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难题与“主体—客体”存在模式*

2015-02-26 06:00
学术研究 2015年9期
关键词:二元论脑科学客体

李 珍

意识难题与“主体—客体”存在模式*

李珍

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意识问题从一个古老的哲学问题演变成为了严格的科学问题,然而唯物论和二元论之间的论争并没有就此停息,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在说明意识的物理事实的同时,给予意识的现象事实合理性,并且能够坚持两种事实的统一性原则。从“主体—客体”存在模式出发能够从形而上学来揭示意识的本质,其要点在于:“主体—客体”的存在模式并不仅仅存在于意识现象中,自然界的一切事物都存在于“主体—客体”的统一关系之中;自然的演化和发展是从两个维度——外在性维度和内在性维度上展开,物理事实在前一维度上,现象事实在后一维度上,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对应的关系。

意识一元论二元论唯物主义

恩格斯曾说过:“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1]在这一问题当中,思维和存在或意识和物质何者第一性尤为重要,它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一元论与二元论的唯一标准。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唯物主义一元论在与二元论和唯心主义的较量中已取得决定性的胜利,然而,在意识问题的研究中却出现了分水岭。伴随着最近几十年来脑科学和神经科学的快速发展,一大批学者在此基础上将意识划入物质范畴,他们相信心理学术语最终完全能够由神经科学术语所替代,然而,仍有很多学者,甚至还有很多的脑科学家居然在此基础上投向了二元论和唯心主义的怀抱,两种互相竞争的思想居然都声称得到了脑科学最新研究成果的支持。因此意识问题研究的一个难点就是如何在结合当代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和哲学的最新思考的基础上,理清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一元论与二元论争论的关键所在,从而为唯物主义一元论立场做辩护。本文尝试通过梳理在脑科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唯物主义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争论,找出问题症结所在,并通过对“主体—客体”存在模式的分析从形而上学角度揭示意识的本质。

一、脑科学下的唯物主义一元论

意识的唯物主义观点可引用阿姆斯特丹大学脑神经科学教授斯瓦伯(D.F.Swaab)的新著《我即我脑》中的观点:“我即我脑”——“我们的思考、作为和不作为都要通过大脑来实施。这个构造奇妙的器官决定了我们的潜能、我们的极限和我们的性格特征。”[2]这种观点认为意识是人脑的产物,是大脑中亿万神经元相互作用的结果。人的一切心理状态,如听觉、视觉、痛觉、情绪、意图等都是由大脑特定区域的神经细胞的功能及与其他区域的神经细胞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结果。

美国著名生理学家埃德尔曼(G.M.Edelman)的研究成果对于当代意识的唯物论者影响深远,他因此而获得了1972年的诺贝尔生理学奖。埃尔德曼认为对意识问题的研究并不局限于哲学领域,也不依赖于认知科学、计算机科学或者量子物理学,能够最终解决意识难题的必然是脑神经科学。意识难题在于意识具有普通物质所不具有的一些独特性,如主体性、感受性、私密性等,但在埃德尔曼看来,只要我们认识了大脑的结构和动态功能,便能够摒弃意识的这种现象学传统,对其给出合理的科学解释。

埃德尔曼从神经生物学层次分析了意识经验的产生过程,他认为意识经验产生于大脑当中特定皮层区域的活动,不同的意识经验对应于不同的皮层区域。脑损伤实验表明,大脑皮层中某些部分的损伤有可能导致部分意识经验的缺陷。如人类对于“颜色”的感受实际上是大脑中舌回和梭状回区域的某个皮层对于特定波长编码的解码,因此一旦这个皮层受到损伤,就会失去对于颜色的感知,甚至对于颜色的想象和记忆也会一并丧失。然而,我们不能就此认为意识经验产生于单个特定的皮层区域或特定神经元的活动,而是分布范围更为广泛的神经元群的动态作用的结果。例如,在竞争性视觉实验当中,对实验者分别做两种不同颜色的视觉刺激,用脑磁图能够反映刺激当中的大脑皮层区域的电反应,实验结果显示在刺激过程当中,许多皮层区域都有电反应,这说明与意识经验相关的活动脑区分布范围非常广泛。

埃德尔曼最为重要的理论是他所提出的“动态核心”假说,他以此来说明意识经验的重要特性,如整体性、主观性或私密性等。动态核心指的不是一个具体的事物,而是一个过程,是那种“在几分之一秒的时间里彼此有很强相互作用而与脑的其余部分又有明显功能性边界的神经元群聚类”。[3]它具有几个特点:高度整体性,它不是某些神经元的性质或活动,而是神经元群的互相作用;高度分化性,意识状态是千变万化的,不同的主体即使拥有同样的意识状态,在神经元群的作用当中,只有动态核心是不变的,其他的神经元活动可能不同。动态核心的这些特点能够说明意识的独特性。首先,意识经验的整体性,一种意识状态总是与其他的意识状态息息相关,这是因为动态核心的高度整体性,一旦它的某个部分受到影响,那么在整体上势必也会受到影响。其次,意识经验的主观性或私密性,这是因为动态核心是主体单个大脑当中一簇神经元的相互作用,这种作用的力度比周围其他神经元相互作用的力度强得多,核心神经元的变化能够快速影响到外围,而外围神经元的变化对于核心的影响却微乎其微,正是因为这种功能性边界的存在,所以动态核心才出现了“主观性”和“私密性”。

当代脑神经科学正是沿着这样一条研究思路前行,那就是通过利用科学实验中的各种检测大脑的手段,如分子检测技术、功能性核磁共振成像技术、电生理技术、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成像等,去探寻各种意识经验的大脑发生机制。他们相信依靠脑科学的不断发展,人类最终能够摒弃意识现象中的一切神秘因素,甚至还可能以此为基础发明出一些能够操控人类意识经验的新工具。如医学当中已有这样的案例:25岁的男性马修·纳格勒是一位因颈部神经损伤而全身瘫痪的病人,医生将一块拥有96根电极的微小芯片植入了他大脑中的运动皮层当中,利用这样的一套装置他能够实现他的部分意图。他能够根据自己的想法在电脑屏幕上画一个三角形,可以发送电子邮件,甚至能够简单操控自己的假肢。这个案例说明,人的意识状态,如意图,是能够用电极来测定的,并且可以通过恰当的设备转换为人的行动。

意识问题从一个古老的哲学的问题演变成为了严格的科学问题,促进了脑神经科学的大力发展,另一方面,脑神经科学的研究成果又促进了哲学家们对意识现象的重新思考,取消主义和同一论俨然是当代意识唯物论的代表。同一论主张意识的本质就是大脑的过程,借助于脑科学和神经科学能够对意识作出正确的说明。取消主义的观点则最为极端,它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邱奇兰德(P.Churchland)和斯蒂克(S.Stich)等人,他们认为,“由于人身上根本不可能有信念之类的状态或实在,只有真实的神经过程和状态,因此相应的日常心理术语将随着成熟的科学的发展以及它们的术语的常识化而退出交流的历史舞台”。[4]也就是说,人类的意识经验就像科学史上曾经出现的“燃素”“以太”等概念一样,最终会被其他更为成熟的科学概念所替代。

二、脑科学下的二元论

在意识的唯物论迅速发展的同时,令人惊讶的是,当代许多非常杰出的脑科学家居然投向了二元论的怀抱,有很多甚至还是诺贝尔奖获得者,如埃克尔斯(J.C.Eccles)、李别特(B.Libiet)、斯佩里(R. Sperry)。他们认为意识是真实存在的一种大脑力量,它不能用物理学规律来描述,但是却能够影响主体的行动和外部世界。

脑科学专家埃克尔斯对精神和大脑交互作用的研究被认为是笛卡尔本体二元论的当代科学版本。埃克尔斯是1963年的诺贝尔生理学奖得主。他的理论源于布林克曼(T.Brinkman)和波特尔(J.Porter)在1979年做的一个实验:猴子的大脑辅助运动区域被科学家植入了一个微电极,用以激活此区域的神经元,另一个装置固定在猴子的脑袋上,用以记录猴子活动时神经元的响应情况。猴子只要拉动水平杠杆,它就能获得食物。实验表明,在没有任何信号刺激的情况下,猴子大脑的辅助运动区域的神经元在猴子运动前数秒就已经开始活动了,而在外界信号刺激的情况下,这些神经元却并没有被激活。埃克尔斯认为这个实验表明精神世界确实影响着物质世界,“自我意识并不是被动地参与对神经事件的解读,而是像探照灯那样主动地对神经事件做搜索工作。”[5]他的具体主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唯物主义用神经活动模式来统一物质和意识的尝试注定是失败的,因为人类的大脑极其复杂,想要把这几乎无数种不同的神经模式整合起来与意识经验对应几乎是不可能的。第二,人类意识是实在的,并且它是一种内心体验,而非物质的东西,故而不能用实验仪器探测到,这是自然进化的结果,有利于人类种族的生存与繁衍。第三,心脑的相互作用是靠大脑的新新皮层完成的,意识通过作用于新新皮层的神经突触而与大脑交互,新新皮层是类人猿大脑向人脑进化过程中较晚的产物,因而人类具有类人猿所不具有的智能。第四,心脑相互作用的机制类似于当代物理学家提出的量子力量概率场理论,量子场不涉及物质,并且也不发生能量交换,心脑相互作用与此相似,也不涉及物质和能量的交换。海森堡所提出的不确定原理表明量子场产生的效用是微乎其微的,而新新皮层的神经元细胞突触的质量只有十几克,在海森堡不确定原理的范围内,基于此,埃克尔斯认为新新皮神经元细胞的突触类似于量子场一样,作为精神发挥作用的载体引发神经活动。

埃克尔斯的理论实际上就是笛卡尔二元论的现代版本,他们都把精神作为不同于物质的实体,差异仅体现在具体作用机制上,笛卡尔认为意识与物质的交互发生在大脑中的松果腺,埃克尔斯则认为新新皮层是意识与物质的交汇之处。当然,在当代新二元论中,埃克尔斯的这种实体二元论并不是主流,大多数新二元论者并不把精神看做是脱离于肉体而存在的实体,而是在脑科学实验的基础上,试图将意识经验的主观性与物质世界的客观性相容,如斯佩里和李别特。

斯佩里是一位著名的美国脑科学专家,长期从事裂脑人的研究,并因此而获得1981年的诺贝尔生理学奖。裂脑人的研究源于20世纪40年代对于癫痫病症的研究,研究发现把联结大脑左右半球的胼胝体切除,能够极大改善病人的病情。实验表明,大脑的左右半球具有不同的功能,左半球掌管语言、行动、逻辑推理等功能,右半球掌管情感、想象、综合等功能,扮演者“桥梁”角色的胼胝体负责着左右半球信息的传递。当把这条桥梁切除的时候,斯佩里发现很多有趣的实验成果。比如,让病人的左右眼分别盯着两个屏幕,中间被挡住,左眼不能看见右边的屏幕,右眼不能看见左边的屏幕。如果某个图片从病人的右眼所观察到的屏幕闪过,病人能够准确地说出看到的是什么,因为右眼的观察结果会传递到左脑,而左脑掌管着语言功能。但是如果图片是从病人的左眼所观察到的屏幕闪过,病人则不能说出看到的是什么。斯佩里认为这说明裂脑人的左右半球具有不同的意识功能,在此基础上,斯佩里提出了自己的意识理论,可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意识经验是实在的,它是大脑神经活动的突现属性,但不能还原为神经化学元素。第二,意识是大脑进化的高阶属性,人的大脑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的突现系统,由亚原子突现出神经活动,由神经活动突现出意识经验,而在每一次突现中,新的属性都是额外的成分,它不能按照旧的规律来解释,而必须引入新的规律来补充。第三,意识经验能够因果作用于神经事件,这被斯佩里称为下向因果决定论,即宏观对于微观,整体对于部分,系统对于要素有一种自上而下的控制作用。这与更为普遍的上向因果关系不同,上向因果关系说的是微观粒子对于宏观事物的决定作用,如苯环的分子结构决定了苯元素具有怎样的化学属性,而下向因果关系强调的是高层次的属性对于低层次的构成要素具有控制和支配的功能,这对于上向因果关系是一种补充,说明了系统的特性。

李别特是美国著名的生理学教授,他开创了采用实验手段直接测量人类意识的研究,因此而获得了2003年的诺贝尔生理学奖。李别特在一系列大脑实验的基础上,对自由意志提出了非常独到的看法,他认为脑神经科学的研究不能否定人类自由意志的存在。1966年,李别特设计了著名的“意识半秒延迟实验”:[6]对一个病人的大脑皮层中的中央后回采用电刺激,在0.5秒之后,病人开始有了皮层刺激的经验。对于这半秒的延迟,许多哲学家和科学家认为这恰恰是支持唯物主义的一项证据:实验表明,大脑神经元的电位必须上升到某个值之后,意识经验才会产生,这说明意识经验实际上只不过是对大脑神经元的某种刺激。但李别特的理解不同,他认为这只能说明意识经验的产生必须以大脑神经元的刺激为前提,他更关注它们之间的时间间隔,即存在这样一个时间序列:大脑神经元的刺激——意识经验——行为,这个时间序列为自由意志的存在留出了空间,李别特推测自由意志应该是在意识经验和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当中发挥作用。为了准确说明这一点,在1983年,李别特特别设计了一个实验用以检测自由意志的发生,这个实验主要是测量三个时间点:准备电位时间RP,意图行动的意志产生的时间W,行动开始的时间A。实验结果显示,RP的时间发生在行动A的时间之前的350兆秒,意志产生的时间发生在行动A的时间之前的200兆秒。李别特认为这表明自由意志与大脑神经元的电击无关,它发生在行动开始之前的200兆秒,这说明自由意志有机会控制行动的结果,它能够阻止行动的发生,这是李别特对自由意志的一个非常特别的解释。他认为自由意志并不是说人类的意识能够自由地决定去做什么,而是能够自由地决定不去做什么。李别特以此反对取消主义、同一论等观点,他认为即使人类能够借助于各种技术手段对大脑有了透彻的了解,自由意志等意识状态也不能被观察到,它只能够被主体以第一人称的方式体验到。神经科学的实验结果表明,试图让大脑和意识之间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是完全不可能的,意识状态能够以因果作用于人类的行为。为了说明自由意志如何发挥作用,他参照物理学中的电磁场理论,提出了“意识的精神场”[7](the consciousmental field)理论:大脑所产生的精神场传递着意识经验,意识经验从大脑神经层次的活动中突现出来,通过精神场反过来影响大脑的神经活动,从而形成了自由意志。精神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精神场与物理学中的场不同,不能够通过物理学的方法被检测或观察,而只能被拥有它的主体所体验;其次,精神场是从大脑的神经活动中突现出来的,它依赖于大脑的神经活动,但是一旦产生了,就不能够还原,并且还能够对神经活动产生反作用,从而对人的行为和物质世界产生影响。

在当代西方心灵哲学中,与斯佩里和李别特类似的观点非常普遍,即在坚持意识经验的实在性的同时,又认为不能将其还原为大脑神经活动,并且常常用突现来表述意识经验与神经活动之间的关系,这种观点实质上就是属性二元论,但他们并不愿意承认自己的观点属于任何形式的二元论,而通常自称为“生物自然主义”“非还原的物理主义”等。

三、“主体—客体”的存在模式

通过上一部分的论述,我们了解到在脑科学的研究当中,尽管不断地有新的研究成果出现,但是至今无论从生理学角度还是生物化学角度,科学家们仍然没有彻底弄清意识究竟是如何产生出来的,甚至其复杂度之高,让很多科学家认为对意识问题的神经科学研究是无望的,这也是部分脑科学专家投向二元论的重要原因,就像心灵哲学家丹尼特(D.Dennet)所说的:“接受二元论,就意味着放弃。”[8]当然,更多投向二元论的学者认为,即使我们巨细无遗地认识了大脑的精妙结构,我们还是不能理解意识,因为大脑的神经结构只是意识的物质基础,而不是意识本身,意识只能以第一人称的主体感受形式存在。“如果你用手术刀剖开了一个人的大脑,用肉眼观察的话,你看见的不过是几磅重的灰色组织,除了皱巴巴的表皮外,你看不到多少细节。如果你用一些现代科学扫描的话,你会得到一些五彩斑斓的图样,从而得知里面有什么样的活动”。[9]当代的新二元论与传统的实体二元论的区别在于强调了意识的主观特性对于大脑物质结构的依赖性,并且通常用突现来表示它们之间的关系,然而至今,突现仍旧是一个极具神秘性的词汇,我们不知道为何会有新的属性从低层次的活动中产生出来,脑神经科学的发展并未消除二元论的神秘性。因此,若要将二元论的阴影彻底清除,在关注自然科学尤其是脑科学的同时,我们更需要在这些实证材料的基础上对意识的本质做新的哲学思考。

意识现象包含两个事实和一个基本原则。(1)物理事实。意识的脑科学研究表明,意识是人脑的生物学属性,从本质上来说,意识是物理现象,这一点我们称之为意识的物理事实。在当代,无论是对于唯物论者还是二元论者,意识的物理事实都是对意识问题展开研究的基础,否则这项研究只能说是前科学的。(2)现象事实。意识作为人类所特有的现象源于它的“精神”特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主观性”“感受性”“原感觉”“现象性”等,它指的是主体最直接的体验,不能用任何物理的方式来描述,我们称之为意识的现象事实。(3)统一性原则。意识的物理事实与现象事实之间的密切关联是毋庸置疑的,任何一种意识经验的产生都离不开大脑神经活动的变化,任何一种意识经验的缺失也都伴随着大脑神经活动的异常,故而,任何一种意识理论都必须将意识的物理事实和现象事实统一起来,用一种统一的方式来说明两种实在。唯物主义用物质来描述整个世界,但对于意识现象,物质只能描述意识的物理事实,对意识的现象事实的描述却相当困难,因为它是主体的直接体验,很难解释大脑的神经元活动如何建构出一种完全与其异质的现象实在,因此唯物主义很容易发展成拒斥意识的现象事实的同一论、还原论或取消主义。二元论强调了意识的两种实在,故而笛卡尔的实体二元论赋予意识一个与物质平起平坐的本体地位,当代属性二元论虽然不再坚持本体二元论,但却仍然无法坚持两种事实的统一性原则,在意识的物质事实如何产生现象事实的问题上仍然具有神秘色彩,意识成为了物质机器中的“幽灵”。

因而,对于意识的唯物论者来说,发展的契机在于如何在说明意识的物理事实的同时,给予意识的现象事实合理性,并且能够坚持两种事实的统一性原则。在笔者看来,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揭示“主体—客体”的存在模式,这对于意识难题是至关重要的。以下,笔者想要表明的立场是:第一,“主体—客体”的存在模式并不仅仅存在于意识现象中,自然界的一切事物都存在于“主体—客体”的统一关系之中;第二,自然的演化和发展是从两个维度——外在性维度和内在性维度上展开,物理事实在前一维度上,现象事实在后一维度上,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对应的关系。

在现代哲学发生认识论转向的背景下,主体和客体的区分也是从认识论上出发的,从事认识活动的人类称为主体,在认识活动中主体所认识的对象称为客体。然而,这个出发点逐渐衍生出来了一种狭义的观点,客体不再只是知识论意义上的客体,在存在论意义上也被看做客体,主体只能是从事认识活动的人类,而作为人类认识对象的客体成为了不具备任何主体性的纯粹客体。实际上,马克思在批评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倾向时曾指出过这一点,他说:“黑格尔说:‘可是主观性只是作为主体才真正存在,人格只是作为人才存在。’这也是神秘化。主观性是主体的规定,人格是人的规定,而黑格尔不把主观性和人格看做主体的谓语,反而把这些谓语弄成某种独立的东西,然后神秘地把这些谓语变成这些谓语的主体……神秘的实体成为了现实的主体,而实在的主体则成了某种其他的东西,成了神秘的实体的一个环节”。[10]这种观点实际上与人们所接受的另一种观点是冲突的。现代科学的大量证据表明人类是生物进化的结果,意识也是生物进化的产物。马克思主义意识论认为意识在进化过程中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一切物质所具有的反应特性,到低等动物的刺激反映性,再到高等动物的感觉和心理,最终发展为人类的意识。倘若在进化出人类意识的最初阶段之物只是不具备任何主体性的纯粹客体,那么它们是如何在进化过程中产生出本身所不具有的主体性的呢?基于此,我们应当认为,那些被人们作为认识对象的客体在存在论上并不一定是客体,它们可以是主体。

实际上,怀特海(A.N.Whitehead)有关主体的摄受理论、德日进(T.de Chardin)对事物的内在性和外在性的区分中都有这样的观点。怀特海认为任何一个自然物,甚至是原子,都是具有感受能力的主体,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的事物都具有意识经验,而是说都有一个类似于人类意识经验的内在性,它用“摄受”来描述这一特征。德日进对于内在性和外在性做了更为细致的说明,认为应该从内外两个维度来描述世界,意识经验属于事物的内在性维度,神经活动属于事物的外在性维度。在一个事物进化的过程中,演化和发展的方向在内在性和外在性两个维度上分别展开:在外在性维度,大脑由最简单的原子演化成神经元甚至皮层,大脑结构的复杂度逐渐上升;在内在性维度,大脑演化出了不同程度的“意识”形式,从最简单的摄受到感知甚至人类的意识。事物在外在性维度上结构的复杂度和内在性维度上意识的丰富性是相互对应的,随着大脑结构复杂度的上升,“意识”形式也逐步丰富和完善。

主体就是德日进所说的事物的内在性,意识的现象事实属于这一维度,客体就是事物的外在性,意识的物理事实属于这一维度。每一个实体都有两面性,就其作为自身的承担者而言,它是主体,就其作为他物的认识对象而言,它是客体,这也是第一人称与第三人称的区别。主体X之所以是主体,是相对于它的自身“感受”而言的,但当它遇到另一个实体Y,那么从Y的自身“感受”出发,Y就是主体,而X作为存在论意义上主体的经验消失了,成为了一个不具备主体性的纯粹客体。所谓的主体和客体完全是视角的问题,任何一个实体,既可以作为主体也可以作为客体,这并不是说,任何作为主体的实体都具备与人类相当的意识,而只是说它能够具备与意识相同维度的描述。当一个实体在外在性维度上的复杂度演化成在内在性上能够出现意识经验的时候,那么,从自身的承担者角度来说,他就是第一人称的主体,而从他人的观察角度出发,他又成为了第三人称的客体。同样的道理,意识现象之所以会存在物理事实和现象事实,也是因为所呈现的视角不同,前者对应外在性维度,后者对应内在性维度。

按照“主体—客体”的存在模式来理解意识现象,我们既承认了意识的现象事实,又不必投向二元论,既不用把意识看做是与物质异质的实在,又不必把它看做是从神经活动中神秘突现的属性,因此,不会遭遇大脑的神经活动如何可能产生意识经验的难题。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23页。

[2][荷]迪克·斯瓦伯:《我即我脑》,王奕瑶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页。

[3][美]杰拉尔德·埃德尔曼、朱利欧·托诺尼:《意识的宇宙》,顾凡译,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年,第170页。

[4]高新民:《意向性理论的当代发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258页。

[5][澳]约翰·C·埃克尔斯:《脑的进化——自我意识的创生》,潘泓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第241页。

[6]Benjam in Libet,“Can Conscious Experience Affect Brain Activity”,Journal of Consciousness Studie s,2003,10(12),p.26.

[7]Benjam in Libet,“Reflections on The Interaction of The Mind and Brain”,Progress in Neurobiology,2006(78),p.323.

[8]Dennet,Consciousness Explained,Boston and London:Little,Brown and Co,1991,p.37.

[9][英]苏珊·布莱克莫尔:《人的意识》,耿海燕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年,第27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272-273页。

责任编辑:罗苹

N031

A

1000-7326(2015)09-0020-06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意向性与因果性的关系研究”(12CZX018)、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心灵哲学视野中的意向性和因果性的关系研究”(11YJC720023)、中山大学青年教师培育项目“感受性质问题及其对物理主义的挑战”(14WKPY17)的阶段性成果。

李珍,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哲学博士(广东广州,51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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