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强,周开峰,江 炼,龚芹会(四川省井研县人民医院,四川 井研 613100)
射干麻黄汤联合西药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加重期临床观察
陈强,周开峰,江炼,龚芹会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医院,四川井研613100)
[摘要]目的:观察射干麻黄汤加味联合西药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加重期的临床疗效。方法: 93例随机分为治疗组45例和对照组47例,两组均用西药常规治疗,治疗组加射干麻黄汤加味。结果:总有效率治疗组93.5%、对照组68.08%,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射干麻黄汤联合西药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加重期疗效优于单用西药治疗。
[关键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加重期;射干麻黄汤;西药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属中医“喘证”范畴,以呼吸困难甚至张口抬肩、鼻翼煽动、不能平卧为特征[1]。笔者用射干麻黄汤联合西药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加重期疗效满意,报道如下。
共93例,均为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我院住院及门诊患者,分级评分参照慢阻肺气流受限严重度分级(GOLD),2011年GLOD调整的英国医学研究委员会呼吸困难评分mMRC及CAT评分[2]。随机分为两组。治疗组46例,男28例,女18例;年龄40~80岁,平均(51.18±6.61)岁;严重度分级(GOLD)1级21例,2 级14例,3级8例,4级3例;呼吸困难评分mMRC1分20例,2分19例,3分6例,4分2例。对照组47例,男27例,女20例;年龄41~79岁,平均(51.31±7.21)岁;严重度分级(GOLD)1级20例,2级16例,3级7例,4级4例;呼吸困难评分mMRC1分21例,2分18例,3分5例,4分3例。两组性别、年龄、病程、病情严重程度等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诊断标准:参照《实用内科学》COPD诊断标准[2]和《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喘证诊断标准[3]。①以气短喘促,呼吸困难,甚至张口抬肩,鼻翼煽动,不能平卧,口唇发绀为特征。②多有慢性咳嗽,哮病,肺痨,心悸等疾病史,每遇外感及劳累而诱发。③呈桶状胸。叩诊胸部呈过清音,心浊音界缩小或消失,肝浊音界下移。肺呼吸音减低,可闻及干、湿性啰音或哮鸣音。或肝肿大、下肢浮肿、颈静脉怒张。④合并感染白细胞总数及中性粒细胞可增高。⑤肺功能检查FEV1/FVC小于70%。
纳入标准:符合西医诊断标准及中医辨证标准,年龄大于35岁。
排除标准:肝肾功能不全,重度心功能不全,精神异常。
两组均依据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抗生素应用指南及经验选药,血培养、痰培养药敏抗炎,酌情吸氧。激素用甲波尼龙针剂40~80mg、3~5天,口服特步他林片2.5mg、每日2次、每次1片,口服茶碱缓释片每日2次、每次0.2g,吸入沙美特罗替卡松吸入剂50/250µg、每次1吸、每日2次。
治疗组加射干麻黄汤加味。射干15g,麻黄10g,半夏9g,细辛15g,百部30g,紫菀30g,甘草10g,前胡15g,五味子15g,生姜10g,大枣10g,苏子15g,白芥子10g,红花10g,桃仁15g。气喘息涌,喘促日久,心悸怔忡,动则喘咳,气不接续加黄芪、巴戟天、补骨脂。肢体浮肿,心悸怔忡,尿少肢冷,阳虚水泛加茯苓。化热加桑白皮。水煎取汁600mL,每次150mL,每日4次。
两组均治疗14天后停药,随访6个月判定疗效。
临床治愈:喘息及其它症状消失,肺部啰音明显减少,胸片肺部阴影消散,实验室检查血常规正常,保持6个月以上。显效:喘息及其它症状好转,肺部啰音减少,胸片、实验室检查有改善。保持1~6个月。未愈:主症未改善或恶化,肺部啰音无改善,胸片肺部阴影无变化。
两组疗效比较见表1。
表2 两组疗效比效 例(%)
治疗组有3例出现上腹不适轻度不良反应。对照组有9例出现轻度手颤,口干等不良反应,调整药物后消失,均未影响疗程。治疗组和对照组不良反应率分别为6.52%、19.15%,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喘证多因外感诱发,痰浊上逆而喘息,故治当散风寒、化痰降浊。射干麻黄汤出自《金匮要略·肺痿肺痈咳嗽上气病脉证治》,具有宣肺祛痰、降气止咳之功。方中射干降上逆之气,麻黄宣肺,法半夏燥湿化痰、和胃降逆,生姜、细辛温肺化饮,款冬花、紫菀祛痰肃肺、止咳平喘,五味子敛肺止咳,大枣、甘草、红花、桃仁调和诸药,加苏子、白芥子、前胡加强化痰降逆之效,红花、桃仁活血化瘀。因此,射干麻黄汤辨证加减配合西药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有较好疗效。
[参考文献]
[1]吴勉华.中医内科学[M].9版.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12:91.
[2]陈灏珠,林果为,王吉耀.中医内科学[M].9 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1694,1698.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
[收稿日期]2015-07-24
[中图分类号]R56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2814(2015)12-11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