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京兴
(中国社会科学院 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732)
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考察
赵京兴
(中国社会科学院 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北京100732)
摘要:通过系统回顾马克思对蒲鲁东的批判提出:按照唯物辩证法,批判包含了肯定与否定两个环节,在批判的肯定环节中,马克思从正面展示了自己公平正义观的主要内容,即公平正义等观念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是这些观念的现实基础,从而论证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把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按照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对应共同体与联合体这两类社会关系的伦理规范是两个不同的伦理体系,二者不可偏废。此观点对于我国建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意识形态,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公平正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
不论从理论研究层面还是从现实需要层面,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问题都已成为摆在马克思主义研究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①需要说明的是,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定义,像平等一样,公平是正义的表现。但是在翻译为汉语的过程中,在我国的马恩著作中公平与正义经常是替换使用的,考虑到汉语的特点并考虑到马恩经典作家使用正义一词的特定含义,本文使用了公平正义这一术语,其含义等同于马恩著作中的正义(justice)。。
从理论层面看,20世纪70年代以来,围绕所谓“塔克-伍德命题”,英美左派学者就“马克思与正义”这一论题展开了长达30多年的争论[1]。近些年来,我国学者也加入了这一争论[2-3]。争论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结为两个:一是马克思如何看待正义;二是马克思是否视资本主义为不正义。争论中的许多观点都对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抱有重大误解,需要予以澄清。针对这些误解,本文拟提供一些新的见解。
从现实需要层面看,自2004年以来,公平正义这一词组日益频繁地出现于中央文件与中央领导的讲话中,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由此可见,中央领导层与全社会对公平正义问题的高度重视。2014年8月20日《人民日报》评论部文章提出,“方今之时,突出公平正义的主线,是提升改革社会认同度和参与度的关键,是沟通国家上下、激发社会活力的关键,也是新一轮改革开放能否成功的关键”[4]。但是,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角度,目前的研究还远远不能满足上述现实的需要,特别是亟需从理论基础上对把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性作出论证。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首先,根据马克思的相关论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马克思认为公平正义是商品经济在其意识形态层面的反映,用当下流行的语言说就是公平正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观②本文中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这两个词指的是同一概念,可交替使用。,也就是说,不论是作为社会规范、制度规范还是个人规范,公平正义都是以市场经济关系为调节对象的伦理规范;这一观点从理论上解释了为何经历过市场化改革的我国,人们会对公平正义问题如此关切,同时可以从理论上论证把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其次,上述论战中的第二个问题——“马克思是否视资本主义为不正义”——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问题,而对于一个错误的问题是不可能给出正确答案的。显然,以上观点对于建立我国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意识形态,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如何看待公平正义
在至今为止发表的有关“马克思与正义”的论文中,经常引用的马克思的两段语录:一是《资本论》第一卷中的一段话[5]226;二是《资本论》第三卷中的一段话[6]379,并根据这两段话来推测马克思是怎样看待公平正义的。通读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可以发现这样做是非常不够的,实际上漏掉了马克思公平正义观的主要思想。为了全面回答“马克思如何看待公平正义”这一问题,是否如有些论证所说“马克思拒斥正义”,有必要首先弄清有关事实,即马克思(包括恩格斯)对公平正义有过哪些论述、是怎样论述的。在马克思所有著作中,直接或间接涉及公平正义这一话题的文字大约有十来处,如果加上恩格斯的有关论述也不会超过30处。涉及这一话题的马克思的主要著作有《哲学的贫困》,《工资、利润和价格》,《资本论》第一、第三卷,作为《资本论》手稿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30、31卷,《哥达纲领批判》,以及“论蒲鲁东”等书信。如果加上恩格斯的著作,那就还有《家庭、私有制及国家的起源》《反杜林论》《论住宅问题》《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以及一些短文,如“法学家的社会主义”和为《哲学的贫困》德文版所写的序言。
在上述这些论著中,马克思(包括恩格斯)在涉及公平正义这一话题时,几乎所有论述都是围绕公平正义及其与经济基础关系展开的。这一特点在马克思批判蒲鲁东时表现的最为典型,而且马克思关于公平正义的思想集中表现在对蒲鲁东的批判中。因此,我们主要通过回顾马克思对蒲鲁东的批判说明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
(一)蒲鲁东关于公平正义的主要观点
在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大规模推广之前,以自己独立劳动为生的小手工业者曾经是欧洲各国的一个主要社会阶层,在社会转型之际构成了贫困人口的很大一部分。18世纪末直到19世纪末,在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当时的语境下所说的工人阶级实际包括了大量这样的小手工业者。这与我们今天对工人阶级的理解是很不一样的[7]。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经济处境真正悲惨的是小手工业者,他们有时比在资本家工厂里做工的工人处境还要悲惨。同时,由于以前的社会地位,他们一般比那些真正的雇佣劳动者文化水平要高。所以他们往往是各种工人阶级组织的领导人和理论创造者。蒲鲁东就是其中著名的一员。19世纪中叶法国同样是一个以小农和手工业者为主的国家,工厂工人大约只占全部工业劳动者的1/4。日益贫困的经济状况激起了以小手工业者为代表的小资产阶级的反抗,在英法德等国家先后出现了批判资本主义的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思潮。他们的理论武器之一就是李嘉图的劳动价值学说。正如恩格斯在《哲学的贫困》德文版序言中所说:“现代社会主义,不论哪一派,只要从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出发,几乎没有例外地都接受李嘉图的价值理论。”[8]201
在李嘉图的理论中,有两个致命的缺陷,也是导致其体系最终破产的缺陷。其中,第一个缺陷就是无法按照他自己的价值理论合理解释工人得到的工资与其付出的劳动二者之间的关系。由于李嘉图没有区分劳动和劳动力这两个概念,结果是:一方面,按照李嘉图的表述,似乎工人卖给资本家的就是劳动,而另一方面,按照李嘉图的价值决定原理,交换价值等于包含在其中的劳动;那么工人一个劳动日的交换价值就应该等于它的生产物,换句话说工资应该等于劳动的产物。按照以上推理得出的这个结论显然不符合资本主义生产的事实——事实上,资本家得到了一个余额即利润,而李嘉图无法合乎逻辑地解释这一事实。因此受到了当时其他政治经济学家的责难。但是对于那些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李嘉图的理论缺陷却成为了他们反对、批判资本主义的理论武器。虽然按照李嘉图的理论可以得出一个劳动日的交换价值等于其生产物或者说劳动者工资应等于其生产物的结论,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是怎么样”和“应该是怎么样”二者之间出现了一个明显的差距。这时,公平正义以及与之相连的诸如自由、平等、权利等理论和口号就自然进入到这些小资产阶级理论家的视野。在西方文化中,公平正义观念源远流长。查士丁尼编著的《法学总论》开宗明义第一句话就是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9]5。从这样定义的正义概念中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还引申出自由、平等、权利等一系列概念。用恩格斯的话说资产阶级就是用这些口号与封建阶级做斗争并取得胜利的。
按照李嘉图理论,既然是工人的劳动创造了价值,那么按照上述普遍被接受的正义观念工人就有权利获得劳动的全部产出。就是这一逻辑,使公平正义这些伦理式口号成为了解决“是怎么样”和“应该是怎么样”二者矛盾的有力武器。所以,“李嘉图+公平正义”就成为19世纪初期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理论构成的基本模式。首先在英国出现了一批这样的打着社会主义旗号的理论;随后,在法国出现了蒲鲁东主义,还有后来德国的罗贝尔图。蒲鲁东作为法国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其思想具有一定代表性。正如恩格斯总结的那样:“蒲鲁东在其一切著作中都用‘公平’的标准来衡量一切社会的、法的、政治的、宗教的原理,他摒弃或承认这些原理是以它们是否符合他所谓的‘公平’为依据的。在他的《经济矛盾》中,这个公平还被称为‘永恒公平’,justice ternelle。”[10]319在《什么是所有权》一书中,蒲鲁东就曾简单明确地表述过上述思想:“正义是位居中央的支配着一切社会的明星,是政治世界绕着它旋转的中枢,是一切事务的原则和标准。人与人之间的一切行动,无一不是以公理的名义发生的,无一不是依赖于正义的。”[11]52
那么,什么是蒲鲁东的正义呢?按照蒲鲁东的回答,正义就是平等与自由[11]249,292。在蒲鲁东看来,平等与自由既是纯粹观念也是权利(法权)。其中,蒲鲁东对他的自由观念着墨不多,但对平等观念十分痴迷。在《贫困的哲学》一书中,蒲鲁东实际上把平等作为了正义的代名词来阐述他的理想。以至于马克思说:“平等是蒲鲁东先生的理想。他以为分工、信用、工厂,一句话,一切经济关系都仅仅是为了平等的利益才被发明的。”[12]611那么,什么是蒲鲁东的平等呢?按照蒲鲁东在《什么是所有权》一书的解释,平等是使劳动者处于平等地位的分配原则。蒲鲁东虽然在一个注脚中明确反对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按比例”分配原则,但是他同时又反对他心目中的共产主义分配原则,据说最终会导致“强者不得不为弱者工作”“勤奋的人不得不为懒汉工作”,而这同样“是不合乎正义的”[11]258,272。显然,蒲鲁东的平等是要以劳动贡献为前提的,实际上和传统的正义观念一样,仍然是一种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的分配原则,而且从实质上看并未摆脱亚里士多德以来传统的正义概念。应该说,蒲鲁东的思想中有许多天才闪光的观点,否则,马克思也不会把蒲鲁东作为自己的批判对象。与马克思批判的其他对象相比,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对蒲鲁东思想的批判所用的篇幅可以说首屈一指,在马克思一生中,把一部专著专门用来批判一个人的思想理论的也只有《哲学的贫困》。蒲鲁东关于把公平正义归结为自由平等的思想取向不仅继承了自霍布斯以来西方近代思想家的传统,而且其理论取向即使用现代眼光来看依然有其价值。特别是,蒲鲁东把对公平正义的认识与价值概念相联系,尽管是一种错误的联系,也不能不说是一个天才的创造。正是因为蒲鲁东思想观点的上述价值,才使马克思把批判矛头指向了蒲鲁东,并可能在批判过程中展现自己的公平正义观。
(二)马克思是如何批判蒲鲁东的
按照某些论者的理解,马克思对大力鼓吹正义的蒲鲁东的批判似乎就是对正义的“拒斥”和“反对”。这实在是一种误解。因为批判并不意味着简单的否定,也不等于“拒斥”和“反对”。为什么这样说呢?这首先要从马克思批判蒲鲁东的方法说起。
众所周知,贯穿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想方法就是唯物辩证法。而在马克思看来,辩证法的基本特征就是“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5]22,或者说是通过肯定达到否定。所谓批判也就不是简单地对批判对象的“拒斥”和“反对”,而是通过肯定达到否定。这样,在马克思对蒲鲁东观点的批判中,就包含了肯定与否定两个环节。正是在批判的肯定环节,对蒲鲁东赖以支撑自己理论的正义观念进行了科学的定位,指出公平正义等观念都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是这些观念的现实基础;并结合商品交换具体分析了自由、平等这些观念的产生及其含义,从而形成了马克思公平正义观的主要内容。与马克思上述观点有关的论述清楚地说明,马克思并非“拒斥”和“反对”正义。相反,马克思肯定了它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地位与作用。马克思的这一认识对于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我们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为了进一步说明与论证以上观点,有必要把马克思对蒲鲁东批判的相关论述作一具体介绍。
(三)马克思对蒲鲁东的批判
马克思对蒲鲁东的批判可以概括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可以称为整体层次;第二个层次可以称为专门指向公平正义与商品生产关系的具体层次。在第一层次,马克思针对蒲鲁东的唯心史观,从唯物史观出发对蒲鲁东的理论作出了整体性的批判。这一批判主要体现在马克思的《哲学的贫困》一书中。正如恩格斯所说,1846年蒲鲁东《贫困的哲学》一书的发表,为马克思阐述自己刚刚建立不久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提供了一个机会[8]199。恩格斯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贫困的哲学》展现的刚好是与唯物主义史观完全相反的一套唯心史观。在《贫困的哲学》一书中,蒲鲁东颠倒了现实与范畴之间的关系,不是把范畴看作是现实的反映,而是把客观的经济关系看作是理性和范畴的化身。正是针对蒲鲁东这一唯心主义史观,马克思指出:“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率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所以,这些观念、范畴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12]603这样,马克思就把蒲鲁东所说的包括平等、正义在内的一系列观念和范畴放在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既肯定了这些观念产生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又指出了它们必然被否定的历史暂时性。通过《哲学的贫困》对蒲鲁东的批判,马克思明确指出了公平正义作为意识形态范畴的性质。但问题是,按照马克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公平正义这一观念是何种经济基础、何种经济关系的反映呢?换句话说,它具体对应的经济基础或经济关系是什么呢?马克思对这一问题的明确回答包含在马克思对蒲鲁东的批判的第二个层次中。
如果我们按照时间顺序对马克思的相关论述做一简略回顾,那么首先要提到的是马克思的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其次是《资本论》第一卷。然后是恩格斯的有关著作,《论住宅问题》《反杜林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以及“法学社会主义”一文。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可能通过逐一引证上述论著证明本文的观点。以下主要通过引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30、31卷即马克思经济学手稿的有关论述来说明我们的观点。
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马克思用了大量篇幅对作为纯粹观念和作为法权关系的自由平等与商品经济的关系进行了详尽分析。从论述中可以看出,马克思的分析和结论仍然是以蒲鲁东为批判对象的。这样说的根据不仅是因为整个货币章都是直接围绕对蒲鲁东的批判展开的,而且从阅读中我们可以感到在有关商品流通和货币的整个论述中,马克思心目中的批判对象依然是蒲鲁东及其《贫困的哲学》一书中的一些基本论点,这可以从其在论述过程中不时提到蒲鲁东的名字来证明,因此我们甚至可以把这些批判性文字看作是马克思10年前《哲学的贫困》一书的续篇。只是这里的批判更具体、更深入了,直接指向了《贫困的哲学》一书的核心概念——平等。在马克思经济学手稿资本章第一篇“资本的生产过程”中,论述一开始,马克思就对商品经济与平等自由的关系展开了具体分析。手稿的俄文编辑者曾特地为这个分析加了一个小标题,叫做“(1)资产阶级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的简单商品流通。资产阶级的平等和资产阶级的自由”[13]190。应该说这个标题大体准确,特别是其前半部分,马克思确实认为简单商品流通不仅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有机构成部分,而且是它的基础。但是后半部分不够准确,实际上马克思在这里分析的是“商品生产者的平等与自由”,虽然它是从资本主义现实社会抽象出来的,但马克思除了其现实性,还赋予了它历史性的含义。
为了分析自由与平等这些观念是如何从商品交换过程中产生的,马克思从形式上把交换过程分为“不同的三种要素”:“关系的主体即交换者,他们处在同一规定中;他们交换的对象,交换价值,等价物,它们不仅相等,而且必须确实相等,还要被承认为相等;最后,交换行为本身即媒介作用。”[14]196简单地说,由于交换行为,交换关系中的主体成为了交换者,又由于交换对象的等价性,交换者的关系必然形成一种平等的关系。但是,仅仅有平等关系还不够,因为交换以双方交换的不同使用价值为前提,“尽管个人A 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样,相反地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格。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格这一法的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14]198。通过对商品交换关系的细致分析,马克思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作为纯粹观念,自由和平等是交换价值过程的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自由和平等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再生产物而已。”[15]362在手稿中,马克思按照一向的写作习惯,从不同角度对商品经济与自由平等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但都得出了相同的结论,例如从货币角度出发得出的结论是:“因为货币只是交换价值的实现,而发达的交换价值制度则是货币制度,所以货币制度实际上只能是这种平等和自由制度的实现。”[15]361这一论断显然是直接针对蒲鲁东的,因为既要废除货币又要实现平等是蒲鲁东“革命纲领”的重要信条。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中针对蒲鲁东的细致分析到《资本论》公开发表时只浓缩为短短的一段话,而且还放在了脚注中。马克思这段话的主要内容是:“蒲鲁东先生从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法的关系中提取他的公平的理想,永恒公平的理想。……然后,他反过来又想按照这种理想来改造现实的商品生产和与之相适应的现实的法。”[5]103
对照上述引文“作为纯粹观念,自由和平等是交换价值过程的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自由和平等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再生产物而已”,这里所说的“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法的关系”显然指的就是引文中的自由和平等。通过这样一种概念转换,马克思完成了对蒲鲁东把公平(正义)作为革命纲领的批判,指出他的公平(正义)理念不过是反映商品经济及其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而已,因而不可能成为改造现实的理论武器。这里凸显了马克思辩证法批判的特点:通过肯定达到否定。同时,从这一通过肯定达到否定的辩证的批判过程中,马克思对作为纯粹观念和法的关系的公平正义也得出了肯定的认识,即对于商品经济而言,公平正义原则是它的产物,同时商品经济是公平正义原则的现实基础。
二、马克思是否视资本主义为不正义
在英美左翼学者长达三十多年的关于“马克思与正义”的争论中,争论的核心问题是“马克思是否视资本主义为不正义”,这个问题后来被争论一方的胡萨米概括为“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是正义的吗?”[16]41纵观有关文献,可以说胡萨米的这一概括是准确的。但是,本文认为这个问题本身就是错误的,应予以否定。对于错误的问题当然不能指望得出什么正确的结论。“回答往往只能是对问题的批判,而问题往往只能由对问题本身的否定来解决。”[14]74所以此处重点不在辨析争论各方观点的正确与否,而是对争论的问题本身进行分析,以达到否定这一问题的目的。资本主义具有双重性质。在《资本论》第三卷最后一篇“各种收入及其源泉”专门论述“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的第五十一章中,在总结资本主义经济特点时,马克思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开始就有两个特征”,它既是商品经济,受价值规律支配,同时又是资本主义经济,受剩余价值规律支配[6]995-997。按照马克思的一贯理解,这二者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正是借助商品经济这个外壳发展起来的。按照我们以上对马克思公平正义观的研究,不论是作为纯粹的观念还是作为法权观念,公平正义都是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意识形态,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则是它的现实基础。二者之间这种自洽性关系意味着对商品经济而言是可以使用公平正义标准的。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发现,凡是在涉及商品交换层面与公平正义关系时,马克思并不拒绝用公平正义作为评判标准。甚至对像劳动力的买和卖这样的交换关系,只要资本家付给了工人正常的工资,马克思认为这也是符合商品经济等价交换法则的,因而也是符合正义标准的。这也就涉及在“马克思与正义”争论中,争论双方都爱引用的一句话;“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5]226。这句话中的“这种情况”是指劳动力的价值和由于劳动力的使用所产生的价值增殖及由此形成的二者差额,即通过劳动力的买和卖,资本家(买者)获得了一种使用劳动力的权利,而劳动者(卖者)则获得了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工资)。在这句话的上面,马克思指出:“他(指资本家)是按照商品交换的各个永恒规律行事的。”[5]226按照我们以上给出的结论,显然,这句话正好体现了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除此以外,它什么也说明不了。
相反,一旦跃出商品交换领域,涉及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占有关系,马克思不吝使用最激烈的词语——如“掠夺”“盗窃”等等,对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阶级劳动的行为进行谴责。这一点突出体现在《资本论》第一卷关于“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转变为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论述中。显然,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是抱着谴责态度的,至于这种谴责态度的出发点还不是这里的问题,需要专文论述。这里只是想说,从这些谴责中得不出伍德所说的那个结论,即“对马克思而言,无论资本主义可能是什么,它似乎都不是不正义的”[1]4。因为,按照马克思的理解,作为一般商品经济的意识形态,公平正义这个概念根本不能作为评价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标准。原因是,从公平正义角度看,资本主义是一个矛盾体。所以,马克思也就不可能依据公平正义原则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作出总体性评价。也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从来都不是把自己的革命理论建立在对资本主义道德批判基础上的,马克思的革命理论之所以被称为科学社会主义,就是因为他的理论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这一科学世界观基础上的,马克思依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二者的关系,分析了资本主义必然被社会主义取代的历史趋向,并依此号召并组织了无产阶级争取解放的革命运动,而不是借助什么道德情感来鼓动工人阶级。所以我们说“资本主义是正义的吗”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问题,原因是它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问题。
三、马克思公平正义观的理论意义
对于公平正义,马克思不仅肯定了其在商品经济中的地位,而且从马克思的相关论述中还可以看出,对公平正义的传统含义,即“相同的贡献应得到相同的回报”,或者简单地说就是“贡献与回报相等”,马克思是予以默认的,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甚至作出明确肯定。之所以如此,是以马克思对商品经济运行机制的认识为基础的。在马克思看来,交换价值不过是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一种形式。
马克思在致路·库格曼那封著名的信中说:“要想得到与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而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劳动按比例分配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科学的任务正是在于阐明价值规律是如何实现的。”[17]289-290在马克思分析价值规律实现过程中的一大理论创造就是从价值与价值形态角度分析了交换价值。马克思一方面把价值归结为一定量的社会必要劳动,另一方面把价值形态归结为一定量的作为使用价值的货币,即财富。这正是市场经济借助人们的物质利益关系发挥配置资源作用的基本机制。如果把它和上述公平正义的分配原则相对照,二者的含义明显是一样的。这一分配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理性就体现在它同时具有的配置资源的功能上。特别是在大工业之前的手工业阶段,由于它配置的就是劳动本身,而且,这里的劳动表现为以劳动者自身劳动为基础的占有,所以使其合理性一目了然。但是,任何事物都会走向反面,随着小商品生产被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所取代,由于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导致了产品分配的不平等,使得人们首先是劳动者和有良知的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对原本号称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资本主义社会提出了质疑,并企图按照公平正义的本义来改造资本主义社会。这也就是蒲鲁东主义产生的背景。
马克思对蒲鲁东批判的理论意义就在于,一直以来的公平正义原则是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它体现的正是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即价值规律原则,而这一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生产要素配置的基本机制。按照这一认识,人们既不可能通过公平正义原则来改造资本主义,也不可能通过改变公平正义原则的内涵来实现本来意义即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商品生产中的公平正义,前者意味着空想,后者意味着倒退。
那么,发达商品生产阶段的分配不平等或者说结果不平等问题应该怎样解决呢?
这里首先应该区分由商品经济条件下造成的不平等的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个人条件差别造成的不平等,另一种是由于生产资料占有不平等造成的结果不平等。后一个问题涉及马克思全部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超出了本文的论述范围,姑且不论,前一个问题相对简单,简略分析如下。按照传统的分配正义原则,它显然不利于那些身心有障碍的残疾人及受教育较少的社会成员,并由此会造成分配结果的不平等。面对这些问题,当代的正义论者企图通过改变正义原则本身的含义来解决问题。
如上所述,这是行不通的。按照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不是要改变公平正义原则的含义,而是要区别公平正义原则的适用条件。公平正义原则既然只是反映市场经济的意识形态准则,那么它就不可能适用于市场失灵的领域,而如何解决残疾人问题和教育公平问题恰恰都属于市场失灵领域。其基本原因是,我们身处其中的社会,只有一部分社会关系是按照市场原则即个人利益原则结成的,尽管这类社会关系可能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并因而有巨大的影响力;但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在相当一部分领域人们的社会关系并不是以个人利益而是以共同利益(包括共同信仰)为基础构造的,它们反映的都是基于共同利益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对于这种关系,著名的“囚徒困境”的博弈分析是失效的。这也是检验基于个人利益还是基于共同利益的社会关系的试金石。按照社会学的角色理论,我们每个人时时刻刻都在“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也就是处于不同的社会关系中。为了理解这种不同的社会关系,滕尼斯在《共同体与社会》这部社会学名著中把人们平日常见但并未深入思考与认真对待的两种社会结合类型引入了社会学分析,为人们认识社会关系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视角[18]。
滕尼斯的建树倒不在于它对共同体与“社会”(加引号表示是滕尼斯意义上的社会,为了与习惯用语相区别,我们称其为联合体)所作的界说,而是在于创建了一个分析社会关系的角度并定义了自己的术语。按照滕尼斯自己的说法,他的分析受到了马克思的许多影响。事实上,关于共同体关系与联合体关系的理论也是马克思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由于实践的需要,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我们主要关注马克思阶级关系的理论,而忽视了马克思关于共同体关系与联合体关系的理论。在滕尼斯那里,共同体属于我们上述基于共同利益结成的社会关系类型;而联合体属于基于个人利益结成的社会关系即市场经济关系类型。按照这一角度观察伦理规范,可以逻辑地将伦理规范划分为共同体伦理与联合体伦理,公平正义作为伦理规范显然属于后者。
马克思公平正义观的意义首先就在于为这样一种划分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而有可能使我们建立起科学完整的伦理体系。事实上,不论是中国的传统文化还是中国近现代的革命传统,它们与公平正义这一观念都相去甚远。特别是中国近现代的革命传统,体现的是一种无我、献身的精神,与适用于市场经济的“等量贡献获取等量报酬”的市场伦理完全不是一回事。而发展市场经济,建立市场经济伦理也绝不意味着要抹杀革命传统的价值。回过头来,我们再看以上提到的残疾人与教育普及问题(实际上还可以扩展到所有社会保障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所基于的都不是传统的公平正义原则,而是共同体伦理原则。原因是,他们是同一国家的公民。而同一国家本身就是一个共同体,它为全体国民提供安全、秩序等共同利益,由此也才有了“为国捐躯”“大义凛然”“舍生取义”这样不同于计较贡献与报酬关系的另一种“义”的理念,这种理念更接近中华民族的传统理念。它们与调节市场经济关系的伦理规范一样也有自身的价值。
总之,按照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企图建立一种包罗万象的“正义论”,既无必要也不科学,作用于共同体社会关系的伦理规范与作用于联合体社会关系的伦理规范各有各的价值,不可能用其中一个去代替另一个。对于正在经历剧烈社会变革的我国,适合新的社会关系的伦理价值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繁杂细致的工作,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为我们分析不同伦理道德观念与其经济基础的关系树立了一个榜样。而传统的伦理、道德研究则往往习惯于脱离经济基础就伦理论伦理、就道德论道德,企图通过伦理道德自身说明伦理道德的起源与准则,构建自我封闭的伦理道德体系。这样的伦理研究方法对亟需建立新型伦理体系的我国显然是不适用的。
四、马克思公平正义观的现实意义
伴随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由于公平正义理念的缺失及受新自由主义影响,我国的一些改革措施偏离了正确方向,出现了社会分配不公、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导致社会不满情绪上升甚至某种程度的社会分裂。在这一背景下,出现了普遍的社会心理失衡,广大人民群众首先感到的是什么叫“不公平”、什么叫“不正义”,从这种负面感受中萌发了对公平正义的渴望。作为对广大人民群众呼声的回应,自2004年以来,公平正义这一字眼日益频繁地出现在中央领导的讲话和中央文件中, 在2013年底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还把公平正义作为了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014年2月, 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把公正作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些都体现了执政党执政理念的重大变化。对于上述情况,社会科学工作者有责任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对其作出科学的解释和说明。
首先,面对广大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强烈诉求,从理论上要给予积极回应。我国的意识形态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的意识形态,如果不能从马克思主义出发对群众关切的公平正义问题作出阐释,就会影响我国意识形态统一性和完整性。本文揭示的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有助于向广大群众说明什么是公平正义,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以及为什么需要公平正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哪些收入差距是合理的,是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哪些收入差距是不合理的,其中又有哪些差距是应该改变的、哪些差距是现阶段无法避免的。向全社会普及上述认识,对形成全社会共识、把不同利益阶层凝聚在公平正义这面旗帜下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
其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应该适应新形势,说明把公平正义作为新的执政理念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给我国社会关系带来深刻变化,其深刻程度不亚于1911年的辛亥革命和1949年的人民大革命,是几千年来中国社会的大变革。可以预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成为我国未来相当长一个历史时期的基本经济形态。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需要核心价值观的相应变化,否则会造成意识形态的缺失。对此应该能够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出发说明和论证建立新的执政理念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提高执政党对公平正义理念的认识。
一方面,按照本文揭示的马克思公平正义观,不论是作为个人伦理、社会伦理,还是制度伦理,公平正义原则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同时市场经济又构成了公平正义这一原则的现实基础,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建立与其相对应的以公平正义理念为核心内容的意识形态,从而能够说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上述执政理念转变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另一方面,按照马克思公平正义观,作为一种伦理规范,公平正义是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在意识形态层面的反映,像其他市场经济制度一样,它在规范、调节市场经济中人与人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从而能够说明并论证建立以公平正义为重要执政理念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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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自强)
On Marx's Concept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ZHAO Jing-xing
(Institute of Quantitative and Technical Economics, CASS, Beijing 100732, China)
Abstract:By reviewing Marx's critiques on Proudhon,this article explored Marx's concept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from the affirmative aspect of materialist dialectics with his viewpoints of thinking fairness and justice are the products of the market economy and the market economy is the real basis of these ideas,which demonstrated the rationality and scientificity of taking fairness and justice as the core values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According to Marx's concept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the ethical norms corresponding to the Community and the Commonwealth are two different ethical systems, either of which cannot be neglected.These viewpoints have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ideology and socialist core values.
Key words:Marx; fairness and justice; commodity economy (market economy)
基金项目:西南石油大学启航项目“构建和谐政党关系与凝聚中国力量研究”(2014QHS007);西南石油大学校基金项目“当代中国政党关系的历史和理论分析”(2012XJR007)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571(2015)04-0001-08
作者简介:赵京兴(1950- ),男,河北邢台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增长理论及应用、中国宏观经济、区域经济、新制度经济学、价值理论比较研究。
收稿日期:2015-02-15 2015-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