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最严党纪”,当警惕哪些重点“雷区”?

2015-03-07 08:11邢丹
党的生活 2015年11期
关键词:情节严重处分警告

□邢丹



面对“最严党纪”,当警惕哪些重点“雷区”?

□邢丹

10月2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1.7万余字的《条例》为全党列出了百余条纪律“底线”,将违纪行为整合为六类: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并明确列出每一类的“负面清单”。其中补充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发现的问题,与时俱进,针对性强,真正体现出党纪严于国法。现在的问题是,新《条例》发布后,党员干部要着重警惕哪些重点“雷区”呢?

一、“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认为,要对这个条款充分理解。第一,“妄议”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这个前置条件不能忽略。第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关键是“妄议”,发表的是“妄言妄语”,还要注意到接下来的一句“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这两句话是一个整体,不能断章取义、不能分开。第三,新规针对的是“中央大政方针”,也就是说,“妄议”的是“大政方针”,并不是针对党和国家的所有政策。

党建专家、中央党校教授张希贤表示,《条例》在执行中,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把握好什么是‘妄议’,防止有些干部心胸狭窄,把别人提出的正确意见作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来处理;二是一些干部在执行工作中有得罪人的地方,被别人盯住,一些不重要的问题被别人举报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二、“搞团团伙伙”

《条例》规定,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省部级及以上官员中,其背后多有一帮官员与之有利益勾连,形成“帮派”“团伙”。如“秘书帮”“石油系”等。

三、“违规成立老乡会”

《条例》关于组织纪律的“负面清单”新增如下内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注意这里的两个限定:一是“党员领导干部”,即对象一般来说是指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二是“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规定指的是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四、“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生活纪律“负面清单”将原纪律条例中的“与他人通奸”“包养情妇(夫)”提法,修改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提出: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对此,中央党校党史部主任谢春涛表示,原纪律条例第150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版《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有些不正当性行为可能只是道德问题,不违法,以前太具体反而容易有遗漏,让一些人钻了空子。修改后把软约束变成硬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与他人通奸”成为中纪委通报中的热词,令计划、周永康、武长顺等20余名官员的通报中都出现了这一表述。周永康“与多名女性通奸并进行权色、钱色交易”;令计划“与多名女性通奸,进行权色交易”。

五、“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违纪官员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档案造假隐瞒真实年龄的情况均有出现。有分析称,新版《条例》突出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了党员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的要求。

六、“盲目铺摊子、上项目”

在群众纪律的“负面清单”中,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内容,“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和“救灾救济款物分配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等,均被列入“负面清单”。

此外,还首提“形象工程”:“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七、“党内选举中搞拉票”

许多人把仕途升迁称之为“进步”,对那些想“进步”的人来说,跑官肯定是违纪,而且在选举中搞小动作也属于越界了。

《条例》规定,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八、“纵容、默许亲属腐败”

《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无论是巡视反馈中的问题清单,还是高官查处后的违纪问题通报,领导干部“身边人腐败”现象均突出显现。有评论称,本次新版《条例》对领导“身边人”的腐败问题加以规定,再次明确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的具体形式,现实针对性十分明显。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第三款提到了“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很多人疑问:“难道以后党员都不允许炒股了?”

实际上,这一条的处分情形是有前提的。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做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可见,“党员不能炒股”是误读,党员依法投资买卖股票行为没有问题。

十、“打高尔夫球和出入私人会所”

廉洁纪律“负面清单”新增内容至少包括八项规定执行中的八大集中问题:大吃大喝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违规配备使用公车;楼堂馆所违规;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举办各类节会、庆典;违规接受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收受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持有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出入私人会所。

八项规定执行以来,中纪委通报了大量违反上述八类问题的案例。以打高尔夫球和出入私人会所为例,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多次出入私人会所,在被组织调查的前几天,还到会所里大吃大喝;海南省原副省长谭力被中纪委调查之前,还在外省由私营企业老板陪同打高尔夫球。

(根据《人民论坛》《人民日报》等相关报道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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