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从兵,王明霞
(淮阴工学院,江苏淮安223001)
责任伦理:降低贫困生资助工作道德风险的有效途径*
马从兵,王明霞
(淮阴工学院,江苏淮安223001)
道德风险问题作为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特征,不仅影响着资助工作的成败,也冲撞着整个社会价值观念和伦理秩序。责任伦理的新型伦理思维范式和至善追求为我们应对资助工作道德风险提供了疗救机制。把责任伦理纳入贫困生资助工作的伦理构建中,是我们应对道德风险挑战的有效途径:一方面加强主体的责任伦理教育,提升责任认识与责任能力;另一方面要建立与资助政策相配套的责任伦理规则和监督评价机制,激发主体履行责任的伦理精神。
资助工作;道德风险;责任主体;责任伦理
随着国家资助政策的推进,其负激励所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不仅影响着贫困生资助工作的成败,同时也冲撞着整个社会价值观念和伦理秩序。责任伦理超越了传统的因果性责任概念,它的新型伦理思维范式和至善追求为我们应对资助工作道德风险提供了疗救机制。
风险是一种特殊的不确定性,它是造成危险、损失的潜在因素[1]。风险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与现代性相伴随的概念,它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道德风险是指可能道德行为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既可以指作为行为主体本身的可能道德行为的不确定性,也可以指一种社会措施所可能引起的社会可能道德后果的不确定性,且这种不确定性主要又是立足于其可能的结果及其潜在的危险性质而言的[2]。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道德风险是指贫困生资助可能引起的道德后果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可能是指资助政策引起的社会道德后果的不确定性,或者是资助各方责任主体(政府、学校、学生)道德行为的不确定性。
贫困生资助工作道德风险就其成因看,有两个方面:其一,贫困生资助政策对社会道德风尚、价值取向、精神面貌产生消极影响可能,比如许多贫困大学生产生的“资助依赖”现象。依赖思想会使他们滋生“惰性心理”和“懒汉思想”,不利于贫困生主体性的确立和道德人格的完善,缺乏积极进取的勇气,造成社会竞争能力缺失,容易造成从在校贫困转向社会贫困的窘境,落入“贫困陷阱”。其二,资助各方主体都是理性“经济人”,是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存在着强烈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由于各自的利益目标不同和信息不对称性,导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冲撞和博弈,利益主体会将个人或所属组织的利益凌驾于公平与效率的逻辑之上,在令人心动的利益诱惑之下,会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弃善择恶,比如地方政府和学校可能虚报贫困学生的人数,让本地区、学校有更多学生享受资助;受资助对象可能会虚报或夸大贫困程度以获得更多资助金额等。此外,地方政府和学校作为资助工作的委托代理人,执行过程中可能引发道德风险,比如资助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政策执行力等原因引发的“人情救助”、“功利性资助”等。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贫困生资助工作道德风险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贫困生资助工作道德风险的最根本特性是不确定性。人是可能的存在物,其价值取向和实践取向取决于其在特定场景中的现实活动。首先,由于资助活动中的各方行为主体利益的不一致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导致各方行为主体的利益选择及其实践活动总是处于可能性之中。其次,资助政策实施与资助物的分配是通过承担相应职责的现实的人来履行的,他们的道德品质状况、选择时的主观偏好性、认识能力的相对有限性以及资助活动发展的过程性,使资助实践活动总是处于可能性之中。正是这种可能性,孕含着风险性。
第二、贫困生资助工作道德风险的作用范围在一定意义上是整体的。教育资助是一种发展性资助,彰显了代际正义价值。教育不公容易导致贫困代际传递,反过来又会进一步恶化整个社会的不公,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严重的阻碍。道德风险问题不仅影响着资助活动的成败,也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甚至会造成整个社会的价值危机,导致韦伯所称的“世界的祛魅”。例如,贫困学生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开展博弈,造成利己主义倾向和人际关系的冷漠和对立,导致理想信念迷茫、道德行为失范、公德意识淡薄,结果会使整个社会资助性福利的效用急剧下降,对整个社会道德状况产生消极影响[3]。
第三、贫困生资助工作道德风险本质上是属人的主体性实践活动。道德风险的产生、形成、消退都时刻与资助实践活动联系在一起,是人主观的、能动的实践活动所造成的。道德风险的存在严重制约了资助工作的效率,也与资助政策追求的个体“善”与社会“善”相统一的价值理想相去甚远。要有效防范和规避贫困生资助工作道德风险问题,最根本是从作为主体的人自身着手,不断加强对资助政策和实践活动的反思,提供有效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最大限度地抑制随意性和功利性,以保证资助工作的至善追求。
第四、贫困生资助工作道德风险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说,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道德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可能绝对回避的,它就像悬在人们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不知何时会落下来,对人性、对公平与正义产生消极影响。另一方面,从发展的眼光看,风险中蕴藏着某种发展的可能性。我们研究资助工作道德风险问题,一方面是为了在资助实践中有效地规避道德风险;另一方面也使我们的注意力转向这些风险所伴生的各种机会,即由道德风险转向道德创生。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将伦理区分为“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两种不同的伦理精神。认为信念伦理的价值根据在于行为者的目的、动机和意图,人们通常以此评价自己的行为,拒绝对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责任伦理则关注行为后果的价值和意义,强调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理性而审慎地行动,二者分别承载着不同的价值立场[4]。他认为应把是否尽了自己应尽的责任作为判定道德主体之道德善恶的根本标准。汉斯·约纳斯等后继追随者发展了韦伯的“责任伦理”构想,建立了“责任伦理学”。责任伦理的内涵呈现出远距离性、前瞻性、整体性特征,为我们研究和规避资助工作道德风险问题提供了新的理论范型和实践操作范式。
(一)以责任伦理实现政策的公平与效率价值取向
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善的制度是公民基于基本自由平等的合作体系[5]66,“公平的正义”是判断制度是否善的基本依据。罗尔斯同时还指出,一个不具有效率的制度不能称之为“善”的制度[5]80。罗尔斯这里讲的效率不仅是指在这个制度中的主体行为的高效,也指制度本身对人和社会发展所具有的驱动力,有利于人的主体性与创造性的发挥。贫困生资助政策所提供的是社会的“背景正义”[5]84。这种背景正义的实质内容是平等地接受教育的自由权利,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责任伦理是指向未来的伦理,以人的未来以及未来的人为导向。约纳斯提出了相应的道德律令:“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行为的后果符合人类真正的永恒生活。”[6]11这就要求我们在关注大学生当下困难的同时,更应将目光投射到他们的未来,使得资助政策承担起更广泛的时间和空间上的责任与义务。从时间上看,不仅仅是对当前的资助行为负责,而且要为大学生未来的发展承担责任和义务;不仅考虑资助政策对在场的人负责,而且要对未来的人承担责任和义务。从空间上看,不仅关注身边的弱势群体,更要关注身边人群之外的乃至超越一个地区之外的贫困弱势群体,以及承担整个人类和整个生态圈的责任和义务。
责任伦理的基本原则是:“绝对不可拿整个人类的存在去冒险。”[6]16其价值取向在于对行为后果的关注。约纳斯积极提倡“忧患启迪法”,认为对于未来的预测,预凶比预吉更具有优先性,以此启发人的忧患意识。一方面,考虑采取资助活动的方式和手段以及由这种方式和手段所造成的后果,考虑资助政策将对个体、社会乃至整个人类发展产生的后果,因时因地对资助政策进行反馈调节,使得资助政策合理而有效运作;另一方面,在关注资助政策后果的同时,还应关注资助政策后果的价值与意义,以及对政策后果的善的价值负责。这里的善指向“公平的正义”,以及对社会成员的精神风貌与道德品质的塑造,以此来降低资助政策的不良风险。
责任伦理要求我们必须注重整体性思维。资助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不仅关注工具理性的“方式—手段”的事实关联,而且应关注行动后果“应当是”的价值关联,注重其人文关怀、人的全面发展、精神成人的“目的性”价值取向;资助政策不仅关注贫困弱势群体,也应关注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影响和意义;资助政策不仅关注对个体成长的影响与意义,也要关注其对政治、教育、经济、文化、生态等子系统以及整个社会系统的稳定、发展产生的影响和意义,同时还要关注其倡导的价值取向对社会核心价值观产生复杂而深远的影响。
(二)以责任伦理减缓责任主体“机会主义行为倾向”
约纳斯曾以父母对子女的教养为例来描述责任概念,他认为父母对子女承担责任,不仅是因为爱,而且是因为子女对他们的需要,父母必须为子女的未来成长尽最大努力,父母对子女的责任具有“非交互性”、“未来性”特征。就资助工作来说,资助责任主体应以父母对子女的责任为典范,导出资助工作的目标合理性行动,无条件地、不求回报地对困难大学生当下和未来负责,为工具理性占据统治地位的“祛魅”世界提供价值引导,努力提高资助工作的道德化和文明化。把大学生资助当成一种全心服膺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赋予其超越性的精神价值,以高度负责的理性精神,天职般的献身精神,超然的态度开展工作,在入世的热诚中展现出世的情怀。责任伦理强调“尽己之责”的伦理精神,把自己作为唯一对行动负责的主体,理性而审慎地开展工作,为所做的负责,更为应做的负责。正如韦伯强调的那样,“依据你对自身义务的最高信念而行事,除此之外,你的行事方式还得保证,可以依据你的最充分的知识,同时考虑自己行动的(可预见)后果。”[7]
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学延续了传统因果性责任伦理观念的至善价值追求,并把责任的视野投向未来。教育资助作为一种发展性救助,包含了人类对真善美的理想追求,其目的就是把资助伦理的善外化为个体与社会的至善生活。因此,贫困生资助应超越资助物追求更高的精神内核,引导大学生对人的责任、本质、价值与自由的追溯,进行真善美以及神圣性的培养,解蔽物欲对人的控制,增强抵制“道德行为失范”的能力。在资助过程中,受资助的大学生不仅是责任对象,也是责任主体,尊重自己和他人的人格,承担与资助行为有关的责任和义务,遵守社会公德,把正确的荣辱观作为积极的价值和实践取向。责任伦理意味着一种敢于承担一己之命运的自我担当精神,不逃避现代性特有的现实条件,在社会多元的价值处境中,既抛弃幻想,又拒斥苟且,保持积极乐观向上心态,像一个真正的勇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资助本身就意味着关爱和责任,大学生在接受资助中感受自己所担负的道义上的责任,从而萌生回馈责任,高度的回馈责任感是大学生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力,也是激发大学生自强、自立,追求自我价值实现,努力提升能力,回报社会和他人的精神支柱。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8]
把责任伦理纳入贫困生资助的伦理构建中,是我们应对道德风险挑战的有效途径。一般而言,为了预防与制止责任主体以权谋私、伦理越轨,主要通过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9],即把各方主体内在的自律与外在的他律规范结合起来,形成相互支撑、功能互补的关系,实现资助工作的公平与效率,共生共荣和互动双赢。
(一)加强管理主体责任伦理教育,构建尽职尽责的伦理文化
责任是行为主体对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社会任务的自由确认和自觉服从[10]。管理主体的这种自由确认和自觉服从来源于自我的道德觉悟和良心命令。有道德觉悟的人会忠于职守,承担应尽的道德责任,按照责任感行动,而不是依据个人利益取向和爱好意向行动;自我良心命令作为管理主体的“内心法庭”,如同一只“看不见的手”,对资助主体的行为进行调节,抑制资助活动的随意性和功利性。把责任伦理建设融入社会文化建设,弘扬责任伦理的价值与意义,倡导尽责光荣和失责可耻的伦理价值观念,培育与资助伦理相适应的责任伦理精神,使之内化为主体内心的价值。通过伦理文化塑造管理主体人格,调节身心,规范责任行为,激发责任情感,提高履行责任的能力。责任伦理文化的培育,有助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引导他们把责任的视野投向未来和整个生物圈,增强“预防性的责任”意识,关注资助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加强大学生责任伦理教育,呼唤“责任”回归
对大学生开展责任伦理教育,必须突出责任伦理学的“实践维度”,在生动实践中逐步提升和深化他们对责任伦理的认知、升华、内化。杜威早就说过,“准备社会生活的唯一途经就是进行社会生活”,“离开了参与社会生活,学校就没有道德的目标,也没有什么目的。”[11]学校应发挥在责任伦理教育中的主阵地作用,把责任伦理教育与资助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对大学生的现实关怀与终极关怀的张力中,培育与资助工作价值目标要求相适应的伦理精神。通过资助工作的生动实践创设一种激发主体性、强化感受性、着眼发展性、贯穿实践性的责任伦理教育氛围,使贫困大学生在接受资助中深化对自己应承担责任的认识,产生履行责任的动机和体验。实现由对自身行为负责,到对他人和社会负责,再到对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生物圈负责。在认知与实践、受动与主动、个体性与社会性辩证统一中,促进责任伦理知、情、意、行的相互转化和统一。开展大学生成才责任与回馈责任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成才与社会责任、受助与回馈之间的辩证关系,把自己的利益追求和价值实现纳入到社会总体与他人的生存发展中,在承担个人对社会应尽的责任中实现人生价值。古语云:“人之有德于我,不可忘。”“不可忘”意味着大学生应怀着一种感恩之情和回报意识,只有当受资助者对社会怀有强烈的回馈责任感时,才能把道德规范和成才意识内化为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义务的责任行为。
(三)完善尽责与失责的监督机制,激发各方行为主体履行责任的伦理精神
道德觉悟和自我良心命令是根源于责任主体内在的价值观念和伦理准则的主观力量,是资助活动趋向于善的一种内在动力。但是,内在的善仅靠主体的自律是不够的,需要借助外部控制,即建立与资助政策相配套的责任伦理规则和监督评价机制。通过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对各方行为主体的行为取向予以规制与调节,养成尽职尽责、勇于承担责任而不逃避责任的伦理精神,使资助活动趋向更真的资格认定、更善的资助行为、更美的资助效果。强化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等多方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把价值引导与利益调节,伦理建设与立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监督检查的伦理规制作用,把握重点监控环节,健全监控体系,使各方行为主体能够将各自的职责内化为自身的道德律令,促使内心依照责任感行动,促成他们形成负责任的伦理决策行为。建立健全民主、公开的问责追究机制,使那些逃避责任的人承担后果并受到应有的惩罚,对自觉履行责任应受到应有的激励。
注释及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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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兆明.应当重视“道德风险”研究[J].浙江社会科学.2003(3):108.
[3]马从兵.从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合谈高校资助育人的实效性[J].高等农业教育,2014(12):46.
[4]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M].冯克利,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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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施路赫特.信念与责任——马克斯·韦伯论伦理[M].李康,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31.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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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程东峰.责任论[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94:14.
[11]约翰·杜威.学校与社会·明日之学校[M].赵祥麟,等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146.
Responsibility Ethics:The Effective Ways to Reduce the Moral Hazard of FinancingAid Work for University Poor Students
MA Cong-bing,WANG Ming-xia
(Huaiy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Huai'an,Jiangsu 223001)
As an important feature of financing aid work for university poor students,the moral hazard problem not only determines its success or failure but also highly affects the entire community values and ethical order.The new paradigm of ethical thinking and the pursuit of perfection of responsibility ethics provide remedial mechanism to deal with the moral hazard of financing aid work.Adding the responsibility ethics in the ethics structure of financing aid work for university poor students is an effective way for our response to the challenges of moral hazard for aiding poor students.On the one hand,we need to strengthen the subjects'responsibility ethics education,enhance their ability of responsibility awareness and ability;on the other hand,it is needed to establish the ethical rules and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mechanism for supporting funding policy to stimulate the subjects to fulfill the spirit of ethical responsibility.
financing aid policy;moral hazard;responsibility subjects;responsibility ethics
G641;G647
A
1673-1883(2015)04-0132-04
(责任编辑:孟丽涛)
2015-09-10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高校资助育人工作中的道德风险及其防范研究”(项目编号:2014SJB673)的阶段性成果。
马从兵(1972-),男,江苏淮安人,副教授,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