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源林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指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关键是机会公平,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 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 ”[1](P3)作为教育公平的重要调节器, 高等教育公平的实现程度与水平对于促进整体教育公平可谓举足重轻。 在此,我们试图通过分析罗尔斯“公平的正义”思想的基本主张, 为促进我国逐步实现高等教育公平探寻一些积极的启示。
(一)“公平的正义”关注教育公平。 探讨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公平问题, 为何选择罗尔斯正义思想作为理论基础呢? 笔者主要基于三种思考:一是罗尔斯的正义论影响广泛, 其研究的社会正义问题不仅涉及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广泛领域,并且直接涉及教育领域的公平问题;二是其探讨的正义问题涉及关乎每一个人至关重要的切实利益,其提出的机会平等原则、分配差别原则和补偿原则等正义原则对于解决当今社会的现实正义问题尤其是公平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三是其关于“机会平等”的思考本身就是一种关于“公平的正义”之思考,正如《正义论》所表述的那样,“这种看待正义原则的方式我将称之为‘公平的正义’”[2](P9)。 相对于传统自由主义更关注的“权利平等”,罗尔斯的“‘机会平等’力图解决由社会和文化环境给人造成的不利影响, 它通过增加教育机会、 实行再分配政策和其他社会改革措施, 为所有人提供一种平等的出发点”[3](P446)。由此可见,罗尔斯“公平的正义”思想及其正义原则不仅关乎公平并且关注教育公平, 正是探讨高等教育公平可以借鉴的一种公平理论。
(二)基于“无知之幕”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 为建构起一种立足于现实又高于现实的正义体系, 罗尔斯继承了洛克、卢梭、康德等人的契约论路线,并使之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抽象水平。 但与洛克等人不同的是,罗尔斯在“原初状态”的设定中创新性地引入了“无知之幕”的概念。 所谓“无知之幕”,就是假定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是平等的, 并且各方都不知道某些特殊事实, 包括各自的社会地位、 家庭出身、天生资质、自然能力、个人性格以及他们生活的社会环境和文明程度等[2](P106)。 据此,罗尔斯提出了原初状态下处于“无知之幕”后的各方都能接受的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 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2](P237)。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前者关乎公民的政治权力,后者关乎社会和经济利益,也关乎教育公平。 这种正义观实际上是从最少受惠者的地位来看待和衡量任何一种不平等,因此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一种试图通过补偿或再分配的方式使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地位的愿望。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公平的正义”的两个正义原则还有一种词典式的优先顺序:即第一原则优先第二原则(自由的优先性);第二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正义与效率的优先性), 具体在第二原则中的两个原则中,机会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这里又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 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2](P237)。 前者考量的主要是对弱者的补偿,因而称之为“补偿原则”;后者考量的对象经常涉及代与代之间的正义, 因而被看成是“代际正义原则”。
(三)正义原则关注教育“弱势群体”。 显而易见,如果将罗尔斯“公平的正义”的两个正义原则运用于处理教育公平问题, 其目的无疑是指向保护“最少受惠者”的群体,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弱势群体”。 关于教育,罗尔斯认为,“教育的价值不应当仅仅根据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来评价。 教育的一个同样重要, 即使不是更重要的作用是使一个人欣赏他的社会的文化,加入社会的事务,从而以这种方式提供给每个人以一种对自我价值的确信”[2](P77)。 同时,罗尔斯强调,他提出的差别原则并不完全等同于补偿原则,因此差别原则“并不要求社会去努力抹平障碍, 仿佛所有人都可期望在同样的竞赛中在一公平的基础上竞争。 但是, 可以说, 差别原则将分配教育方面的资源以改善最不利者的长远期望。 如果这一目的可通过更重视天赋较高者来达到,差别原则就是可允许的,否则就是不允许的”[2](P77)。 在这里,罗尔斯所指的“改善最不利者”, 其重要方式就在于希望通过给予这些“弱势群体”公平的竞争机会加以实现。 当然,罗尔斯也不否定可以直接通过补偿原则对“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倾斜。 “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 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予某种补偿。 这样,补偿原则就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高真正的同等机会, 社会必须更多地关注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 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 遵循这一原则,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非较高的人们身上,至少在某一阶段,比方说早期学校教育期间是这样。”[2](P77)可见,如果运用补偿原则为“弱势群体”提供起点不平等的某种补偿时, 这种补偿似乎更适合于解决基础教育阶段的教育公平问题。 至于如何解决高等教育公平问题,这正是接下来我们需要讨论的重要内容。
如果说基础教育公平是维系教育公平的起点,那么,高等教育公平应该可以看作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调节器。 虽然基础教育公平和高等教育公平都关注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并且都强调对“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利和机会的关注和保护,但是,由于高等教育资源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相对基础教育资源来说显得更为有限, 因此更能够反映教育利益在人们之间的分配关系, 也更需要建立一定的规则, 实现对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资源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在这种规则尚未完全确立之前, 高等教育公平只能是作为一种理想目标和价值指向, 并且长期处于一种相对公平向绝对公平的发展过程阶段[4]。 总体而言,结合当前我国高等教育领域需要面对和解答的公平问题来看,我国高等教育公平主要问题还是在于高等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资源公平分配规则的缺失。
(一)入学机会不平等,折射出高考高招制度亟需完善。 自20 世纪70 年代末恢复高考制度以来,特别是世纪之交我国高校普遍扩招以来, 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问题一直为人们所关注, 同时也由于无法满足所有高考考生对公平公正取得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需要而长期为人们所诟病。 并且,不管是城乡差别、 地区差别和贫富差别导致的高教入学机会不平等, 都折射出了当前我国高考高招制度存在问题亟需完善。 一是入学机会的城乡差别。有研究数据表明,1996~2003 年期间,我国高考报名的城市考生总人数一直高于农村考生总人数,录取总人数也是城市高于农村。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高校扩招计划的实施,2004 年,我国高考报名的农村考生总人数首次超过了城市考生总人数,录取总人数也实现了农村考生的首次反超,占比约52.6%[5]。 这一数据似乎表明高等教育入学机会逐渐对农村考生在绝对数量上的相对倾斜,但是在入学质量上的比较却是另外一番情形。2012 年,一份来自对北大、清华等9 所大学的调查问卷得出的数据是, 农村劳动者子女在这些代表国内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知名高校的一本、 二本的占比仅分别为16%、33.2%,即使是在三本、大专的比例也分别只占26%、26.1%[6]。 这就印证了多年来媒体与学界一直在热议的焦点话题: 即一边是高校在不断扩招,一边却是农民子女享受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机会在不断减少。 二是入学机会的地区差别。 受历史发展等诸多原因影响,当前我国的高等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地区分布上呈现出的是一种非常明显的不均衡状态。 这里且不说“2+7”高校和“985”高校的分布不均, 我们只须考查一下各个省市区都拥有的“211 工程”高校的分布和招生情况,便可以印证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上的地区差别。 据研究表明的大致情况是:直辖市地区、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东北地区的考生在“211 工程”高校的入学机会较大,而考生数量较大的省份的考生则相对较小,比如对比各地考取率可以发现,河南(3.15%)、安徽(3.96%)、山 东(4.46%)、四 川(4.89%)、湖 南(5.05%)等地都低于全国平均录取率;甚至在个别省份之间还出现了十分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例如同为经济发达地区考生,北京(13.66%)、上海(13.98%)、天津(13.43%)分别是广东(2.99%)的4倍多; 而同为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 青海(14.48%)、宁夏(11.42%)也分别是广西(4.77%)的2~3 倍多[7]。三是入学机会的贫富差别。从客观角度看,如果将个人禀赋的差异先搁置不谈的话,那么造成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平等的影响因素, 除了高校招生政策、高考政策、户籍管理政策等制度因素之外,经济上的贫富差异是一项重要因素。 在基础教育阶段, 富裕家庭的子女可能就已经接受了相对优质的基础教育资源, 这就为其获取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同一份数据显示,北大、清华等9 所大学的一本在校生各阶层子女占比是: 国家与社会管理者15%、 私企业主5.3%、经理人员8.3%、专业技术人员19.1%、个体户11%、办事员6.4%、商业产业员工14.9%,累计达80%,而无业、失业、半失业者仅占4%[6]。 甚至有少数富裕家庭的父母为了提高子女升学知名高校的机会,不惜重金将农村户籍迁往城市、迁往名校录取率更高的地区,从而客观上人为加剧了贫富阶层之间在争取有限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上的不平等。
(二)教育过程和结果不平等,反映出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分配规则存有缺陷。 在高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四大基本功能之中,人才培养是其首要功能。 但是,不同层次的高校之间, 其人才培养质量方面的差异也十分明显。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教育过程和结果的不平等, 实际上也是入学机会不平等现象在入学高校质量差异方面的一种自然延伸。 确切地说,教育过程和结果不平等现象更深层次地反映了我国高等教育资源分配规则仍然存有缺陷。 一是教育过程不平等。 较之于一般的高等教育资源,相对有限的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所提供的由教师队伍、教学设备、科研条件、实践平台、人文精神乃至交往空间和社会服务等一系列因素组成的教育环境,其办学方向、培养目标、育人机制、教学理念、教学模式等往往更为明确更为先进, 因此对于教育过程和效果的影响也更为高效更为深远, 因而其人才培养质量总体上自然而然会更为占优。 即使是在现代网络教育的大背景之下, 类似MOOC(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这种大型网络开放课程的公共远程教学资源在一定范围内改善了不同层次高校之间教育资源的平衡, 但是由于这种资源的高效发挥必须依赖于政府、高校、教师和大学生之间的密切合作, 而目前这种不同高标准高要求的合作体系在短时间内尚不可能建立起来, 因此对于切实改变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不平等现象的作用也极为有限[8]。 二是教育结果不平等。 人才培养是一个动态的长期过程,因此考量人才培养质量的优劣, 教学过程不平等可能仅能反映出在校大学生综合素质方面的整体水平差异。而教育结果不平等, 对于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差异的反映则应该包括高校校友在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贡献等方面的整体水平差异。 以院士校友辈出率为例, 北大、 清华等名校远高于普通高校。 以1991~2000 年十年间名校入学的城乡新生比例及辈出率来看,清华、北大的城市新生比例(77.7%~84.1%)是农村新生比例(15.9%~22.3%)的4~5 倍;而上海交大的城市新生辈出率高达16.59%, 几乎是农村新生辈出率(0.37%)的44.8 倍;即使在北京师大,农村新生比例也不过28.9%~40%,辈出率也只有0.47%~0.65%,并且整体状况呈现逐年恶化的趋势[6]。 另一项关于“蚁族”大学毕业生的调查显示,“蚁族”中50%以上来自“穷二代”和农村,而来自省会大城市的仅为7%,但来自“富二代”、“官二代”却几乎为零[9](P23)。
(三)就业机会不平等,印证出政府对于高校人才管理制度相对滞后。与考量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起点”公平类似,就业机会不平等主要考量的是高等教育的“终点”公平。 如前所述,尽管“起点决定终点”的判断并非明智,但是“起点”与“终点”的影响正相关性还是毋庸置疑的。 高校扩招后历年大学毕业生的就业事实表明, 就业机会不平等现象不仅普遍存在, 并且对于和谐社会建设也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从而印证出政府对于高校毕业生等人才市场管理制度上的相对滞后性。 就目前而言, 致使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不平等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家庭社会资本。 中科院《2014 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蓝皮书指出, 家庭背景的城乡差异对毕业生的就业机会有着显著影响。 数据显示,截至2013 年9 月,该年城市背景的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为87.7%,而农村背景的仅69.5%,且前者的就业质量(包括工作单位的性质、地域、待遇等)也明显高于后者。 二是传统制度惯性。 制度的惯性总是束缚着人们的思想行为路径。 长期以来,户籍政策、高考政策、高校招生政策不仅是造成入学机会不平等的直接原因,并且越来越成为就业机会不平等的间接原因;同时,企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的“等级化”也严重挫伤“弱势群体”的就业积极性,甚至滋生权利寻租行为和加剧就业公平失衡。三是单位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基于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直接导致了就业歧视问题的产生。 据调查显示,学历歧视让博士硕士挤占了本科生的大量就业空间, 高校歧视让“985工程”、“211 工程”高校毕业生在人才市场占尽先机,还有户口歧视、性别歧视、经验歧视、健康歧视、外貌歧视、民族歧视、宗教歧视等都对毕业生平等就业权利造成了严重侵犯[10]。四是政府管理缺位。 对就业机会失衡现象, 一些地方政府视而不见、监管乏力或治理低效,没有履行起政府应该担当的管理责任, 从而加剧了就业市场的不平等竞争和机会不均衡,无法保障“弱势群体”的就业平等权利和缓解他们的不公平感, 甚至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一)借鉴“差别原则”促进入学机会公平,关键在于完善高考高招制度。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强调对“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虽然初看起来显得相当偏爱“弱势群体”,但“它改变社会基本结构的目标, 使整个制度结构不再强调社会效率和专家治国的价值”。 “实际上代表这样一种同意:即把天赋的分布看作是在某种意义上的一种共同资产,可以共享这种由这种天赋分布的互补性带来的较大社会与经济利益。 ”因而其表达的还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原则, 同时还是一种对博爱原则的解释。 所以罗尔斯坚持认为:“从一恰当的一般观点看, 差别原则看来是较有利与较不利的个人都可以接受的。 ”[2](P77-80)也就是说,差别原则虽然不是平均主义的“普惠原则”,但是它在总体上能够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从长远利益来看,它不仅仅有利于当前的“弱势群体”, 也有利于未来的既得利益群体,即对所有人有利,因而是一种所有人都能接受的正义原则。
就如何改善我国当前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平等的现状而言, 最关键的就是通过完善相关高考政策和招生政策等制度来保证。 可是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如何兼顾到各方的利益呢? 笔者认为,一是可以借鉴“原初状态”导出正义原则的方式进一步完善高考政策。 比如允许各地区各高校各阶层的代表按照“无知之幕”的情景设计制订来年或未来若干年的高考方式, 尤其要在公平标准和公平尺度上多做文章。 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度改变按地区按人口“一刀切”的方式来分配高校招生指标比例,比如可以参考职业篮球赛的“选秀规则”(即次年倒序规则)[3](P82)等产生“背景程序正义”的方式来完善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指标分配政策, 即在第二轮的指标分配排名中采取倒序排列。 三是依法监管一些知名高校另辟蹊径以自主招生和免试保送等“特权方式”进行“优选优招”。 总之,要真正保障各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民族地区、人口大省、贫困地区等“弱势群体”集中地区的每个考生平等获得高等教育资源的公平机会, 逐步消除因城乡差别、地区差别、贫富差别所带来的入学机会不平等。
(二)借鉴“代际正义原则”促进教育过程和结果公平,关键在于均衡配置高等教育资源。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蕴涵着深刻的代际正义价值内涵。 他指出:“在恪守一条正义的储存原则的情况下,每一代人都对后代作出贡献, 也都从它前代那里有所得。 后来的时代无法帮助改善先前最不幸运的世代的状况。 ”[2](P226)这就是说,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承认“弱势群体”后代的生存发展应该给予应有关注, 任何正义的社会制度都必须给予保证和实现[11]。 并且,这种代际正义的受益顺序具有时间上的不可逆性,从而造成资源分配上的不可逆性,这种情形在高等教育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上同样如此。
从均衡分配高等教育资源和保障高等教育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来看, 教育代际正义问题至少应该涵盖四个层面的储存与传承。 一是国家层面,必须保证教育投入, 并且要权衡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特殊教育之间的关系和分配比例;二是地区层面,要对高等教育资源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分配, 尤其要让有限的优质教育资源能够被每一个大学生相对公平地分享和受益;三是高校层面,要避免“千校一面”的办学现象,科学制订现代大学章程,确保各个层次各种类型的高校能够办出特色办出水平,让所有大学生都能够成长成才,以实现高等教育过程和结果公平;四是个人层面,要在保证后一代人能够享受比上一代人更多更优教育资源的同时, 努力通过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网络远程教育等途径提供和弥补每一代人享受高等教育资源的机会。
(三)借鉴“补偿原则”促进就业机会公平,关键在于提高整体就业质量。罗尔斯的“补偿原则”主要关注在不平等的情形下尽量给予机会较少者更多的机会,这与传统意义上“矫正的正义”需要通过利益或价值加以补偿不尽相同。 不过,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虽然不等同于补偿原则,但它却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2](P78)。 这是因为罗尔斯并不反对通过其他方式的补偿给予机会较少者应有的帮助。 这一“补偿原则”为我们适时建立就业机会失衡治理体系提供了积极启示。要促进和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公平, 其关键点和最终目的都在于提高整体就业质量, 而提高整体就业质量的首要责任主体, 还是在于各级地方政府。 对此,笔者认为,一是按照“教育发展优先原则”加大政府对于高等教育的总体投入比例并确保不低于4%, 同时努力发展地方经济提供更多更优的就业岗位;二是在缩小家庭贫富差距、完善招生就业管理机制、消除就业歧视观念的同时,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就业机会失衡治理体系, 主要包括保障就业机会公平的法律法规、 提供快捷高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加强对用人单位违规招聘的监管力度;三是完善就业不公的补偿机制、 社会救济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 确保每一个大学毕业生都能尽早如愿就业。
诚然,我们必须指出的是,罗尔斯正义思想毕竟是西方学者基于资本主义社会现实问题的一种审慎思考,因此不可避免地在意识形态上带有某些“文明冲突”甚至“文化渗透”的政治色彩。 事实上,罗尔斯过分强调公平机会对于“效率原则”的优先性,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当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发展原则和教育发展现状并非完全适应,因此我们在借鉴罗尔斯相关正义原则指导我们改善包括高等教育公平在内的一系列教育公平问题时,仍需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从国情出发,从遵循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出发。 总之, 罗尔斯正义思想对于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的若干启示, 必须在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总体目标的指引下, 并且在提高全体人民经济基础和教育理念的基础上, 才有可能逐步实现高等教育的真正公平。
[1]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2] 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3] 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
[4] 马勇.实现高等教育公平是一种理想和目标[ J].现代大学教育,2008,(5).
[5] 苟人民.从城乡入学机会看高等教育公平[ J].教育发展研究,2006,(9).
[6] 程家福,张卫红,陈思齐.农民子女重点大学入学机会不均等问题历史研究[ J].现代大学教育,2014,(2).
[7] 陈耐帅,许友谊.“211 工程”院校入学机会分布的区域差异分析[ J].高校教育管理,2014,(3).
[8] 庞颖,吴锦程.MOOC:高等教育公平进程中的新元素[ J].当代继续教育,2014,(5).
[9 ] 廉思.蚁族——大学毕业生聚居村实录[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10] 林成华,洪成文.大学生就业公平失衡的社会危机与化解对策研究[ J].中国高教研究,2014,(7).
[11] 邹海贵.代际正义与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基于现代社会救助(保障)制度道德正当性的分析[ 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