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昌祖 左 蒙
逻辑学意义上的概念分类主要是依据概念所反映对象与内容的不同,将概念划分为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正概念和负概念等。本文提出的舆情分级分类研究不是逻辑学意义上的概念分类研究,而是对舆情这一客观现象进行分级与分类。
笔者曾在《教育舆情概念解析》一文中提出,舆情研究进入了概念细分的新阶段,这一判断既是对舆情理论研究现状的判断,也初步指出了有关舆情基础理论研究的可能方向。总体来看,目前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应用实践,有关舆情的分级与分类都缺乏科学统一的指导标准,而这也凸显了本研究的必要性。
近年来,不少学者在舆情应用研究中,对舆情进行了一定的概念分类,如王娟根据舆情性质、影响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将舆情信息划归为网络民意、负面舆情、重大舆情等三种不同的预警等级,并提出要建立与之相对的应对体系。[1]王国华、冯伟、王雅蕾将网络舆情区分为“弱型网络舆情”“强型网络舆情”和“波动型网络舆情”等三种类型,并提出了“淡入式”“萌芽式”“强力式”“溯源式”“重塑式”的政府舆情应对策略。[2]曹学艳等人提出,要构建基于网络舆情热度的突发事件动态分类分级的方法,并对网络舆情热度的具体因素如热度分值、转折点、持续时间和舆情内容等进行了分析。[3]郭俊杰根据新闻热点事件的性质,将舆情划分为“涉法事件”、“自然灾害”、“群体事件”以及“民生社会”等四种类型。同时根据舆情波及的影响,将舆情划分为了局部舆情、业内舆情、全局性舆情等。[4]总体来看,当前学界有关舆情的分级分类研究,主要是基于建立网络舆情的监测、预警与评估指标体系和应对、引导机制等内容而进行的,这种分级分类研究存在着如下不足:首先,这些分级分类没有学科理论支撑,缺乏科学、系统、统一的指导原则与标准,如此下去可能导致对舆情进行无穷尽的分类,而且这种分类对实践并无指导意义。其次,上述研究大多是从各自不同的应用领域进行的分类,这种完全基于研究目的而进行的分类,会淡化舆情基础理论的形成,难以对舆情理论的发展提供帮助,也不利于舆情的有效管理。
目前关于舆情分类的实践应用主要集中于舆情网站专栏的开设和舆情监测平台的开发两大领域。从舆情网站专栏的开设来看,人民网的舆情频道开设了企业舆情、政务舆情、吏治舆情等专栏;新华网的舆情在线开辟了部委舆情、地方舆情、企业行业舆情等专栏;中国舆情网则开辟了政务舆情、军事舆情、安监舆情、企业舆情、网络舆情、地方舆情、图片舆情、名人舆情等栏目。从舆情监测平台的开发来看,人民网舆情监测平台可以为用户定制个性化的舆情监测系统,进行全方位的数据采集,获取重大预警信息。澜极智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中正舆情监测软件与中正舆情研究中心,能够面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舆情监测服务,并可提供全方位的舆情解决方案。新华网推出的“舆情在线”软件服务平台,用户只需帐号和密码登录系统就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全面监测网络舆情。上述各个应用对于舆情的分级与分类分别给出了自己的标准,也满足了舆情管理者和舆情研究者的部分需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样划分的科学性存在疑问,相应的分类需求难以做到穷尽。更重要的问题还在于,这种分类存在着分类标准逻辑结构错位、分类标准概念不周延等现象。比如中国舆情网对于舆情栏目的分类存在明显问题,一是政务舆情、军事舆情、安监舆情、企业舆情、网络舆情、地方舆情、图片舆情、名人舆情等栏目的划分缺乏充足的理论支撑,没有明确的划分依据,且栏目内容存在明显的重复和交叉;二是栏目的内容混乱,既没有充分体现概念的内涵,又没有展示概念的外延,比如名人舆情栏目将八卦新闻与舆情混为一谈,企业舆情栏目不予区分地将国营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新闻统一划归到企业舆情。这些都属于明显的分类标准逻辑结构错位,分类标准概念不周延。
笔者在《舆论与舆情的概念辨析》一文中曾提出,舆论与舆情是一对从属概念,舆情是舆论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舆论学认为,舆论是意识形态的“气泡”,处于意识形态的表层,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舆论被定义为“冲口而出的言论”。但是,随着舆情的发展,舆情自身的一些特质开始超越舆论的范畴及其典型特征,正在演绎和积淀出自身独特的、其他学科理论难以解读的本质特征。这种新型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传播与承载舆情的媒介发展为舆情新特质的发展提供了条件。特别是新媒体、自媒体等的出现,使舆情的演绎有了新的场域,从而区别于传统的茶余饭后、三五成群的舆论场以及传统的媒体空间。新的场域改变了舆情作为“冲口而出的言论”的特点,强大的媒介平台为民众系统、全面、深入地思考问题提供了条件,这些言论已经具备了理论的某些特性。新媒体的发展也为学科理论完整地导入舆情研究提供了条件,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博客、微博和微信所传播的信息中感知到。二是一些学术研究者已不再局限于在学术圈内发表学术观点,而是更多地以时政为内容发表观点,成为了舆情“意见领袖”。三是引发舆情的中介性社会事项作为国家管理者公权力运行的结果,是治国理政的主要内容。这就使得舆情在具体的内容和呈现形式上能够超越一般舆论作为意识形态“气泡”的特性,成为具有代表性和鲜明特征的社会意识。舆情发展的上述特征决定了舆情已经穿越了意识形态的表层,正在向意识形态的纵深挺进,成为意识形态核心层的内容。舆情自身的一些特质开始超越舆论的范畴及其典型特征,决定了传统舆论学理论已经难以全面支撑舆情的发展与研究,这也是笔者提出建构舆情学科理论或者舆情学的认知基础。
要建构舆情的学科理论,分级分类是其面临的首要任务。舆情的分级与分类虽然在实践方面有所应有,但尚未有统一的划分标准,也缺乏足够的学科支撑理论。因此,需要在充分理解分级与分类理论的前提下,充分认识舆情分级与分类的基础。
分级是根据事物组成部分中各种作用力、所处的具体位置与角色、占有和应用既定资源的资格而进行的一种划分,这种划分主要表现为两大特征,一是层级性,二是限制性。笔者在舆情分级理论中只选取层级性特征,是一种纵向解构。现代社会所说的分类通常是指按照事物的种类、等级或性质(实际应用中主要是按性质)分别归类。笔者认为分类更具有横向的解构特征,这种狭义的分类定义就是面分类法①需要说明的是,从信息分类标准化要求来看,分类具有广义的内涵,它包括了笔者所说的分级与分类。。基于分类的基本定义,舆情的分类就是按照选定的属性区分舆情概念,将具有某种共性的舆情概念集合在一起的过程。简而言之,舆情的分级与分类就是对舆情相关的概念进行统一的层级与细类划分。在舆情概念分级与分类的过程中两者存在诸多的共性和联系,这使得分级和分类必须在同一条件下运行,而不能彼此割裂开来。
1.舆情的核心四要素是分级分类的总体基础
王来华教授作为舆情概念的首倡者,他认为“舆情是指在一定社会空间内,围绕中介性社会事项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作为主体的民众对作为客体的国家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5](P32)简而言之,舆情就是主体对客体的社会政治态度。王来华教授的舆情概念囊括了舆情的主体、客体、中介性社会事项以及舆情空间四大关键要素,该概念适应了舆情研究发展的需要,应用效果也很好。
舆情的主体通常是民众,在不同的舆情子概念中民众往往具有特殊的指向性,因此,舆情主体所涵盖的民众范围也存在差异。舆情的客体通常是国家管理者。王来华教授认为中介性社会事项是国家管理者权力运行的过程及结果。“公权力运行的主体包括国家、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法律授权或代理行使公权力的组织和个人。”[6]“舆情空间是指民众社会政治态度形成、变化和发生作用的情境,也指舆情主客体和空间中其他基本因素之间的多维互动的情境。”[7]不同的舆情空间和中介性社会事项,主体所涵盖的民众范围与国家管理者指向会存在差异。中介性社会事项和舆情空间作为自变量而存在,两者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主体和客体则是作为因变量而存在,主体涵盖范围的差异和客体指向的差异往往会随着中介性社会事项和舆情空间的差异而发生变化。从目前舆情发展的实践来看,舆情的主体与客体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内在联系,却没有在整体上构成变量关系。具体地讲,舆情客体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到舆情参与主体数量的变化,但不会影响舆情主体在结构、身份和群体上的变化。鉴于以上特征的分析,我们认为舆情的核心四要素是舆情分级与分类的基础。
2.舆情分级理论的基础是舆情的空间特性
王来华教授认为“舆情空间具有相对层次性,与中介性社会事项涉及的范围和国家管理者的行政级别密切相关。舆情空间的层次随着中介性社会事项设计范围的变化而变化,随着国家管理者客体行政级别的变化而变化。”[5](P124)这句话有两层含义,一是舆情的空间具有层次性,二是舆情空间与中介性社会事项以及舆情客体之间存有变量关系。这些观点与上述分级理论的特性是高度吻合的。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舆情的空间特性决定了舆情的层级。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将舆情的空间特性作为舆情分级的基础与标准,这一做法是有据可依的。
首先,舆情空间决定着舆情场域内各要素及各要素之间的作用力。笔者认为,舆情空间就是一个典型的场域,构成场域内各种力量的作用场决定着舆情主体的规模、参与群体以及群体性结构。同时,舆情空间与中介性社会事项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变量关系,而中介性社会事项决定着舆情客体。因此,在舆情的核心四要素中舆情空间具有决定性的地位,可以作为其他要素互相作用的平台与载体,具有综合性特征。比如说,一个临时组合的小群体构成的舆论场,其舆情的话题、影响力以及他们之间的作用力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一种现代化的媒体也会因为其受众的规模、参与人群的特质而对舆情有着不同的影响。由此可见,这种舆情场域内的作用力大小完全可以构成舆情的层级。
其次,舆情空间的物理边界具有场域层级性特征和行政区划的层级性特征。现实的技术条件和媒介的作用力既决定了舆情参与者的特点,也决定了舆情场域具有十分明显的层级性特征。同时,舆情空间的物理边界还可以直观地体现在行政区划上,也就是说,现实社会生活中的行政区划可以成为一类舆情空间。基于行政区划的现实,各地的中介性社会事项都会在特定的区域和特定的人群中产生舆情;各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更关注本地舆情;各级政府在舆情应对和舆情管理中更强调本地舆情的特质和运行规律,舆情管理的责任更为直接地落到本地政府的身上。因此,基于行政区划形成的舆情空间是客观存在的,但基于行政层级形成的舆情场域其内部的力量关系是不同的。
最后,舆情空间具有限制舆情主体应用舆情资源的作用。舆情分级理论的一个支撑点是每一个层级具有主体参与的限定性特征。舆情空间虽然在理论上存在着整合各种舆情资源的可能性,也存在着吸纳无限的参与主体的可能,但在实际生活中,每一个舆情空间都体现出了限定性特性。舆情空间不是人为主动预设的,而是在社会生活中客观形成的,因此这种限定性也是客观存在的,舆情资源的限定性应用决定了每一个舆情场域具有层级性特征。
3.舆情分类理论的基础是舆情的中介性社会事项
毕宏音认为中介性社会事项是国家管理者权力运行的结果,与国家管理行为具有强关联性,中介性社会事项牵涉到政治、经济、文化、科学、自然、民族等各方面,与民众的各个生活侧面相对应,而且,作为舆情主体的民众存在着民族、信仰、种族、国家、阶级、阶层、地域、职业以及年龄、性别等差别,这就导致中介性社会事项对社会政治态度的影响具有复杂性。[8]她强调中介性社会事项是舆情的刺激源,舆情的内容是由中介性社会事项决定的,这就为舆情的分类奠定了基础。具体地讲,中介性社会事项作为舆情分类的基础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展开:一是中介性社会事项作为舆情的刺激源,已经在舆情信息的具体内容构成上为舆情分类作了技术上的切割。每一波舆情在内容上具有自身的特质及其相关信息,这是其区别于其他舆情的基础。二是中介性社会事项与国家的管理行为紧密相关,这为我们区分舆情类别提供了具体标准,我们可以将国家管理行为的科学分类直接应用到舆情分类中。将中介性社会事项作为舆情的分类标准,一方面继承了国家管理行为分类标准的科学性,既能保证分类的科学性,又能增强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可以促使舆情分类与国家管理行为分类的高度融合,使舆情研究成果在改善国家管理行为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此外,中介性社会事项与舆情主体的呼应特性会使得舆情分类的标准选项变得更加单一,因为国家管理行为可以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学、自然、民族等方面,舆情主体的感知能力也跟自身在政治、经济、文化、科学、自然、民族等各方面的素养紧密相连。因此,我们有必要将中介性社会事项作为舆情分类的划分标准。
在对舆情分级与分类理论进行充分解读的基础上,还需要把握舆情分级与分类的基本原则。在实际的操作方法上,舆情的分级可以采用层级分类法,并以舆情空间作为舆情分级的标准;舆情的分类则可以采用面分类法,并以中介性社会事项作为舆情分类的标准。
刘植婷认为,“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分类体系需要遵循信息分类的基本原则,做到科学、系统、可延和兼容。科学性即稳定性、系统性即合理的顺序排列、可延性即具有足够的空位、兼容性即可协调。”[9]
基于信息分类的基本原则和舆情概念的特殊属性,在建立舆情的分类体系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根据分类体系稳定性的要求,需要选取舆情概念最本质的属性作为分类的标准和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舆情概念的层级与细类划分。其次,舆情分类时一方面要注意保持整个舆情分类体系形成独立的系统,分类体系同外部的相关学科门类之间务必存有差异;另一方面还要注意各个舆情子概念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需要与其他概念相区别。再次,根据以往经验,随着舆情研究的深入与发展,舆情分类需要保留一定的可利用空间以应对新的发展和变化。最后,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实际应用的角度看,舆情与舆论、民意等相关概念之间存在较强的联系。因此,需要注意舆情分类体系与相关学科门类体系之间的协调,以便于后期的信息交换。
就分级与分类方法而言,舆情的分级可以采用层级分类法,舆情的分类可以采用面分类法。所谓舆情的层级分类法,就是以舆情空间作为分类的划分基础,将舆情子概念逐次地分成相应的若干个层级的类目,并形成有层次的分类体系。所谓舆情的面分类法是指将舆情子概念按中介性社会事项的性质或者内容划分成独立的类目。
舆情概念的层级与细类划分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舆情子概念内涵的厘定和外延的界定,因此舆情子概念的确定主要依托于分级与分类的具体标准。相对于各种基于舆情所衍生的舆情子概念而言,舆情始终是一级概念和第一大类,从属概念只能归属于下一层级或细类。
值得注意的是,舆情子概念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可能存在层级与细类错位与交叉的情况。舆情子概念在舆情分类体系中所处的层级与细类可能并不对等,同一级的舆情子概念并不一定属于同一细类。比如,网络舆情从层级的角度来看,是从属于舆情的第二级概念,但从舆情分类的角度而言,由于引发舆情的中介性社会事项内容和性质的差异,网络舆情可能只属于第三细类甚至更低细类。同理,比如经济舆情从细类的角度来看,是从属于舆情的第二大类概念。但从舆情分级的角度而言,由于舆情各要素作用力所处舆情空间的差异,可能会出现经济舆情属于第三层级甚至更低层级的情况。
1.舆情概念分级标准
舆情空间与中介性社会事项以及客体间存有变量关系,同一舆情空间所涉及到的主体和客体往往属于同一类范畴。舆情空间作为舆情生成、传播和消亡的情景空间,是一个各种力量作用的场域,其边界性特征显而易见。舆情空间具有相对界限性的特点,“对于舆情空间来说,围绕着一个具体的中介性社会事项的刺激和舆情反应,会形成一个相对有限的作用环境”。[5](P123)舆情子概念在社会舆情空间的基础上界定了自身生成、传播和消亡的情景空间,也限定了自身的舆情空间。通过对舆情空间范围的界定,同一舆情空间范畴的民众针对特定中介性社会事项所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具有共性。
舆情空间划分层级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场域作用力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中舆情空间会呈现出扩张或缩小等变化。在这个过程中,舆情空间与舆情主体涵盖范围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关系,可以影响舆情主体的数量,但与舆情主体的变化之间不存在绝对的比例关系,也不存在主体的实质性变化。具体而言,舆情空间的变化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舆情主体的数量,但这种影响不会在所有的舆情空间内都出现。对于舆情空间内的舆情主体而言,舆情空间的变化并不能从根本上影响舆情主体本身的属性。比如网络舆情的概念将舆情空间限定在互联网内,舆情的主体就是网民。微博舆情的概念将舆情空间局限在微博这一狭窄的舆情空间内,舆情的主体是拥有微博账号的网民。
通过对舆情层级的划分能够有效界定舆情空间,厘清舆情概念的层级。有关舆情概念层级的划分与舆情空间、主体涵盖范围的内在关系,可见下图1。
图1 舆情层级划分
如图1所示,舆情空间作为一种典型场域,各种力量的作用场决定着舆情主体的规模、参与群体以及群体性结构,舆情空间的变化会影响相应的场域内各种作用力。舆情层级的划分必然会构建舆情概念的层级,伴随着舆情空间的划分,各种舆情子概念所处的层级会随之确定,舆情子概念自身空间内舆情主体的范围也会随之确定。通常情况下,舆情空间范围大的舆情概念层级越高,舆情主体的规模和数量就会越大一些;舆情空间范围小的舆情概念层级越低,相应的舆情主体的规模和数量就会越小一些。舆情基础概念属于第一级概念,舆情基础概念定义的舆情空间泛指一般意义的社会空间。具体舆情空间的舆情概念属于第二级概念,这一空间下属的有限空间的舆情子概念属于第三级概念。以下可依此类推。
在舆情概念层级再划分的过程中,舆情空间会逐级变得狭窄。例如,以舆情本身是否涉及互联网络,可以将舆情分为网络舆情和非网络舆情,网络舆情和非网络舆情这两个舆情概念都属于第二层级的舆情概念。而在网络舆情基础上,还可以继续衍生和细分出若干的诸如微博舆情、微信舆情等概念,这些则可划归为第三层级的舆情概念;而由非网络舆情所衍生和细分的若干舆情概念,如教育舆情则也可以划归为第三层级的舆情概念,同样继续衍生,则高校舆情概念可以划归为第四级的舆情概念。
2.舆情概念分类标准
中介性社会事项的根本作用在于划分舆情的客体指向,不同类别的中介性社会事项的舆情客体指向存在差异。中介性社会事项按照性质可以划分为法律法规、政策、社会问题等,按照内容划分则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由于中介性社会事项必须是特定的、具体的事件,不同类型的中介性社会事项直接决定了舆情主体的涵盖范围与客体指向,中介性社会事项的类型直接决定了舆情的细类。
图2 舆情细类划分
如图2所示,舆情属于第一大类概念,根据中介性社会事项的差异可以依次划分细类。不同性质的中介性社会事项可以划分为法律法规类、政策类、社会问题类等大类概念,不同内容的中介性社会事项可以划分为政治类、经济类、文化类等大类概念,这些大类概念属于同一层级的第二大类概念。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同性质或者同内容的中介性社会事项基础上进一步进行细类划分,这些子概念就属于第三细类。以下可依此类推。
在舆情概念针对中介性社会事项细类再划分的过程中,舆情子概念的中介性社会事项的内容和性质相对于舆情概念的中介性社会事项发生了狭义的变化。这种狭义变化的过程就是舆情细类划分的过程,这种划分的实质是对一般意义上某种性质或者某种内容的中介性社会事项进行的狭义解读。因此,具体的舆情子概念需要根据中介性社会事项的不同内容与性质进行划分,并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
舆情空间的物理边界具有场域层级性特征和行政区划的层级性特征,这就决定了舆情的分级可以分别从媒介空间与地缘空间两个维度展开,并具体划分与之对应的舆情概念。
一是以舆情的媒介空间为标准来划分。一级舆情首先可以被界定为社会舆情,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将社会舆情作为舆情的通用概念。在二级层面可以将社会舆情分为网络舆情与非网络舆情。这是因为在当下的舆情运行媒介中互联网具有独特的优势地位,尚难以找到一种可以与之相提并论的大众媒介。从舆情的类型上看,其他社会舆情也没有典型的特征,所以笔者做出这样的划分。当然,我们可以预留空间,即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另一种媒介呈现高度发达之势时,可以在这个第二层级中补充具体的舆情类型。三级层面的划分在目前情况下并未显示出十分的必要性,特别是在舆情应用实践层面尚未显示出明显的需求,因此这一层面的划分并不迫切。但从现阶段网络舆情的发展情况来看,网络舆情的载体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微博、微信等新的舆情承载平台相对成熟,因此,可以将网络舆情划分为微博舆情和微信舆情等。这个层面上舆情划分没有考虑非网络舆情的划分,因为非网络舆情的细分需求不明显。在未来的发展中如果出现新的细分需求,可以再对这个层级的舆情进行细分。
二是根据地缘空间对舆情进行分级。行政区划具有层级性特征,在根据地缘空间进行舆情分级的过程中,可以将现有的行政区划作为划分的直接依据。按照行政区划对舆情进行分级,社会舆情仍为一级概念,二级概念可以设定为省级舆情,三级概念设定地市舆情,四级概念设定为县级舆情,同时可以将县级舆情作为整个划分的结点。不同于以媒介空间为标准进行的舆情分级,根据地缘空间进行的舆情分级层层递进,层级性明显,无论是舆情的主体、客体还是中介性社会事项都具有明确的区域指向性。在具体的实践应用中这种分级方法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性,对于地方政府的舆情应对、引导能力的提升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中介性社会事项是舆情分类的基础,一方面中介性社会事项与国家管理行为紧密相关,且每一波舆情的中介性社会事项具有自身的内容和特点;另一方面中介性社会事项具有与舆情主体相呼应的特性,中介性社会事项的性质差异也会相应地影响舆情的其他要素。因此,舆情的分类可以从中介性社会事项的内容和性质两个维度展开。
首先,舆情可以按照中介性社会事项相关内容的不同进行分类。笔者建议这里的分类标准可以以国家行使管理职能的主要领域作为划分依据。如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有关“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可以将社会舆情划分成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五大方面,这是第二大类的舆情概念。在此基础上,其中任何一类舆情还可以根据本领域中相应的职能部门及其管理职责作进一步的细分。比如在社会方面,教育又属于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可以设定教育舆情为第三层级的舆情概念,其他以此类推。第三细类的舆情概念也可以以相应的机构或者组织群体为分类标准进行再划分,如教育舆情可以分为高校舆情、中小学舆情和非学校机构舆情,也可以分为学生舆情(当然以大学生舆情发展最为成熟)、教师舆情、其他群体舆情等。
其次,舆情还可以基于中介性社会事项性质的差异进行分类。中介性社会事项按照性质差异,可以划分为法律法规、政策、社会管理行为等,相应的舆情概念也可以依此划分为若干类,这些都属于第二大类的舆情概念。在此基础上还可以根据中介性社会事项中国家管理者的具体行为将舆情概念进一步细分,比如在法律法规这一大类舆情中,国家管理者的具体行为包括立法、执法、修改以及废除法律等,可以据此对舆情子概念进行相应的再分类。
在舆情的分级分类中,并不是每一种方法都可以细分到穷尽,也没有必要细分到穷尽。在实践过程中,为了避免陷入“为划分而人为划分”的境地,笔者借鉴物理学的耦合概念,尝试提出舆情分级分类的耦合应用。物理学理论认为,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原本相互独立的若干数据模块因为实际需要,可能引发数据模块内容的变化。这种变化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某一模块可能需要调用和修改其他数据模块的内容,改变其原有的数据;二是某一模块直接并入另一数据模块,成为另一数据模块的一部分。耦合按从强到弱的顺序可以分为七种类型,这七种类型首当其冲的就是内容耦合。当一个模块直接修改或操作另一个模块的数据,或者直接转入另一个模块时,就发生了内容耦合。
根据耦合理论,在舆情的分级与分类过程中,当出现分级或分类标准不能满足细分需求的情况时,可以进行耦合处理。具体而言,在舆情分类过程中,如果发生某一细类中其分类标准不太适用,或者该分类标准没有实质性意义,但仍有细分需求时,可以转换分类模式,从而进行这个细类的再划分。同理,分级操作时也可以作如此转换。耦合应用可以根据需要,对舆情的每一个层级做出任何一种模式的分类。比如在舆情细类划分的过程中,网络舆情根据舆情分级标准可以划分成网络政治舆情、网络经济舆情、网络文化舆情等细类。进一步,如果当网络文化舆情随着舆情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或者实践应用的需要,过去的分类标准不再适用于当前的情况时,便可以进行耦合处理转换分类模式。具体做法包括两种:一是制定新的分类标准,并重新进行细类划分;二是转而采用网络政治舆情或者网络经济舆情的分类标准对网络文化舆情进行细类的再划分。同理,舆情的分级模式也可以在发生类似情况时,采取相应的办法解决。比如在网络舆情层级划分过程中,网络微博舆情、网络微信舆情等都从属于网络舆情。网络微博舆情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分级标准,并进行进一步的细分,而网络微信舆情由于缺乏具体的分级标准无法进行下一步的细分。此时可以进行耦合处理转换分级模式,转而采用网络微博舆情的分级标准对网络微信舆情进行层级的细分。同理,舆情的分类模式也可以采取相应的办法解决。
[1]王娟.网络舆情的分级响应与处置[J].人民论坛,2012(29).
[2]王国华、冯伟、王雅蕾.基于网络舆情分类的舆情应对研究[J].情报杂志,2013(05).
[3]曹学艳、宋彦宁、李仕明.基于网络舆情热度的突发事件动态分类分级研究[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14(02).
[4]郭俊杰.新闻舆情的分类[J].新闻前哨,2014(07).
[5]王来华.舆情研究概论——理论、方法和现实热点[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6]李昌祖、张洪生.网络舆情的概念解析[J].现代传播,2010(09).
[7]李昌祖、郑苏法、周杰.舆情的运行状态及其干预机制[J].浙江学刊,2008(02).
[8]毕宏音.影响民众舆情的中介性社会事项[J].广西社会科学,2004(11).
[9]刘植婷.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综述[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