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庆燕
伦理世界“预定的和谐”与生态文明
牛庆燕
一部生态文明史,就是一部“冲突”与“和谐”对立与角逐的历史,然而,生态伦理文化的精神基地和价值目标应当是“和谐”。唯有通过对生态价值世界“和谐”的预设,实现“生命过程”的和谐,才能够应对“生态困境”,推进生态自然世界“和谐”的落实。透过伦理实体之间“预定的和谐”,能够塑造家庭、民族、生态自然世界的生态道德教育的实体“基地”;透过伦理规律之间“预定的和谐”,能够开启情感与理性相互融通的生态道德教育模式;透过伦理个体与伦理实体之间“预定的和谐”,能够推动生态实践个体向道德“主体”提升。这是走出“生态困境”的可能性前提,也是生态文明哲学新的理论基点和价值归宿。
伦理世界;预定的和谐;伦理实体;伦理规律;伦理个体
在漫长的生态进化史中,“冲突”与“和谐”的对立与角逐从未止息,然而,生态伦理文化的精神基地和价值目标应当是“和谐”,并且唯有“和谐”才是生态文明世界的“应然”与“归宿”。因此,指向“和谐”、归依“和谐”是伦理精神的文化本性,这是生命的文化“解释系统”为人的“生命过程”建构的文化同一性和“价值承诺”,唯有通过对生态价值世界“和谐”的预设,实现“生命过程”的和谐,才能够应对“生态困境”,推进生态自然世界“和谐”的落实,进而为当下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推进和新时期环保规划的落实提供深层的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重构生态文明哲学的理论基点。
在现实的生态自然世界,存在人与自然的对立和冲突的“现实”,克服“生态困境”,走出人类面临的“生存困境”,是扬弃冲突、实现辩证和谐的“生态”过程。“和谐”并不是否认差别和对立,并非是矛盾双方的绝对同一,而是包含着对立面的双方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互惠互利、互补互促的思想,强调平衡、动态、协调与合作,因而是哲学精神层面的“包容万物”和“兼收并蓄”,在面对冲突、协调矛盾的过程中实现多样性的统一。因此,“和谐”是精神价值体系中伦理世界和道德世界的“文化本性”和“文化本务”,唯有通过伦理精神的“解释系统”的努力才能够对付“生存困境”,进而创造“善”的精神价值世界,“释善”是为“致善”,透过“致善”的伦理生态实践,进而推进生态“和谐”价值目标的落实,扬弃“生存困境”,实现“生命过程”的和谐,最终推动“人—自然—社会”生态和谐世界的建立,实现生态自然世界与精神价值世界“和谐”的辩证复归。
在文化“解释系统”中,“生态和谐”必定要被“精神地”规定、把握,并被“精神地”实现和完成,作为人类生命的最高价值指向的“和谐”是“精神自由”的显现,同时也是意识与意志、认知与冲动、知与行的辩证统一。因此,作为生命的文化“解释系统”应当为人的“生命过程”建构某种文化同一性,当面对“生存困境”与“生态和谐”的两难进行价值选择时,首先应当在价值直觉的基础上设定某种价值承诺和价值目标,即在具体的自然生命世界建构伦理世界“预定的和谐”。
伦理世界在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中被认为是“真实”的伦理精神实体。实体的本质是“精神”,精神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即作为“单一物”的个体通过行为向作为“普遍物”的人的生命的普遍意义和终极目的归依。“伦理是一种本性上普遍的东西”[1](P8),实体是超越了个体和整体的“共体”与“公共本质”,因而伦理实体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只有在“精神”中被把握,并只能被“精神地”认同和接受,此时,“伦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实体性的,换句话说,必须是整个的和普遍的;因而伦理行为所关涉的只能是整个的个体,或者说,只能是其本身是普遍物的那种个体”[1](P9)。由于“精神”具有外化自身的能力,因而“伦理实体”能够外化为现实,具有个别化了的具体的、现实的存在形态,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统一形成的现实的“整个的个体”,“实体,一面作为普遍的本质和目的,一面作为个别化了的现实”[1](P5)。所以,诸伦理个体与伦理元素作为“个别化的现实”与普遍的精神本质和目的统一,形成了世界的多样性的存在形态,便构成了“真实”的精神世界,即“伦理世界”。
“精神自由”的实现有其自然的“生命过程”,“伦理世界”是“生命过程”中重要的环节。现代社会的理性主义消解了伦理世界“和谐”的真义,从现实的伦理生活世界到整个道德哲学体系,“冲突”“对立”与“紧张”现实地存在着,“和谐”与“预定的和谐”被消解和遮蔽。
然而,伦理世界的文化本性与文化本务应当是、也必定是“和谐”,无论作为伦理实体存在形态的家庭与民族之间、作为伦理世界的两种势力的“神的规律”与“人的规律”之间还是个体与实体之间,都存在相统摄、过渡与融会贯通的“和谐”本性,并且“和谐”是扬弃道德哲学内部伦理精神“冲突”的必然途径,只有通过伦理世界“预定的和谐”的文化解释才能够超越生态实践主体的“生存困境”,克服人类在现实的生态自然世界遭遇的“生态困境”难题。
伦理世界“预定的和谐”是走出“生态困境”的可能性前提,也是生态文明哲学新的理论基点,表现为伦理世界中诸伦理实体之间、伦理规律之间以及生态伦理个体与伦理实体之间“和谐”的价值预设与价值承诺。
(一)伦理实体之间“预定的和谐”
黑格尔在其“精神现象学”理论中提出了两种伦理实体存在形态,即家庭与民族,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出了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三种伦理实体存在形态,不同的伦理实体存在形态之间存在差异、对立和矛盾。然而,对立与冲突并不是“伦理世界”的本质,冲突的背后“预定”了伦理世界的实体性“和谐”。如果说,“家庭”是生态道德教育的自然实体“基地”,“民族”或者说市民社会与国家是生态道德教育的最大的实体“基地”,那么,二者之间互补共生,“生态自然世界”则成为融“家庭”与“民族”命运于一体的生态道德教育的最高的实体“基地”,这是生态自然世界中伦理实体之间“预定的和谐”。
首先,家庭作为自然的伦理实体,凸显的是作为“单一物”的家庭成员与作为“普遍物”的家庭伦理实体之间的关系,即自然伦理的生命关联,是生态道德教育的自然实体“基地”。家庭体现了不可动摇的“普遍性”,“在这里,个人把他冷酷无情的人格扬弃了,他连同他的意识是处于一个整体之中”[2](P43)。作为家庭成员的个体在向家庭伦理实体提升的过程中能够不断扬弃自身的主观任意性、偶然性以及冷漠的“个别化”的趋向,并通过“爱和感觉”的形式获得家庭普遍的伦理精神,“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2](P175)。“爱”与“感觉”诉诸某种不需加以反思的直接性,因而是一种自然的伦理情感,“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2](P175)。同时,“家庭”是人生旅途的第一站,同时也是个体接受道德教育的第一所学校,因为,家庭道德价值教育关涉人的生存的终极性问题,比普通的技术理性教育具有优先性,传统“修齐治平”的逻辑进路以及“家国一体,由家及国”的发展路径都从侧面证明了家庭作为生态道德教育出发点的可能性与合理性。
其次,随着家庭内部子女的成长,原初的自然家庭在伦理上开始解体,其伦理普遍性在家庭成员的“反思”中以“假象”的形式映现出来,原初的自然家庭自然而然地分裂为众多的家庭,它们之间“相互见外地对待着”,于是,开始向“民族”的伦理实体存在形态过渡,民族、市民社会与国家成为生态道德教育最大的实体“基地”。因此,民族伦理实体的形成有其共同的自然渊源与和谐的自然基础,“和谐”是其公共本质,作为“单一物”的民族公民向作为“普遍物”的民族伦理实体和国家伦理实体归依与提升,普遍性的伦理精神在国家中达到了现实,“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2](P174)。由此,生态实践主体唯有走出家庭、走进社会、走向民族与国家,才能够在更普遍的意义上接受、认同生态道德教育,通过社会组织、社团的教化接受科学的生态知识教育,运用公共媒体和网络的强大舆论导向和制约作用对危害环境的行为予以揭露和抨击,对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加以提倡并弘扬,从而营造良好的生态道德教育氛围,提高全民的生态意识,建构普遍的生态道德教育“基地”。
最后,无论自然的家庭伦理实体中的家庭成员,还是民族伦理实体中的民族公民,经过家庭的生态情感的熏陶教化与社会、国家的生态理性教育后,应当把内化的生态理性认知运用于具体的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生态实践行动中,于是,走入具体的生态自然世界,通过对复杂、生动的“生态困境”的体认,深化自身的生态理性认知,克服人类自身生产生活方式的非合理性,缓解“生态困境”。因此,具体而生动的生态自然世界融家庭、民族与整体人类的命运于一体,并且是对生态实践主体进行生态道德教育的最为深刻和最高的伦理实体的“基地”。
(二)伦理规律之间“预定的和谐”
伦理世界中各伦理实体所依循的伦理规律不同,“实体成了一种自身分裂为不同方面的伦理本质,它分裂为一种人的规律和神的规律”[1](P5)。“神的规律”是家庭自然伦理实体及其家庭成员的行为所遵循的规律,“人的规律”是民族伦理实体及其民族公民的行为所遵循的规律,两种规律的作用方向不同,从而造就了家庭成员与社会公民两种伦理精神的矛盾。然而,“神的规律”与“人的规律”并非存在某种不可调和的矛盾,超越差异与对立,应当发现二者之间“预定的和谐”,从而推动统一的伦理世界的“共生和谐”。在“神的规律”的引导下能够诉诸“爱”的情感化的生态道德教育模式;在“人的规律”的启发下能够诉诸社会公民的生态道德法则的“理性”教育模式;“神的规律”与“人的规律”辩证契合,进而诉诸保护自然生态家园的情感与理性相互融通的生态道德教育模式,并遵从“自然生态规律”,这是生态自然世界中伦理规律“预定的和谐”。
首先,“神的规律”是家庭自然伦理实体的规律,同时也是家庭直接的伦理精神的规律。作为“单一物”的家庭成员及其自我意识服从“神的规律”的支配,它诉诸于某种不可更改的家族血缘伦理关系,依靠某种毋需加以反思的“爱”的情感和感觉加以维系,在“神的规律”的引导下和家庭直接性的“爱”的情感的启发下,生态道德教育能够诉诸情感化的教育模式。情感直觉力与伦理冲动力在走向生态实践过程中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爱是感觉,即具有自然形式的伦理”[2](P175)。在自然之“爱”的导引下,生态实践主体能够向作为“普遍物”的人的“类本质”提升,意识到人类与作为“生命之源”的生态自然世界的一体相依性,从而对自然生命系统产生“爱”的依恋之情,珍惜生命、热爱自然。
然而,无论是家庭中的“爱”还是生态世界的“情感”心性教育都具有自身局限性,它们都建立在“生命直觉”基础上,具有不确定性。生态实践主体只有在作为民族实体的关系中,在作为社会公民和国家公民的意识中,才能获得自我确证,“因为一个人只作为公民才是现实的和有实体的,所以如果他不是一个公民而是属于家庭的,他就仅只是一个非现实的无实体的阴影”[1](P10)。当家庭向民族提升时,理性反思便代替了直接性的情感,“人的规律”便取代了“神的规律”,因此,生态道德教育不能否定“理性化”的道德教育方式。
其次,“人的规律”是民族伦理实体或者市民社会与国家伦理实体的“规律”,它决定民族、市民社会、国家伦理实体及其内部个体的意识与行为。作为民族国家的公民具有一种理性的反思意识,以对民族或社会与国家伦理实体的普遍本质的归依、认同与维护为真义,这种实体性的“精神”意识渗透于个体并通过实践行为进行外化,便凝结为“民族精神”。于是,在“人的规律”的启发下,生态道德教育应当弥补“情感”心性教育的不足,诉诸情理主义的道德教育方式。生态道德教育在民族、国家伦理实体范围内的落实应当兼顾契约精神、权利与义务对等精神以及社会正义理念等,在生态道德法则的教化中缔造民族公民的生态道德素养,“理性的道德教育是完全可能的”[3](P7),“当道德开始成为理性化的道德时,并未失去其基本要素;通过世俗化这一事实,道德反而会变得更丰富,获得新的要素”[3(P14-15)]。因而,理性能够为道德教育提供促动力,生态道德教育在民族公民的伦理进路中能够通过生态伦理道德法则的教化,把生态道德规范和自然世界理性化的规范伦理精神传达给生态实践主体,构建民族公民个体合理性的生命秩序与社会生活秩序,培养公民健全的生态意识与生态人格,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一种生态理性知识与道德价值信仰、认知导向与价值构建相统一的公民生态道德教育范式,当理性的道德灌输与社会公民的心性价值相交融,融入生态实践主体的意识深层时,便能够产生巨大的生态实践效应。
最后,“自然生态规律”决定自然生命世界及其整个人类的命运,尊重生态规律、保护自然生态家园的生态道德教育应当诉诸“理性”与“情感”相互契合的教育模式。在“自然生态规律”的导引下,生态道德个体走出家庭,走进社会、走向国家和民族,在具体的生态自然世界进行生态道德教育,应当建构“理性”与“情感”整合的道德教育模式,体现客观约束性与主体能动性、外在规范性与内在主体性的辩证统一,实现生态道德认知导向与生态价值构建、理性教育与情感教育的统一。在理性与情感、主体性与规范性之间,理性主导情感、情感承载理性,外在规范性制约个体主体性,个体主体性承载外在规范性,其终极价值指向是在遵循“生态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善待生命、保护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生态和谐”,推进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
(三)伦理个体与伦理实体之间“预定的和谐”
在伦理世界中存在个体与实体之间的矛盾,个体是构成实体的原素。“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性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但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而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2](P173)因此,“从实体性出发”与“原子式地进行探讨”的实践方式能够带来不同的实践结果,这是二者的差异和对立,但同样存在二者关系中的“预定的和谐”。作为“单一物”的生态实践个体具有向伦理“实体”归依的可能性与必然性,无论是家庭成员向家庭伦理实体的归依、民族公民向民族伦理实体的归依还是生态实践个体向自然生命共体的归依,都体现出“单一物”与“普遍物”统一的本质性。个体只有向实体归依,实现“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获得个体的“实体性”,才能够克服自身的偶然性与主观任意性,进而克服伦理世界的“伦理—道德”悖论,建构生态和谐世界。
在伦理世界中,“诸伦理本质以民族和家庭为其普遍现实,但以男人和女人为其天然的自我和能动的个体性”[1](P7)。“神的规律”与“人的规律”,最后落实到“男人和女人”两种不同的伦理性格和实践个体。在具体的生态自然世界存在无数作为“单一物”的生态实践个体,生态实践个体只有向作为“生命之源”的生态自然世界归依,在对自然生命实体不断地反思与践行中才能够克服自身的主观任意性、盲目性与偶然性,不再是飘忽的“阴影”,成为真实的自然生命实体。生态实践个体向自然生命共体归依的这种“普遍性”和“悲怆情素”,是“渗透个体的整个存在的、决定着他的必然命运的一种感情因素”[1](P27)。由此,生态实践个体获得了自然生命共体的“实体性”,明确了自然作为人类的“生命之源”与人类作为“自然之子”的伦理信条,便从道德形上的意义层面获得了生态“伦理精神”,在“类本质”的精神感召下,体现自然生命共体的普遍本质,向道德“主体”提升,最终走出生态困境,走向生态自然世界的“绿色和谐”。
[1]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3]爱弥儿·涂尔干.道德教育[M].陈光金,等,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胡彩芬]
牛庆燕,南京林业大学江苏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哲学博士,江苏南京210037
C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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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434(2015)10-0021-04
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发展中国家的生态文明理论研究”(12CZX066);国家重大招标课题“现代伦理学诸理论形态研究”(10AZX004);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环境科学与工程”(11SJB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