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现状及其路径探析

2015-02-28 21:04丁雷
邢台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救助医疗制度

丁雷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河南郑州 450015)

我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现状及其路径探析

丁雷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河南郑州 450015)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加速期,农民在公共服务、社会福利等方面都是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研究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于改善农村居民身体健康状况具有重要意义。从农村医疗救助的内在价值出发,在分析我国农村医疗救助现状的基础上,探索完善健全我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途径。

农村;医疗救助;路径探析

一、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内在价值

我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大国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的全面发展,农民的根本利益和民生息息相关。通常疾病与贫困互为因果紧密联系在一起,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在我国农村大量存在并造成恶性循环,极大的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医疗救助,国外称之为medical assistance,顾名思义它是政府的一种救助行为,是专门针对贫困人群,为他们提供的一种基本医疗健康服务,保持社会健康和谐的社会救助制度。我国医疗救助保障体系是自上而下,由不同的多层次方面构成,其中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带有社会福利性质,它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目前城市和农村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城市的医疗水平和卫生资源也远远高于农村条件。农村地区由于农民经济收入水平较低,“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尤其突出,新农合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医疗需求,农村的贫困户无力支付医药费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了保障社会稳定,改善农村居民医疗条件,必须建立起和农村发展相适应的医疗救助机制,帮助患病的农村人口避免因为疾病而面临生存危机,防止一般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帮助贫困农民最终摆脱贫困,解决贫困和疾病恶性循环的有效途径。

(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全社会每个公民都应该是医疗救助体系的受益者,在医疗救助面前人人平等,而且不应该受到地区、社会地位、文化程度以及职业的限制,每一个社会公民都享有从国家获得能满足基本身体需求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很窄,获得其保障的受益面很低。农民因其农村环境的局限性,医疗卫生条件相对较差,身患疾病时无法和城市居民享受同样的治疗条件,农民的健康权更应该受到高度的重视。农村医疗救助是政府和社会对贫困农民的专项帮助和支持,它作为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社会救助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完善农村医疗救助的实施可以改善农村地区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利用,逐步缓解城乡二元结构中医疗发展不平衡的压力。

二、我国农村医疗救助现状

(一)农村医疗救助的需求量大,覆盖率低

从民政部公开的数据不难看出,我国农村低保、五保、特困对象集中在西部地区,该地区的农村五保、低保和特困户人数超过了全国平均值。在我们的实地调查研究中,了解医疗救助政策的家庭非常少,很多家庭对此一知半解,并不了解其中的政策内容,也不知道如何申请医疗救助,甚至有些家庭根本没有听说过医疗救助。在调查研究中还有一种现象就是享受过医疗救助的家庭的满意度非常低,无论是医疗救助的申请还是接受服务的内容都有很多抱怨。虽然他们享受了医疗救助的优惠政策,但是却怨声载道,医疗救助并没有走进贫困老百姓的心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农村的医疗救助的知晓率很低,满意度也不高。

(二)农村医疗救助的病种范围有限

就目前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的具体情况来看,绝大部分省市农村医疗救助都是以大病救助为主,一般规定了重大疾病可以进行医疗救助,其它的病种很少涉及,少数地方也只规定了对常见病和慢性病的救助。目前重大疾病的界定范围模糊,全国并不统一,有的地方重大疾病范围较广,而有些地方纳入重大疾病的范围却十分有限,总体来看,较其他医疗救助发达的国家来看,我国农村医疗救助的病种仍然十分有限,农村地区普遍都属于贫困地区,在这些贫困地区的医疗救助大多都是对常见病、多发病、普通不需要住院的小病进行救助,这样就使得患有其他疾病的困难农户无法享受到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十分有限的病种限制了我国农村医疗救助的实施范围。

(三)农村医疗救助缺乏统一的制度保障

目前关于我国贫困地区农村医疗救助立法机构没有统一立法,各个地区有关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都相当零散,相关的法律制度散见于国务院部委的意见当中。所以目前我国在医疗救助整体制度中缺乏相应的制度依据,各个地区在实施自己制定的有关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中遇到的问题或者难题也没有解决的依据,无法充分有效的及时解决农村医疗救助困境,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医疗救助体系的构建。由于缺乏统一立法,各个地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了各个地区医疗救助制度,但是在执行方法上却有很大的弊端,随意性较强,无法落实到困难群众。没有立法的制度就如同散沙,无法完全有效的实施医疗救助。我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目前在各个方面都缺乏一套自上而下的制度体系。

三、农村医疗救助模式探析

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帮助农村贫困人口改善生活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人文关怀,也是稳定社会和谐的有力措施,同时也是农村贫困人口最基本的人权及政府责任。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和发展状况不同,其中东部、南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要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各个地方政府制定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卫生压力并获得了实际效果,在不同时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实际的预期效果和现实相差甚远。农村医疗救助是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底线,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建立和健全相关制度,探索适合我国农村国情的农村医疗救助发展之路,以及时解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一)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需要统一立法

农村医疗救助不同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它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政府主导型的社会救助,应该对它进行单独立法。根据调查显示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过程中,医疗救助资金有一半用在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这和农村医疗救助的本质是背道而行的,所以需要对其进行单独立法,明确各级政府和各级部门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我国农村医疗救助在整个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取得较好实践效果的美国、韩国对医疗救助有专门的立法,立法中不仅有救助对象的标准,低收入人群和有特殊卫生保健需要的人是医疗救助的受益者,还规定了医疗救治筹资渠道的来源,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是资金的共同筹资者。菲律宾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相对落后,但是它也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农村医疗救助的地位。因此,就目前情况来看我们应该做到有法可依,促进我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立法统一。法律是制度实施的先行保障,只有完善立法才能确保各项制度有效实施,进而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全面实施。

(二)农村医疗救助管理体制需要健全

自上而下的各级行政部门是我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主要负责机构,但是由于医疗救助的专业性很强,涉及医药、卫生等部门在资金和技术方面的支持,仅仅由民政部负责是远远不够的,从农村医疗救助的发展前景来看,需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置专业的工作人员从事具体的救助工作。首先应当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协调部门关系,优化资源配置。从我国农村医疗救助目前的实践调查研究情况来看,当务之急就是明确各部门在医疗救助中的职责和协同方式,才能更大效率的使得救助对象、救助过程、救助资金等各个方面在各个部门之间无缝隙对接并合理使用。其次在民政部门里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最后建立以政府为主线,其它各个部门明确分工,积极配合的管理体制。信息化时代的今天,任何一套行之有效的系统都不乏信息网络的利用,发挥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管理机制的最大功效,必须赋予这个管理机制的信息化平台,整合利用网络信息促使农村医疗救助系统的生命力可持续发展。各个部门只有分工明确,互不推诿职责,并对医疗救助的质量收集及时有效的反馈信息,对救助效果建立社会和政府的相应的职责监督,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四、我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构建

(一)合理确定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里规定目前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是由三种对象构成,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是学界没有争议的对象,另外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也会逐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有一类人就是处于贫困边缘人群,没有列入农村医疗救助的范围内,这类人群虽然没有达到贫困的标准,但是处于贫困的边缘,容易因病致贫。对此建议建立贫困群体的评估体系,根据贫困的不同程度确定科学、合理、公平的医疗救助补偿额。构建我国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就是必须建立合理明确的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二)拓宽救助资金的筹集范围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缓解农村贫困人口因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在中央政府不断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要督促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的救助资金投入,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资金规模,不断提高对农村贫困人群的保障水平。但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很难完成这项重任,如何发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医疗救助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我们可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种资源并存的发展模式,为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开辟专门的社会资金来源。

(三)建立农村医疗救助的质量评价体系

不管是在城市医疗实施过程中还是农村医疗救助过程中,医生服务的专业评价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农村医疗救助质量评价体系虽然是救助之后的环节,但是它的监督和激励作用不容忽视。目前我们缺乏农村医疗救助质量评价体系,缺乏相应的激励和监督机制,质量评价体系对农村医疗救助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效率和医疗救助效益,让群众积极参与农村医疗救助的质量评价。建议在医疗救助机构中引入竞争机制,让不同层次的医院参与农村医疗救助过程中,通过就诊率和满意率作为评价医院的主要依据,取消医疗服务质量差,价格高的医院资格。

(四)明确假冒救助对象的法律责任

程序是制度的先行保障,规范程序是为了更加顺利的执行制度,但是程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为了相应国家便民号召,在实施医疗救助的过程中有些地方可能会简化程序,使贫困人民及时得到救助。但是有些地方的农民可能会钻制度的空子,假冒五保或者低保户骗取医疗救助金,严重影响其他贫困农民享受医疗救助,不仅浪费了医疗救助资源,而且会导致其他贫困农民陷入生存危机,偏离农村医疗救助的本质目的,所有必须明确假冒救助对象的法律责任,对应相对的惩罚措施。

结语

农村人口的医疗问题实质就是贫困问题,医疗救助是切断贫病循环链的治本之策,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各个地方相继出台了农村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虽然执行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但是各级政府已经意识到农村医疗救助的紧迫性。尽快建立统一的农村医疗救济制度,改善农村人口的健康状况,实现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是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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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3

A

1672-4658(2015)04-0025-03

2015-08-18

丁 雷(1986-),女,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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