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璐瑶
一、自治城市
(一)关于自治城市的研究。
西方的经济学家及史学家,包括一些国内的史学家,认为中世纪西欧地区的城市是完全自治的。主要著作有皮雷纳著的《中世纪的城市 经济和社会史评论》,在此书的第七章《城市制度》中提出,中世纪城市出现之初,市民阶级的主要要求是:首先是人身自由,保障商人和工匠可以来往于他们所居住的地方,并使自己与孩子的人身摆脱对领主权利的依附;其次是他们要求一个特别法庭,这样他们就可以一举摆脱他们所属的审判管辖区的繁复以及旧法律的形式主义的程序给他们的社会经济和社会活动造成的不便;再次,他们要求在城市中建立治安,即制定一部刑法以保障安全;再次他们要求废除与从事商业和工业以及占有和获得土地最不相容的那些捐款;最后他们要求相当广泛的政治自治和地方自治。
(二)自治城市。
关于如何才算是自治城市,只有了解了其定义才能进行具体的研究。自治城市Borough,在印欧语系是同源词,译为“堡垒”,是中世纪西欧城市出现的最初形态,后译为“自治市”。莱昂指出:“只有城市自己选举委员会与市镇官员,他们不直接对国王负责时,城市才算真正自治了。” 雷诺兹认为:“从13世纪早期,许多的城镇出现了市长一职,他不像管家与执事。英国的市长从一开始就是纯粹的城市官员,他象征着城市的联合。” 城市的行政自治还表现为城市拥有自己的城市公章,城市公章的出现更加表明了城市作为一个共同体所拥有的认同感。
二、自治城市再探究
(一)研究现状。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称西欧中世纪时期的城市为自治城市是不太稳妥的。马克垚先生在《英国封建社会研究》 第十三章“世纪的城市”中提出对“西欧中世纪自治城市”的研究,希尔顿也更强调封建城市的封建性,他们是封建社会中的实体,而不是外于封建的。马克垚在《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中,也提出了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封建性。布洛赫在《封建社会》(上、下)中,也有对西欧城市封建性的论述。论文有朱明发表在《史林》上的《城市的空气不一定自由——重新审视西欧中世纪城市的“自由”》,论文指出中世纪的城市仍然处在一个或多个领主的管辖之下,主教、大主教、修道院长、伯爵、公爵、子爵以及国王等只是让渡一部分权利与城市而达成妥协,但保留了其他更大的权力,如,最高司法权、征税权等,而且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城市都不能不经过领主的同意而自行其是。
(二)从城市的政权结构来探析中世纪城市的性质。
以中世纪英国城市为例——
1.城市中的居民。
由于英国中世纪时期许多城市是由农村发展而来的,大都带有农业的性质,所以中世纪城市建立之初,城市里的居民是分布于各种阶层的,有商人,有骑士,有农民,还有封建贵族。但并非居住在城市里的居民就是市民,在中世纪的英国,市民是一种身份概念,指的是居住在城市里、身份自由、有领地的人。在有些地方还得加上财产限制,最初想获得城市的市民权并不艰难。13世纪伦敦的情况,想要获得市民权由三种途径:第一,合法地出生于本城市;第二,通过做学徒来取得市民权;第三,缴纳一笔钱获得市民权。后因行会的发展,非本行会成员的后代不得成为学徒,市民的资格也就没有那么好拿了。
2.城市的政权组织。
12世纪之前城市的管理机构还不够成熟,以最大的城市伦敦为例,这时伦敦还有人民大会,大会决定重要事件或祝贺重大节日或庆典。而日常的管理工作和事物则由每周召开的小型会议决定,他们也有一定的司法权力,即当时的城市还有公社的残留。
12世纪起,西欧历史上发生了所谓的城市公社运动,许多城市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自由或者自治。当时,英国的城市是只属于国王的,国王为了获得他需要的金钱,很愿意把自治权或自由赐给城市。但就算城市已经取得了自治权,但也离不开国王的控制。国王对城市的态度,主要是看他们在他和封建主的斗争中站在那一面,所以也很难说城市和国王结成了反封建联盟。城市和国王的矛盾,虽然错综复杂,但主导的仍然是利益和金钱的分配。
3.城市的经济发展。
城市里的掌权者大多是有钱的大商人,他们与国王和大封建主关系密切,利益往往是相通的。这时候的城市大多是工商业城市,又有一定的自治权利,因此,除了执行国王的经济政策外,也可以有自己独特的政策。
首先,城市大都追求在商业上的优先权,所以城市内部的贸易保护主义十分盛行,对生产者包括农民下层阶级是十分不利的。其次,管理者对行会的政策是比较复杂的,对手工业行会往往会加以限制和监督。再次,城市上层的掌权者往往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利,造成税收不公,专门剥削低层次的农民或帮工,而且城市法庭主持会议的人长期不开庭,税款被盗用十分普遍,矛盾日益尖锐起来。
由此可以看出,英国中世纪时期获得自治的城市大多是比较重要或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而这种城市很难与国王与国家彻底分立,他们大多都处于国王的控制之下。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