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凯
关于组织理论新制度主义发展路径的反思
田凯
组织理论新制度主义的奠基性论文确立的研究主题过于狭窄,概念使用和论证逻辑存在含混模糊之处,限制了该流派后续发展的空间。本文对该流派领军人物斯科特等人关于学派发展的思考进行了评论和反思。文章认为,从学派发展的路径来看,组织理论新制度主义应该从强调制度环境对组织的影响和组织的回应策略,扩展到对制度规则本身的研究,尤其是关注各类制度的运作过程,注重研究制度的微观基础和个人主观认知因素。从研究策略上,需要克服概念和表达方式上的模糊性,从经济学和政治学制度主义中引入新的概念工具和分析方法,形成统一的概念体系和研究范式。
新制度主义组织理论组织制度
组织理论新制度主义已经和政治学、经济学新制度主义并列为社会科学制度主义的重要流派。自迈耶和罗恩、[1]迪马吉奥和鲍威尔奠基性的论文发表以来,[2]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不仅对组织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影响到了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例如,政治学家盖伊·彼得斯认为,在研究政治科学中的新制度主义时,如果不讨论社会学中已有重要文献的话,会忽略理解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法。彼得斯甚至强调,政治科学中大量的制度分析本质上主要是继承社会学的遗产。[3]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学、政治学制度主义的发展及深化,组织理论学者也开始对新制度主义的研究范围、研究主题等重大问题进行反思,并提出未来的发展方向。著名组织理论家斯科特先后写作了多篇论文,对组织理论新制度主义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4]新制度主义的领军人物鲍威尔、[5]迪马吉奥、朱克尔等人也对组织理论新制度主义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方位思考。这些反思对于组织理论新制度主义的发展路径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本文写作是基于如下两个目的:其一,虽然这些领军人物的反思具有前瞻和引领作用,但有些观点值得进一步讨论和商榷。其二,中文文献中对这一论题进行反思的学术论文非常缺乏,中国学术界对新制度主义学者关于学派发展的思考缺乏了解,更没有提出自己的创造性建议。本文拟从研究主题、对效率问题的处理、概念体系和研究范式、与制度主义其他流派的关系四个方面,对新制度主义的发展路径提出自己的思考,以推动国内同行对该问题进行更为深入地反思。
制度一直被社会学视为传统的重要研究主题。涂尔干认为,“社会学是研究制度的科学”。[6]结构功能主义的代表人物帕森斯提出,构建制度理论是社会学的中心课题。[7]科尔曼也认为,“规范应该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中心问题”。[8]然而,在迈耶和罗恩、迪马吉奥和鲍威尔看来,制度环境本身如何构成并不是研究的中心问题,他们把研究重点放在了制度对组织的影响以及组织的回应策略上。倪志伟认为,组织理论的制度主义简单地假定了制度存在,而没有对制度本身进行深入探讨。[9]斯科特也认为,“组织研究者们关于制度的大多数研究,主要关注制度对单个组织的影响”。[10]在我看来,无论对于组织内部还是外部来说,制度规则都是对组织运作影响最大的因素,离开规则,我们很难理解组织的运作过程。然而,令人遗憾地是,无论对于组织内部还是环境中的制度规则,新制度主义的两篇奠基性论文都缺乏深入研究。与此相比,经济学家则把更多精力放在了对制度生成、制度变迁等与制度本身相关的研究上。
自1991年以来,组织理论家已经认识到新制度主义的研究范围过于狭窄,因而倡导拓宽研究主题和范围。鲍威尔提出,“我们需要拓展研究领域,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千变万化的组织场域中存在的那些重要而不同的制度逻辑,尤其需要进一步研究制度环境异质性的根源及引起制度变迁的过程,同时要对不同的制度规则具有不同力量这一现象进行解释。”[11]周雪光在分析新制度主义的发展过程时也认为,新制度主义发展至今,虽然做研究的人很多,但是现在的研究大多数是在原有框架内进行的,在很长时间内没有创新和突破,新制度主义学派需要在研究课题和发展方向上有所创新。[12]
事实上,在组织社会学内部至少存在两类新制度主义:一是迈耶和罗恩、迪马吉奥和鲍威尔倡导的研究路径,这一路径侧重分析制度环境对组织的影响以及组织对环境的回应;二是马奇、舒尔茨和周雪光关于组织内成文规则的研究。[13]他们尝试利用制度理论和组织生态学的分析框架来研究组织内规则产生、修订、终止的过程,得到了很多富有创见的研究发现。然而,这一研究传统在组织社会学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也缺乏以他们为基础的高质量后续研究,这是新制度主义学派的一个重要缺憾。我认为,马奇、舒尔茨和周雪光开创的制度研究传统和迈耶和罗恩、迪马吉奥和鲍威尔的新制度主义是一种互补关系,前者关注规则和制度本身的演变过程,后者关注环境对组织的影响以及组织对制度的回应。如果能够把这两个研究传统结合起来,组织理论新制度主义将获得新的发展动力。
已经有一些组织社会学家逐渐把注意力放到了与制度本身相关的问题上,探讨制度建立、制度变迁、制度扩散、制度采纳等核心问题。弗雷格斯坦以社会学的规则、资源和社会技能为基础来研究制度建立和变迁的过程。[14]在他的理论中,行动者的权力和地位、利益等因素是影响制度建立的重要变量。在他看来,制度是社会建构的产物,是行动者创造出来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制度的本质在于,拥有权力的群体创造出互动的规则维持不平等资源的分配。制度一旦存在,就会在持续的互动过程中对行动者进行约束,同时赋予行动者相应的行动权利。弗雷格斯坦利用他的制度理论分析了政府、拥有不同地位和资源的企业建构市场规则的过程。坎贝尔是近年来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另一个重要代表性人物。他的研究目的在于以社会学为基础提出综合性的制度变迁理论,以弥补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组织分析新制度主义和历史制度主义这三大分析传统在制度变迁研究中的不足。[15]坎贝尔提出了他的“受制约的制度创新理论”,试图综合制度变迁理论中的宏观分析与微观基础、制度企业家的能动因素与制度环境的结构性约束因素以及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对制度变迁的影响。[16]
组织理论新制度主义的两篇开创性论文都把制度逻辑视为与技术效率逻辑相并列甚至冲突的,都认为新制度主义探讨的是影响组织运作的非效率因素。迈耶和罗恩认为,“如果组织遵从制度化规则,常常会严重背离效率标准;相反,为促进效率而协调和控制活动,也会破坏组织对仪式符号的遵从,进而损害该组织的有关支持者的利益和组织的合法性”。[17]迪马吉奥和鲍威尔也指出,“今天,组织的结构性变革看来越来越少是由竞争或效率需要而推动的。与此相反,我们认为,有些机制使组织变得越来越相似,但不一定会更有效率,科层化以及其他形式的组织变革正是这些机制和过程的结果”。[18]在谈到制度性趋同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时,他们进一步指出,“每一种制度性趋同过程,都缺少证据证明会增加组织的内部效率。如果组织的有效性增强,经常是因为组织与其所处场域中其他组织变得相似而获得了回报。这种相似性,使得组织更容易与其他组织进行交易,更易于吸引具有职业精神的雇员,更易于被认为具有合法性和声誉,更容易获得公共和私人资助及合约的资格。然而,这些并不能确保遵从的组织比起那些不遵从的组织更有效率。”[19]
新制度主义的奠基性作品确立的非效率取向研究传统,极大地影响了后续学者的研究策略,也成为学者们反思的一个焦点问题。鲍威尔本人在其奠基性论文发表八年之后,对这一研究路径进行了思考,认为新制度主义在处理效率问题上存在缺陷,呈现出自相矛盾的论证逻辑,例如“制度理论家有时认为,制度过程是无效率的,同时改善了组织的生存前景”,[20]“组织对制度环境的遵从增加了肯定性评价和资源,并因此增加了生存机会,同时降低了组织的效率”,[21]鲍威尔对此提出疑问,“明显存在的问题是,能够增加生存前景的做法,怎么能同时被视为是无效率的呢?如果组织因为遵从外部环境要求而获得了回报,那么我们怎么能认为,这种遵从不是建立在那些寻求合法性的行动者的计算性行为基础上的呢?”[22]斯科特在分析迈耶和罗恩以及鲍威尔和迪马乔的奠基性工作时,提出了类似的看法,“从这些奠基性文章来看,制度理论处于一种危险的理论边缘:尽管组织是无效率的,但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是合法的。”[23]同时,斯科特认为,集中关注组织的非理性特征会使制度理论家相对于理性主义者来说,处于一种次要的位置,理性主义者可以很有把握地去建构解释有效组织的理论,而给制度主义者留下一些边角废料,让制度主义者去解释他们等式中的误差项。对于新制度主义处理效率问题上的模糊性,鲍威尔提出的解决方法是,创造一种更有效的视角来研究那些非最优的安排为什么能够长期存在,也就是说,仍然关注非最优现象,但需要有新的理论视角来解释逻辑上的不一致性。斯科特的主张则更有革命性,他认为制度主义应该向理性主义者关注的、更为核心的问题进军,去研究与组织有效性更为直接相关的问题,而不是关注理性主义者的剩余范畴。
鲍威尔和斯科特对于新制度主义处理效率问题上矛盾性的分析还存在不足之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们没有很好地区分“效率”(efficiency)和“生存”(survival)这两个概念,如果厘清这两个概念,他们所分析的矛盾性可能并没有那么尖锐,甚至并不存在逻辑上的不一致性。事实上,在组织理论中,对于“效率”有较为清楚的界定,Etzioni和Sandefur认为,组织的效率是指生产单位产出所耗用的资源量,[24]它可以用投入产出率来衡量。如果一个组织能用比其他组织更少的资源生产出同样的产品,那么这个组织就更有效率。Steers进一步指出了“效率”和“效能”(effectiveness)的区别。他认为效能是组织实现其目标的程度,效率是指生产单位产出所耗用的资源量。[25]这三位学者关于效率的界定是一致的。虽然迈耶和罗恩、迪马吉奥和鲍威尔并没有在其论文中对效率这一概念进行界定,但从上下文可以看出,他们所说的组织效率,是指组织的生产效率。鲍威尔在质疑中实际上更换了“效率”的概念。组织的某些实践增加了生存前景,但确实是无生产效率或低生产效率的。有些组织可能是低生产效率的,但具有社会合法性。这二者之间并不存在逻辑上的悖论。迈耶和罗恩已经指出,有些组织是因为生产效率高而得以生存,有些组织则由于遵从了制度环境的要求而得以生存,这是两种不同的生存逻辑。[26]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新制度主义是否需要在效率问题上实现某种程度的转向?在这个问题上,斯科特和鲍威尔给出了两个不同的建议。鲍威尔趋向于创建更有效的视角来研究非最优的安排为什么会持续存在,而斯科特则主张转向理性主义者关注的重大问题。我认为这两个研究策略可以同步进行,互不妨碍。斯科特可能低估了研究非效率行为或制度的价值。事实上,不仅社会学家关注非最优化的一面,一些杰出经济学家如诺思、威廉姆森、巴泽尔也十分关注影响经济绩效的非效率因素。诺思在剖析自己的研究思路时写道,“我放弃了以效率来考量制度的视角。统治者从其自身利益出发来设计产权,而交易费用则使得典型的无效率产权普遍存在。这就可以解释为何古已有之且一直规范存在着的产权并没有带来经济成长的现象……我们可以解释诸种无效率制度的存在,但问题是,竞争压力为什么没有将他们淘汰?为什么在经济停滞时期,政治企业家没有迅速推出一些更成功的政策来?”[27]威廉姆森用交易成本经济学系统分析了公共部门中精心设计的无效率现象。[28]巴泽尔在解释国家的出现以及影响国家演化过程的因素时,也把相当多的精力放到了研究历史上法治制度死亡的先例上。[29]由以上三位经济学家关注的问题可以看出,有效率的制度和无效率的制度都是人类社会中的常见现象,很难说关注效率现象就比关注非效率现象更为主流,关键在于我们如何构建更好的理论来解释现实世界。斯科特倡导新制度主义从关注非效率现象走向研究效率方面,以便走出解释“边角废料”或“等式中的误差项”的状态,这是一个良好的愿望,但问题在于,组织社会学的研究传统和经济学存在较大差异。经济学在几百年的历程中围绕着最优化问题发展出了一系列的概念工具和分析方法,组织社会学一直采用自然系统的视角研究真实世界的组织现象,相对来说对最优化问题缺少知识上的积累。如何在组织社会学的学术积累上发展出研究效率最大化的理论模式?这是斯科特倡导的发展路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组织理论新制度主义存在着一些概念和思想上的模糊性。盖伊·彼得斯指出,尽管社会学关于制度的文献十分丰富,但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复杂而令人困惑的。这些文献通常没有区分制度和组织,也没有区分作为实体的制度和构建制度的制度化过程,“公正地说,未能在制度和组织之间做出清晰的区分不只是限于社会学的制度分析,大多数制度分析都未能说清楚两者的差异。然而,这个不足在社会学文献中表现得更为明显……概念的差异在这里比其他理论更倾向于产生混乱。”[30]在组织理论新制度主义内部,学者们已经意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斯科特指出,“在组织的制度研究领域,学者们的各种理论以及概念之间往往存在很大分歧,因此,组织的制度研究还亟须协调各种理论以及概念之间的关系。例如,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制度过程与组织过程呢?目前该领域关于该问题的研究相当混乱,各种概念以及基本假设相互冲突,充满了各种不和谐的声音。”[31]新制度主义另外三位领军人物鲍威尔、迪马吉奥和朱克的观点与斯科特类似。鲍威尔认为,“制度主义的解释力还没有完全发挥和全部实现,这部分是因为在该理论的一些早期文献中,还存在很多模棱两可之处,部分是因为迄今为止人们提出的制度理论已经多少有些僵化或程式化这一事实。”[32]在鲍威尔看来,学术界对新制度主义理论存在着多种误读,这部分是由于新制度主义的奠基性论文缺少清晰性导致的,“在这些论文中常常存在多义性的陈述,因此,明智的办法就是必须对这些论文的陈述进行修正和补充。”[33]迪马吉奥在研读制度学派的相关文献后发现,初看起来同属制度学派的文献,实际上有着不同的理论观点。[34]他认为,制度学派需要更多的自觉性和规范化,才能成为一个有意义的理论流派,才能成为具有内在聚合力以及区别于其他流派的理论传统。
迈耶和罗恩的论文虽然极具思想性和原创性,但也充满着语意上的模糊性。他们所使用的“文化”、“仪式”、“符号”、“神话”、“制度化”等重要概念,缺少清晰的内涵和外延。他们所强调的“理所当然加以接受”(take-for-granted)的论点,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现象学的想象和假设,缺少清晰的论述和以经验为基础的验证。朱克针对迈耶和罗恩的论文,明确倡导建立更加精确的制度理论。她认为制度理论应该明确界定术语,限制使用诸如“神话”(迷思)、“仪式”这样模糊不清的术语。[35]
下面我以“制度”这个最基本的概念为例,来比较社会学和经济学在处理概念问题上的差异性。组织理论新制度主义对制度的概念至今仍没有达成共识。杰普森尖锐地指出,“我们在把制度概念(以及相关术语)引入社会学,并强调其在社会学中的重要性的同时,并没有真正做到制度一词在含义上的清晰性,甚至在使用制度一词时也不十分谨慎。一些学者所使用的制度概念,仅仅指的是某种规模特别大或特别重要的协会,一些学者则似乎把制度等同于环境影响,还有一些学者则简单地把制度等同于文化或历史影响。”[36]他认为,“学者们在制度概念问题上存在的差异与模糊矛盾是十分惊人的。”[37]后来,斯科特为了改变对制度的理解存在模糊性的状况,综合了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的理解,提出了一个复杂的制度概念,“制度由文化—认知、准则和管制要素以及相关的活动与资源构成,它为社会生活提供稳定性和意义”。[38]他认为,在任何发育完全的制度系统里,都存在这三方面的力量或要素,它们互相作用,促进有序的行为。一般来说,经济学和政治学强调管制要素,社会学强调规范要素,人类学和组织学强调文化—认知要素。[39]斯科特对制度的界定虽然包容性很强,但过于宽泛,不太具有分析性。彼得斯的观点与我类似。他认为,斯科特的制度概念“非常清楚地规定了制度的构成,但是它也太过于宽泛并被这个词本身在理论上的模棱两可所累,它几乎包容一切”。[40]更重要的是,斯科特的这一界定把社会学排斥出了对制度的管制性要素的研究范围,而把社会学真正自我束缚为制度研究的剩余范畴。这种定位既不客观、不准确,也不具有学科发展的战略眼光。事实上,社会学家坎贝尔、周雪光等对制度的研究,已经大大超出了斯科特所界定的社会学视野的制度研究范围。
与此相比,经济学在使用“制度”一词时要清晰得多。诺思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人为设计的、形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41]诺思认为,制度和组织的区别在于,制度提供了博弈规则,而组织是类似博弈者的行动者。在诺思看来,建构一种制度理论的必要前提,是“将对基础性规则的分析与对参与者策略的分析区分开来”。[42]尽管经济学也曾经历过不区分“组织”与“制度”,模糊使用“制度”一词的阶段,尽管对“制度”也存在多元化的理解,但自诺思对“组织”与“制度”进行明确区分,并明确界定“制度”的内涵和外延之后,经济学家基本上接受了诺思的界定,并以他的概念框架为基础走向深入和精细化,很少再在“制度”一词的基本含义上争论不休,停滞不前。概念是理论的基石,使用共同认可的概念工具是理论建构的前提。[43]但组织社会学家至今仍在一些基本概念问题上存在分歧,彼此的理论之间缺乏沟通和延续。如果在一个流派内部关于类似制度这样的基本概念都无法达成一致,怎么能够形成共同的研究范式,在共同的平台上进行理论建构呢?组织社会学的学术场域本身仍没有制度化和结构化,这是制约该学派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前已经进入制度主义不同流派之间相互借鉴和融合的时代。科尔奈指出,“制度范式不能够被限制在任何传统的分支学科中(比如经济学、社会学或政治学)。它必须被视为一个综合的、一般性的社会科学流派。它对于社会功能的不同领域(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之间所发生的交互影响给予了特别的关注。”[44]朱克认为,结合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的不同视角,将会产生更为完整的制度理论。[45]坎贝尔提出,现在是“寻求各种制度主义范式的共同基础,并促进彼此交汇融合的时候了”,[46]各种制度主义者将会从其他流派的研究中获益。他倡导在面临的共同问题基础上,发展出综合的制度理论。当组织理论新制度主义把研究对象扩展到对制度本身的研究时,和其他学科、其他流派的对话就已经开始。例如,鲍威尔在拓展制度分析的范围时,就已经大量借用经济学的路径依赖理论来解释非最优的制度安排为什么会长期存在。在这个借鉴和对话过程中,经济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工具和分析方法正逐步被组织社会学家所接纳。组织理论新制度主义在和经济学的对话过程中也正变得日益清晰化和逻辑化。社会学家帕森斯、科尔曼等关于制度的研究也在被制度经济学家接受和引用。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制度主义对话与交融的时代已经到来。
组织社会学该如何面对这个对话与交融的时代?除了概念工具和分析方法的学习和借鉴外,社会学家在研究视角和主题上还有着自己的独特性,可以作为流派拓展的竞争优势。弗雷格斯坦在他的制度理论中,明确提出把行动者的权力、地位、利益、资源和社会技能作为分析制度建立和变革的重要变量,强调从不同群体的权力和利益来分析其在制度建立和变革中的互动过程。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路径,可以和经济学的制度主义形成对话和互补关系,有助于我们更为全面地解释制度现象。从分析视角上来看,社会学制度主义和政治学制度主义更易于进行概念和思想上的沟通,因为这两种视角同样关注行动者的权力和利益,更趋向于从权力和利益的角度来解释制度的产生和运行。例如,奈特在分析社会制度的产生、变迁和维持时,切入点就是利益的分配。他认为,权力和利益分配冲突是制度变革的主要根源。[47]这和弗雷格斯坦的研究视角是高度吻合的,二者的交流和对话也再自然不过。然而,由于学术场域的区隔,二者的理论并没有对话,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但对于后继的学者来说,当具有跨学科的视野和学术交流平台之后,突破学科的界限、寻找不同学科之间的共同视角和关注点,就十分必要了。
除了从权力和利益这个视角去分析制度之外,组织理论新制度主义还在研究主题上拥有一些竞争优势。制度是多层次的。从组织理论的视角来看,至少可分为群体层面的制度、组织层面的制度、场域层面的制度、国家层面的制度。经济史制度主义和政治学历史制度主义更关注国家层面的制度,而忽略了群体、组织和场域层面的制度规则。组织理论正好在这三个层面有着悠久的研究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可以结合已有的概念、假设和理论,从组织层面的制度开始,例如法人治理制度、财务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逐步扩展到场域层面、国家层面的制度分析。这种研究策略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社会学还可以在传统的制度中引入新的视角和概念工具。婚姻制度、亲属制度、家法制度、生育制度、习俗等是社会学的经典研究主题。尽管社会学对于这些制度已有长期研究,但近年来这些传统主题已经出现明显的衰退之势,缺少理论上的创新。可以尝试把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制度分析的一些理论和概念工具,引入社会学关注的传统制度的研究之中,从而打破长期以来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的制度研究范式相互割裂、缺少沟通的情况。
组织理论新制度主义可以更加关注制度的运作过程。相对来说,经济学、政治学制度主义更加注重制度设计过程,而对制度的运作过程较为忽略。制度的运作过程仍是当前制度研究中亟需发展的薄弱环节。社会学有着重视经验研究的传统,可以把已有的研究方法拓展到制度运作过程的分析中去。组织理论学者戴维斯已经倡导社会学家去研究公司治理的运作过程。[48]我认为社会学在这一点上可以走得更远,可以利用已有理论和研究方法研究更广范围制度的运作过程。在这种研究策略上,社会学与新制度经济学正日益接近。与新古典经济学相比,新制度经济学更加重视经验现象,更加强调走出黑板经济学而建立真实世界的经济理论。但新制度经济学的经验研究相对于社会学来说,还是相对抽象。扎根理论、田野调查等社会学分析工具的使用,将会使社会学在制度运作过程的研究中创造出更多的理论。
组织理论新制度主义可以注重研究制度的微观基础和个人主观认知方面。制度理论目前存在两大缺陷:一是较为宏观,缺乏微观基础;二是过于关注客观,而对主观认知层面的因素分析不足。个人主观认知在制度的设计和运作中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但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很不充分。诺思认为,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人类的心智构念。意识形态和产权、国家一起,构成他制度变迁理论的三大基本要素。[49]他试图把个人主观因素纳入制度分析的框架,但显得较为粗糙。社会学的分析传统使得弥补这两大缺陷成为可能。社会学的符号互动主义、常人方法学、现象学理论以及社会心理学对规范的研究,对于理解个人对制度的认知和建构过程有一定作用,但需要一定程度的改良。目前这些已有理论对解释具体的制度来说,往往比较抽象和哲学化,缺乏清晰性,需要更多研究把个人主观认知因素纳入制度分析模型。
五、结论
从1977年至今,组织理论新制度主义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学、政治学的制度主义也在蓬勃发展,学科之间、流派之间的竞争和借鉴、融合正成为制度主义范式的重要趋势。本文综合了多位学者对组织理论制度主义发展方向的反思,对新制度主义未来的发展路径提出了自己的思考。我认为,首先,从学派发展的战略来看,组织理论新制度主义除了保持原有对制度影响以及组织对制度回应策略这一已有优势之外,还应该大力扩展对制度本身的研究,尤其是对组织层面规则和制度的研究。在这一研究主题的扩展过程中,加强与经济学和政治学制度主义的吸纳和对话。其次,组织理论新制度主义除了继续关注非最优现象之外,还应该考虑采用什么样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来研究最优化现象、竞争和效率现象。在这个研究路径中,新制度主义与组织生态学及经济学的互动尤其重要。如何与强调竞争与效率的经济学范式进行交流和对话,是组织理论新制度主义面临的重要问题。其三、组织理论新制度主义在研究主题上,可以更加关注各类制度的实际运作过程,注重研究制度的微观基础和个人主观认知因素,从而在制度分析范式中形成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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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雨磊
C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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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凯,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1)。