性判断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163页。。事实上,整体评价原则是各国专利审查中的普遍规定。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所颁布的《审查指南》规定,发明申请应被视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并强调如一个权利要求是技术特征的结合体,因其中单个技术特征是已知的或者显而易见,而认定整体技术方案判断方法是错误的。韩国《审查指南》关于专利实质条件的部分也规定,对多个因素组成的技术方案,创造性的判断不能仅仅依靠每个独立的因素,而是要考虑技术方案的整体技术构思。即不能仅考虑每个单独的构成因素是否是公知的,而应当考察技术方案整体上是否有独特的技术效果。美国专利审查指南也规定发明申请应被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并从整体层面完整理解现有技术。在如何进行整体性评价方面,杨军艳、赵鑫提出判断技术启示的“PEACE”法,PEACE框架提供了一个整体评价的方法,从技术领域、技术方案的构成、技术效果等维度进行综合评价②杨军艳、赵鑫:《PEACE法判断技术启示—浅谈判断技术启示的五个方面》,《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8期。。

总体来看,专利性创造性制度是整个专利法运行的核心制度之一,关乎专利制度整体公平、公正等。创造性判断本身是一个涉及多学科交叉领域。现有研究更多关注了创造性判断结果层面,没有深入判断过程中具体的判别标准,判别的定量化分析缺乏。虽然在各国专利审查指南等操作性很强的指导性文件中均强调判断的整体性原则,但到底在整体层面应考虑哪些具体判断因素?应着重考虑哪些因素对创造性整体的影响?能否构造适应客观化判断需要判断模型等问题均尚未有明确的研究成果。本研究基于系统论的理论视角,分析整体性判断原则的内涵,并试图从识别影响创造性的客观性因素、构造整体性评价模型角度分析我国专利创造性客观化判断中的整体性评审。

二、专利创造性整体性审查的系统分析

1.专利创造性整体性审查机理

作为专利评审的最后一个阶段,专利创造性所评审的对象是一个可再现的技术方案,评价的焦点是这个技术方案相对于已有技术的创造性程度、区别程度是否足够大。在专利法意义上,公平、客观地判断待判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取决于发明事实是否准确认定和合理判断。这涉及对创造性的理解,对发明事实和背景的认定等。现有技术、最接近现有技术、技术问题、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才能等因素均可影响发明创造性判断。

(1)创造性自身的系统性与判断方法的整体性

倡导考虑创造主体的社会文化背景,用发生心理学的视角审视创造性的“创造力系统观”认为创造性本身是一种抽象的系统③傅世侠、罗玲玲:《科学创造方法论——关于科学创造与创造力研究方法论探讨》,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708-709页。。从创新性来源来看,一种技术方案,相对于本领域现有技术,专利客体的技术创新性通过技术各个要素共同表征。发明产生过程本身就是累积创造性的过程,所涉及的各个影响因素或多或少为最终产生的发明带来一些创造性成分,并且每个因素并非相互独立,各个因素协同作用也可为发明的产生贡献创造性。从这个意义看,创造性判断对象与客体本身在本体论层面是一个抽象的系统。如图1所示。技术效果、技术问题、区别技术特征数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力、最接近现有技术等共同表征、决定了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图1 创造性本身的系统性

根据控制论中Ashby多样性需求定理(Law of Requisite Variety),①W.R.Ashby.An Introduction to Cybernetics,London:Chapman and Hall,1956,pp.120-139.客体的系统性特点决定了对其评价与应对的评价体系必须具有与其相适应的性质,即客体的系统性决定了判断方法需要系统性、整体性。判断方法的系统性即整体性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发明背景、发明事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才能等多种因素。这是由技术本身的系统特点及发明创造贡献累积性特征所共同决定的。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针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整体、综合考虑现有技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而不是评价某一特定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2)发明事实与技术背景认定中的整体性评价

专利法上创制性分析应有的逻辑尺度为创造性程度的概念,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以及是否“突出”和“显著”,都涉及一个程度的问题,其实质为在先技术与标的技术之间联系程度问题。具有专利创造性就是在先技术与标的技术两个整体之间在逻辑推理上不具有充分条件性因果关系。因而判断比较的是两个整体之间的关系,所评价的是技术整体,不是单个区别技术特征。评价起点不是相对于某个特定的已有技术,而是相对于已有技术整体。所以从整体层面评审在先技术,也要从整体层面评价在先技术(现有技术)。这实际上是对发明事实与技术背景的认定中对比较的范围、界限的内在要求和规定,如果背离整体性原则,则偏离对比的内在要求。

2.整体性评审主要表现及适用

整体性评审在实践中不仅表现为判断方法上需要整体性,同时还表现为发明事实和技术背景认定方面的整体性,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在“三步法”的每一步骤都应考虑整体把握因素,包括从整体上考虑现有技术和从整体上考虑发明技术方案等几个方面。

(1)发明应当作为整体进行把握,不应当只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还应当结合其所在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等因素进行整体考虑,否则寻找待判发明的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判断就易出错。

(2)当发明具有多技术特征时,发明的技术方案应当从整体进行把握,其中的每个技术特征都应视为技术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特别是彼此之间有相互联系时,不可将技术特征割裂开进行单独分析,尤其是不应当将所谓的区别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的其他部分割裂开进行分析。

(3)对现有技术亦应从整体来把握。不仅仅是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中的单个对比文件,也可以是多个对比文件的组合。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发明均是现有已知元素的某种组合,因此,审查员在确认是否存在显而易见时,从已知技术特征整体出发,判断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

3.整体性评审对专利客观化判定的保障机理

从认识论角度来看,唯有对客体和对象的本质与内涵有深入认知与把握,随后采取进一步干预及改进措施等方才合理、有效。系统思维中的全面系统干预(TSI)等理论与方法也强调为实现主体解放与系统优化,需要从对研究对象内涵认知处下手,全方位了解研究对象的深层内涵①Flood R,Jackson M C.Creative Problem Solving:Total Systems Intervention,America:John Wiley &Sons,1991.。在相关理论研究及实践中,专利创造性客体系统性这一重要特点常被忽略。根据Ashby多样性需求定理,体现系统性特征的整体性评价是与专利创造性系统性特征契合的评价方法。如果说上述总体性判断是判断的总体原则与方法,那么事实认定及判断过程的整体性是具体原则与规则。创造性判断规则是所有判断应该遵循的方法、程序等的集合,是为确保发明事实认定清楚和正确判断的基石,判断规则也是判断者、决策者的判断过程中不出现判断偏差的一种保障和约束。专利创造性判断实践中无论是“三步法”还是“四步法”判断的步骤在逻辑上均是对技术整体进行“解构”,把待评判技术理解为最接近技术和区别技术特征的组合,是典型的分析逻辑。这种为分析方便和判断方便而进行“切割”,难免在逻辑层面会因分析方法自身的局限把整体细分而失去系统整体特有的功能和特性。这样容易使得评判者判断出现偏差。如同分析离不开综合,整体性评审则可以弥补分析逻辑的不足。如果整体性评价原则得不到执行和落实,专利创造性客观化判断难以得到保证,因而整体性评价是实现客观化的重要保障机制,也是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内在构成部分。

三、整体性评审模型构造

1.专利创造性判断主要判别点识别

基于系统观视角,借鉴国内外相关实践,基于我国专利实践案例,可以识别出如下主要判别点。

(1)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区别技术特征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对比文件中的发明所不同的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通常根据最接近现有技术来确定。这里用两个维度来表征区别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特征的差异程度:第一个是区别技术特征数量;第二个是现有技术特征和发明所在技术领域之间的层级差。层级差表征与现有技术的类别差距,区别技术特征的数量反映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发明之间的差异程度。区别技术特征与发明所在的技术领域越接近,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两者之间建立联系的可能性就越大。

(2)技术问题提出方式。创造性地提出新的技术问题比着眼于已有的技术问题和按照技术理想化发展趋势提出常规的技术问题对发明的产生做出的贡献要大,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能性也大。

(3)技术效果。技术效果即考虑对现有技术做出改进的难易程度,以及改进的幅度是否超出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想象,从而产生新的性能,达到“质”的变化,据此可判断发明是否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4)常规实验。常规实验既是效果验证也是效果发现的工具。常规实验对创造性的贡献在于实验对做出发明的必要性。在化学、医药、生物领域,尤其是涉及数值范围的选择发明,常规实验通常是必须的,其他领域的技术方案如果必须依赖于实验完成,实验也是必需的。

(5)基本创造力。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水平高低,决定了标准的高低。人类具有基本创造力也得到生理学和心理学研究的支持。许多创新工具如TRIZ功能很强大,对它们的熟练掌握和运用并不是简单的事情,如果非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晓和娴熟运用创新方法和原理,实在是强人所难,因此基本创造力只能对应于已经成熟的、普及性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创新工具。

2.假设提出

整体性评审涉及判断方法及事实认定层面,这里仅从判断方法层面验证专利创造性判断实践中是否兼顾到了整体性原则。具体问题可进一步转换为我国专利创造性判断实践中,是否有规律可循?判断是否是客观的?技术效果、技术问题提出方式等因素是否会影响判断结果?是否可以构造判别模型对我国发明专利判断结果进行模拟等问题。本文提出假设:

H1:我国专利创造性判断总体上是客观化的,在统计意义上是显著的。

H2:我国专利创造性整体性判断中考虑了技术效果、现有技术背景等判别因素,在实务中采用了整体评审。

H3:我国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整体考察的因素主要有技术效果、技术问题等因素,可以构造判别模型预测判断结果。

3.变量构造及赋值规则

因变量Y。创造性判断结果只有两种可能,即一项专利因为具有创造性而有效,或者因为不具有创造性而无效,因而Y为二分类变量,取值1和0。

最接近技术与发明领域间的层级差X1。如果最接近现有技术和专利在同一个IPC(国际专利分类)小类时,两者之间的层次差为0,因为此时最接近现有技术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当然应当掌握的。如果最接近现有技术和专利的IPC分类不同,但在同一个WIPO子技术领域,那么赋值为1.0。如果最接近现有技术和专利不在WIPO同一个子技术领域,但在WIPO同一个技术领域时赋值为2。如果最接近现有技术和专利不在同一个WIPO技术领域时赋值为1.2。

区别特征数量X2。对比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可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的数量。

区别技术特征与发明技术领域间的层级差X3。如果两者在不同的WIPO技术领域,赋值为4;在同一个WIPO技术领域,但不在同一个子技术领域内,赋值为2;在同一个子技术领域中,赋值为1,但总的影响需要考虑各层级差的加和。其背后的逻辑是区别技术特征与发明所在的技术领域越接近,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两者之间建立联系的可能性就越大。

技术问题提出方式X4。如使产品更坚固、更价廉、更清洁、更轻、更小、更耐久、更有效等这些宽泛的技术问题是首次提出来,对技术发展创造性贡献较小,因为它们是技术系统理想化发展过程中的常规的技术问题,是普遍存在的和共同可感知的,赋值为1。另一类是提出新的技术问题或者为现存问题找到原因从而将技术问题转化为解决原因,根据其对技术问题产生原因的揭露程度,赋值为2,如果明显显著的则赋值为3。例如,一个技术问题的提出是与现有技术教导的方向相反,并且技术效果也与现有技术的预期相反,那么该技术问题的提出对技术的发展贡献是显著的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中知行初字第3190号判决书,2012年。,赋值为3。

技术效果X5可以分为三类考察,即技术效果劣于、相当于和优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和区别发明技术效果的叠加,分别赋值1、3、5。

常规实验能力X6对于必须有实验支持的发明,实验对创造性的贡献赋值为2,如果只是作为技术效果验证,实验的贡献赋值为1。

基本判断力X7如果有客观证据可以证明发明是采用现有技术中的启示、公知常识或者惯常手段做出的,那么基本创造力的能力使用可以赋值为0。如果发明是直接、简单的套用创新技法理论,例如TRIZ理论中的创新原理,基本创造力考察赋值为1。如果发明既不能通过采用现有技术中的启示、公知常识或者惯常手段,也不能通过直接、简单套用创新原理实现,而是必须对创造原理的使用采用变通方式或者还需要组合其他的创新原理,那么做出发明所需的创造力赋值为2。

4.样本来源与统计方法

实证样本案件原始文本源自“北大法宝——法律法规检索系统司法案例数据库”,均为公开可检索终审判例。所选样本具有非常稳定的司法确定性和非常高的可信度和权威性。在涉及500多件创造性判断判例中,根据数据易得性及完整性,随机抽取157个案件判决,涉及机械、电子、化学、生物等领域。各司法案例样本均包含有对专利创造性判断的详细分析,包括最接近现有技术、技术问题、区别技术特征、技术效果等影响因素的描述,具有较高的信度。结合专利授权属于分类变量的实际情况,本研究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构建计量模型,判别各个要素与最终结果的影响。同时用Fisher判别方法构造我国专利授权判别模型。数据分析使用SPSS统计软件18.0版本进行。

5.结论与分析

(1)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

利用SPSS中的Logistic回归分析对所收集的样本数据进行处理,针对步骤、模块和模型进行的混合检验表明,在显著性水平为0.05的情况下,这些检验证明是有效度的。表1是最终方程中的变量,其中B对应的是最终模型参数估计值。常系数为-23.319,自变量X1到X7各自的回归系数如表中所示。S.E.为相应的标准误差。Exp(B)是对回归系数B值进行指数运算的结果。

表1 方程中的变量

表1是方程中的变量。同样,取显著性水平Sig.=0.05,如表1中所示,自变量X3,X5,X6,X7相应的Sig.值小于0.05,因此在显著性水平为0.05的情况下,这四个变量对于因变量Y的影响是显著的,符合预期的假设。

自变量X1,X2和X4的Sig.值分别是0.11,0.88和0.42,与因变量Y的相关关系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根据实证结果,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关联性X1对创造性判断结果的影响并不是十分显著,因此不同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并不会导致判断结果的差异太大。自变量X2指区别技术特征的数量,Logistic回归结果都显示它与因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并不显著,这也基本符合预期的结果,因为区别特征的实质性内容比数量对发明创造性贡献更大。区别特征数量多可能只是技术特征的堆砌。关于X4,鉴于案例中的专利所依赖与产生的技术问题大部分是现有技术问题或者是按照常规发展趋势提出的技术问题,因此在创造性提出的技术问题判例数量不足够大的情况下,X4对专利创造性的影响也并不显著。因此,各个自变量无论从实证分析来看,还是其本身的含义来看都能够证明司法案例的数据与理论假设的一致性、吻合性,假设H1和假设H2得到证实,即判断的客观性及整体性得到实践数据的支撑。

(2)逐步判别分析

司法机关对专利创造性裁判结果分为两类:一类是法院认定为具有创造性从而判定有效的专利,另一类是法院认定不具有创造性从而判定为无效。因而可以进行(0,1)分类,适合进行判别分析。由于通常变量个数的增加并不一定能使判别结果更准确,特别一些不重要的变量的引入非但不能起到正确判断的作用,而且还可能干扰判断结果。因此,本节采用逐步判别分析方法构造创造性判断模型。数据分析结果显示,逐步判别分析结果的特征根2.609,解释了100%变异,方差百分比为100%、累计百分比为100%,正则相关性为0.850,在判别轴上的分组差异明显。通过剩余判别指标wilk’s lambda检验判别函数的显著性水平检验方面,判别函数的Sig.值为0.000,在0.05以下,表示该判别函数显著。表2是逐步判别分析的标准典型判别函数系数。

表2 分类函数系数

因此,可以得到判别分类函数式(1)和(2)为:

将样本的自变量值代入上述判别函数,得到两个函数值,比较这两个函数值,哪个函数值比较大就可将该样本判入该类。

如果F1<F2,那么发明将被判别为具有创造性;如果F1>F2,那么发明将被判别为不具有创造性。

选取我国专利创造性审判实践中案例,经验证该模型具有较好的识别效果。限于篇幅,验证部分略。

实证分析显示,我们专利创造性判断总体上符合统计规律,在我国专利创造性判断实践中,区别技术特征效果、普通试验能力、创造力等要素会直接影响最终判别结果,对整体性判断有显著影响。H1、H2、H3三个假设以及判别模型共同支持总体假设和判断:首先,我国专利创造性判断是客观化的程度比较高。其次,识别出我国专利创造性判断主要受技术效果等四个客观化因素(变量)影响。再次,基于系统观视角,通过识别客观化要素,构造判别模型来打开整体性判断“黑箱”,这对微观发明人、企业专利管理以及进一步优化我国专利制度,增强专利创造性的正确率均有一定的启发作用。

本研究为研究方便和简化起见,将各影响因素之间关系视为简单的并列合作关系,使专利创造性判断系统变为一个简单的线性系统,进而可以通过系统方法进行创造性判断的整体原则,这种通用方法既有便捷、实用的一面,也存在忽略变量间交互、重叠等内在效果的可能性,故该点是本实证研究的不足与局限之处。

四、结语与讨论

发明专利创造性客观化判断中既需要判断方法上的整体性,也需要发明事实认定和参照技术确认层面的整体性。本文基于实践案例,从确认影响因素方面及统计规律方面间接分析了我国专利创造性判断实践中整体性评审情况。所构造的专利创造判别模型满足整体判断要求,一方面与我国专利创造判断的客观实践比较吻合,另一方面判别模型可为进一步判断专利创造性提供支持和参考,有助于打开整体性判断“黑箱”。本研究内容为减少主观判断的随意性提供了一种辅助判断工具,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增强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客观化,有利于落实整体性评审要求。本研究的系统分析思路及实证、计量方法可为进一步开展相关计量研究,综合考虑各个因素对授权、创新的影响,为设置合理创造性高度标准,促进对创造性判断这个环节进行精确化管理提供了研究方法与启发。进一步研究内容包括:指标选取进一步优化,基于中国实践数据开展更深入的实证研究及开展国际比较研究等。

On Principle of Judgment with Integrity in the Process of Objective Judgment of Patent Inventive Step in China and Model Construction

Huang Guoqun
(Schoo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1620,China)

The introduction of objective factors in the process of judgment of patent inventive step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judgment with integrity to make the results of the judgment of patent inventive step more truly reflect technological progress and relatively repeatable and stable are the proper meanings of patent law and patent system.The principle of judgment with integrity in inventive step is the inevitable choice in terms of the adaption to systematic intrinsic needs of the creative objects,and also the intrinsic component &important guarantee mechanism of the objectivity of creation judgment.Empirical research based on China’s patent judgment case studies shows that technical characteristics,conventional test ability and other factors are the key discrimination points,and a creation judgment model could be established accordingly.

patent;inventive step;objectivity judgment;judgment model;empirical research

DF523.2

A

1009-0150(2015)03-0105-09

(责任编辑:海 林)

2015-4-12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服务与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研究”(13&ZD17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于国际专利制度的同族专利行为及其态势研究”(71103067)的成果。

黄国群(1972-),男,河南唐河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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