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视域下农村金融的供求均衡分析
——以广西为例

2015-03-07 07:47
学习与探索 2015年5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普惠金融机构

李 少 鹏

(西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成都 610074)

·农业经济与农村发展·

普惠金融视域下农村金融的供求均衡分析
——以广西为例

李 少 鹏

(西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成都 610074)

中国发展普惠金融的重点在县域,难点在农村。以广西农村地区的调研数据为基础,研究分析信贷总额、政府支持、融资体系、产品服务等农村金融供给和农户金融需求状况,结果显示,广西农村地区存在金融制度供给不足、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机构对农村主体差异化需求满足程度不高、合意贷款规模制约资金供给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有效发挥政府作用,全面推进农村金融基础性工作;完善涉农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优化融资渠道和产品服务;提升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层级,细分农村主体融资需求;实行差异化监管,持续实施财税支持政策,为“三农”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协调敦促有关部门改善合意贷款管理方式,增加涉农信贷投入。解决好这些问题,也可以为中国农村普惠金融的学术研究和政策制定提供经验依据。

农村金融;普惠金融;金融服务;合意贷款;金融生态

普惠金融或包容性金融(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是在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侧重于解决低收入、低储蓄、金融文盲、地理位置偏远、繁琐的程序等问题带来的金融排斥(Anamika Sharma,2009)。普惠金融体系不仅可以更广泛地获得金融服务,更快和更公平地促进经济增长,还能够对贫困家庭做出更积极的贡献,它是实现包容性增长的重要方法,可以使发展中国家大部分的农村贫困人群参与到金融体系中(Chandran和Manju,2010)。2006年以后,国内学者开始逐步采用普惠金融的概念,并从不同视角提出了自己的理解。焦瑾璞(2006)首次引入了“普惠制金融”的理念,并指出普惠金融是在商业可持续条件下,为受传统金融机构所排斥的低收入人群提供全面的、价格合理的金融服务,是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的进一步演化,可以提升普通民众公平享受金融服务的权利;周孟亮和张国政(2009)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普惠金融理念指导下服务农村的微型金融成为农村金融的新范式。公平、合理、稳定和包容是农村普惠性金融体系的重要原则,农村金融体系应建立一个分工合理、功能完备、优势互补、产权清晰、监管有效、管理科学、竞争适度和可持续发展的普惠性金融体系[1]。

从经济实践上看,中国发展普惠金融的重点在县域,难点在农村。从政策层面上看,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已经连续11次锁定“三农”问题,其中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如何提升金融支持效率。现实是,在城乡二元金融结构背景下,县域和农村金融发展仍然明显滞后于城市地区,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在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和可获得性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基于此,本文以分析农村金融的供给、需求,以及两者之间的均衡为基本出发点,围绕广西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战略开展调研。在全面了解广西农村金融现状,深入剖析存在问题的同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和思考,以期对中国农村普惠金融的学术研究和政策制定提供经验依据。

一、广西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供求现状

1.涉农信贷增量保持平衡,融资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截至2014年末,广西涉农贷款余额5 478.69亿元,占全区贷款余额1.61万亿元的34.09%。其中,农村贷款3 525.99亿元,占全部涉农贷款的64.36%,城市涉农贷款1 952.70亿元,占全部涉农贷款的35.64%。上述3个比重与2013年末基本一致,也就是说涉农贷款余额有所增长,但涉农贷款占比相对稳定,城乡贷款分布没有变化,表明广西全区涉农贷款城乡分布结构保持平稳。就全区而言,以广西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广西农信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主体,以部分国有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贷款子公司为补充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已初步建立。

2.乡镇基础金融服务较好,助农取款服务实现全覆盖。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末,广西全区金融机构乡镇网点共2 349个,覆盖全区所有的(1 321个)乡镇。全区村级助农取款服务点13 084个,行政村覆盖率100%。其中,田东县农村商业银行在162个行政村创造性地设立了“农金村办服务室”,极大地便利了村民金融服务需求的满足。但“农金村办服务室”在整合信贷和保险业务、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融资服务的深度和广度方面还有待挖掘潜力。

3.农村支付服务供需适配度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较大。抽样调查显示,截至2014年末,百色、贵港和来宾农村地区人均持卡量分别约为1.03、1.12和1.08张,较全国人均持卡量3.11张分别少2.08、1.99和1.23张;每万人拥有POS机分别约为29.28、19.78和28.39台,较全国平均万人拥有量117.51台分别少88.23、97.73和89.12台;每万人拥有ATM机分别约为2.55、2.02和2.61台,较全国平均万人拥有量4.53台分别少1.98、2.51和1.92台。

4.金融产品的创新和贴合有待提升。涉农信贷产品有所创新,但贷款难问题依旧。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发和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村信贷产品,积极化解农村贷款难题。然而,调研显示,农民的信用贷款品种单一,基本上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3万~5万元,难以满足不同发展阶段农户的贷款需求;农村抵(质)押品严重不足,对一部分发展程度较高的农户和各类农业经济组织,贷款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农村各类联保贷款难见踪影,现场走访农户后得到的结论是这类互保贷款普遍不受欢迎,基本已被农户摒弃,且江浙地区钢贸信贷危机中的担保链的困境现实已经从实践上否定了这样的互保形式。

5.农村金融高端需求不足。 问卷抽样调查显示, 近七成的农户向银行、 好友或民间举债。其中, 农户贷款需求额度集中在3万~10万元的占46.96%; 100%的涉农企业都有信贷需求, 涉农企业贷款需求额度基本上都在50万元以上。 从有信贷需求农户的农业产业类别来看, 其主要从事种植、 务工和个体经营, 分别占63.18%、 40.59%和23.01%。 从农户信贷用途来看, 贷款主要用于买、 建、 修房屋和从事种植业、 养殖业生产, 分别占29.29%、 22.59%和14.64%。 从农户可充当抵押物的农业生产资料来看, 农房、 宅基地和土地种植收益权是农户认为最合适的资产, 分别占53.14%、 27.62%和17.99%(详见下表)。

表 农户认为适合充当抵押物的生产资料问卷调查统计表 单位:户、%

二、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中现存问题分析

1.制度供给不足,需要政府持续发挥主导作用并加大推动力度。一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缓慢,金融生态有待完善。目前,广西全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仍集中于金融改革试点县,自治区政府对农村信用体系整体规划和顶层设计研究不足,各市(县)政府在调动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具体工作时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不足,导致信用体系覆盖率低。二是开展“三权”抵(质)押的地方配套细则不完善、机制不健全。 “三权”抵(质)押的基础工作是确权登记颁证,核心要素是流转交易的便利、合法,这需要市(县)政府进一步创造性推动“三权”抵(贷)押。三是高层次的农村承贷主体欠缺,缺少专门的农业投融资平台,不能有效对接金融机构、承接大额资金。目前,涉农企业大多达不到规模经济,如果政府不能有效搭建起连接金融机构和农村经济的投融资平台,大规模的资金很难进入农村市场。四是各类财政补贴分路进入广西农村体系,需要政府进一步整合规划、形成合力。

2.金融机构体系有待健全,融资产品和服务需要进一步优化。一方面村镇银行未能覆盖全部县域,并且缺乏专门的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另一方面,涉农金融机构服务农村基层力度不强,除各县级农信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机构网点覆盖全区各乡镇外,其他涉农金融机构乡镇网点覆盖率还较低,金融服务深入力度不强,惠农服务“最后一公里”渗透不够。

3.农业发展程度制约农村金融需求,金融机构对农村主体差异化需求满足程度不高。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程度不高导致高端金融需求不旺。广西农村融资需求基本上集中于农户和单个的农村经济组织,较少有产业链融资需求。而类似百色的芒果、容县的沙田柚、贵港的莲藕、陆川的生猪等本地特色高端产品都没有形成强大的产业集群和产业链,从这个角度而言金融需求无从谈起。

4.合意贷款规模管理制约了农村信贷投入,一定程度上扭曲了金融支农的贴合度。按照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公式计算金融机构全年合理的贷款增量,即合意贷款。合意贷款政策的推出按照中央银行的解释是调控贷款增量和结构的市场化手段,但实际操作效果和产生的作用却值得商榷。概而言之,涉农法人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根据各县人民银行定期下发的额度进行投放,通常这个额度不能满足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需求,也就是说很多涉农项目因为合意贷款额度限制而被金融机构无奈忽视。同时,合意贷款按月下发,月均额度基本相当,而农户、农业项目的贷款需求都是有较强的季节性,这直接导致贷款投放同农业季节性需求不匹配。更有甚者,县人民银行通过电话下发合意贷款额度通常在每月的12—15日,最极端的情况是26日,这极大地考验着涉农金融机构项目储备、贷款发放效率和贷中调查水平。此外,当人民银行通过定向降准而有意向涉农、小微金融领域倾斜时,这种政策意图基本被挡在了刚性的合意贷款管理之外。银监会通过调整存贷比口径,增加银行可贷资金的政策意图同样被合意贷款刚性管理化为乌有。根据有关部门初步测算,2013年调整存贷比计算口径可为广西当地增加可贷资金近260亿元,但实际增加量因合意贷款管理而大打折扣。

三、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中,政府的“有形之手”可以打造优良的金融生态、提供投融资政策和制度便利、搭建涉农主体与资金供给方的平台、调动并配置金融市场各项要素和资源,如果发挥好政府主导作用,可以事半功倍。

1.有效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全面推进农村金融基础性工作。一是进一步提高广西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层级,实现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由一行三会与广西区共建,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和广西区政府选定的地级市共同推动落实。二是扎实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广西各县市应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在14个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上,以点带面,逐步扩大信用体系建设范围,成立乡村第一书记、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组成的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评级小组,全面登记和采录农村信用信息,纵深推进农村信用评定工作,构建全区统一的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定期、不定期动态更新和互通共享的长效机制,优化农村信用生态环境。三是充分集中财政资金促发展。广西有关政府可选点将农村普惠金融体制建设与农村扶贫攻坚、美丽乡村、棚户区改造、石漠化连片治理和沿边地方的新农村建设等项目有机结合,寻求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的集约投入,发挥集中财政资金力量办大事的优势,争取在点上实现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突破。四是积极搭建“三权”抵(质)押融资服务平台。广西在林地勘界确权的基础上,应以县(市)为主体健全完善林权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林权信息科技服务平台,试点林权管理“一户一证一卡”的“林权身份证”管理制度。自治区层面出台“三权”权能流转和开展抵(质)押的试点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明确抵(质)押条件、价值认定和登记,抵(质)押物的监管与处置程序,为“三权”的有序流转和金融机构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提供政策依据。五是试点规划筹建涉农类投融资平台。广西区政府应统筹指导部分市或县试点筹建涉农类投融资平台机构,建立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合作机制,一方面搭建起地市级或县(市)层面的承贷主体,解决开发性贷款、政策性贷款、大额商业贷款等金融资本落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引导产业资本参与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建设,以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合力逐步加大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农产品生产流通收购、专业合作社的升级提质、产权流转交易等的资金投入,以弥补农业投融资机构的空白。

2.不断完善涉农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持续优化融资渠道和产品服务。一是推进村镇银行设立,逐步实现全区县域村镇银行全覆盖。广西区政府应激励银监部门加快推进设立村镇银行的步伐。广西区金融办公室应将帮助扶持设立村镇银行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主动联系可以作为主发起行的银行机构,将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打包推介,力争3~5年时间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二是争取国家部委层面支持,探索设立专门的农业政策性保险专营机构。广西区政府应争取中国保监会和财政部支持,在广西试点设立涉农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各级财政出资为主要资本金(争取中央财政试点兜底),以国有农、林、渔业国资企业出资为补充,实现政策性保险对全区涉农领域的全覆盖,以专业化的机构和服务解决农村保险“理赔难、理赔慢”的问题。三是鼓励开展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拓宽涉农企业融资渠道。广西区政府应对县市政府加强指导,制定规划,根据广西涉农企业发展相对初级的现状,每年要求不同的县域要筛选培育1~2家优质涉农龙头企业参与“新三板”挂牌签约融资,力争实现零的突破,发挥示范效应,拓展农村金融支农渠道,提升融资质效,促进涉农企业升级。四是因地制宜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注重贴近性和产业差异。试点开展“整村开发、集中授信”小额农村贷款创新。在信用体系建设较好的地区尝试对单一行政村内所有农户的信贷需求进行分别评定、集中打包,由村委会和涉农金融机构共同参与信用评级、需求评判和额度确定,以信用贷款模式集中授信,实现农户扶贫、农业扶助的金融创新。涉农金融机构积极发挥农村地区分支机构贴近农业的优势,鼓励基层机构结合地方特色农业,贴合特色农业的生产经营特性确定额度、期限、担保方式等信贷要求,实现自下而上、因地制宜地创设农村金融产品。

3.着力提升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层级,细分农村主体融资需求。一是做好农业产业化升级和农村城镇化规划,刺激高端金融需求。广西应围绕本地农业特色产业和王牌精品制定振兴规划,并结合广西建设20个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工作,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细化金融支持方案,形成产业链融资需求,使金融“活水”能够更好地灌溉农业产业化“良田”。努力使农村城镇化的规划与产业开发、升级的需求配套,让连片开发、成建制的建设工作能在高层次、高水平上实现与金融支持的对接。二是认真做好农村主体精准细分工作,使普惠金融落实到基层实体。按经营性质细分,将农村主体细分为大农户(即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传统意义上单个农户);按产业性质细分,将农村主体细分为种植业、养殖业、渔业、个体工商户等。

4.实行差异化监管,持续实施财税支持政策,为“三农”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一是提高涉农不良贷款的容忍度。监管部门鉴于农业的先天弱质性,在已经给予农户一定容忍度的基础上,应适当提高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鼓励涉农贷款,为农民致富、农村建设、农业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二是放宽农村信用社城市设点市场准入政策。广西银监局应适当放宽农村信用社在城市内布设网点的许可政策,支持农合系统在城市新设网点,更多吸收城市存款,通过农村信用社的体系建立城市资金反哺农村的通道和机制,进一步支持“三农”发展。三是继续延长涉农贷款财税优惠政策。协调商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考虑农户贷款的高不良率,继续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和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税收减免政策。

5.协调敦促有关部门改善合意贷款管理方式,增加涉农信贷投入。一是建议中央银行取消合意贷款管理制度。银行机构的信贷规模在社会融资总规模中的占比已经不到五成,中央银行力图通过调控这不足五成的规模实现对全社会融资规模的管控已经力不从心,且合意贷款管理制度非市场化的恶果已经完全扭曲了市场化调控社会融资规模的政策初衷。二是如果不能取消,至少要改善合意贷款管理方式。按月划拨合意贷款极不合理,应改为按季或者半年划拨,给涉农金融机构一定的调节空间和弹性,提高农村金融投放与农业季节性需求的匹配度。涉农贷款应按一定权重(比如50%)计算合意贷款规模,这样更符合国家支农支小的大方向。

[1] 王睿,明悦,蒲勇健.普惠性金融体系下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研究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28-34.

[责任编辑:房宏琳,曾 博]

2015-02-20

李少鹏(1972—),男,博士研究生,从事经济法研究。

F832.4

A

1002-462X(2015)05-01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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